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花园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地块项目跟踪及结算审计、清单控制价复核服务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czsjgc202401-016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滁州市鑫鼎城市更新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 期:2024年 1 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71. 总则23232. 招标文件26263. 投标文件28284. 投标31315. 开标32326. 评标32327. 合同授予3333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5359. 纪律和监督3535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36第三章 评标办法37371、合理报价综合评估法3737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050第五章 招标人要求6363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6464第七章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939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滁州市花园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地块项目跟踪及结算审计、清单控制价复核服务项目招标公告信息(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条件 |
项目名称 | 滁州市花园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地块项目跟踪及结算审计、清单控制价复核服务项目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 滁州市南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批文名称及编号 | 2311-341103-04-05-158576 |
招标人 | 滁州市鑫鼎城市更新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项目业主 | 滁州市鑫鼎城市更新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招标项目名称 | 滁州市花园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地块项目跟踪及结算审计、清单控制价复核服务项目 |
招标项目编号 | czsjgc202401-016 |
标段划分 | 一个标段 |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 czsjgc202401-016-01 |
建设地点 | 滁州市内 |
建设规模 | 项目占地71亩,建筑面积约90000平方米。 |
合同估算价 | 项目投资约37100万元,跟踪及结算审计、清单控制价复核服务服务金额约55.65万元。 |
计划工期 |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整体竣工验收、出具完整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且双方完成所有合同义务止。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人要求》 |
项目类别 | 房建工程 |
其他 | /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企业。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具有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在投标单位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原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专业为土木建筑工程),且同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④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⑥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⑦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⑧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⑨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 2、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1条信誉要求①-⑨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其被确定为中标人。 备注:第1、2条按照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
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 2 家。 2、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招标文件下载、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文件编制、电子签章、网上递交标书、解密等工作均由其牵头人负责办理,其他联合体成员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即可。 3、联合体参加投标的,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应服从招标人的管理。 4、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牵头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项目负责人A,联合体成员方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是否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项目负责人B,若派驻,AB岗须满足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如联合体成员方没有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项目负责人的,视为放弃填报派驻项目负责人的权利,中标后不予填报增派。 6、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共同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证书材料的真实合规性负责。如联合体任一方出现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联合体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
多标段投标 | / |
其他要求 | 无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获取时间 | 2024年 1 月30日17时00分至2024年 2月19日8时00分。 |
获取方式 |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阅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拨打0550-3801701。 |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 2024年1 月30日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2024年2月19日8时00分 |
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开标时间 | 2024年2月19日8时00分 |
开标地点 |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二楼) |
招标文件价格 | 0元 |
发布公告的媒介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等网站发布。 |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4年2月9日8时(投标截止10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
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工、***;联系方式:0550-3318150、***。 |
投标保证金收取 |
保证金收取 |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万元。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万元。 √本项目对中小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须均为中小企业。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声明与事实不符,视其投标保证金评审不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处理;如中标后发现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有弄虚作假情形,监管部门将从重从严处理。 |
投标保证金形式 | 支持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 |
接收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 | 银行转账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须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完毕;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下列账户之一,投标保证金付款人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和结算卡汇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 ①户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政务新区支行 账 号:6232811720000043369 ②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滁州中都支行 账 号:123340010400044210000000078 ③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滁州分行 账 号: 176749188760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滁州市花园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地块项目跟踪及结算审计、清单控制价复核服务项目”项目投标保证金。 各投标人请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银行、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否则在开标时无法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将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
