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正在招标]寿县殡仪馆新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O【答疑补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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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安徽 淮南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寿县寿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寿县殡仪馆新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寿县殡仪馆新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O补充通知(二)
项目名称:寿县殡仪馆新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O
项目编号:2024GCSX0156
标段名称:寿县殡仪馆新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O
补充事项一:本项目运营合同调整,详见附件。
补充事项二:由于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调整,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标详细评审分值计算标准---企业业绩评分项修改为:
企业业绩 (1)2021年1月以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设计方)具有投资额不少于7000万元或设计合同额12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业绩可以为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业绩或EPCO业绩,但需要在业绩中承担设计任务),每例业绩得4分,满分4分。
注:①设计业绩内容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
②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以本次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业绩为准;
③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不能体现评审内容的,还需提供业绩项目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材料。
(2)2021年1月以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施工方)具备单个合同投资额不少于7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业绩可以为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业绩或EPCO业绩,但需要在业绩中承担施工任务),每例业绩得4分,满分4分。
注:施工业绩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如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可提供住建部门官方网站(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施工许可证网页截图,并提供查询网址)②施工合同③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证明资料(业绩资料不完整的不予认可,如上述材料中无法体现本项目业绩工程等内容,可提供原业绩业主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8分
补充事项三:本项目开标时间顺延至2024年10月25日09时00分。
招标文件其他部分涉及以上修改内容的作相应修改。 此通知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潜在投标人遵照执行。
招标人信息
名 称:寿县民政局、寿县楚都宾馆有限公司
地 址:寿县新城区城投大厦9楼、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东街原劳动服务公司12号
联系人:张兵
联系方式:0554-2751313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寿县寿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宾阳大道城投大厦5楼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寿县民政局
寿县楚都宾馆有限公司
寿县寿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甲方:
乙方:
为推动寿县殡仪馆新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进一步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体系,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实现殡葬服务水平再提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寿县殡仪馆新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及后期运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投资建设寿县殡仪馆新建及配套设施,该项目位于寿县堰口镇,用地面积36909.28㎡,总建筑面积17459.27㎡。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该项目由双方共同出资建设,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单体内容包括殡仪馆、综合楼、遗物焚烧间、连接线道路、室外工程(含绿化、安装)、室内装饰工程、变配电工程、智能化工程、太阳能光伏、水电气接入、污水处理设备、气体净化设备、殡葬设备的采购、施工、调试至本项目竣工验收。本项目甲方出资用于设计和建设施工,乙方负责投入运营相关的殡葬设备(含骨灰寄存柜、冷藏柜、焚烧炉、告别棺、殡仪车等)及相关装饰装修工程且投入金额不低于约1046.2万元,并达到运营要求。
注:乙方负责投入运营相关的殡葬设备(含骨灰寄存柜、冷藏柜、焚烧炉、告别棺、殡仪车等)及相关装饰装修工程,审核后金额不低于约1046.2万元,此部分工程内容与本项目同步实施,参与本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审核,验收、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三、乙方中标后,在甲方监督下,乙方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完成该项目所有设计和工程建设,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转入运营阶段。
四、运营期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5+5年。合同期满后,若到期未提出续约的,则合同终结;若运营期内,乙方运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符合预期,经双方同意,可适当延长运营期限5年,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五、自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运营,乙方按每半年向甲方缴纳投资回报。年投资回报额为不高于该项目设计和工程费用的5%(以结算审核数为准,签订运营合同时协商确定),每年度投资回报额按本协议第八条执行。
六、乙方在运营期间应妥善维护保管好甲方所有资产,因故意或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资产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在运营期间,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甲方无权干涉。若在运营期限内,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退出运营,乙方前期投入可移动的设备部分归乙方所有,对不可移动的装修设备部分,应无偿移交给甲方。
