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第6F租赁(2024-202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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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安徽 合肥市 | 采购单位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第6F租赁(2024-2029年度)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第6F租赁(2024-2029年度)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第6F租赁(2024-2029年度) | |||||||||
项目编号 | 2023BFFCJ00824 | |||||||||
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12月29日9:00始至2024年1月17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1月18日9:00至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6F | 第六层 | 框剪 | 约1297.79 | 6 | 56.06 | 5.6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胜利路交口新交通大厦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不动产权证书,房产面积为经测绘单位测绘面积。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面积说明:第6层整层面积约为1513.85㎡,本次租赁面积约1297.79㎡,本层物业管理用房及招商洽商室(约216.06㎡)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 4.本项目标的的产权方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本项目标的。本项目成交后,承租人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手续,发票由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开具。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办公。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租期内租金有递增,第一、二年租金均为成交价,第三、四年租金均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租金均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5%。首期6个月租金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支付,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剩余30日前预付。 2.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0日,免租金装修期以委托方正式移交后次日起计算,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成交价三个月租金金额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若成交后最终测绘面积有差异导致实际合同金额高于成交租金,则承租人须按照委托方通知要求补齐履约保证金至合同金额的首年三个月租金之和。 4.若采用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的,应于保函有效期截止日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的材料必须获得委托方认可并核验,其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若承租人未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委托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收回承租人租赁场地。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出租标的所列示的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面积测绘报告为准。测绘报告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标的面积不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测绘报告列明面积-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建筑面积)的绝对值*100%/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在3%以内(含3%),不调整成交价格。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按绝对值超出3%部分调整第一年租金【结算依据:增加部分年结算金额=+(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成交价;减少部分年结算金额=-(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成交价】,其余年限租金也随之调整。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房屋按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现况结构、现况装饰、房屋内配电末端设备、空调末端设备及消防末端设备等。如不能满足后期办公需要,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待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由承租人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工作、安全责任及其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前,装修改造方案需经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且须遵守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定。装修时不得改动、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或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因装修、改造等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承租人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承租人的装修、改造和增设的设施设备不负有修缮义务。 5.装修期内,承租人须遵守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免租金装修期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对承租范围内的装修设计、施工报审、装修施工、施工验收等一系列装修工作和手续办理时间,承租人承担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通讯(网络)费、停车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装修保证金根据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和退还。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抵押、质押租赁房屋(含设施设备)等,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且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不予退还。 7.租赁期内,承租人须遵守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租赁房屋内日常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养护维修维保等工作,自行承担在承租期间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停车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及日常维修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包含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水电损耗等)。承租人另需自行采购及安装高精度电表,用于计量承租区域内的电量数据。因在用电过程中电路会有损耗,不排除分表与楼层总表表字存在出入,最终以总表表字为准,出入部分由本层租户根据面积进行分摊。具体以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核定的数据为准。 8.承租人因自身经营行为产生的消防报验、审批等所有相关手续(如需)需自行办理,费用自理,委托方协助配合。待取得相关合格证后,方可向委托方申请正式使用。 9.承租人在完成报价时即视为已了解委托方交付条件,确定成交资格后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履约保证金或租金,并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方进行索赔。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月计算,多退少补。 10.承租人应按委托方要求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承租人未能如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委托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标的移交时间以委托方的交付通知书为准,若委托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相应顺延,实际租赁期限保持不变。 11.租金不包含物业费,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办公楼物业费暂按6.48元/㎡/月收取。本项目原施工单位提供的免费质保期满后,物业费可能将适当调整,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承租人与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 12.地下停车位为有偿使用,车位费不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13.承租人应积极维护整幢大厦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承租人须服从委托方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提升整幢大厦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委托方的名称或标志以及该名称或标志的各种LOGO图像等,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 14.本租赁物范围外的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涉及到全部供承租人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修、维保等工作及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若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因承租人原因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在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须在10日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部分按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处理,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费用。若承租人不按委托方要求的条件交付场地,自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日起,委托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房屋并有权处置场地内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向承租人追偿。 16.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18.除了特殊说明外,本项目中“日”均指日历天。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9008850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江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3、66223918(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同编号: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第6F租赁(2024-2029年度)
