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 宿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用电增容及线路改造和拘留所双电源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GHSZGA-2024002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纸质标)
采 购 人:宿州市公安局(盖章)
代理机构: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24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33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4第三章 货物服务要求/项目要求12第四章 实质性响应审查14第五章 评分办法17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19第七章 施工合同2323第八章 磋商响应文件2424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宿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用电增容及线路改造和拘留所双电源改造工程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2024年 月 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HSZGA-2024002
项目名称:宿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用电增容及线路改造和拘留所双电源改造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05元
最高限价:
***.05元
采购需求:宿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用电增容及线路改造和拘留所双电源改造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以上情形第(1)(3)(4)(5)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宿州”(http://credit.ahsz.gov.cn/cms/infoPublicity/toInfoHongHeiMd.action)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发布的为准,查询截止时点为采购响应递交截止时间。
情形(2)由供应商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国家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及以上证书、承修类五级及以上证书、承试类五级及以上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且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未担任其他在建(含中标/中标待建/工程已结束但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项目也视为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2023年7月以来连续缴纳满6个月的社保证明或缴费明细。社保证明材料须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4年 月 日至 2024年 月 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邮件获取。
方式:投标人通过电子邮箱在招标文件规定获取时间内发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电子版至邮箱:ghgckjsz@163.com,发送后请电话通知
***,审核通过后将招标文件电子版发送至投标人邮箱。
售价:每套人民币30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4年 月 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宿州市公安局5楼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 2024年 月 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宿州市公安局5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宿州市公安局
地 址: 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508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宿州市环宇国际广场5号楼20楼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
电 话:
***
4.在线质疑
投标人如果针对此招标(采购)文件存在质疑,可通过邮件(ghgckjsz@163.com)或纸质版发起异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编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内容及预算: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2 | 采购人: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地址: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3 | 代理机构: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代理机构地址: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4 | 本项目类别:□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
5 | 采购有效期:磋商开始后60天 |
6 | 成交人个数: 1个 |
7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详见第六章供应商须知第11条 |
8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和答复:详见第六章供应商须知第12条 |
9 |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提交地点:宿州市公安局5楼会议室 磋商开始时间与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一致。 磋商地点:宿州市公安局5楼会议室 |
10 | 评审方法:详见第六章供应商须知第22、23条及本文件第四章、第五章 |
11 | 交货或服务提供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12 | 磋商响应文件:提供纸质文件三份,一正二副,一起密封提交。递交时提供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明书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
13 | 签订合同地点: 宿州市公安局 合同期限: 自发布成交通知书之日7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
14 | 工期: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 |
15 | 磋商保证金:项目免收保证金 |
16 | 公告公示媒介:宿州市公安局:https://gaj.ahsz.gov.cn/ 。 |
17 | 1、招标代理服务费、评审费(据实结算),由中标人支付。 2、工程量清单与控制价编制费由采购人支付。 工程量清单与控制价编制费参照原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文)收取。以上文件如有新版,以新版为准。 |
18 |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
第三章 货物服务要求/项目要求
第一项
货物服务清单及技术要求/服务需求:
1、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宿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用电增容及线路改造和拘留所双电源改造,详见工程量清单。
2、工期: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
3、工程范围及内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内容。
4、工程量清单另附。
5、不可竞争费用与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一致
6、施工工程质量符合建委及国家建筑物相关标准,签订本工程技术保障及售后服务协议书,施工工程质量验收由市局组织相关单位分为初验(原材料及前期技术施工措施)、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及施工流程、工艺等)、竣工验收(按图纸施工要求及国家标准)。
7、材料要求:施工内电缆均为纯铜国家标准线缆,支持市局和市技术监督局抽检,质保五年(提供定期试验维护) ,新增的电气元件及成套配电箱产品均需国家质量认证中心3C及CQC认证证书,并提供当年年检记录、生产地流程记录,质保三年(提供应急抢修及定期试验维护),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8、维修要求:因项目特殊性,如中标工程在质保期(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中标单位应在一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并及时排除,如一小时内未能到达故障现场,中标单位应承担采购人的损失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到达现场之后故障如因中标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费用由中标方承担。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此项目整体质量保修三年,除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三年内维修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9、场地勘察:供应商可进入建设单位的工程现场进行踏勘,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供应商可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10、其他要求:
(1)因本项目的特殊性,为了保证项目使用时正常运行,特对主要材料参照以下品牌,品牌仅供参考,没有限制性,供应商可以采取替代品牌,所投产品性能相等于或优于即可,投标时磋商响应文件提供产品品牌。投标供应商根据项目预算,结合自身及市场情况,参考相关标准及投标相关费用自行报价,如投标供应商恶意竞争低价中标造成项目中标后无法履行或所供产品不符合要求,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延续或重新采购),并上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通报,造成的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序号 | 产品 | 品牌 | 备注 |
1 | 户内外高压真空断路器 | 山东泰开、北京双杰、森源电气 | 国标包检及生产证书 |
2 | 组合式箱式变电站 | 江苏华辰、新疆特变、海南金盘 | 变压器纯铜国标包检及生产证书 |
3 | 配电箱 | 江苏华辰、新疆特变、海南金盘 | CCC及CQC国标包检及生产证书 |
4 | 高压电力电缆 | 江苏上上电缆、安徽卓众、江苏宝胜电缆 | 纯铜国标包检 |
5 | 低压电线 | 正泰电线、德力西电线、安徽卓众电线 | 纯铜国标包检 |
6 | 电力金具 | 凤凰金具、火炬金具、永久金具 | 纯铜国标包检 |
7 | 电力穿线管 | 保利管道、联塑管道、金德管道 | 国标包检 |
8 | 高压计量互感器 | 大连一互、大连北方、大连二互 | 国标、一次通过供电部门检测及验收 |
(2)因本项目施工环境的特殊性,如因施工环境造成增加的各项施工费用,请各潜在投标人报价自行考虑此项费用,增加部分采购人不予以承担。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11、投标报价
