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澄清变更公告

所属地区:安徽合肥市 发布日期: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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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合肥市 采购单位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
原项目编号:2024BFAAZ01592
原公告日期:2024-07-25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AAZ0159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部分
1.本次招标应要求投标人具有“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用压缩空气系统(或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用气体报警系统(或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资格要求应予以修正。
答:详见变更部分。
2.招标文件第101页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2条:“本项目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如评分项中有要求的,则需按评分项中要求进行提供,否则不得分),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以及招标人验收标准的依据”。与招标文件第34页第1.12.2、1.12.3要求以及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格式要求相矛盾。请问:1.是否以招标文件第101页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2条要求为准?2.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格式中的“二、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四、技术支持资料”,投标时是否无须提供?
答:1)本项目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如评分项中有要求的,则需按评分项中要求进行提供,否则不得分),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以及招标人验收标准的依据。2)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格式中的“二、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和“四、技术支持资料”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提供,不作强制要求。
第二部分:变更部分
1.本项目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现增加:⑤具备所投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或医用空气压缩系统)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2.本项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现增加:7.具备所投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或医用空气压缩系统)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17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8、66223922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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