合
同
文
本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
二零二四年 月
成交确认书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管理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承租方):
第1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2条 租赁房屋的情况
2.1 新交通大厦(暂定名)位于合肥瑶海区与庐阳区的交界处,长江东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东南向,与地铁1、2号线大东门换乘站衔接。租赁标的物为该项目 6 层,建筑面积合计约 1297.79 平方米(最终以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2.2 租赁房屋用于 办公用途 ,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等其他非法经营,不得出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3条 租赁期限
丙方所租赁的场地租赁期限共 6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最终以乙方移交标的物的次日起满30日(免租金装修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限)。乙方有权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交付日期,乙方调整交付日期不构成违约。
第4条 费用及支付方法
4.1 租金:本项目首年租金原为成交价 元,依据公告约定,因 ,现首年实际租金大写: 元(小写: 元)(均为含税价)。第一、二年均为首年实际租金,第三、四年租金均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租金均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5%。即:
租赁期限 | 年递增率 | 实际租金金额(元/年) |
第一合同年 | / | |
第二合同年 | / | |
第三合同年 | 5% | |
第四合同年 | / | |
第五合同年 | 5% | |
第六合同年 | / | |
合计 | |
备注:测绘报告面积与本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即图测面积)不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测绘报告列明面积-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建筑面积)的绝对值*100%/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在3%以内(含3%),不调整成交价格。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按绝对值超出3%部分调整第一年租金【结算依据:增加或减少部分年结算金额=±(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成交价】,其余年限租金也随之调整。
4.2 租金支付:按“先付后用”原则,租金每6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丙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本合同签订前)支付首期6个月的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最后30日内预付下期租金。甲方应出具相应的票据。
4.3 履约保证金:丙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本合同签订前)前向甲方缴付履约保证金,合计大写: (小写: 元)(履约保证金为实际首年3个月租金成交价金额之和,即履约保证金=成交年租金/4)。
4.3.1可采用银行转账或保函方式或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提交。
4.3.2保函/担保有效期最晚不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担保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30日办理保函/担保续期或替换保函/担保,续期保函/担保或替换保函/担保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三方协商确定。若承租方未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委托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收回承租方租赁场地。
4.3.3如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且丙方结清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所有与租赁物使用相关的应缴费用后,剩余履约保证金由甲方退还给丙方。如丙方在合同期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不足部分丙方须在10日内补足。
4.4 物业费:租赁房屋范围内的物业费由丙方自行承担。本项目原施工单位提供的免费质保期满后,物业费可能将适当调整,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
丙方应遵守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须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5 其它费用:租赁房屋的水、电、空调、采暖、停车场、通讯(网络)等为有偿使用。公共区域的水、电(包含但不限于公共照明、通风、空调、采暖等设施用电以及含水、电传送过程中的损耗)等费用按照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分摊原则进行缴纳。
4.6 丙方须接受甲方、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场地交付条件、交付面积及交付时间最终以乙方通知为准。免租金装修期、合同履约期间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
4.7 履约保证金、租金由丙方按时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费用收取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招商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银行帐户: 5519 0318 9510 118
如以上收款账户发生变化,乙方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即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8 丙方应付的其他费用,以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另行通知的指定帐户为准。
4.9 三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三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5条 房屋交付
5.1 租赁房屋按实际现状办理移交,以乙方与丙方签订验房移交单即视为交付完成。丙方在投标报价前已经勘踏了现场,了解了出租物现状,在完成报价时即视为已认可甲方交付条件,签订合同后不得再对交付条件提出任何主张。丙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办理交接手续,若未按时完成交接手续或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则免租金装修期不予顺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场地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租金费用等所有已交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丙方自行承担。
5.2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延迟交付,则合同租赁期限起止日期参考实际交付日期计算,免租金装修期顺延,甲方或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6条 装修改造
6.1 租赁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现况结构、现况装饰、房屋内配电末端设备、空调末端设备及消防末端设备等。如不能满足丙方办公需要,丙方须向乙方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待乙方审批同意后,由丙方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免租金装修期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对租赁场地的装修设计、施工报审、装修施工、施工验收等一切装修和手续办理时间,丙方承担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免租金装修期不计租金,不包含在租赁期内,且不因丙方实际装修时间进行调整。免租金装修期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租赁期限。
6.3 免租金装修期内丙方须遵守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丙方须按时缴纳除租金外的水费、电费、停车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装修保证金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6.4 装修前,装修施工方案须取得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审批行为不减轻、不免除丙方因开展上述活动引起的违法或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5 房屋使用期间,丙方对房屋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如需要),方可实施。装修过程中,丙方不得改动、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或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丙方承担。若确实需打通非承重墙体的,丙方须事先征得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6.6 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同时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装修施工期的安全,按规定办理装修期间相关的保险事宜,因丙方装修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丙方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及修复责任,并赔付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甲方对于丙方因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等导致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7 丙方在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对丙方的装修、改造和增设的设施设备不负有修缮义务。
6.8 装修完毕后,丙方须在经消防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并获得验收合格批复后,相关批复文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且向乙方提出正式使用的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7条 房屋返还