投标保函要求 | 1、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可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电子保函。操作手册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通知公告”。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2、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3、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须上传至投标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否则招标人予以拒收。 5、注意事项: (1)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即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将是否存在异常情形的核实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备注 | 1、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保证金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或由牵头人办理投标担保。 2、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条款仅针对在投标过程中未违反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的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情形,则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金额、时间、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4、中小型企业的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上述企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相关承诺、声明及提供的材料认定。中标单位为中小企业的,中标公示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其他说明 |
重要说明 | 1、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投标人投标,未登记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CA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更新及确认提交即可。办理流程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中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转5-2 ;(2) CA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CA客服400-880-4959、0550-3019013(工作日),CFCA客服025-66085508 、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400-998-0000(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投标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须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无需到开标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标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交易须知中的《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解密时间要求为:从本项目解密程序开始时计时,至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和制作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提供的相关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企业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调整。 |
特别提示 |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必须完善投标人信息,并在上传投标文件环节添加联合体投标信息。 3.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投标人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软件下载栏目点击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人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投标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投标文件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责任自负。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50-3801701,4009980000。 4.如果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更改,应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 5.投标人应当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成功后进行投标文件上传。 6.投标人须用CA数字证书盖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建议使用主锁。(如未办理CA数字证书请及时办理,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均可。查看办理所需资料请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办事指南>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因未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手续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 7.请投标人注意加密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不在有效期的CA数字证书无法解密投标文件。 8.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或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9.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依法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0.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1.若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银行转账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缴,递交保函的,由招标人予以追缴。 12.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异议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异议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13.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报告监管部门作不良行为处理和进一步调查。 14.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信用报告出具有关问题可咨询滁州市信用办0550-3035032。 |
联系方式 |
招标人名称 | 滁州市鑫鼎城市更新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招标人地址 | 滁州市琅琊区凤凰东路476号城管大厦6楼 |
招标人联系人 | *** |
招标人电话 | ***、监督电话:0550-3801220,驻集团纪检监察组监督电话:0550-3801206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 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6楼 |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 *** |
代理机构电话 | ***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建设规模 | 见招标公告 |
1.1.7 | 投资估算 | 见招标公告 |
1.2 | 资金来源 | 已落实 |
1.3.1 | 招标服务内容 | 见招标公告 |
1.3.2 | 造价咨询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整体竣工验收、出具完整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且双方完成所有合同义务止。 生成投标文件和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工期按 900天填写,此工期不作为评审标准,仅用于投标文件上传时填写。 |
1.3.3 | 质量要求 |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符合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合格标准 和造价服务合同约定。 |
1.4.1 | 投标人经营能力和信誉 | (1)经营能力要求:见附录1; (2)财务要求:见附录2; (3)业绩要求:见附录3; (3)信誉要求:见附录4; (4)项目配备人员要求:见附录5; (5)其他要求:见附录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于2024年2月9日8时(投标截止10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本工程招标澄清答疑文件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4年2月9日17时00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系统名称)提交。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2024年2月9日17时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答疑澄清文件”栏目予以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通过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 发布澄清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 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1)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 □单价: ☑费率: 费率报价 □定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限价:基本费率为0.8‰(投标报价只报此项费率),审核成果费用固定费率为1.4%(审核成果费率为不可竞争费率,固定不变)。 注:报价时只需报基本费率,投标报价费率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如填报多位小数的,按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修正投标报价费率(如:某投标报价费率为 0.785‰,则修正为 0.79‰;某投标报价费率为 0.784‰,则修正为 0.78‰)。若投标单位报 0‰或负数的将按无效标处理。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见招标公告 ☑是 □否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8 | 技术咨询服务方案是否采用暗标形式 | □否 ☑是,具体要求:详见评标办法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5.2 | 开标程序 | 解密时间: 60 分钟(以本项目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造价咨询服务期及其他内容。 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再开启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并进行评审。 多标段开标顺序: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后,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评委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并标明排序。