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颍上县财政局关于2024年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路灯维修原材料采购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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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阜阳市 | 采购单位 | 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4年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路灯维修原材料采购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YS2024FS0054-1-Z1
二、项目名称:2024年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路灯维修原材料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飞越照明灯具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4期C区商住楼二栋二层10#
被投诉人: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 址:颍上县慎城镇颍阳路 127 号
相关供应商:阜阳市天骏节能灯具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城泉北路99号天章水岸国际小区11#楼201室
四、基本情况
我机关于2024年6月26日,收到安徽飞越照明灯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关于对2024年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路灯维修原材料采购项目(二次)的投诉书。投诉内容为:“招标代理和业主单位的质疑回复敷衍了事,没有法律依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要求提供清单第9项政务路模组LED模块产品获得配光认证星级证书、LED模块产品获得防护性能分级认证星级证书,招标人不能用非强制性的技术参数堡垒认证证书,限制潜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这些CNAS标识都没有的证书没有任何参考价值,检测报告完全可以体现这些参数,没有必要指定特定认证证书作为资格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颍上县财政局
2024年07月12日
二、项目名称:2024年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路灯维修原材料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 01 | 安徽智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五洲万汇城二期1号楼201号商铺 |
投诉人:安徽飞越照明灯具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4期C区商住楼二栋二层10#
被投诉人: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 址:颍上县慎城镇颍阳路 127 号
相关供应商:阜阳市天骏节能灯具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城泉北路99号天章水岸国际小区11#楼201室
四、基本情况
我机关于2024年6月26日,收到安徽飞越照明灯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关于对2024年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路灯维修原材料采购项目(二次)的投诉书。投诉内容为:“招标代理和业主单位的质疑回复敷衍了事,没有法律依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要求提供清单第9项政务路模组LED模块产品获得配光认证星级证书、LED模块产品获得防护性能分级认证星级证书,招标人不能用非强制性的技术参数堡垒认证证书,限制潜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这些CNAS标识都没有的证书没有任何参考价值,检测报告完全可以体现这些参数,没有必要指定特定认证证书作为资格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颍上县财政局
2024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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