⑴投标报价计价方法及编制要求采用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供应商的报价由不可竞争费用和可竞争费用构成。不可竞争费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标。
(2)可竞争费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
(3)不可竞争费用包括:不可竞争费(见附表)
(4)税金:执行安徽省造价【2019】7 号文件,税金=税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9%,9%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5)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响应函中投标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价格一致;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相应位置按规定签字或盖章。
(6)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管理费利润≧0。
第二项
二、商务要求
序号 | 内容 | 要求 |
1 | 工期 | 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 |
2 | 售后服务 | 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方案进行售后,且满足采购人需求 |
3 | 验收 | 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
4 | 付款 | 付款人:宿州市公安局 付款方式: (1)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 (2)工程审计核查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7%,审计结算价款3%为质量保修金,36个月后一次性付清。 1、质量保修金承包人自行选择采用“保函、电汇、转账、现金等方式”,如选择保函方式时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且期限不少于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则在工程竣工审计核查完成后且保证金或保函已提供后发包人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 2、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等在最终工程审计时统一并入考虑 |
5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第四章 实质性响应审查
一、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备注(声明函可合并提供或单独提供) |
1 | 营业执照 | 企业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接受合一的证书),应完整的体现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内容。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2 | 税务登记证 | 合法有效 |
3 | 联合体磋商 | 符合第一章供应商资格要求 | |
4 | 财务状况 | 财务状况声明函 | 供应商自行出具 |
5 | 依法缴纳税收 | 依法缴纳税收的声明函 | 供应商自行出具 |
6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声明函 | 供应商自行出具 |
7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 供应商自行出具 |
8 | 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期限已届满的书面声明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届满的书面声明 | 供应商自行出具 |
9 | 不良行为记录 | 符合磋商公告第二、3.条的要求 | 登陆该款载明的网站查询 |
10 | 企业资质、资格 | 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 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 |
11 |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 | 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 |
12 | 投标情况 |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否则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 |
13 | 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 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函》> | 登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其真实性 |
14 | 磋商保证金 | 符合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 | |
15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书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法人代表参加磋商的无需授权委托书,提供身份证明书即可 |
二、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备注 |
1 | 技术要求响应情况 | 按本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项评审 | |
2 | 商务要求响应情况 | 按本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项评审 | |
3 | 标书规范性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标记和签署) | |
4 | 磋商响应函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5 | 其他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第五章 评分办法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审内容及标准 | 备注 |
技术分 (70分) | 技术服务水平 (50分) | 一、工程概况(2分) 工程概况描述是否准确。 注:磋商小组根据上述内容综合评审,优得2分,良得1.5分,一般得1分,差得0.5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二、主要施工方法(满分6分)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 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注:磋商小组根据上述内容综合评审,优得6分,良得4分,一般得2分,差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三、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满分3分) 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 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注:磋商小组根据上述内容综合评审,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得0.5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四、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满分3分) 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 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注:磋商小组根据上述内容综合评审,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1分,差得0.5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五、劳动力安排计划 (满分3分) 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明细, 有各工种 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经济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注:磋商小组根据上述内容综合评审,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得0.5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六、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满分6分) 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 制度健全。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注:磋商小组根据上述内容综合评审,得6分,良得4分,一般得2分,差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七、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满分6分) 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 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 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 注:磋商小组根据上述内容综合评审,得6分,良得4分,一般得2分,差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八、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满分6分) 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注:磋商小组根据上述内容综合评审,得6分,良得4分,一般得2分,差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九、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满分6分) 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且计划措施内容应达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标准。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注:磋商小组根据上述内容综合评审,得6分,良得4分,一般得2分,差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十、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满分6分) 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是否正确。 注:磋商小组根据上述内容综合评审,得6分,良得4分,一般得2分,差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十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满分3分) 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注:磋商小组根据上述内容综合评审,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70分 |