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书面 ☑数据电文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7.1 | 履约保证金 |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形式:支持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 金 额:中标合同金额×2%(取整到千) 收款单位:另行通知 开户银行:另行通知 银行账号:另行通知 缴纳时限:公示期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如未按期交齐履约保证金或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同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扣除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 采用银行保函的具体要求:满足招标人要求 采用担保保函的具体要求:满足招标人要求 采用商业保险的具体要求:满足招标人要求 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具体要求:满足招标人要求 注:履约保函格式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执行。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chuzhou.gov.cn/)网站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chuzhou.gov.cn/)查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相应平台的规定。 |
10.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10.2.1 | 投标所需资料 | (1)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投标人自行扫描后上传。对于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①投标人各类证件信息: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备案资料(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②投标人、项目配备人员业绩扫描件; ③项目配备人员各类证件信息:造价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等; ④其他材料:委托人出具的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社保证明、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信用等级截图、联合体协议书及非联合体牵头人相应需要提供的表格和资料(如采用)等。 (2)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
10.2.2 | 相关政策要求 | / |
10.3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 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 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30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员会通过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6673元; 代理服务费主体:中标单位。 专家评审费支付主体:代理机构 |
10.5 | 其他 | (1)项目配备人员应注册在投标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监管部门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曝光; (2)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人员业绩、执业人员资格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招标文件载明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应领取《中标通知书》,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 ②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③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④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⑤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10.6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章节中“委托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造价咨询单位”和“受托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投标人/中标人”。 |
10.7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系统中提供的表格(或格式文件)与招标文件中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为准;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付款方式、时间、条件 | 1.审计费计算方式为:基本费+审核成果费。其中,跟踪审计服务基本费计算基数为审定金额;审核成果费计算基数均为核减金额。清单控制价复核费用不另行支付,均含在投标报价中。 2.对审减率超过5%的工程项目,对施工单位处以超出部分5%的罚金,同时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审核成果费。审计费用及罚金在项目结算时付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从工程待结价款中扣除。 3.项目跟踪(结算)审计费用结算方式 (1)项目协审机构须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该项目协审工作,出具审核报告,交付建设单位初审确认,报经招标人备案审查通过后,按照招标人审查备案金额结算支付审计服务费用。 (2)项目协审机构未按要求完成协审工作并移交相关资料,招标人有权拒付审计服务费用,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机构审计质量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该项目协审机构相关责任。 |
人员配备要求 | 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组成员可由联合体投标人任意一方组建或者联合体双方共同组建。 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还须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 2人): (1)土木建筑工程专业负责人至少 1 名,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造价师证书。 (2)安装工程专业负责人至少 1 名,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安装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造价师证书。 注: ①以上人员均不可兼任。 ②上述人员投标时均须提供相应证书及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含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
其他要求 | 1、投标人需了解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造价政策,项目负责人能熟练掌握使用安徽省常用的计量计价软件,如:新点造价软件安徽版、广联达算量软件。 2、中标价格(费率)包干使用,中标人不得因“设计变更、施工标段划分调整、市场变化、规范和标准调整等一切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向招标人提出调整。中标价格(费率)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和政策变化因素而变动。 |
其他 | 1、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 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招标文件载明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应领取《中标通知书》,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③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实施信用惩戒; ④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中标无效,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⑤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 |
友情提示 |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到系统后,需要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共同解锁,不存在商务报价等投标信息通过系统泄密的风险;投标截止时间前,已上传的投标文件也可以撤回修改。集中到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可能出现由于投标企业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不熟练、网络拥堵等不可预知的情况而且无法及时解决,丧失投标机会,请各投标企业提前制作、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否则由于无法及时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而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情况,责任自负! |
特别说明 | 滁州市花园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地块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监理单位、代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经营能力要求)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无需提供。 □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
注:财务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无需提供)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资格审查无业绩要求; 资信评分业绩要求详见评标办法。 |
注:1.业绩证明材料以评分项中要求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④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⑥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⑦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⑧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⑨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 2、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1条信誉要求①-⑨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其被确定为中标人。 备注:第1、2条按照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
