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合肥市轨道交通1-4号线自助鲜花机场地经营权转让(2024-2028年度)
【招标结果】合肥市轨道交通1-4号线自助鲜花机场地经营权转让(2024-2028年度):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安徽 合肥市 | 采购单位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1-4号线自助鲜花机经营权转让(2024-2028年度)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合肥市轨道交通1-4号线自助鲜花机经营权转让(2024-2028年度)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1-4号线自助鲜花机经营权转让(2024-2028年度) | |||||||||||||||||||||||||||||||||||||||||||||||
项目编号 | 2024BTFCJ00559 | |||||||||||||||||||||||||||||||||||||||||||||||
转让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5月11日9:00始至2024年5月30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5月31日9:00至10:00止。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联系方式:0551-62662881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肥市轨道交通1-4号线自助鲜花机经营权 | 5 | 6.785280 | 0.6 | |||||||||||||||||||||||||||||||||||||||||||||
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轨道交通1-4号线计划在10个站点站厅层布放10台鲜花机,每个站点布放1台。具体点位分布情况及设备安装要求如下:
自助设备安装要求: (1)所需设备均为受让方自建、自营、自维。 (2)每台自助设备机位尺寸原则上不得超过:1500mm(宽)*1000mm(长,贴墙面或柱面放置)*2000mm(高),不得超出墙面或柱面宽度,如墙面、柱面宽度小于以上尺寸,以实际场地可提供的尺寸为准,未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安装设备不得超出规定尺寸。 (3)投放于本项目的自助鲜花机设备机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所安装机器必须具有原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见合同文本。 (4)受让方经营的产品需符合法律法规并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 (5)现有接入条件 :插座:各一个。 (6)其他具体要求见合同附件。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无权属纠纷,转让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本项目转让方仅提供自助设备经营场地,不提供自助设备。本项目涉及到的站点名称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布为准,车站地理位置、自助设备数量不发生变化。 |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 转让价款支付:经营权转让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年费用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均在上年基础上递增4%。首期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2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无免费用市场培育期。 3.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后首年6个月转让费用的金额总和,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如受让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或转让方指定格式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详见附件)提交,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 |||||||||||||||||||||||||||||||||||||||||||||||
转让 用途要求 | 1.本项目经营权涉及场地仅用于经营自助鲜花机。受让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照,若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履约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2.合同履行期间,受让方不得更换经营业态。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要求 | ||||||||||||||||||||||||||||||||||||||||||||||||
运营期要求 | 1.经营载体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载体,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载体位置、范围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点位位置及尺寸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的点位及尺寸为准,除点位取消外,实际移交位置和尺寸与参考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场地位置、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转让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转让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数量发生变化的,按成交价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年转让费=成交年转让费×(1-删减站点对应的商业场地年转让费底价/标的年转让费底价)。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转让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受让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转让费用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3.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经营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4.转让期内,受让方自行承担设备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自助设备电费(需另行签订用电协议)等相关费用,不含在本项目转让费中。 5.本项目站名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布为准,车站地理位置不发生变化。 6.转让期内,标的物必须由受让方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执行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不可违规经营,转让期间,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不得将该经营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置,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7.受让方须遵守国家、地方及转让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大功率电加热器。 8.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转让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权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51-69008858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918(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乙方充分理解轨道交通车站为特殊经营环境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商业场地位置、面积及经营范围
2.1 本合同所涉经营权转让场地如下:
业态分类 | 轨道线路 | 站点名称 | 数量 |
自助鲜花机 | 1号线 | 合肥火车站 | 1 |
大东门站 | 1 | ||
合工大南区站 | 1 | ||
合肥南站 | 1 | ||
骆岗站 | 1 | ||
紫庐站 | 1 | ||
2号线 | 东七里站 | 1 | |
3号线 | 图书馆站 | 1 | |
4号线 | 天鹅湖站 | 1 | |
北雁湖站 | 1 | ||
小计 | | 10 |
2.2 乙方在该场地内的经营范围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业态仅限于自助鲜花机经营。
第三条 经营期限
标的经营权转让期限共5年,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最终以甲方移交标的物次日起开始计算期限),本项目无免费市场培育期。商业场地装修完成后开业前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如甲方认为乙方不具备开业条件,乙方应在1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在此期间,转让费乙方仍应正常缴纳。甲方有权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交付日期,甲方调整交付日期不构成违约,转让费不变。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4.1 乙方所经营的商业场地,第一合同年的转让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从第2个合同年开始,每年转让费按上年实际转让费的4%递增。即:
经营期限 | 年递增率 | 1号线 | 2号线 | 3号线 | 4号线 | 合计转让费用金额(元/年) |
第一合同年 | / | | | | | |
第二合同年 | 4% | | | | | |
第三合同年 | 4% | | | | | |
第四合同年 | 4% | | | | | |
第五合同年 | 4% | | | | | |
合计 | | | | | |
4.2乙方须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商业场地位置、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甲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商业场地个数发生变化的,转让费按成交价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年转让费=成交年转让费×(1-删减站点对应的商业场地年转让费底价/标的年转让费底价)。
4.3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甲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调整轨道交通运营时间,个别站点须或停运等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转让费调整按第4.2条执行,转让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4.4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首年前6个月实际转让费的金额之和)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乙方须在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或甲方指定格式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详见附件)提交。保函有效期最晚不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有效期应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4.5 转让费采取“先付后用”原则,每计费周期按年计算。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缴付第一个合同年度的转让费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乙方须在第二个计费周期前20日预付第二合同年转让费,甲方出具相应的票据;后期的转让费支付方式,以此类推。
4.6 商业场地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代收代缴。乙方须安装独立的电表,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含在本项目转让费中。乙方安装的电表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费用按抄表数并参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收取。
4.7 经营期内,乙方自行承担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费用,不含在本项目转让费中。
4.8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4.9转让费、履约保证金收取账户
户名: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 5519 0318 9510 118
开户行: 招商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第五条 商业场地交付及进场装修