7.1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丙方须在10日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部分按乙方的要求处理,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若丙方不按乙方要求的条件交付场地,自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乙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房屋并有权处置场地内丙方遗留的物品,因此产生的处置费用等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有权向丙方追偿。
7.2 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潢、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利视情况决定是否保留,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有其他要求的,丙方应立即恢复或按甲方的要求处理。
7.3 在清场之前,丙方必须结清所有本合同项下以及与租赁物使用相关的尚未缴清的款项。经乙方、物业管理公司、丙方三方现场验收后,在退租确认表上签字盖章,待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收回房屋并接收租赁房屋钥匙后视为返还完成。同时甲方按本合同所约定扣除各项应付款项,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回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冲抵应付款项时,不足部分由丙方按乙方通知要求丙方予以补齐,否则甲方有权向丙方追缴差额部分。
7.4 丙方如在清场过程中对甲、乙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丙方必须补足差额赔偿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向丙方继续索赔。
7.5 丙方在清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乙方在承租场所内进行招租活动。
第8条 三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8.1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8.1.1 甲方授权乙方管理合同所涉标的,丙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权利义务。
8.1.2 按时向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由丙方承担的费用,开具相应票据。
8.1.3 甲方享有新交通大厦所有通道及公共区域的进出权。
8.1.4 甲方有权更改新交通大厦的名称而无需征询丙方的同意。
8.1.5 甲方保留对新交通大厦(包括新交通大厦内房屋或其它任何部分)的重新发展、拆卸的权利,但甲方应提前20日书面通知丙方,才得以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向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且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其未履行租期部分的租金。
8.1.6 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内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丙方使用,但不承担租赁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如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1.7 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持所有公共部分的设施设备及系统处于良好、正常的运行状态,保持公共区域卫生环境干净整洁,使丙方有一个适宜的办公环境。
8.1.8 甲方应保证该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8.1.9 甲方应承担并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8.2 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8.2.1 乙方按时向丙方催缴租金及其它应由丙方承担的费用。
8.2.2 乙方或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派工作人员出于对租赁房屋或新交通大厦进行保安、巡察、养护或维修之目的而进入租赁房屋内,但乙方或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通知丙方,但在发生紧急突发或危险事件时,乙方或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未经丙方同意立刻进入租赁房屋内处理事件,但事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丙方。
8.2.3 乙方独家拥有装置、维修、拆除及更换新交通大厦任何部位的招牌、布告、招贴及广告装置的权力。
8.2.4 在本租赁期满前90日内,乙方或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在预先通知丙方的前提下,可带人进入租赁房屋内查看,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不妨碍丙方的正常工作。
8.2.5 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在租赁场地内发生火灾、水淹、漏水、触电、失窃及遭受破坏的,其他超过乙方管辖范围内(如停电、限电、停水等)或乙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害,乙方不向丙方及其任何关联方承担任何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8.2.6 乙方应承担并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8.3 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8.3.1 免租金装修期内,丙方须正常缴纳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停车费、通讯(网络)费及物业管理等所有费用。
8.3.2 租赁期内,丙方不得对该租赁场地进行任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场地,且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不予退还。
8.3.3 租赁期内,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日常维修等各项费用)。若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丙方承担。丙方无权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减免任何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所需缴付的费用。
8.3.4 丙方应于签署合同后,改造及装修房屋前,向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一份租赁房屋内装修图纸,并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进场装修。丙方须对租赁房屋装修、系统、设备改造及装修后的使用效果负责。同时,丙方应遵守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相关装修规定,涉及到须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审报验的,由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8.3.5租赁期内,丙方负责租赁房屋内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租赁物范围外的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涉及到全部供丙方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修、维保等工作及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若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因丙方原因损坏的,由丙方负责在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丙方增加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由丙方自行负责,丙方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处理,所需费用由丙方承担。如因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丙方承担。
8.3.6租赁期内,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乙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8.3.7租赁期内,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任何对新交通大厦或其他人员构成危险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它易燃、易爆、违法或危险的物品。
8.3.8租赁期内,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房屋内遭致自然灾害的破坏,例如暴雨、风沙等。如非丙方原因,该房屋遭致以上情况的损坏,丙方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8.3.9装修期及租赁期内,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自有财产的保险及其它必要的保险。丙方应当在交付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费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办公之日止。并于开始办公前的30日内自费为其自行增置的财产购买保险,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丙方开始办公之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如不购买,由丙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
8.3.10租赁期内,丙方不能进行或不能允许其他人进行任何导致新交通大厦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造成保险费增加的活动,若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使甲方需重新投保或增加保险费时,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8.3.11租赁期内,丙方同意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在事先通知丙方的前提下进入该房屋进行常规维护或紧急修理并给予必要的协助,紧急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
8.3.12租赁期内,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进行任何对甲方、乙方或新交通大厦其他租户造成滋扰或危害的活动,也不能做出任何会损害新交通大厦形象的营业或行为。
8.3.13租赁期内,除丙方业务所必需的适量办公物品外,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储存或制造其他物品及不得在租赁房屋内饲养任何动物,不论其具体用途。
8.3.14租赁期内,丙方不得在大厦的公用区域,如新交通大厦门厅、电梯、楼梯、通道、大堂、楼梯平台、橱窗和其它公用区域堆放、丢弃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和任何其它物品,造成对新交通大厦其他租用者或使用者带来任何不便或阻塞。
8.3.15租赁期内,若丙方在租赁房屋玻璃幕墙内外及新交通大厦内、外部公共区域设立、陈设或展示任何广告、招牌装置,须经物业管理公司事先同意并报备。