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信用报告出具有关问题可咨询滁州市信用办0550-3035032。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配备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在投标单位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原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专业为土木建筑工程),且同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
其他人员 | 2 | (1)土木建筑工程专业负责人至少 1 名,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造价师证书。 (2)安装工程专业负责人至少 1 名,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安装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造价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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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应提供项目配备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社保缴纳证明,注册证书中聘用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退休人员需提供身份证、人社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和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造价咨询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服务内容、造价咨询服务期限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服务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造价咨询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经营能力和信誉:
(1)经营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配备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4)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相同;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系关联企业;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相同;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系关联企业;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 滁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造价咨询服务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不得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标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具体组成部分及材料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同步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公开信息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4.5 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6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造价咨询服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造价咨询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招标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 制作生成。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8暗标要求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8项规定,技术咨询服务方案采用暗标形式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得出现任何标记或符号以及投标人的任何信息,文件格式应符合招标人统一要求,具体要求详见评标办法中规定,如有违反按无效标处理。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系统名称)上传。
4.2.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系统名称)应当拒收。
4.2.3 投标人在本章第5.2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系统名称)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系统名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 (系统名称)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3)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
(4)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文件相应内容;
(5)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 (系统名称)进行。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7.1。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3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与合同有效期一致。如合同期限延长,则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履约保证金具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可不再进行招标。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合理报价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总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若投标报价也相等,由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抽签确定。 |
最多可中标段数量 | / |
2.2.1 | 分值构成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信用部分:0分 (2)商务部分:33分 (3)技术部分:15分 (4)投标报价:52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1)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标; (2)通过资格审查且投标报价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A1)乘以0.90得到修正值(B1),低于B1值(不含B1值)的报价视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异常低价按无效投标处理,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及平均值等的计算; (3)去除无效投标报价的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A2),大于A2值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为一组,计算该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3);低于A2值(含A2值)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为另一组,计算该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4)。评标基准价J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J=最高投标限价×K1+A3×K2+A4×K3 注:K1取30%-40%任一百分号前整数值,K2取30%-40%任一百分号前整数值,K3=1-K1-K2;K1、K2值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产生。 |
信用、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文件格式 | (1)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
未出现投标报价 | 信用、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经营能力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项目配备人员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造价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2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人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造价咨询方案 | 符合第五章“招标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偏差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要求。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其它情形 | (1)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信用、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 因素 | 评审标准 |
2.2.3(2) | 商务评分标准 | 项目人员配备 | 25分 | (1)人员配备(15分): ①满足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配备人员要求)的得基本分13分; ②所配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中,再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社会化评审)或建筑工程类其他专业一级(国家级)注册资格的,每1人加1分,满分2分。 (2)人员社保(退休人员除外)缴纳时间(10分): 项目所配全部人员在投标企业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的,得基本分6分;项目所配全部人员在投标企业连续缴纳9个月社保的,另加2分;项目所配全部人员在投标企业连续缴纳12个月社保的,再另加2分。三个打分层级,有一人不满足某层级条件的,该层级不得分。 注:(1)社保缴纳时间自2023年12月起往前连续计算,6个月社保算至2023年7月止;9个月社保算至2023年4月止;12个月社保算至2023年1月止; (2)退休人员需提供身份证、人社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和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数量超过项目所配备总人数五分之一的,扣除基本分6分。 |
