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第三方检测澄清变更公告
【招标公告】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第三方检测澄清变更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安徽 合肥市 | 采购单位 | 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第三方检测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第三方检测
原项目编号:2024BFFBZ01766
原公告日期:2024-08-16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第三方检测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FBZ01766)
一、项目延期部分: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到“2024年9月12日11:00”。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4年9月12日11:00”。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11号开标室。
4.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延期到“2024年9月2日17:30”。
5.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2投标人业绩要求修改为: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养护工程(或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或公路工程中心试验室)业绩,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
(2)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2.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4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修改为: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路养护工程(或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或公路工程中心试验室)业绩,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
(2)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3)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试验室主任。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修改为: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修改为: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履约信誉改为: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条修改为: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合肥市梅山路77号
联 系 人:***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
电 话:***;66223117
2024年8月28日
原项目编号:2024BFFBZ01766
原公告日期:2024-08-16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第三方检测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FBZ01766)
一、项目延期部分: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到“2024年9月12日11:00”。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4年9月12日11:00”。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11号开标室。
4.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延期到“2024年9月2日17:30”。
5.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2投标人业绩要求修改为: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养护工程(或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或公路工程中心试验室)业绩,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
(2)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2.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4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修改为: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路养护工程(或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或公路工程中心试验室)业绩,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
(2)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3)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试验室主任。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修改为:
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 | 15分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具备公路养护工程(或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或公路养护工程中心试验室)业绩,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 (2)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3)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试验室主任。 每个得5分,满分15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检测费金额、服务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在此项不得分。 6.业绩规定数量:3个。 |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修改为:
投标人业绩 | 20分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公路养护工程(或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或公路养护工程中心试验室)业绩,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 (2)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每个得5分,最多得20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检测费金额、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经评标委员会认可通过的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业绩在此项不得分。 6.业绩规定数量:4个。 |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履约信誉改为:
履约信誉 | 9分 | 1.2021-2023年度,任意1年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为试验检测行业信用评价A级及以上的,得5分,其余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中公布的信用评价网页截图,或提供省级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的信用评价网页截图。 2.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奖项: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4分,最多4分。 注:(1)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只计取一次得分,不重复计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项目合同扫描件。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否则不予认可(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 (4)a.“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 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c.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条修改为: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合肥市梅山路77号
联 系 人:***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
电 话:***;66223117
2024年8月28日
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