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合肥市轨道交通紫云湖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澄清公告
【招标公告】合肥市轨道交通紫云湖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澄清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安徽 合肥市 | 采购单位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紫云湖项目前期物业服务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紫云湖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
原项目编号:2024AEEWZ00049
原公告日期:2024-03-06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紫云湖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补疑1
(2024AEEWZ00049)
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一、第三章评标方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关于人员证书:
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高级物业经理证书的,得2分。
质疑:目前安徽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未颁发过高级物业经理证书,此项不符合合肥市物业市场要求,此外评分标准中要求项目经理具有居住类项目5年以上管理经验、获得“优秀项目经理”荣誉、年龄40周岁以下条件方可得分,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的,得2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拟派项目经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具有不少于 5 年居住建筑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的经验;(2)年龄 40 周岁及以下(出生年月日不得早于1984年1月1日)的得3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本项目涉及物业服务类别多,管理难度大,为保证本项目的物业服务有序有效实施,评分项设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该评审项为加分择优评审,非资格审查条件,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第三章评标方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关于应急急救:
为响应卫健委《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有关规定,规范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提高服务者在各类服务空间中的应急救援能力,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投标人需注重在项目配置 AED (自动体外除颤器设备)。投标人须自行阐述过往项目 AED(自动体外除颤器设备)配备情况、相应应急救援方案及培训方案。
质疑: AED (自动体外除颤器设备)属于医疗器械,非常见的物业工具,本项目为物业服务招标,与投标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无关。
建议修改为:取消应急急救:注(1)“投标人须提供购置 AED(自动体外除颤器设备)的发票(每个发票最多对应一个项目,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三个项目相关发票,发票需对应投人全称,否则此项不予得分)”,保留(2)、(3)即可。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该评审项为加分择优评审,非资格审查条件,评分项设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第三章评标方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关于住宅智慧化系统:
事实依据:该项评分要求业主手机端智能化系统APP(或小程序服务系统)可展示公共收益情况,此项属于投标人APP小程序开发功能,为物业服务企业展示公共收益途径之一,非唯一途径,与投标人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关。且物业行业内能通过APP(或小程序服务系统)展示公共收益情况的仅有1-2家企业,有明显的倾向性。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须承诺本项目定期通过APP、宣传栏德等途径展示公共收益情况的,得5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本项目涉及物业服务类别多,管理难度大,为保证本项目的物业服务有序有效实施,评分项设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该评审项为加分择优评审,非资格审查条件,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
电 话:***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联系人:丁国栋
联系方式:0551-66223905、66223831
2024年3月21日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紫云湖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
原项目编号:2024AEEWZ00049
原公告日期:2024-03-06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紫云湖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补疑1
(2024AEEWZ00049)
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一、第三章评标方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关于人员证书:
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高级物业经理证书的,得2分。
质疑:目前安徽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未颁发过高级物业经理证书,此项不符合合肥市物业市场要求,此外评分标准中要求项目经理具有居住类项目5年以上管理经验、获得“优秀项目经理”荣誉、年龄40周岁以下条件方可得分,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的,得2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拟派项目经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具有不少于 5 年居住建筑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的经验;(2)年龄 40 周岁及以下(出生年月日不得早于1984年1月1日)的得3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本项目涉及物业服务类别多,管理难度大,为保证本项目的物业服务有序有效实施,评分项设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该评审项为加分择优评审,非资格审查条件,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第三章评标方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关于应急急救:
为响应卫健委《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有关规定,规范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提高服务者在各类服务空间中的应急救援能力,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投标人需注重在项目配置 AED (自动体外除颤器设备)。投标人须自行阐述过往项目 AED(自动体外除颤器设备)配备情况、相应应急救援方案及培训方案。
质疑: AED (自动体外除颤器设备)属于医疗器械,非常见的物业工具,本项目为物业服务招标,与投标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无关。
建议修改为:取消应急急救:注(1)“投标人须提供购置 AED(自动体外除颤器设备)的发票(每个发票最多对应一个项目,投标人须至少提供三个项目相关发票,发票需对应投人全称,否则此项不予得分)”,保留(2)、(3)即可。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该评审项为加分择优评审,非资格审查条件,评分项设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第三章评标方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关于住宅智慧化系统:
事实依据:该项评分要求业主手机端智能化系统APP(或小程序服务系统)可展示公共收益情况,此项属于投标人APP小程序开发功能,为物业服务企业展示公共收益途径之一,非唯一途径,与投标人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关。且物业行业内能通过APP(或小程序服务系统)展示公共收益情况的仅有1-2家企业,有明显的倾向性。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须承诺本项目定期通过APP、宣传栏德等途径展示公共收益情况的,得5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本项目涉及物业服务类别多,管理难度大,为保证本项目的物业服务有序有效实施,评分项设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该评审项为加分择优评审,非资格审查条件,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
电 话:***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联系人:丁国栋
联系方式:0551-66223905、66223831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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