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阜阳城区排水管网整治提升项目三标段更正公告(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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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阜阳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阜阳城区排水管网整治提升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关于阜阳城区排水管网整治提升项目三标段 的澄清修改公告
一、项目名称:阜阳城区排水管网整治提升项目三标段
二、项目编号:FY2024GC0174-1-3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4年7月26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1、请确认本工程项目名称是否为:阜阳城区排水管网整治提升项目三标段?
答:是。
2、招标文件第68页2.4.2款“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驳点及道路位置以现状为准,承包人在投标前已踏勘,并应在开工前7日内由承包人自行接至施工现场,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之中。电、水由承包人装表计量,由承包人承担。”建议修改为“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驳点及道路位置,在开工前7日内由发包人接至施工现场。电、水由承包人装表计量,由承包人承担。”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76页7.5.1款“(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同意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损失。”建议修改为“(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同意工期相应顺延,并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77页8.6.1款“…发包人有权组织相关专家对承包人投标时所提供的产品技术标准、品牌、质量证明材料等进行检查检测论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论证结果,且专家论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考虑在签约合同价中。”建议修改为“…发包人有权组织相关专家对承包人投标时所提供的产品技术标准、品牌、质量证明材料等进行检查检测论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论证结果,若专家论证结果合格则论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第89页16.2.3款“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仅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50%的价款,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由双方协商指定第三方机构鉴定,协商不成的由发包方指定,双方应接受第三方机构鉴定的结果并不得提出异议,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议修改为“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仅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价款。对于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由双方协商指定第三方机构鉴定,协商不成的由发包方指定,双方应接受第三方机构鉴定的结果并不得提出异议,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第90页18.1款“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必须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含法律或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的)的保险,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建议修改为“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含法律或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的)的保险,其中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据实支付费用。”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91页20.4款建议修改为“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第93页20.11.1款“(2)地表以下建筑物基础、构筑物及基础、道路及树根等原有障碍物拆除及外运、 生活垃圾及淤泥、沟塘换填(含暗塘)的清出及外运、树穴及墓穴处理等,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调整。”建议修改为“(2)地表以下建筑物基础、构筑物及基础、道路及树根等原有障碍物拆除及外运、 生活垃圾及淤泥、沟塘换填(含暗塘)的清出及外运、树穴及墓穴处理等,如在清单中未列项计算费用则在结算时据实计算增加。”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第94页21.21款“承包人中标后在项目进场前上报拟采用品牌,拟采用品牌与参考品牌不一致的,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可从厂家实力、年销量、工程业绩、产品奖项等方面进行论证,论证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建议修改为““承包人中标后在项目进场前上报拟采用品牌,拟采用品牌与参考品牌不一致的,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可从厂家实力、年销量、工程业绩、产品奖项等方面进行论证,论证材料合格则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签章)
日期:2024年8月8日
一、项目名称:阜阳城区排水管网整治提升项目三标段
二、项目编号:FY2024GC0174-1-3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4年7月26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1、请确认本工程项目名称是否为:阜阳城区排水管网整治提升项目三标段?
答:是。
2、招标文件第68页2.4.2款“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驳点及道路位置以现状为准,承包人在投标前已踏勘,并应在开工前7日内由承包人自行接至施工现场,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之中。电、水由承包人装表计量,由承包人承担。”建议修改为“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驳点及道路位置,在开工前7日内由发包人接至施工现场。电、水由承包人装表计量,由承包人承担。”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76页7.5.1款“(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同意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损失。”建议修改为“(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同意工期相应顺延,并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77页8.6.1款“…发包人有权组织相关专家对承包人投标时所提供的产品技术标准、品牌、质量证明材料等进行检查检测论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论证结果,且专家论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考虑在签约合同价中。”建议修改为“…发包人有权组织相关专家对承包人投标时所提供的产品技术标准、品牌、质量证明材料等进行检查检测论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论证结果,若专家论证结果合格则论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第89页16.2.3款“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仅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50%的价款,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由双方协商指定第三方机构鉴定,协商不成的由发包方指定,双方应接受第三方机构鉴定的结果并不得提出异议,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议修改为“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仅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价款。对于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由双方协商指定第三方机构鉴定,协商不成的由发包方指定,双方应接受第三方机构鉴定的结果并不得提出异议,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第90页18.1款“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必须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含法律或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的)的保险,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建议修改为“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含法律或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的)的保险,其中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据实支付费用。”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91页20.4款建议修改为“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第93页20.11.1款“(2)地表以下建筑物基础、构筑物及基础、道路及树根等原有障碍物拆除及外运、 生活垃圾及淤泥、沟塘换填(含暗塘)的清出及外运、树穴及墓穴处理等,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调整。”建议修改为“(2)地表以下建筑物基础、构筑物及基础、道路及树根等原有障碍物拆除及外运、 生活垃圾及淤泥、沟塘换填(含暗塘)的清出及外运、树穴及墓穴处理等,如在清单中未列项计算费用则在结算时据实计算增加。”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第94页21.21款“承包人中标后在项目进场前上报拟采用品牌,拟采用品牌与参考品牌不一致的,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可从厂家实力、年销量、工程业绩、产品奖项等方面进行论证,论证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建议修改为““承包人中标后在项目进场前上报拟采用品牌,拟采用品牌与参考品牌不一致的,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可从厂家实力、年销量、工程业绩、产品奖项等方面进行论证,论证材料合格则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
答:不予更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签章)
日期: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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