履约能力(20) | 供应商 2020年 01月 01日至开标截止之日,承担电力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0分,满分20分。 注:磋商响应文件里面须提供施工合同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业绩时间以签订施工合同日期为准。 | |
售后服务(/) | | |
商务分 (30分) | 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的价格给予 /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价格标经评审满足本文件要求且在预算范围内的投标人的总报价中,最低价格为评标基准价格,得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价格分分值(取小数点后两位)。 | 30分 |
注:1、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价格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属于小型和微型的投标人应当提供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在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适用范围
1.1本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1.2凡在宿州市从事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均须使用本范本。
1.3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单位所有。
2、定义
2.1货物服务:既是指本范本适用于货物采购或服务采购,也是指货物采购所伴随的服务或服务采购中伴随的货物采购。
2.2工程:既是指本范本适用于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3采购单位:是指具体负责和从事采购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采购人)的总称。
3、供应商要求
3.1 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3.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以上情形第(1)(3)(4)(5)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宿州”(http://credit.ahsz.gov.cn/cms/infoPublicity/toInfoHongHeiMd.action)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发布的为准,查询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
情形(2)由供应商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3.4若本采购项目未明确要求采购进口产品,则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本条货物适用)。除非询价文件明确允许,否则凡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海关境外的进口产品,将被视为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产品。
3.5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在投标文件中。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通知,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 /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货物、服务项目:10%-20%)(工程项目:3%-5%)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可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货物、服务项目);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工程项目,可给予联合体 1%-2%的价格扣除(工程项目)。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6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监狱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 /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上传到投标文件中。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最后价格给予 /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供应商参与磋商活动的费用
4.1供应商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保密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对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语言文字
磋商及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磋商相关事项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部分专用术语需使用外文的除外)。
7、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勘察现场
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9、偏离
磋商文件允许磋商响应文件偏离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10、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10.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货物服务要求/项目要求
第四章 实质性响应审查
第五章 评分办法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七章 合同格式
第八章 磋商响应文件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其磋商响应书没有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采购人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修改。
11.2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将在本项目公告公示媒介中公布,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所有潜在供应商均有义务自行查看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发布,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和答复
12.1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本磋商文件的(应提供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对本磋商文件提出质疑。质疑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函的内容应包括《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12.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再接受同一供应商针对同一磋商文件提出的再次质疑(对同一质疑的补充除外)。
12.3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将在本项目公告公示媒介中公布,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有义务自行查看该答复内容。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3、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3.1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磋商响应函格式、资格证明文件、商务要求响应情况表、技术规格响应表、货物服务技术方案、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等。
13.1.1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文件
应包括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以及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服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证明文件。
13.1.2所有货物(包括零部件)须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本条货物类适用)。
13.2供应商必须对其磋商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一旦中标,其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3.3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体现本文件要求的内容。
14、磋商报价
14.1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
14.2货物类项目适用: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包括投标产品以及其产生的采购、运输、人工、安装、售后、验收、税费等所有费用,即为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
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适用: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税费等所有费用,即为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
14.3货物类项目适用:货物服务分项报价表上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含投标产品所产生的采购、运输、人工、安装、售后、验收、税费等)、总价等内容,其合计价格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保持一致。
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适用:价格标的服务分项报价表上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的服务或工程费用等内容,其合计价格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保持一致。
14.4供应商投标的货币为人民币。
15、磋商保证金
15.1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5.2供应商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5.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5.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上缴财政:
15.5.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5.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5.5.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5.5.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5.5.5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或放弃候选供应商资格的;
