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休宁县财政局关于休宁县商山镇2023-2024年度国土绿化试点示范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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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安徽 黄山市 | 采购单位 | 休宁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休宁县商山镇2023-2024年度国土绿化试点示范服务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HJXCG2023G026
二、项目名称:休宁县商山镇2023-2024年度国土绿化试点示范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黄山泰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霞坑镇棋山村棋山组
被投诉人:休宁县商山镇人民政府、安徽恒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休宁县商山镇人民政府大院内、休宁县海阳镇蓝田路10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评分办法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缴纳社保证明”,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可以被聘用但没有社保,所以本条属于以“限定了人员年龄”这一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评分办法中对项目配备人员的数量、职称要求极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尚需要足足7名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或2名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加10名林业专业中级工程师,才能满分。不仅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相违背,也与本项目设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相悖。8名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或2名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加10名林业专业中级工程师,严重超出项目需要,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
投诉事项3:评分办法中“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日期前投标人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准”,属于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歧视中小企业。人员保险要求与采购需求“服务合同签订后,项目开工前,中标单位需向采购单位提供一份施工人员名单和对应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个人保额不低于80万元)”实质性冲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休宁县财政局
2024年01月22日
二、项目名称:休宁县商山镇2023-2024年度国土绿化试点示范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 | / | / |
投诉人:黄山泰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霞坑镇棋山村棋山组
被投诉人:休宁县商山镇人民政府、安徽恒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休宁县商山镇人民政府大院内、休宁县海阳镇蓝田路10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评分办法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缴纳社保证明”,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可以被聘用但没有社保,所以本条属于以“限定了人员年龄”这一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评分办法中对项目配备人员的数量、职称要求极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尚需要足足7名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或2名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加10名林业专业中级工程师,才能满分。不仅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相违背,也与本项目设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相悖。8名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或2名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加10名林业专业中级工程师,严重超出项目需要,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
投诉事项3:评分办法中“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日期前投标人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准”,属于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歧视中小企业。人员保险要求与采购需求“服务合同签订后,项目开工前,中标单位需向采购单位提供一份施工人员名单和对应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个人保额不低于80万元)”实质性冲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休宁县财政局
202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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