5.1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将该商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移交给乙方使用,届时该商业场地现状交付,双方在交付时签署交付确认文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5.2 乙方应自甲方将场地交付乙方后尽快实施开业准备工作,设备安装完成后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或损坏该商业场地的建筑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业场地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使用。对于设置于商业场地内或通过该商业场地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5.4 乙方安装的设施设备不得遮挡火灾报警探测器、自动喷水系统喷头、消防排烟口、指示牌、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不得影响防火卷帘的启降。
5.5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以下接口(以实际能否提供为准):
5.5.1 供电:容量10A的插座;
5.5.2 供水:管径 / ;
5.5.2 排水:管径 / ;
5.5.3 燃气:管径 / ; 流量: / ;
5.5.4 通讯: / 。
乙方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不得私拉乱接。
5.6 设备安装期间产生的垃圾,由乙方当天及时自行清运出站。
第六条 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6.1 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须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竞价时要求一致的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如有)等与经营相关的证照资料的复印件。
6.2 经营期内,乙方保证已为其经营行为办理了所需的一切审批、批准和备案、授权等手续,乙方不得改变该商业场地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0日内纠正。
6.3 乙方保证在该商业场地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大功率电加热器。
6.4 乙方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轨道交通各项管理规定要求,经营范围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并通过甲方审核备案,同时必须满足消防、环保、安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5 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商品进货流程,明确商品有合法来源。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商品、服务内容等应自行申报,并将批准材料报甲方审查备案。因违反相关规定及未通过审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商品销售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发票时,乙方必须提供,并根据相关行业标准保证提供商品的售后服务。
6.6 乙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乙方应取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并在经营期间持续合法有效。
6.7 经营期间,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轨道交通商业的对外统一风格和良好声誉。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将乙方的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之用。
6.8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转让的经营场地及轨道交通站内公共区域内大声叫卖、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影响其他商户利益或轨道交通站内运营秩序的行为,不得在转让场地内使用音响设备设施。
6.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设备或影响其使用功能,不得在商业场地玻璃门、窗、商业场地外或其它公共任何部位张贴、张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它任何物品。
6.10 经营期间,乙方对所经营场所实行“门前三包”管理,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自行清运出站或与各车站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处理,不得将垃圾堆放于站内垃圾桶或任一地点。
6.11 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应服从甲方的管理要求,若因消防检查不合格被要求停止营业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7.1 甲方应在合同履约期正常营业时间内保证该场地经营期间的照明、供电、通讯等正常使用(突发事件或轨道交通运营调整检修除外)。
7.2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收取转让费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7.3 甲方有权在紧急情况时随时进入乙方经营场地进行观察、维修及保养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以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可靠的运行,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7.4 甲方有权重新命名轨道交通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及更改场地编号,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
7.5 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关于轨道交通相关管理规定,乙方须遵照执行。
7.6 甲方有权进入该商业场地进行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商业场地相关事项,并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乙方及其营业造成影响)。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8.1 乙方保证接受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随时无条件配合甲方检查。
8.2 乙方是该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和直接责任者,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乙方应按月或季度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使甲方及时准确的了解乙方经营场地的实际经营状况。
8.3 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经营户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经营户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乙方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等,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消除整改。如乙方经营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等严重妨碍地轨道交通运营环境和周边经营户,且未根据甲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消除整改,经认定检测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4 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本款内所述乙方的责任同样适用于乙方工作人员。
8.5 乙方所经营场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协助配合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6转让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不得将该经营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置。
8.7 乙方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按时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8.8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转让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连带的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
8.9 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
8.10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乙方应为其雇员、代表或合法委托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培训课程,如产生培训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收取费用。
8.11 由乙方及其第三方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此受政府部门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12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服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车站出现紧急应急情况下,乙方有义务配合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8.13 乙方应自费办理设备安装期间所有相关的保险事宜,并完全承担因设备安装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8.14 乙方应安全合理的使用和爱护经营物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折旧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甲方经营物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乙方经甲方通知后拒不维修或拖延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9.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经营场地,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转让费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预付转让费等一切乙方已缴付费用的,应由乙方补足。
9.1.1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缴纳转让费等相关费用;
9.1.2 乙方在经营期内,延迟缴纳转让费、电费用等超过30日(其中电费自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算),或延迟缴纳此类费用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以上;
9.1.3乙方违反合同第4.4条约定,未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
9.1.4 乙方违反合同第5.1条约定,未在甲方通知交接场地后10日内办妥接收手续;
9.1.5乙方违反合同第5.3条约定;
9.1.6 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
9.1.7 乙方在转让期限内,擅自将经营的商业场地及设施设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转借、调换,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9.1.8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设备机身及经营场地发布与本公司品牌或本项目经营无关的广告;
9.1.9乙方未执行甲方书面同意的正常营业时间或未向甲方申报正常营业时间;
9.1.10乙方在营业期间出现空铺或中途歇业或停业或私自撤柜等情形;
9.1.11乙方违反合同第6.2条约定,且未按甲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
9.1.12乙方违反合同第8.9条约定;
9.1.13乙方被累计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达到30%(含)且未在5日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
9.1.14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双方完全丧失信任及完全丧失合作基础的;
9.1.15 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同一违约条款(包括合同附件相关规定)收到甲方开出的“违约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9.1.16 乙方无论被强迫或自愿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经甲方批准为了重组、合并的目的除外)、被接管人接收;
9.1.17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或法律规定。
