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所属地区:安徽亳州市 发布日期: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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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亳州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06年10月23日印发的《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亳政办秘〔2006〕77号)同时废止。
2016年12月29日
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人民政府需要国家、省人民政府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III级):
(1)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一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一次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突发公共事件。
(2)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市、县(区)卫生计生委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市、县(区)卫生计生委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需要发布应急救援指令,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调用救治物品、设备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紧急救援工作情况,提出相应的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需要管制的措施。
县(区)卫生计生委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县(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实际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市和县(区)卫生计生委组建专家组,由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监护、内科、外科、职业病防治、疾病控制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均要组建1—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其中,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要组建2-4支应急救治医疗队),配备1辆救护车,按照相关标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配备相应的救治物品。
市和县(区)卫生计生委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市级不少于60人,县(区)级不少于30人。
市和县(区)卫生计生委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3.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工作;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I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再报国务院请求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再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求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计生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在国务院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指挥和支持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级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计生委在市卫生计生委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4.1.2   II级响应
(1)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II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省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计生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在省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介入后,按照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级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计生委在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配合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   III级响应。
(1)I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III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I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I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计生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指导,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省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省级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计生委在市卫生计生委的指挥下,组织、协调、配合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4   IV级响应。
(1)IV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IV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V级响应行动。
县(区)卫生计生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请求,迅速组织市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其他县(区)发出通报。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好医疗卫生救援,到达现场的当地最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为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1)现场医疗救援人员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快速开展救援工作。
(2)最先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人员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首先对所有伤病人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的标识腕带,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现场临时指挥汇集情况后,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现场伤亡情况,以取得有效的后续救援。
(3)对因治安、生产安全、流行病等因素产生的突发事件,在积极抢救伤病员的同时,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且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或根据伤病员的不同伤情、病况分别送至相应的医疗机构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计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区)卫生计生委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计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等。有关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后,经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队伍建设是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1  医疗急救体系。
市直建立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县(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站,完善由院前急救机构、各级医院急诊科组成的医疗救治网络。加强院前急救机构、医院急诊科和重症监护室人员、技术、设施、装备建设,提高综合抢救能力。
5.2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3  物资储备。
市、县(区)卫生计生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市场监管,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4  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6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设备的监督管理,协调药品供应。
红十字会组织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市、县(区)卫生计生委要组织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的普及、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联系电话:0558—5121716(法定工作日),节假日按排定的值班表公布的电话执行,传真:0558—5996062。
7.3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
1.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急救流程示意图
5.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伤员分流转送原则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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