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池州市2024年第一批氨氮排污权出让公告

所属地区:安徽池州市 发布日期: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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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池州市 采购单位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池州市2024年第一批氨氮排污权出让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池州市2024年第一批氨氮排污权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0-21 原文链接


池州市2024年第一批氨氮排污权
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公开出让池州市2024年第一批氨氮排污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标的简况
(一)标的名称:池州市2024年第一批氨氮排污权(标的编号:N0122PFQJY240007),期限5年,公告信息表如下:

污染物名称

出让量
(吨/年)

涉水污染物所属流域

竞价底价
(元/吨·年)

竞价阶梯(元/吨·年)

氨氮
(NH3-N)

0.869

长江(不含巢湖)流域

4,000.00

100.00

交易方式

竞价出让

交易时间

2024年11月6日9:00—10:00

注:1、成交金额=交易量(吨)×单价(元/吨·年)×期限(年)
2、意向受让方报价不得低于竞价底价,且应按竞价阶梯的整数倍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特别提示
1、意向受让方如需对出让标的进行调研,须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调研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出让方联系后,通知调研时间。
2、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让方)提交《安徽省排污权受让(承租)审核意见表》(样表详见附件),并明确申请受让量(吨/年),经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受让。
出让方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竞价底价:详见“标的简况”。
2、标的出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受让方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出让方提供的缴款核定通知单(该通知单由出让方根据交易结果出具,且自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2)自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将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予以一次性、原路径、无息退还。
3、与标的出让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自行了解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由此产生一切经济、法律、安全等责任及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承诺: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受让方应按照有关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
(4)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标的后,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与管理;不得私自转让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或用于其他未申报用途。
(5)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标的在出让、申领办证等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竞价底价对出让标的进行报价,且意向受让方应按竞价阶梯的整数倍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7)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排污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出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1月1日。
(二)报名时间
自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1月1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资金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出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电子密封报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竞价底价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电子密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让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出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受让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排污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让方有权对出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让标的出让底价视为出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出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样本或至交易所领取。
)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少于三家,则终止交易。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三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一次或多次报价,以意向受让方最后一次提交的有效报价为最终有效报价。
由出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交易结果审核小组,交易结果审核小组将依据各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有效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若出现报价相同的情形,则以提交报价时间较早者排序在先),并以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为基数(包含全程未报出有效报价的意向受让方),取前80%且为报出有效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作为待确定受让方(四舍五入)。
如待确定受让方的申请受让量(吨/年)累计总量不高于本次出让量(0.869吨/年),则待确定受让方均确定为受让方,各受让方报出的最终有效报价被确定为各受让方对受让本次氨氮排污权的成交单价(元/吨·年);出让量剩余部分由出让方收回。
如待确定受让方的申请受让量(吨/年)累计总量高于本次出让量(0.869吨/年),则以“报价排序在先者优先分配”的原则,按照各待确定受让方的申请受让量(吨/年)进行分配,当分配至某一位待确定受让方时,若剩余出让量不足该待确定受让方的申请受让量(吨/年)的,则以剩余出让量向该名待确定受让方进行分配。已分配的待确定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各受让方报出的最终有效报价被确定为各受让方对受让本次氨氮排污权的成交单价(元/吨·年)。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时间、竞价阶梯详见“标的简况”。
)交易结果公示
自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第1个工作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交易签约
交易双方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
)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交易时间
详见“标的简况”。
(十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出让方提供的缴款核定通知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缴费凭证),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受让方凭缴费凭证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申请交易鉴证,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排污权交易鉴证书》。
、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
联 系 人:周经理
联系电话:0566-2023567
传 真:0566-2023567
联系地址: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池州市2024年第一批氨氮排污权出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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