8.3.16本合同签署后,丙方须同时遵守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所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丙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运营及安全检查工作,对于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发现的相关安全隐患等问题,应按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无条件及时整改到位。
8.3.17丙方保证在租赁房屋使用时,办妥必要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机关发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相关法定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丙方自行承担。
8.3.18租赁期内,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乙方名誉的事情,甲方和乙方对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
8.3.19乙方移交场地时,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以乙方移交标的物(以乙方发出的书面交付通知上载明的交付日期)之次日起计算免租金装修期。
8.3.20租赁期满时,丙方租赁的房屋需经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视为丙方退还房屋。
8.3.21如丙方逾期交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丙方应按当年度日租金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如丙方逾期15天仍未将场地返还甲方,乙方有权采取强制清场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费用。
8.3.22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如丙方未能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乙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且甲、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丙方自行承担。
8.3.23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阅读、知晓并认可竞价公告,对竞价公告“承租条件”中列举的所有义务均应履行,该部分内容构成丙方的合同义务内容。
8.3.24丙方应承担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9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9.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返还丙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租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同时收回丙方租赁场地,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部分有权向丙方索赔,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9.1.1 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
9.1.2 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所租赁的场地进行结构改造、装修;
9.1.3 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超出经营范围的或擅自将租赁的经营场地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9.1.4 丙方未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等款项累计满 30 天(无论是否已获正式催缴通知);丙方不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本项目物业费收取标准,或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经催告后15日内仍未缴纳。
9.1.5 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发布广告的;
9.1.6 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三方完全丧失信任及完全丧失合作基础的;
9.1.7 丙方在租赁期内,同一违约条款收到乙方开出的“违约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9.2 本合同第四个合同年开始后,如丙方有意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丙方,丙方已交纳的当合同年度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扣除后退还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9.3 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丙方应当与乙方办理场地交还手续,丙方交还该场地时,应当按正常使用前的状态交还,并付清其应承担的应缴费用;未结清全部款项的,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可扣留丙方租赁场地内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
9.4 如在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5天内丙方未办理场地交还手续,则甲方有权直接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可以采取任何形式进入该场地。若该场地内遗留有丙方的任何设施或物品,乙方均有任意处置权,丙方不得提出任何求偿,且丙方未经甲、乙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租赁期内,如因甲、乙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在扣除按丙方实际承租时间(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应支付的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将丙方已缴纳租金的余额部分及履约保证金退还丙方,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0.2 租赁期内,若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金,丙方除须正常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逾期缴纳金额的3‰ 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若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公共区域及租赁房屋内相关水费、电费等其他应缴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丙方租赁房屋进行停水停电处理。若甲方(或乙方)为丙方代为支付物业费、水电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并要求丙方按照每逾期一天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3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若丙方未按规定归还租赁房屋,则乙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进入丙方租赁房屋,并将其腾空及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腾空所租房屋、将其恢复原状以及房屋内物品存放在它处的保管费用等)。
10.4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经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验收不合格,损坏公共区域物品,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10.5 甲方有权从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前述费用,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丙方补足,且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且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达到50%(含),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撤场。
10.6 若丙方入驻后的业务行为,严重影响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公共办公秩序,乙方有权要求丙方进行整改并发放整改通知单。单年度收到乙方开出的整改通知单达到三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
10.7 如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则甲方不予返还丙方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且丙方须承担给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0.8 如因丙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或乙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丙方承担。
10.9 丙方装修不得改变租赁房屋承重和主体结构。如不能满足办公需求,需进行改造或增容的,丙方应在施工前将调整方案报乙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恢复原状,且丙方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丙方不履行修复责任或恢复原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如果履约保证金及缴付租金不足抵扣甲方损失,丙方必须足额赔偿甲方损失。
10.10 丙方在合同期内,若违反本合同任意一条,乙方有权向丙方开具整改通知单。单年度收到乙方开出的同一违约条款“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不返还丙方的履约保证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同时收回丙方经营的场地,并有权就因丙方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1条 免责条款
11.1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丙三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三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三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三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租金及应缴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不可抗力系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11.2 甲乙方无须对由非甲乙方之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向丙方及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11.2.1 承租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触电或爆恐袭击等引发的后果;
11.2.2承租场所内发生失窃及遭受破坏;
11.2.3 其它超越乙方管辖范围的(如停电、限电、停水等)或在乙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等事件引起的损害。
第12条 通知及送达
12.1 乙方和丙方按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乙方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17号
邮政编码:230001
丙方地址:
收 件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箱;
