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宣城市宣州区社会福利院迁址重建项目-智能化工程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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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安徽 宣城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宣城市宣州区社会福利院迁址重建项目-智能化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各投标人:
现就宣城市宣州区社会福利院迁址重建项目-智能化工程(项目编号:XZQ-GC-GK-2024548)招标文件作出如下修改和答疑: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进度款支付修改为:在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其金额为签约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按照经甲方审核后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跟审审核价款的80%;待工程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的结算总价款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待质量保证期(二年)结束后一次性支付。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纸质、电子)”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12.2.2、12.3修改如下:
12.2.2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应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格式可采用等额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纸质、电子)、金额等于预付款金额、时间在支付预付款7天前。
12.3 预付款
12.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
12.3.2 预付款抵扣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每次支付进度款同比例扣回,最后一期进度款之前扣完。
三、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布线系统清单”中,项目名称为“4芯单模光纤”、“12芯单模光纤”的表述现分别修改为“4芯多模光纤”、“12芯多模光纤”,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及技术参数”中的内容保持不变;前述修改内容投标人可自行修改,若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未按前述修改内容进行调整的,视为执行了前述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中相关内容与上述调整内容不一致的,均按上述调整内容执行。
四、问:报价清单中“信息网络系统清单”——“核心交换机”项,技术参数中提到“提供官网截图和链接证明;”“出入管理系统清单”——“一体化道闸”项,技术参数中提到“(提供检测报告证明)”,请问这两项参数证明是否需要在投标时提供?
答:投标时及标后都不需要提供。
五、问:本项目“七、已标价设备、材料清单”可否提供安徽地区“造价软件版本”清单来报价?
答:不提供。投标人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报价进行上传。
六、问:3.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3.4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按品牌推荐要求及照参数要求来看,只有推荐的品牌完全符合参数要求,这样只有几个投标单位能够有机会拿到唯一授权,很大程度限制了其他投标人,是否可以去掉“3.4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或改成:要求中选后提供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
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本条款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涉及的智能化材料及设备较多,相关智能化材料及设备制造商也较多,智能化材料及设备只要满足本项目技术规范书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即可,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及设备品牌名称,不要求代理商提供制造商对货物的授权,未限制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机会。(相关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书等资料在进场时核查,投标时不要求提供)。
七、此修改、答疑澄清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宣城市宣州区社会福利院
宣城市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
现就宣城市宣州区社会福利院迁址重建项目-智能化工程(项目编号:XZQ-GC-GK-2024548)招标文件作出如下修改和答疑: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进度款支付修改为:在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其金额为签约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按照经甲方审核后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跟审审核价款的80%;待工程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的结算总价款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待质量保证期(二年)结束后一次性支付。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纸质、电子)”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12.2.2、12.3修改如下:
12.2.2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应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格式可采用等额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纸质、电子)、金额等于预付款金额、时间在支付预付款7天前。
12.3 预付款
12.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
12.3.2 预付款抵扣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每次支付进度款同比例扣回,最后一期进度款之前扣完。
三、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布线系统清单”中,项目名称为“4芯单模光纤”、“12芯单模光纤”的表述现分别修改为“4芯多模光纤”、“12芯多模光纤”,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及技术参数”中的内容保持不变;前述修改内容投标人可自行修改,若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未按前述修改内容进行调整的,视为执行了前述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中相关内容与上述调整内容不一致的,均按上述调整内容执行。
四、问:报价清单中“信息网络系统清单”——“核心交换机”项,技术参数中提到“提供官网截图和链接证明;”“出入管理系统清单”——“一体化道闸”项,技术参数中提到“(提供检测报告证明)”,请问这两项参数证明是否需要在投标时提供?
答:投标时及标后都不需要提供。
五、问:本项目“七、已标价设备、材料清单”可否提供安徽地区“造价软件版本”清单来报价?
答:不提供。投标人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报价进行上传。
六、问:3.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3.4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按品牌推荐要求及照参数要求来看,只有推荐的品牌完全符合参数要求,这样只有几个投标单位能够有机会拿到唯一授权,很大程度限制了其他投标人,是否可以去掉“3.4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或改成:要求中选后提供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
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本条款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涉及的智能化材料及设备较多,相关智能化材料及设备制造商也较多,智能化材料及设备只要满足本项目技术规范书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即可,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及设备品牌名称,不要求代理商提供制造商对货物的授权,未限制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机会。(相关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书等资料在进场时核查,投标时不要求提供)。
七、此修改、答疑澄清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宣城市宣州区社会福利院
宣城市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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