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公告(三次)

所属地区:安徽合肥市 发布日期: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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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合肥市 采购单位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处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公告(三次)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处置(三次)

项目编号

2023BTBCJ01028

委托方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公告及

竞价期限

公告期:2023年12月19日9:00始至2024年1月2日17:0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12月19日9:00时始至2024年1月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处置的变压器、路灯杆、配电柜等废旧物资。本项目物资转让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项目公告披露的标的概况及明细表(详见本公告电子附件3)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须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对本次转让标的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本次转让的标的均已报废,无使用价值。委托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均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上述物资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正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正兴评咨字[2023]第0033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拟转让物资总评估价值为69.1726万元(评估价不含税)。

转让底价

62.6012万元

交易保证金

6.2万元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本项目转让底价及成交价(即转让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成交后受让方暂定按3%的税率向委托方交纳增值税,委托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税率可能存在变动,届时按国家最新税率政策或最新税控软件进行调整。受让方须充分知晓并认可,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目前堆放于包河经开区内多处仓库,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品类、品质、规格、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物资现状及转让要求,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成交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或踏勘现场不充分、未理解为由,也不得以品类、品质、规格、数量、重量或范围等差异为由,提出异议或拒签合同,并不得以此为由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处置或要求赔偿。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成本及相关风险,合理报价。

2.意向受让方应在委托方统一安排下至现场踏勘,与委托方充分沟通了解废旧物资状况,集中踏勘安排如下:①集中踏勘时间:2023年1227日上午8:40开始,请各意向方于12月27日上午8:30前到达指定集合地点;②踏勘集合地点:包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大厅(花园大道582号);③踏勘要求:请各意向方委派不超过2名代表到现场踏勘。各意向方代表需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否则不予接待。各意向方代表需自觉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工作,不得随意走动,干扰场内日常工作。

3.办理物资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4.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转让标的清理、搬运完毕,委托方将协助受让方办理物资过户、交接手续。受让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并自行承担拆运过程中全部费用、物资安全及相关安全责任。

5.转让物资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本项目不允许转包,一旦发现转包时,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6.受让方在清运标的物过程中,要服从委托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并在回收后负责将现场卫生处理完毕。

7.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460630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3.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2%;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96%;50000万以上部分,为0.2%。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谢工,联系电话:0551-63773616,13856907610

企业库注册

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13、0551-66223295(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同

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正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正兴评咨字[2023]第0033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转让价款的10%,即人民币 元(大写: )。

2.乙方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待本次标的处置(物资交接、运输、清场等)工作完成后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况该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

(三)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转让标的清理、搬运完毕,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物资过户、交接手续。乙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并自行承担拆运过程中全部费用、物资安全及相关安全责任。

(三)乙方在清运标的物过程中,要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并在回收后负责将现场卫生处理完毕。如发生拒不处理或卫生处理严重不合格情况,经甲方举证证实后,甲方有权每次从乙方履约保证金扣除1000元。

(四)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统一安全生产管理,并在其每天工作时间段内开展清运工作。

第六条转让税费的承担

办理物资交接手续过程中及物资转让价款开票结算发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转让价款(即成交价)不包含税款,乙方暂定按3%的税率交纳增值税,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税率可能存在变动,届时按国家最新税率政策或最新税控软件进行调整。乙方须充分知晓并认可,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甲方办理物资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物资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1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4%。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4%。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甲方执4份,乙方执1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附件3物资明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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