项目类似业绩 | 8分 | (1)企业业绩(4分): 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任意一方)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造价2亿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跟踪审计业绩的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 仅提供1个业绩。 须同时提供: ①中标通知书(无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提供造价通知书或委托单位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②咨询合同; ③咨询成果报告(文件),咨询成果报告(文件)是指投标人作为跟踪审计(或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单位出具的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竣工审计报告主要页面,业绩时间以最终审计报告出具时间为准,金额以最终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准。 上述材料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工程业绩的工程投资规模、造价比例、工程类型、资金来源等内容的,还须另外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如提供的某一业绩中包含多个专业类别,按造价占比最大的认定其专业类别。 (2)项目配备人员(项目负责人)业绩(4分): 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任意一方)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造价2亿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跟踪审计业绩的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仅提供1个业绩。 须同时提供: ①中标通知书(无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提供造价通知书或委托单位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②咨询合同 ③咨询成果报告(文件),咨询成果报告(文件)是指投标人作为跟踪审计(或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单位出具的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竣工审计报告主要页面,业绩时间以最终审计报告出具时间为准,金额以最终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准、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咨询合同中为准。 1、上述材料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工程业绩的工程投资规模、造价比例、工程类型、资金来源、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的,还须另外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如提供的某一业绩中包含多个专业类别,按造价占比最大的认定其专业类别。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业绩,以其他管理人员身份参与的无效。 3、企业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可重复计分。 |
2.2.3(3) | 技术评分标准 | 咨询服务方案 | 15分 | 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中组织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及数据管理、合理化建议等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审。 ①方案内容完整全面、针对性强、措施明确的得15分; ②方案内容较完整全面、针对性较强、措施较明确的得 13.5分; ③方案内容一般、针对性一般、措施一般的得12分; ④方案内容较差、针对性较差、措施较差的得10.5分; ⑤未提供此内容得 0 分。 注:如发现咨询服务方案内容背离招标文件要求的或与招标文件内容不符的,不得分。 |
技术评分要求: 注:1、该项由专家评委评审打分,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2、该项目技术标为暗标横向评审。暗标横向评审技术标不设目录,评审前系统自动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及各评分点分别进行编号;投标企业制作的技术标部分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标部分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否则该评分点按零分处理。 2.1 技术标暗标不设空白页。技术标投标文件封面不出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内容,格式以系统设置为准。正文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顺序进行排版; 2.2技术标暗标正文文字排版统一使用中文宋体字体,文字及图表均为黑色;。文字部分不得插入任何图表(可以用“见附图x”或“见附表x”说明),附图、附表必须依次附在各章对应评分点内容的文末,计算在页数要求内; 2.3 正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字符间距设为标准值,行距为单倍行距,不勾选“如果定义了文档网格,则对齐到网格”;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章、节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2个汉字,段落前后不设空行;正文版面不加页眉、页脚、边框、下划线等标志,正文页码用小五号阿拉伯数字,居中。单位符号中有上下角标要求的,必须在相应位置做角标; 2.4技术标暗标文件的格式、制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一分项扣0.2分。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暗标)部分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中咨询服务方案的评审要点。 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暗标)部分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投标文件,但不得出现泄漏投标人信息的任何表述。偏离规定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酌情扣分。 4、暗标评审仅限评标环节。评标结束后,如出现质疑、投诉、举报等,经认定评标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或重新评分,此时不再受暗标评审约束,但在纠正错误或重新评分中发现投标企业技术标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标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的,对应技术标评分点按零分处理。 5、如所有投标企业技术标都出现能反映企业信息等相关内容的,该项目流标。 |
2.2.3(4)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评标价 | 52分 | 根据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别进行评分。 (1)投标人报价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且不低于修正值(B1)的得20分,否则不得分; (2)当投标人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每高0.1‰扣0.2分(计算公式为32-(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0.2×10000); 当投标人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每低0.1‰扣0.2分(计算公式为32-(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0.2×10000),扣完32分为止。 注:按计算公式计算出的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投标时只须提供企业业绩1个和项目负责人业绩1个进行评审,若投标人提供业绩个数超过1个评审业绩,则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1个),超出部分业绩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1个)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1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业绩业绩,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 |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报价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除外。综合总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若投标报价也相等,由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抽签确定。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同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招标文件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信用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信用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信用、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信用、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款、第2.1.3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3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3详细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文件的信用、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用部分计算出得分A;(本项目无)
(2)按本章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3.3.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 投标人得分=A+B+C+D。
3.4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5)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拒收投标文件:
a.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有效电子投标文件的,开标系统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
b.所有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里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投标企业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以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投标文件无效;因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经代理公司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6)其他无效投标情况:
a.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b.按“评标方法”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c.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导致实质性内容不全以及实质上不响应,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d.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e.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f.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拟任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前后不一致的。