15.5.6成交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16、磋商有效期
16.1磋商有效期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如未就此提出异议,则视同接受;如承诺的磋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单位可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可以书面形式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磋商保证金。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表示拒绝,将视为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
16.3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责任。
17、磋商响应文件签署
17.1磋商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代表正确签署。被授权代表须将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
17.2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
18、磋商响应文件的标记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格式进行编制,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19、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
19.1提交部分: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纸质版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一起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也可在封口处加贴封条)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或代理人签名)。磋商响应文件包装袋上必须清楚写明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及包名(如果项目分有多个包)、供应商全称。
19.2如果项目分有多个包,供应商可以参与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包的投标,但必须以包为单位分别编写投标文件,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封装。
19.3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9.4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开始后不予退还。
1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19.6.1逾期送达的。
19.6.2未按照招标文件须知表要求递交的
20、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20.2供应商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受托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21、联合体参加磋商
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参与磋商时,应满足以下要求:(项目无要求的,注明“本项目不适用”)
21.1联合体成员除必须满足供应商资格的要求外,如本项目还有其他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特定的条件。
21.2联合体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职责和相应的责任,并授权其中的一个成员作为磋商代表,具体进行磋商、签署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等事务。联合体协议应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1.3联合体代表应能全权处理磋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一旦成为成交供应商,该联合体代表应负责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合同款项的收付。
21.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项目磋商,也不得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中的磋商。
五、磋商与评审
22、磋商
22.1采购单位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明书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将否决其参与投标。
22.2采购单位按规定组成三人或以上的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另外,磋商小组成员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2.3竞争性磋商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2.4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答疑。
23、评审
23.1实质性响应审查。(详见第四章)
磋商小组首先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实质性响应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综合评审。(评分办法详见第五章)
磋商小组只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按照评分细则进行综合评审。
23.2.1各供应商通过抽签方式随机产生磋商排列顺序,磋商小组将按顺序分别与供应商就商务技术内容进行磋商并进行商务技术评分。
23.2.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供应商如未进行报价的,则以上一轮报价参与评审。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并进行价格评分(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23.2.3磋商小组将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分和价格分汇总后得到供应商的最终评审得分,按照最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成交候选人。
最终评审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总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3.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加盖公章。
23.4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5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24、异常情况处理
24.1磋商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重新组织磋商:
1)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经过多轮磋商仍不能降到预算内、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经过磋商,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仍无法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影响工作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定标和授予合同
25、定标方式
25.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5.2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6、签订合同
26.1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7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限本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6.2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变更采购数量,但变更的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人原来总价的10%。
26.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27、履约保证金
27.1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及时、足额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27.2履约保证金是督促成交供应商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一个经济制约手段。当采购人因成交供应商违约而造成损失时,可在无须征得成交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首先从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获取相应的补偿。
七、质疑与投诉
28、质疑
28.1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即提交了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最迟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8.2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即提交了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8.3质疑函的内容应包括《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28.4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退回供应商;如符合要求,则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书面答复。
28.5供应商对同一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再接受同一供应商针对同一环节提出的再次质疑。
29、投诉
29.1质疑人对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七章 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及规模: 。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 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 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通用合同条件
按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专用合同主要条款