八、运营合同签订后30日乙方支付给甲方约定投资回报金的50%,之后每半年的首月支付50%的投资回报金,以此类推。乙方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支付的,应取得甲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九、本项目在运营期间所有上级运营奖补资金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该资金用于本项目的更新、升级、改造等,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寿县殡仪馆新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O
项目编号:2024GCSX0156
标段名称:寿县殡仪馆新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O
补充事项一:本项目运营合同调整,详见附件。
补充事项二:由于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调整,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标详细评审分值计算标准---企业业绩评分项修改为:
企业业绩 (1)2021年1月以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设计方)具有投资额不少于7000万元或设计合同额12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业绩可以为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业绩或EPCO业绩,但需要在业绩中承担设计任务),每例业绩得4分,满分4分。
注:①设计业绩内容至少包含施工图设计;
②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以本次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业绩为准;
③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不能体现评审内容的,还需提供业绩项目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材料。
(2)2021年1月以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施工方)具备单个合同投资额不少于7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业绩可以为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业绩或EPCO业绩,但需要在业绩中承担施工任务),每例业绩得4分,满分4分。
注:施工业绩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如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可提供住建部门官方网站(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施工许可证网页截图,并提供查询网址)②施工合同③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证明资料(业绩资料不完整的不予认可,如上述材料中无法体现本项目业绩工程等内容,可提供原业绩业主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8分
补充事项三:本项目开标时间顺延至2024年10月25日09时00分。
招标文件其他部分涉及以上修改内容的作相应修改。 此通知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潜在投标人遵照执行。
招标人信息
名 称:寿县民政局、寿县楚都宾馆有限公司
地 址:寿县新城区城投大厦9楼、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东街原劳动服务公司12号
联系人:张兵
联系方式:0554-2751313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寿县寿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宾阳大道城投大厦5楼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寿县民政局
寿县楚都宾馆有限公司
寿县寿州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甲方:
乙方:
为推动寿县殡仪馆新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进一步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体系,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实现殡葬服务水平再提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寿县殡仪馆新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及后期运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投资建设寿县殡仪馆新建及配套设施,该项目位于寿县堰口镇,用地面积36909.28㎡,总建筑面积17459.27㎡。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该项目由双方共同出资建设,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单体内容包括殡仪馆、综合楼、遗物焚烧间、连接线道路、室外工程(含绿化、安装)、室内装饰工程、变配电工程、智能化工程、太阳能光伏、水电气接入、污水处理设备、气体净化设备、殡葬设备的采购、施工、调试至本项目竣工验收。本项目甲方出资用于设计和建设施工,乙方负责投入运营相关的殡葬设备(含骨灰寄存柜、冷藏柜、焚烧炉、告别棺、殡仪车等)及相关装饰装修工程且投入金额不低于约1046.2万元,并达到运营要求。
注:乙方负责投入运营相关的殡葬设备(含骨灰寄存柜、冷藏柜、焚烧炉、告别棺、殡仪车等)及相关装饰装修工程,审核后金额不低于约1046.2万元,此部分工程内容与本项目同步实施,参与本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审核,验收、审核结果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三、乙方中标后,在甲方监督下,乙方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完成该项目所有设计和工程建设,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转入运营阶段。
四、运营期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5+5年。合同期满后,若到期未提出续约的,则合同终结;若运营期内,乙方运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符合预期,经双方同意,可适当延长运营期限5年,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五、自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运营,乙方按每半年向甲方缴纳投资回报。年投资回报额为不高于该项目设计和工程费用的5%(以结算审核数为准,签订运营合同时协商确定),每年度投资回报额按本协议第八条执行。
六、乙方在运营期间应妥善维护保管好甲方所有资产,因故意或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资产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在运营期间,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甲方无权干涉。若在运营期限内,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退出运营,乙方前期投入可移动的设备部分归乙方所有,对不可移动的装修设备部分,应无偿移交给甲方。
八、运营合同签订后30日乙方支付给甲方约定投资回报金的50%,之后每半年的首月支付50%的投资回报金,以此类推。乙方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支付的,应取得甲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九、本项目在运营期间所有上级运营奖补资金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该资金用于本项目的更新、升级、改造等,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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