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太湖县石堰河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所属地区:安徽安庆市 发布日期: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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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安庆市 采购单位 太湖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 太湖县龙山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太湖县石堰河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项目名称
太湖县石堰河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项目编号
H5GC24A07G005
招标人
太湖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代表:胡主任
联系方式:***
最高限价
人民币:***.46元,其中暂列金额(含税):300000.00元
代理机构
太湖县龙山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外环南路188号
电话:***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2024年2月6日9时00分
计划工期
270日历天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详见评标情况一览表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详见评标情况
一览表
第一中标
候选人
名  称
宣城市金水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投标工期
270日历天
地  址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政府南办公楼
投标价(元)
人民币:***.31元,其中暂列金额(含税):300000.00元
项目负责人
王德梅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皖234191909570
皖水安B20190001249
技术负责人
卞庆华
中级职称工程师证书
WD-1500988
质量标准:合格
项目负责人获奖

项目负责人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企业业绩

第二中标
候选人
名  称
柱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投标工期
270日历天
地  址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创大厦(西楼)8002室
投标价(元)
人民币:9845997.00元,其中暂列金额(含税):300000.00元
项目负责人
程超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皖234212131637
皖水安B20220000756
技术负责人
詹军
中级职称工程师证书A(2012)0534
 
质量标准:合格
项目负责人获奖

项目负责人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企业业绩

第三中标
候选人
名  称
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投标工期
270日历天 
地  址
安徽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秧溪路2号
投标价(元)
人民币:9807204.45元,其中暂列金额(含税): 300000.00元
项目负责人
黄慧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皖234161702334
皖水安B20170000138
技术负责人
余民
中级职称工程师证书
FYG20133602
质量标准:合格
项目负责人获奖

项目负责人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企业业绩

公示时间
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18日17时30分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侯周锋,联系电话:***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太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太湖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姚大明,联系电话:0556-4161296、0556-4182026)提出投诉,在线方式投诉的,请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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