【招标结果】合肥轨道资源开发公司九联湖畔小区13幢301室房产转让公告(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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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安徽 合肥市 | 采购单位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合肥轨道资源开发公司九联湖畔小区13幢301室房产转让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合肥轨道资源开发公司九联湖畔小区13幢301室房产转让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 合肥轨道资源开发公司九联湖畔小区13幢301室房产转让(2次) | |||||
项目编号 | 2023BFFCJ00705 | |||||
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 ***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11月18日9:00始至2023年12月7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11月18日9:00时始至2023年12月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标的位置:合肥市滨湖区遵义路 707 号九联湖畔小区 13 幢 301 室;证载权利人: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权证号: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37577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证载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证载面积:122.66平方米;所在层/总层数:3/24。标的房屋无权属纠纷,目前状态为空置毛坯房屋,该套房源为前期业主退房,非其他原因。 九联湖畔小区是部分利用轨道交通珠江路车辆段试车线上部空间建设的地铁上盖开发项目。主要规划用途是在轨道交通试车线结构顶板上建设多层住宅、室内停车场、小区绿化,试车线结构南侧为高层住宅及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及室外停车场,北侧为沿街商业用房。试车线为轨道交通列车试车功能,试车周期及试车时间均不确定。具体不利因素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上述资产转让己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中信评报字(2023)0010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97.85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底价 | 187.96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8 | |||
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成新度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办证费等)按法律规定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其他无明确规定或可协商承担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房屋过户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水、电、物业等)由委托方承担。物业费用现阶段1.2元/平方,产证办理完成后次月进行支付,物业费用后期若有所调整,以物业公司公示为准。 4.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指定账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房产证过户、由于受让方延期或未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税费的,产证延期取得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转让标的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6.其他特别说明: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己方是否符合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政策规定(如限购政策、二手房转让的相关税费政策等),如受让方因此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的,相关责任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万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 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10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15855161629。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78、6622329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合肥市滨湖区遵义路 707 号九联湖畔小区 13 幢 301 室住宅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编号: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37577号。建成年代:2021年。房屋证载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122.66平方米;装饰:毛坯;所在层/房屋总层数:3/24层。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中信评报字(2023)0010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甲方给予乙方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承诺符合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政策规定(如限购政策、二手房转让的相关税费政策等)。如因此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让房屋过户手续的,双方合同解除,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房屋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指定账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过户、由于乙方延期或未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税费的,产证延期取得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产权证过户至乙方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乙方须在通知书告知的时间内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甲方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如乙方逾期未办交接手续,则自交房通知书告知的交房时间到达之日起,视为房屋已经交付乙方。
(三)关于该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及其他约定
3.1 本合同约定的“层高”,不是房屋“净高”,为设计层高。实际交付层高与合同约定层高的误差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因结构设计、施工等原因导致局部高于或低于该层高时,双方同意按房屋实际状况进行交付。
3.2 本项目供水均为二次供水。
3.3 室外环境属小区景观,乙方无权破坏或更改。空调室外机位不得挪动或在外墙上钻孔。
3.4 乙方在装修房屋时不得拆除、改变墙体,如因此造成本户及相邻户房屋的渗漏、开裂及其它损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5 按国家及合肥市相关规定,敞开式厨房不能开通天燃气,厨房间和起居室(包括客厅)必须加门隔断,否则不得开通天燃气。
3.6 房屋周边配电房、商业用房、车库出入口、垃圾站、燃气调压站、水泵房、冷却塔、地下室排风机等甲方已履行告知义务,乙方在购房前已现场勘踏并了解清楚,签订合同时已知晓并认可。
3.7 合同签订后,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退房的,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甲方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房款退还乙方,合同解除。
3.8 除产权转让至乙方名下之外,甲方在小区内建设的车位、综合服务设施均不属于无偿使用的设施,也不属于乙方共同享有产权的共有、共用部分的建筑设施,无论甲方是否办理产权登记,甲方均拥有此类建筑设施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管理权及收益权。
