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首创环投控股有限公司51.7%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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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安徽 黄山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首创环投控股有限公司51.7%股权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310330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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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首创环投控股有限公司51.7%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51.7 |
挂牌价格 | 11,000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8-1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意向受让方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密承诺函》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交所的相关文件或联系尽调事宜(联系人:杨女士,联系电话:18610836052)。 3、根据《安徽歙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移交特许权协议补充协议》相关内容,意向受让方在最终确认受让资格前,须获得歙县政府对股权交易同意的相关文件。 4、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1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任何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在交易合同生效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承诺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2)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及其子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本方同意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再进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标的企业全部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现状,并依据前述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承担全部相关风险,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受让。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终止推进项目成交工作、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 (5)已自行了解《安徽歙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移交特许权协议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同意在最终确认受让资格前,获得歙县政府对股权交易同意的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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