g.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
h.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
i.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
j.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投标无效。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评标结果
3.6.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WF-2014-05)
委托协议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造价咨询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规模: ;
4.咨询酬金: 基本费率 ‰;审核成果费率 %
5.咨询期限: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整体竣工验收、出具完整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且双方完成所有合同义务止。
6.委托内容:跟踪及结算审计、清单控制价复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成立项目跟踪(结算)审计组,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投资控制目标、重点环节及应对措施;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进行复核审核。
②审核项目前期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向甲方提交审核结果;
③对承包方上报的请款期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计量、计价进行审核,并提供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的意见、建议;
④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价款结算,项目竣工后,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⑤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发生的费用,超过一定限额的,提请建设单位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甲方书面报告;
⑥项目承、发包方发生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时,为甲方和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意见;
⑦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会议,对项目投资控制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⑧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日志;
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土建(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人防、安防、消防等)、②室外配套工程、室内装饰、基坑支护、幕墙、智能化、中央空调及夜景亮化等;③含红线外四周绿化等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内容,具体内容根据建设单位需求调整。
⑩其他与项目投资控制相关的工作。
二、项目跟踪(结算)审计制度及相关要求
1.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八不准制度”;
2.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备案制度;
3.滁州市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4.实行定期、分段报告制度。乙方应及时提交项目前期资料审核结果、跟踪(结算)审计月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5.加强对项目变更事项的合理性、经济性审核。对涉及工程造价的重大事项须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否则项目竣工结算不予审核备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6.协助甲方完成项目投资控制的各项工作,接受甲方的项目现场管理。
三、项目组及人员配备要求
1、乙方须成立项目服务小组,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相应数量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质的人员。具体人员如下:
序号 | 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岗位 | 联系电话 |
1 | | | 项目负责人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注:项目审计人员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调整审计组人员。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要求
(一)造价咨询单位人员配备要求
造价咨询人员相关处罚情形
考核项目 | 项目组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其他专职人员 |
(一) 人员变更 | 合同履约期间, 原则上不允许造价咨询企业变更项目组人员;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 则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进行审批, 未经审批执行下列违约处罚。 |
违约处罚造价咨询企业 50000 元/人.次,在收到违约违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5日内缴纳; | 违约处罚造价咨询企业 30000 元/人.次,在收到违约违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5日内缴纳; | 违约处罚造价咨询企业 3000 元/人.次,在收到违约违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 |
(二) 在岗时间 | 1、施工期间造价咨询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15 天, 上述人员只要不在岗就必须书面向业主请假(注明请假事由,明确请假期间临时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缺岗的执行下列违约处罚。 2、施工期间造价咨询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其他专职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 24 天,上述人员只要不在岗就必须书面向业主请假(注明请假事由,明确请假期间临时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缺岗的执行下列违约处罚。 备注:因不可抗力、春节等因素不能施工的,不纳入考勤违约处罚范围。 |
违约处罚造价咨询企业 4000 元/天/人,在收到违约 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5日内缴纳; | 违约处罚造价咨询企业 2000 元/天/人,在收到违 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5日 内缴纳; | 违约处罚造价咨询企业 1000 元/天/人,在收到违 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5日 内缴纳; |
(三) 现场人员 | 投标文件、合同应列明项目组成员信息,项目组成员须具备执业资格。合同履行期间,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合同配置现场人员, 如有人证不符、无证执业等情况,执行下列违约处罚。 |
违约处罚造价咨询企业 4000 元/次,在收到违约 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5日内缴纳; | 违约处罚造价咨询企业 2000 元/次,在收到违 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5日 内缴纳; | 违约处罚造价咨询企业 1000 元/次,在收到违 约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5日 内缴纳; |
(二)清单、控制价编制成果文件质量综合误差率
因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1)控制价编制发生漏算、错算等综合误差率控制在 3%以内(含);
(2)若综合误差率在 3%(不含 3%)~4%(含 4%) 的,扣除编制服务费的 10%;
(3)若综合误差率在 4%(不含 4%)~5%(含 5%)的,扣除编制服务费的 25%;
(4)若综合误差率超过5%或误差绝对值超过500万的, 扣除编制服务费的 50%。
(三)跟踪审计成果文件质量要求
(1)跟踪审计单位提交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复审的审核报告误差率应控制在 2%以内(含 2%);
(2)若复审误差率在 2%(不含 3%)~ 3%(含 4%)的将扣减审计费用总额的15%;
(3)若复审误差率在 3%(不含 4%)~4%(含 5%)的将扣减审计费用总额的25%;
(4)若复审误差率在 4%(不含 5%)~10%(含 10%)以 上的,扣减审计费用总额的50%。(5)若复审误差率超过10%或误差绝对值超过500万的,全部扣除审计费用。
注:复审误差率=(复审误差金额/审定价) ×100%。
复审误差金额= ︱核减额复审调整数︱ +︱核增额复审调整数︱
(四)工期延迟处罚措施
因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复核未在招标文件规定周期要求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每延迟一天罚款 10000 元/天。
(五)廉政要求
1.乙方应保证乙方人员了解甲方有关阳光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乙方不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回扣、佣金或任何变相的物质(如购物打折)及精神利益。
3.乙方不赠送甲方工作人员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不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任何个人支付的费用(如餐饮费、交通费)。
4.乙方不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5.乙方不为甲方离职的工作人员提供任何的工作机会。
6.乙方不以洽谈工作、签订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餐饮)。
7.乙方不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物品。
8.乙方不借款给甲方的工作人员,不为甲方的工作人员代购任何物品。
9.乙方不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获得签订本合同的机会。
10.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阳光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11.乙方单位及其个人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董事办监察审计部投诉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乙方单位及其个人愿意无条件接受甲方公司暂停或终止与乙方的合作行为,并同时向甲方公司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且甲方公司有权从工程咨询费中扣除此违约金;另外,由此给甲方公司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