(四)关于通知与送达的补充约定
4.1 本合同中所列乙方产权人,顺序排列第一的为联系人。在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时,乙方应提供详细、准确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姓名给甲方。除另有约定外,因履行《资产转让合同》及协议等甲方所发出的书面文件将以挂号信或邮政专递等方式送至乙方提供的地址,送达日期以邮件寄出的邮政部门(包括速递公司)收件日期为准。
4.2 乙方保证其留给甲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真实有效,如发生变更,应在事实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没有书面通知的,由此产生的关于投递有误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按乙方在合同中提供的地址送达,均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将不得以地址变更、不准确等为理由对抗甲方。
(五)关于物业管理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向乙方明示,并予以说明;乙方承诺对该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乙方同意,在业主大会聘任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方承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与本临时公约一致。物业费用现阶段1.2元/平方,产证办理完成后次月进行支付,物业费用后期若有所调整,以物业公司公示为准。
(六)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告知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并确认以下事项:
九联湖畔小区是部分利用轨道交通珠江路车辆段试车线上部空间建设的地铁上盖开发项目。主要规划用途是在轨道交通试车线结构顶板上建设多层住宅、室内停车场、盖上小区绿化,试车线结构南侧为高层住宅及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及室外停车场,北侧为沿街商业用房。试车线为轨道交通列车试车功能,试车周期及试车时间均不确定。
6.1 本小区红线内规划有以下公式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
6.1.1 小区出入口和内部车行道可能对附近住宅产生影响;
6.1.2 地面停车位可能会对周边住宅产生不利影响;
6.1.3 部分景观可能存在阳光、灯光、噪音等不利因素;
6.1.4 非机动车车库入口可能对临近住户产生不利影响;
6.1.5 配套商业可能会对周边住宅造成噪音、油烟、灯光等不利影响;
6.1.6 本小区楼体亮化可能会对住宅产生灯光等不利影响。
6.1.7 10号楼南侧一层,17号楼及18号楼之间一层为物管用房、社居委用房、老年活动站、卫生服务站等配套用房,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噪音、灯光等影响。
6.1.8 本小区无地下室,机动车位主要设置于二层,可能有噪音等影响。
6.1.9 1号楼及2号楼之间北侧一层、1号楼东侧二层、17号楼及18号楼之间北侧一层设置有公厕,可能会存在异味的影响。
6.1.10 1、4号楼与5号楼之间南侧,12号楼与13号楼之间南侧,17号楼与18号楼之间南侧有机动车库出入口,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6.1.11 各栋楼二层及8号楼一层设置有配电间或电信机房或有限电视机房,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6.1.12 18号楼北侧一层设置有一座市政公用开闭所,1号楼东侧一层、2号楼东侧一层、5号楼东侧一层、9号楼南侧一层、16号楼东侧一层、17号楼东侧一层设置有局管或自管配电房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6.1.13 10号楼一层设置有消防控制室,可能会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6.1.14 4号楼东侧一层设置有生活水泵房、12号楼东侧一层设置有消防水泵房和生活水泵房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6.1.15 18号楼东南侧设置燃气调压站,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6.1.16 5号楼3层、11号楼3层厨房顶部有燃气管道穿越,该安装方式满足国家及合肥市地方规范,但仍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6.1.17 小区车库2层种植屋面设置有燃气管道穿越,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6.2 本小区红线外有以下事项,可能对本小区产生影响:
6.2.1 项目周边道路存在噪音干扰;
6.2.2 项目500米范围内有高压线,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2.3 项目500米范围内存在溢洪道,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2.4 项目西侧似建变电站,可能存在不利影响;
6.3 本小区关于试车线产生的不利因素说明
6.3.1 本小区试车线可能对住宅产生噪声、振动、电压、粉尘等不利因素
6.3.2 本小区试车线可能对住宅产生灯光等不利因素
以上提示的不利因素及其他不利因素信息为该资产转让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并已经乙方知悉。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本项目销售时所在区域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概述,乙方确认,经乙方考察及甲方充分说明,在签订合同之前乙方已经充分了解本项目所在地及周边环境、噪音、通风、采光、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等状况及可能对居住带来的影响。乙方已通过各种方式充分了解和考虑了其购买房屋的位置、朝向、楼层、相邻状况、周边景观等具体信息,乙方承诺,不会就此向甲方提出上述方面的任何要求和权利主张。
(七)关于电力
关于本项目供配电工程的说明:依据合肥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17号)文件规定,本住宅小区从电网电源点起至以下分界点:其中小区居民用电产权分界点位于居民用户电表出线口,小区公建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位于小区住宅总开闭所高压出线开关连接点。产权分界点以上属于合政办秘〔2018〕17号文规定范围内的供配电设施委托合肥供电公司进行组织建设并由合肥供电公司承担运行维护职责。
(八)其他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甲方已就合同条款中责任划分、违约后果、行权期限等重要条款做出了特别提示,双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标的以现状移交,乙方在签订本行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签订本合同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面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若该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甲方应当在交付房屋之前完成修复。但乙方使用不当,导致该房屋主体结构或产生漏水的不在维修范围内。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乙方对其本次受让房产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已经充分了解并同意依法缴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办证费等)按法律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他无明确规定或可协商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30天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10%违约金。
(三)如乙方因不符合合肥市房产政策及其他在交易前已实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造成转让标的不能正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10%违约金。
(四)逾期不超过 90 天移交房屋,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五)逾期超过 90 天后移交房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房屋转让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上述(四)和(五)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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