9.2 本合同第三个合同年开始后,如其中一方有意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6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正式签订书面协议后,合同解除,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已交纳的该合同年度转让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扣除后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9.3 本合同项下之经营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10日内,乙方须付清应承担的应缴费用并将该商业场地交还甲方。该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该商业场地之交还期,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转让费,但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用电等各项费用。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条件交还场地,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处置,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应补足。
9.4 无论任何原因,如交还期满后,乙方仍未能将符合前述约定交还条件的商业场地交还甲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业场地转让费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支付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业场地的用电等费用,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商业场地为止。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额赔偿。
9.5 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甲方有权采取对该商业场地停止电等能源的供应、控制人员从商业场地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
9.6 双方确认完成场地交还手续或场地交还期限届满后,乙方在该商业场地内遗留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和赔偿,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转让费和其它应缴费用,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迟交之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应支付金额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以上款项。
10.2 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封门、停水等方式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直至违约行为终止,甲方采取上述方式期间的转让费仍应计算。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10.3 若乙方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保护或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及其他所有损失。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1.1 合同期内,如因政府部门、轨道交通运营需要发出的收回经营场地、改变场地用途、禁止进入、场地征用等通知,而造成经营场地商业场地撤销、搬迁、基建维修或经营方式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政府部门对本合同经营场地的征收、征用补偿利益,均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11.2 不可抗力系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最终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条款为准。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1.3 如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变化等因素,不允许在轨道交通所属范围内经营该业态,本合同将自动终止,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4 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如因客流疏散、安防设备设置等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原因,需取消部分商业区域,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5 乙方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由乙方自行办理,若最终因消防部门要求取消商业的,乙方在结清相关费用后可办理退还手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6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转让费及应缴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11.7 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有重大活动、突发客流拥堵、消防等影响到轨道交通和公共安全,需要紧急疏散客流的情况下,影响到本合同项下商业区域正常营业,或需临时全部或部分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每天停止营业时间达到8小时及以上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后可免除当日转让费,免除的转让费从下一期应缴转让费中直接扣除。除此约定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11.8 甲方无须对由非甲方之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向乙方及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11.8.1 转让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触电或爆恐袭击等引发的后果;
11.8.2 转让场所内发生失窃及遭受破坏;
11.8.3 其它超越甲方管辖范围的(如停电、限电、停水、停运等)或在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等事件引起的损害。
11.9 如甲方运营时间调整(包含暂定的轨道交通试运营时间),转让费、转让期不变,转让期以甲方移交标的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及送达
12.1 甲方地址及相关信息
甲方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 件 人:
邮政编码:230001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2.2 乙方地址及相关信息
乙方地址:
收 件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2.3 确定甲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2.3.1 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乙方或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2.3.2 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3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2.3.3 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应于传送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2.3.4 在乙方转让的经营物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2.3.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12.3 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4.3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第十五条 附件
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2:廉政协议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名) 授权代表: (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原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原合同约定乙方转让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甲方权责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罚。
5、甲方指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所转让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乙方权责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乙方对转让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甲方视情况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原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经营期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甲方备案。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作好记录供甲方抽查。
5、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 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经营区域内。
6.2 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 保管好本经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 乙方所管的经营场地(商铺)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 转让范围内严禁吸烟,甲方如发现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员工。
6.6 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乙方必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营业中需要使用的电热设备(如:电饭煲、烘烤器皿、电取暖器等),应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
6.7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 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8、乙方经营期间需对场地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维护等施工作业前,应首先向甲方指定的商业管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按轨道交通运营相关部门流程办理作业。
四、违约责任
1、一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原合同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其相应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未涉及条款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2.1 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 元至 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 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原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附件2
廉政协议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委(监察机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委(监察机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甲方:乙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担保机构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本机构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本机构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本机构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机构提出要求的权利。
4、本机构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本机构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机构。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担保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本机构,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担保机构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名)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