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亭(屋)采购安装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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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安徽 马鞍山市 | 采购单位 | 安徽江东光环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亭(屋)采购安装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合同编号:MASZZJY-0-H-2023-0135-1
安徽江东光环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与
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一体化及环卫设备补短板
项目
货物采购安装合同
2023 年 11 月
货物采购安装合同
安徽江东光环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浙江联运环境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同意在马鞍山市兴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的见证下,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同一单位发出的文件内容如有抵 触,以后形成的文件为准):
①招标文件【 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亭(屋)采购安装 ,项目编号:MASZZJY-0-H-2023-0135 】
②乙方的投标文件
③附件:马鞍山市兴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在招标期间发布的所有补充通知;乙方在评审答疑时及投标有效期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乙方投标时随同投标文 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马鞍山市兴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双方澄清、确认共同签字、盖章的补充文件。
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本合同及各附件的适用顺序如下: ①各附件规定有抵触,但本合同有规定的,按本合同执行;
②各附件有抵触的,且本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甲方招标文件执行; ③甲方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按乙方投标文件执行。
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合同内容 :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亭(屋)采购安装,共计分类屋 5 座,分类亭 155 座。
4、合同总金额、工期、免费质保期及供货安装地点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 人 民 币 大 写 ) 肆 佰 玖 拾 贰 万 陆 仟 伍 佰 柒 拾 元 整(¥4926570.00)
工期:合同签订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接招标人通知后 15 天内供货完毕;供货完毕后 10 天内安装完毕。
免费质保期:对所提供的货物提供 3 年的免费质保服务(自本项目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所有质保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此期间,设备因制造、安装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中标人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并赔 偿招标人损失。免费质保期满后,中标人应提供优先的有偿售后服务及按不高于 投标文件中主要零配件、易损件清单所报价格供应原厂零配件等。
供货安装地点:马鞍山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5、货物服务投标清单一览表及货物服务报价一览表(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 文件)
6、付款方式
全部货物运抵现场并检验合格后,并收到 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5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签署验收证书后,并收到 50%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到合同总价的 90%;留 10%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 金退还为免费质保期满后全额退还。
7、货物来源的证明材料
乙方保证所有货物来自合法途径,保证货物是制造厂家的原装合格正品,供 货时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进口产品或部件必须提供中国海关 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商检证明、生产厂所出具的原产地证明等材料。
8、违约责任:
(1)甲方延期付款(有正当拒付理由除外),应向乙方偿付拖欠款项的违 约金,金额每日按逾期款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
(2)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下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以合同书第 4 条约定为 准。本合同附件及法律的规定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较长的质量保证期为准。
(3)由于乙方责任导致需要更换、修理的有缺陷的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与(2)条约定一致,以该等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
(4)乙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先进、成熟、质量 优良、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应满足本合同的所 有要求。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内容清晰、完整、正确、准 确,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要求。
(5)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或
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乙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返工、报废的,乙方保证及 时无偿更换或修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可委托甲方在现场进行更 换或修理,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更换或修理的期限应不迟于证实乙方责任之日 起十五日内。如因此导致迟延履行的,应按第(14)款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 任。卖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并不免除其按本合同继续交付的义务。
(6)如果由于甲方未按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乙方现场 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造成设备损坏的,由甲方负责。但乙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 需要更换的部件。对于甲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乙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 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7)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设备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使用了甲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乙方应负责在三个月内(进口件不超过五个 月)免费将已使用的备品备件补齐,并自费运到现场。逾期的,乙方需按第(10)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合同设备性能保证值达不到本合同约定,如属 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向出具保函银行和/或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在甲方提出 索赔要求后三日内,进行无偿修理、更换、赔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经乙方委 托安排修理、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绝更换或 修理,或经更换或修理后,本合同设备仍然达不到质量标准,则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还合同价款并按照本合同第(16)条款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9)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乙方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设备的安全使 用期内,对因合同设备的缺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合同设备明示的安全使用 期与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的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以较长的时间为准。
(10)乙方逾期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修理、应更换和补发短缺的部分)或 随机技术资料(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格的千 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 免除其按本合同继续交付的义务。
(11)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技术资料(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 除外),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合同价格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该 技术资料交付的迟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或性能测试迟延的,则应
视为乙方逾期交付合同设备。乙方应同时按本款及第(8)款、(11)款的约定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2)乙方逾期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1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因此 解除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如有),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2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13)合同设备交付后,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缺陷、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导致本合同履行的迟延,每迟延一日,乙 方应按合同价格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4)第二次安装、调试、试运行或性能测试后,或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测试的时间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后,如合同设备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 到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性能保证值,如属乙方原因的,甲方有权:
1)解除合同。合同因此而解除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格。乙 方应在 15 日之内将全部合同设备清理撤出并恢复现场合同设备安装前的原样,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按本合 同价格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仍有义务提供合格的替换件或采取其它措 施保证在甲方限期内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测试,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 各项性能保证值。乙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应按照本合同第(13)款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5)在本合同约定的相应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因此解除的,乙方应 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格(如有),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20%的违约金并赔偿 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16)本合同下,双方对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按民法典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因乙方违约而使甲方遭受的因减少或迟延运营所遭受的收入损失,以及甲方因 乙方违约行为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调查费及差旅费。
(17)乙方应保证甲方免受任何因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第三方索赔。同时,甲方也应保证乙方免受任何因甲方责任造成的第三方索赔。
(18)乙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可主张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 合同设备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 损失。
(19)乙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全部合同 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其他约定:
9.1 签订合同前,乙方须将营业执照等所需证书交甲方查验。
9.2 接到甲方报修电话,乙方维保人员必须在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
9.3 乙方在合同价款中已考虑包含了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总 投标价包含了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总投标价和填报的单价包括货物购置费(包括所有硬件、附件、配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等)、安装调试费、保险 费、运输费、质保期内的维修费、验收费用、其他费用(如包装费、仓储费、保 管费及质保、开洞费用、管接长费用、防雷接地费用、资料费以及完成本项目所 需要的其他费用)、所有价内、价外税金及合理利润,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费用 等全部费用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费用。
10、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确认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已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金额:免收,合同金额的 2 %,定额收取:人民币 元 (3)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转账/电汇 支票 汇票 本票 保险 保函
(4)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 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 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5)履约保证金退还:项目验收合格结束后 10 日内退还。
1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 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马鞍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13、本合同一式 6 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4 份、乙方
2 份。
甲 方: 乙 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2023 年 11 月 10 日
甲方:安徽江东光环城市环境服务有限 公司 | 乙方: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 139 号 | 通讯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五洲路 98 号 |
邮政编码:243000 | 邮政编码:310000 |
电话: 0555-3501076 传真: / | 电话:0571-86786060 传真:/ 维保人员名单、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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