填写说明:专用合同主要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列入合同签订前实质性实施合同的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部 CJJ/T82-2012) 等相关验收平标准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项目所在地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严格者为准。 执行国家最新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或预算书;⑩ 其他文件合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进场前提供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两套(包括竣工图的使用)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按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按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双方另行确定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另行约定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方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工程师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以发 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现状为准,具体由承包人在投标前踏勘现场查看,发包人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 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工程量清单内的内容),综合单
价的调整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10.4 款或 12.1 款中规定进行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和行使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权利。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承包人自行解决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应提供按现行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标准 编制的竣工资料并提供全套竣工图(含电子档),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满足项目备案等相关需求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满足项目备案等相关需求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满足相关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履行和行使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权利。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保证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 8 小时,每月不少于 22 天常驻现场组织施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产生的所有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 1 万元/次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缴纳违约金 20 万元,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 10 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七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1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 1 万元/人次违约金,承包人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 1 万元/人次, 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承包人擅自分包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不得分包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 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照管、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电汇、转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2.5 %,在签订合同前支付至指定账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保函。
注:汇款时须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履约保证金、汇款联系人、手机号。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该履约保证金一次性返还(无息)。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监理单位除按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
权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无论承包人以何种原因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同时书面许可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2关于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的奖励金额或比例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确保发包人用电和设备安全,因承包人操作不当造成的停电、电器短路、设备通讯故障、漏水等损失由承 包人负责承担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之前 7 日提交计划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满足宿州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招标文件执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之日前7天提供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7日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天 。
7.2.2 因施工工期调整、征迁时序滞后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调整金额或比例: /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之日前7天提供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前 7 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每延期一天,按每天 5 万元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 。
7.5.3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工期顺延条款: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按招标文件执行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满足工程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①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或 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 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③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 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母调整综合单价。④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 不能高于安徽和宿州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中标时审定 预算价和中标价间的下浮幅度下浮。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执行专用合同条款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视为投标人已预见上述合同价款中风险并足额把风险费用计入含有价格的项目中,在结算时一律不予计算此风险费用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①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估工程量,根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现场签证按实调整;
②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偏差(注明一次性包干的除外)、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修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以及根据发包人明确指令需在招标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量及招标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量,其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按如下规定调整:
a.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执行(或参照)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
b.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则由承包人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标底价编制依据计价,并根据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率作下浮后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下浮率=1-(中标价-不可竞争费)÷(控制价价-不可竞争费)×100%。
c. 若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价格,且无计价依据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
③若同一工程中出现清单项目相同而投标报价或取费等不一致者,按最低者执行。
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发包人调换材料按发包人认定的实际采购价与投标报价之差调整,并计取税金。如调换材料为承包人提出,但调整材料是因投标的品牌已经不生产,必须在招标响应品牌表中的同类产品的其他品牌中优先选择,如果所有提供的品牌均不生产该产品的,必须选择优于响应品牌,经发包人同意,用于施工,并仍执行投标价格。由发包人要求调换的品牌按认定的实际市场价与投标价之差调整,并计取税金。
上述涉及的清单数量调整价格时,只计规费、税金相应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执行招标文件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执行招标文件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执行招标文件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
