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南陵县县纪委监委办案中心项目智能化工程更正公告

所属地区:安徽芜湖市 发布日期: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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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芜湖市 采购单位 南陵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 芜湖泰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南陵县县纪委监委办案中心项目智能化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WH11CG2024HW2677(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FS34022320240009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南陵县县纪委监委办案中心项目智能化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月2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第一册 专用部分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担保)中“2.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现金、支票、保函等方式缴纳(以保函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修改为“2.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现金、支票、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以保函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和收取单位须为采购人)”。
2、第二册 通用部分 第二章 采购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修改为:“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2.如果甲方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乙方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3.甲方对因政策变化、规范调整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4.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管理或不按合同履约,将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按损失的价值全额赔偿给甲方。
5.乙方如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6.乙方如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乙方逾期达10天或达到误期违约金最高限额时(最高限额为10万元),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7.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8.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完成管理和采购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9.乙方应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履行合同过程出现的失误按下述情形及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更正日期:2024月02月0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2、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陵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    址: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4008室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芜湖泰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柏庄财富广场1#办公楼421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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