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合肥高新区永和路完善(习友路-宁西路)工程路基、排水项目工程变更公告

所属地区:安徽合肥市 发布日期: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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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合肥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永和路完善(习友路-宁西路)工程路基、排水项目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合肥高新区永和路完善(习友路-宁西路)工程路基、排水项目工程
招标文件补遗书
补遗书(001)号
各投标人:
 
现就合肥高新区永和路完善(习友路-宁西路)工程路基、排水项目工程项目招标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变更,请各投标人按此内容进行投标文件编制及相关活动。
变更内容:招标文件第五条相关费用说明中:“(三)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四)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需缴纳相应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五)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平均报价的差额部分,中标单位按差额部分足额向招标人缴纳低价保证金。
(六)上述履约保证金和低价保证金按高者交纳,不重复,除现金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外,差额部分可采用现金、保函或担保等多种形式交纳。投标人中标后进场施工,如违反招标人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动用以上保证金,如有不足部分直接在工程款中扣留或由投标人向招标人补缴。
(七)投标单位一旦获取中标资格,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或放弃施工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投标单位完成的工程量不予计量,投标单位无条件服从。
(八)如经查实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其他项目有往来工程款(保留金、保证金等未到期款项除外)的,投标人可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履约保证金、低价保证金差额部分(应缴金额与投标保证金差额)从工程款中抵扣,但不足部分需由投标人补齐。
(九)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可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或低价保证金,中标单位在确定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低价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视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对投保人处以没收或部分没收投标保证金。”
变更为:“(三)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四)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需缴纳相应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或提供相应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履约保函,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五)除现金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外,差额部分可采用现金、保函或担保等多种形式交纳。投标人中标后进场施工,如违反招标人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动用以上保证金,如有不足部分直接在工程款中扣留或由投标人向招标人补缴。
(六)投标单位一旦获取中标资格,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或放弃施工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投标单位完成的工程量不予计量,投标单位无条件服从。
(七)如经查实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其他项目有往来工程款(保留金、保证金等未到期款项除外)的,投标人可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履约保证金差额部分(应缴金额与投标保证金差额)从工程款中抵扣,但不足部分需由投标人补齐。
(八)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可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不缴纳履约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视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对投保人处以没收或部分没收投标保证金。
(九)投标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招标单位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根据本招标文件第十条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人。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3、串通哄抬标价。”
  原招标文件作废,招标文件最终以此版本为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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