(2)工程审计核查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97%,审计结算价款3%为质量保修金,36个月后一次性付清。
1、质量保修金承包人自行选择采用“保函、电汇、转账、现金等方式”,如选择保函方式时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且期限不少于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则在工程竣工审计核查完成后且保证金或保函已提供后发包人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
2、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等在最终工程审计时统一并入考虑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如承包人无异议一并支付该支付节点进度款项。承包人在收到审核意见书 7 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3)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7 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承担所有垃圾及剩余材料清运出现场的费用,并得到发包人认可。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当日的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批准的除外),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十天内全部退出现场或另在指定地点办公;建筑、生活垃圾应随时清理出现场,确保场地清洁。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后仍然有配合监理和审计工作的义务,并能及时处理现场事务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可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工程审计核查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 97%,3%为质量保修金, 36个月后一次性付清。注:承包人自行选择采用“保函、电汇、转账、现金等方式”,如选择保函方式时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且期限不少于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则在工程竣工审计核查完成后且保证金或保函已提供后发包人付至 最终结算价款的100%。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证金可采用方式:转账、支票、保函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接通知后 48 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只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经济损失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只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经济损失及费用索赔等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只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经济损失及费用索赔等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只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经济损失及费用索赔等 。
(7)其他: 双方另行协商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12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执行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执行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双方另行协商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注:招标人是行政机关的,应按《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秘【2016】29号规定执行):
(1)向 宿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投包号: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供应商: (盖章)
年 月 日
一、磋商响应函
(采购人名称):
1、根据贵方 (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公告,我们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的采购活动。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 代表我方 (供应商全称) 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 _日内完成项目的施工、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4、我方承诺,在磋商有效期内如果我方撤回磋商响应文件或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我方将放弃要求贵方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权利。
5、我方愿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6、我方提供以下开户行、账号,供结算货款(如果成交):
户名(全称):
开户行:
账号(请填写完整):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日期:
二、项目要求响应情况表(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适用)
注意:
1、供应商必须将自己的服务真实、准确地填入“供应商响应情况”中,不得以“同左”或“同上”形式填写。
2、供应商必须根据自己所提供的施工或者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差异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响应情况”(优于、满足、不满足),并将这些差异内容用加粗的字体显示出来,不得出现通过改动磋商文件要求而使自己满足要求的情况。
3、如果供应商没有按前述要求去做,在项目评审中将可能被认为是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上的响应,或被视作不诚信供应商而拒绝对其做进一步的评审。
4、本表填报顺序需按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大项”中的顺序填写。
三、商务要求响应情况表(通用)
注意:
1、供应商必须将自己的服务真实、准确地填入“供应商响应情况”中,不得以“同左”或“同上”形式填写。
2、供应商必须根据自己所投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差异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响应情况”(优于、满足、不满足),并将这些差异内容用加粗的字体显示出来,不得出现通过改动磋商文件要求而使自己的产品满足要求的情况。
3、如果供应商没有按前述要求去做,在项目评审中将可能被认为是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上的响应,或被视作不诚信供应商而拒绝对其做进一步的评审。
4、本表填报顺序需按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二大项”中的顺序填写。
四、本项目实施方案
(一)供应商或生产企业简介
(不超过1000字)
(二)本项目详细实施方案、售后方案等
(详细说明)
五、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重要资料
供应商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采购人名称):
本人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需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面 | 被授权人身份证反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 |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供应商纳税人识别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
身份证号码: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章)
年 月 日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序号 | 产品 | 品牌 | 备注 |
1 | 组合式成套箱式变电站 | | 全铜芯变压器 |
2 | 配电箱 | | CCC\CQC证书 |
3 | 插座 | | CCC\CQC证书 |
4 | 高压电力电缆 | | 全铜芯、国标包检、CCC证书 |
5 | 低压电力电缆 | | 全铜芯、国标包检、CCC证书 |
6 | 户外真空断路器 | | 国标包检、检验证书 |
7 | 可卸式氧化锌避雷器 | | 国标包检、检验证书 |
8 | 电缆故障指示器 | | 国标包检、检验证书 |
一、开标一览表
标题 | 内容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供应商(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 被授权人(签字) | |
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圆 |
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小写) | 元 |
二、服务分项报价表(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适用)
序号 | 内容 | 总价 (元) | 备注 |
| 拟提供的服务或工程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注:本表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的服务或工程费用等内容,其合计价格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总报价保持一致。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次报价表
项 目 名 称 | |
供应商全称 | |
磋商范围 | |
磋商报价(人民币) | 总价(大写): (小写): |
是否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 请填写“响应”或者“不响应” |
备注 | |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不需制作在响应文件中,请各供应商在 次报价环节中提供,信息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后现场填写后提交。☆
最终报价表
项 目 名 称 | |
供应商全称 | |
磋商范围 | |
磋商报价(人民币) | 总价(大写): (小写): |
是否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 请填写“响应”或者“不响应” |
备注 | |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不需制作在响应文件中,请各供应商在最终报价环节中提供,信息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后现场填写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