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年度废旧金属(第三批次)处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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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安徽 合肥市 | 采购单位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年度废旧金属(第三批次)处置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年度废旧金属(第三批次)处置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年度废旧金属(第三批次)处置项目 | |||||
项目编号 | 2024BTFCJ00008 | |||||
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月11日9:00始至2024年1月30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月11日9:00时始至2024年1月3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本项目转让资产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的一批废旧金属,包括弹条、铁垫板、废铁屑等。转让资产已部分毁损、不可继续使用且无修复价值,其中废铁屑数量约2200kg;轨道类配件约24360kg。现堆放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珠江路车辆段、南岗车辆段、磨店车辆段等指定位置。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鹏信资估报字【2023】第WAH005号《资产评估报告》,废铁屑资产评估单价为人民币2.23元/kg;轨道类配件资产评估单价为人民币2.38元/kg,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底价 | 本项目按照系数进行报价,所报系数不得低于1.00,系数高者成交。 注:竞价系统中所显示的报价单位(元)不作为本项目计量单位。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6 |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暂定转让价款的2%。 2.本项目暂定转让价款=成交系数*2.23元/kg*2200kg+成交系数*2.38元/kg*24360kg 3.本项目实际成交总价款计算方式如下: 实际成交总价为各分项成交单价与实际标的数量乘积的累加之和。 各分项成交单价=成交系数×各分项单价底价(废铁屑单价底价为2.23元/kg;轨道类配件单价底价为2.38元/kg;)。 例如:如成交人所报系数为1.10,即待转让资产成交单价分别为:废铁屑成交单价为2.23*1.1=2.453元/kg;轨道类配件成交单价为2.38*1.1=2.618元/kg。 4.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公告披露数量一次性付清全部暂定转让价款。 本项目据实结算,实际数量经委托方与受让方双方确定的磅房过磅后确认。当实际转让价款与暂定转让价款不一致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受让方应提前向委托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2)当实际转让价款少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受让方完成清运后,委托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受让方账户。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意向受让方中标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数量、材质等为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或不履约,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15日内,受让方须完成相关运输及清场工作。受让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装运标的,相关装运工作和费用及移交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设备装运后,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垃圾全部清运,现场需清理干净。 4.受让方需要在安徽省内开展后期废旧金属及电子电器的处置、回收工作,若需转移至外省必须在安徽省环保厅官网完成一般固废的跨省转移备案登记,若未经环保备案登记就进行处置,受让方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5.意向受让方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或其他损失的,委托方不承担责任。 6.意向受让方不允许挂靠其他单位参与竞价,不允许转包分包,如果发现,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7.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0.01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总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本项目按照暂定转让价款作为成交总价进行计算交易服务费。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殷工,联系电话:0551-62079345、0551-62079495。(工作日9:00-17:00)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同编号: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年度废旧金属(第三批次)处置项目
合
同
文
本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二Ο二四年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年度废旧金属(第三批次)处置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拟处置报废资产所涉及的生产性废旧物资,主要为:车辆、工务等专业更换的废旧零配件(主要为铁屑、轨道类配件),属于金属材质类废旧。标的转让清单如下: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预估数量/KG | 评估单价(元/KG) |
废铁屑 | 加工车轮产生的铁屑 | 2200 | 2.23 |
轨道类配件 | 轨道专业更换的废旧弹条、铁垫板 | 24360 | 2.38 |
二、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2.1转让价格:
2.1.1本项目废铁屑成交单价为 元/KG;轨道类配件成交单价为 元/KG。
2.1.2本项目暂定转让价款为 元,即暂定转让价款=废铁屑成交单价( 元/KG)*预估数量+轨道类配件成交单价( 元/KG)*预估数量。
2.1.3实际转让价款=废铁屑成交单价(元/KG)*实际数量(KG)+轨道类配件成交单价(元/KG)*实际数量(KG)。实际数量经甲、乙双方确定的磅房过磅后确认。
2.1.4当实际转让价款与暂定转让价款不一致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当实际转让价款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乙方应提前向甲方账户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2)当实际转让价款少于暂定转让价款时,在乙方完成清运后,甲方将根据核算结果无息退还多余转让价款至乙方账户。
2.1.5上述价格均为含税价,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但不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除因本合同约定的情形进行价格调整外,本合同价格不进行任何调整。
2.2价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暂定转让价款,并与甲方办理标的移交手续。
2.3甲乙方账户:
甲方:
收款单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551903189510118;
乙方: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三、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暂定转让价款的2%;
2.收受方式为:银行转账;
3.收受人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4.保证金接收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账号:5519051356108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瑶海支行
如乙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合同履约完成且双方无争议后,甲方将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或给甲方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失,则违约金和相关损失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四、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4.1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据实称重结算。
4.2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15日内,乙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装运并完成清场工作,相关装运工作和费用及移交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3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约定将资产清理完毕,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乙方在清理、转移资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损失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转让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特别约定
6.1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6.2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阅读、知晓并认可竞价公告,对竞价公告“转让条件”中列举的所有义务均应履行,该部分内容构成乙方的合同义务内容。
6.4乙方需要在安徽省内开展后期工作,若需转移至外省,乙方必须在安徽省环保厅官网完成一般固废的跨省转移备案登记,若未经环保备案登记就进行处置,乙方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七、违约责任
7.1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7.2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每日3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10日(含10日)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5000 元。
7.3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运标的及现场清理等工作,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次日起按每日300元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若乙方逾期超过(5日)(含5日)仍未按照合同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7.4乙方在现场移交过程中须遵守甲方现场管理相关规定,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或其他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7.5如在合同期内因环保等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甲乙双方均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7.6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阅读、知晓并认可竞价公告,对竞价公告“转让条件”中列举的所有义务均应履行,该部分内容构成乙方的合同义务内容。
7.7若乙方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保护或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及其他所有损失。
7.8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或须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八、争议解决
8.1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2在争议持续期间,除争议部分外甲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
九、其他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附件:廉政协议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约地点:合肥市
签约时间:2024年 月 日
附件:廉 政 协 议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年度废旧金属(第三批次)处置项目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
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委(监察机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委(监察机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甲方:0551-62662852 乙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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