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繁昌窑遗址保护展示和环境整治三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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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安徽 芜湖市 | 采购单位 | 芜湖市繁昌区文物保护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红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繁昌窑遗址保护展示和环境整治三期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项目名称 | 繁昌窑遗址保护展示和环境整治三期项目 | |
项目编号 | WH10GC2023SZ2213(任务书编号:FS34022220230751号) | |
标段名称 | 繁昌窑遗址保护展示和环境整治三期项目 | |
标段编号 | WH10GC2023SZ221301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繁昌区文物保护中心 |
地址 | 芜湖市繁昌区迎春西路745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红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国光万豪广场a座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3年12月28日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 | |
投标报价(元) | 1997100.00元 | |
项目负责人 | 孟超 | |
证书编号:G3300284567、20163302356、ZRSJ20230021 | ||
证书名称: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 | ||
工期(天) | 240个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宋六陵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大窑龙泉窑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安吉龙山越国贵族墓之D107墓葬保护展示工程方案设计;德寿宫遗址保护展示工程暨南宋博物馆(一期)中西区工程总承包(EPC);泗洲造纸作坊遗址保护二期工程设计。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安吉县龙山越国贵族墓之D107墓葬保护展示工程方案设计;德寿宫遗址保护展示工程暨南宋博物馆(一期)中西区工程总承包(EPC)。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曲阜市安怀堂文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 | |
投标报价(元) | 1999200.00元 | |
项目负责人 | 徐宽 | |
证书编号:鲁190800137300021/ZRSJ20210027 | ||
证书名称:工程师/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 | ||
工期(天) | 240个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石家庄市长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东垣古城遗址规划编制;烟台市蓬莱区戚继光墓保护修缮方案。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石家庄市长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东垣古城遗址规划编制;烟台市蓬莱区戚继光墓保护修缮方案。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苏州市计成文物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 | |
投标报价(元) | 1994900.00元 | |
项目负责人 | 吕娜 | |
证书编号:15620610/ZRSJ20150725 | ||
证书名称:高级工程师/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 | ||
工期(天) | 240个日历天 | |
质量承诺 | 合格(符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明蜀王陵大遗址保护项目(环境整治方案)设计编制技术合同;长城国家文化公园(辽宁段)建设保护规划;高邮市大运河里运河故道高邮段(中段)保护展示工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骆驼墩遗址保护、策划、规划一体化项目。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明蜀王陵大遗址保护项目(环境整治方案)设计编制技术合同;长城国家文化公园(辽宁段)建设保护规划。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 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评标得分情况一览表.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曲阜市).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苏州市计成).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浙江古建).pdf
候选人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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