12.2 确定乙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2.2.1 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丙方或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2.2.2 按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三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2.2.3 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应于传送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2.2.4 在丙方承租的租赁物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2.2.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12.3 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13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三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4.1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4.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2024年 月 日 2024年 月 日
丙方: (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2024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
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全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全称):
甲、乙、丙三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租赁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主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主合同约定丙方承租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乙方权责
1、乙方有权对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乙方有权制止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有权要求丙方限期整改,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乙方将保留对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
4、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罚。
5、乙方指定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所承租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丙方权责
1、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乙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乙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乙方视情况有权对丙方作出解除主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丙方在租赁期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员并报乙方备案,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乙方备案。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作好记录供乙方抽查。
5、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乙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6、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租赁区域内。
6.2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 保管好本经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 丙方所管的经营场地(商铺)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 承租范围内严禁吸烟,乙方如发现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丙方调换该员工。
6.6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丙方必须向乙方申报,经乙方批准后方可施工。营业中需要使用的电热设备(如:电饭煲、烘烤器皿、电取暖器等),应报乙方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
6.7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乙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乙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四、违约责任
1、一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主合同及乙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其相应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未涉及条款的乙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2.1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 200 元至 2000 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原合同。合同自甲方的解除通知送达乙、丙方时立即解除。
2.3 丙方承租期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原合同,合同自甲方的解除通知送达乙、丙方时立即解除。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账号:
合同附件2:
廉 政 协 议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
为保证三方平等合作,促进三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三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三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第6F租赁(2024-2029年度)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三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乙方的义务
甲、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乙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乙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乙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甲、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甲、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丙方纪委(监察机构);丙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乙方配合的,甲、乙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丙方的义务
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乙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乙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丙方不得为甲、乙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乙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丙方不得与甲、乙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乙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丙方不得向甲、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乙方纪委(监察机构);甲、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丙方配合的,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方违约责任:
甲、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丙方有权向甲、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甲、乙方主管部门投诉。
丙方违约责任:
(一)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乙方有权向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乙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乙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乙方有权要求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方有权禁止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乙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乙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
甲、乙方:(0551)62662852丙方:
第六条 三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项目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三方签订的 项目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签名:
***联系人
姓名
签名:
电话:0551-62662852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3: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担保机构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本机构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本机构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本机构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机构提出要求的权利。
4、本机构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本机构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机构。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担保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本机构,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担保机构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名)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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