12.如因乙方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咨询合同的履行,暂停或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同时向甲方公司支付合同金额20-50%的违约金,且甲方公司有权从工程咨询费中扣除此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服务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
1.审计费计算方式为:基本费+审核成果费。其中,跟踪审计服务基本费计算基数为审定金额;审核成果费计算基数均为核减金额。清单及控制价复核:咨询费用已含在上述费用中,不再单独支付。
2.对审减率超过5%的工程项目,对施工单位处以超出部分5%的罚金。审计费用及罚金在项目结算时付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从工程待结价款中扣除。
3.项目跟踪(结算)审计费用结算方式
(1)项目协审机构须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该项目协审工作,出具审核报告,交付建设单位初审确认,报经招标人备案审查通过后,按照招标人审查备案金额结算支付审计服务费用。
(2)项目协审机构未按要求完成协审工作并移交相关资料,招标人有权拒付审计服务费用,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机构审计质量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该项目协审机构相关责任。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跟踪(结算)审计项目实施监督,配合市跟审办对乙方审计工作程序、质量和效率等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
(2)项目跟踪(结算)审计过程中,甲方如发现乙方所派审计人员不符合要求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职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调换,
或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3)甲方保证乙方审计服务费用的按时到位。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完成审计任务后,有权及时取得审计服务费用;
(2)乙方须依照甲方工作要求及行业准则、规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审计任务;
(3)乙方必须对审计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如发现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更换人员,并对其严肃处理。同时,甲方可根据性质及情节,扣减相应审计服务费用,并可提请市跟审办没收相应的质量及廉政保证金。
3、双方权力和责任
3.1 招标人有权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随时调阅有关资料,参与审计的查证、对账和答疑等有关活动。若协审机构未按委托协议完成业务或审计工作中出现严重差错,招标人有权追究协审机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扣减部分或全部审计服务费用,直至终止委托关系。
3.2 招标人监督协议的执行,协调和处理履约过程中的问题,对协审机构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程序、现场履职、审计质量和效率、廉政纪律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经济奖惩和以后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服务的重要依据。
3.3 协审机构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正确履行审计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协审机构滥用职权、与施工单位串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对协审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查处。
七、争议解决
1.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滁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1.本协议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 贰 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滁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招标人要求
1.委托内容:跟踪及结算审计、清单控制价复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成立项目跟踪(结算)审计组,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投资控制目标、重点环节及应对措施;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进行复核审核。
②审核项目前期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向甲方提交审核结果;
③对承包方上报的请款期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计量、计价进行审核,并提供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的意见、建议;
④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价款结算,项目竣工后,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⑤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发生的费用,超过一定限额的,提请建设单位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甲方书面报告;
⑥项目承、发包方发生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时,为甲方和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意见;
⑦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会议,对项目投资控制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⑧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日志;
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土建(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人防、安防、消防等)、②室外配套工程、室内装饰、基坑支护、幕墙、智能化、中央空调及夜景亮化等;③含红线外四周绿化等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内容,具体内容根据建设单位需求调整。
⑩其他与项目投资控制相关的工作。
2.项目跟踪(结算)审计制度及相关要求
①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八不准制度”;
②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备案制度;
③滁州市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④实行定期、分段报告制度。乙方应及时提交项目前期资料审核结果、跟踪(结算)审计月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⑤加强对项目变更事项的合理性、经济性审核。对涉及工程造价的重大事项须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否则项目竣工结算不予审核备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⑥协助甲方完成项目投资控制的各项工作,接受甲方的项目现场管理。
3.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组成员可由联合体投标人任意一方组建或者联合体双方共同组建。人员配备要求: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还须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 2 人):
(1)土木建筑工程专业负责人至少1 名,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造价师证书。
(2)安装工程专业负责人至少 1 名,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安装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造价师证书。
注:
①以上人员均不可兼任。
②上述人员投标时均须提供相应证书及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含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③以上人员配备为最低配备标准要求,在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增加或调整人员数量和相关专业,费用不予调整。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项目名称) / 标段造价咨询招标
投标文件
(信用、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格式见附件)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三)项目配备人员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项目配备人员汇总表
(五)项目配备人员简历表
五、投标保函格式(如有)
六、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信证明材料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 ”(项目名称、编号)投标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附件2: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 没有下列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且未被移除的;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6、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7、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8、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9、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有上述1-9项信誉要求,在此一并承诺我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没有上述1-9项情形)
七、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八、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九、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
十、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一、如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项目或在已中标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情形。如有,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内的,接受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外的,保证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第一日起开始计算7日内,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接受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本项目不采用)
十二、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十三、如我公司中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国家住建部和人社部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人工费部分按规定汇入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建筑工人;
十四、我公司拟任项目负责人不是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滁州市区域内办理过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的原项目负责人。(本项目不采用)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②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在信用中国(安徽)网站(网址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index.html),获取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附件3:
联合体协议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投标并争取赢得本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具有 资格,承担 工作,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
成员二名称: ,具有 资格,承担 工作,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 办公地址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 银行账号 |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备注 | |
注:投标人应根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分别填写。
(二)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造价咨询服务期限 | |
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 |
项目组成员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注:相关材料按第三章评标办法“信用、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要求提供。
(三)项目配备人员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造价咨询服务期限 | |
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 |
项目组成员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注:相关材料按第三章评标办法“信用、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要求提供。
(四)项目配备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 | 备注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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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注:拟为本项目配备的所有人员均需提供简历表(格式见下表),并按简历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配备人员简历表
姓名 | | 年龄 | | 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 |
职称 | | 学历 |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 从事造价咨询 服务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主要工作经历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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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配备人员相关情况。
2.提供所配备人员的有效身份证、证书、社保等原件扫描件。
附件5: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各县、市交易中心)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投标人在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的。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保函生效时间为投保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保函有效期同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如该项目投标有效期延长的,该保函有效期一并延长。投标人如存在保证担保责任所述情形被有关部门调查的,其有效期限自动延长至有关部门调查终结,结案时间以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决定)书为准。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因保函有效期延长的,付款通知到达日期一并延长;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保函自我方(开立人)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五、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信证明材料(如有)
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造价咨询服务方案上传至系统中技术标模块中。如因投标人上传模块错误导致不能正常评审评分,后果自负。
注:此部分为横向暗标,具体要求见评分标准。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报价文件上传至系统中商务标模块中。如因投标人上传模块错误导致不能正常评审评分,后果自负。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致 : (招标人)
我们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项目。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们已仔细地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须知合同条件、工作要求,以及全部补遗和澄清文件。我们已了解和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并完全理解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范围,工作要求,并考虑到了潜在所有风险。据此我方报价为基本费率 ‰,审核成果费率 %。服务期 :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派出 为本项目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
3、如果我方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贵单位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4、我们声明,本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公司已了解和熟悉,并承诺中标后严格按此投标文件执行。
5、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6、投标有效期为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7、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投标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8、对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进行承诺。
9.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联系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手机号码: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二、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注:对照报价文件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条件,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
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
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投标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④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④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
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值。
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
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
三、相关要求
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
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 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可通过 “信用中国(安徽)”网站信用报告核验系统 ( 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xvbahv/index.html)进行核验。核验不一致或提交《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的企业在省外有失信行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
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
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
七、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
(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
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六)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附件。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
第七章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我单位对 滁州市花园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地块项目跟踪及结算审计、清单控制价复核服务项目 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招标人:滁州市鑫鼎城市更新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2024年1月30日 |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2024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