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徐淮阜高速、阜淮铁路阜阳市境内部分跨河桥梁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标更正公告(1次)
【招标公告】徐淮阜高速、阜淮铁路阜阳市境内部分跨河桥梁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标更正公告(1次):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安徽 阜阳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徐淮阜高速、阜淮铁路阜阳市境内部分跨河桥梁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关于徐淮阜高速、阜淮铁路阜阳市境内部分跨河桥梁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标 的澄清修改公告
一、项目名称:徐淮阜高速、阜淮铁路阜阳市境内部分跨河桥梁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标
二、项目编号:FY2024SL0054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1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一)对原招标文件中的“电子交易相关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后具体以本次修改附件招标文件中的“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为准。
(二)原招标文件中“招标代理服务费:110000元(大写:壹拾壹元整)、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110000元(大写:壹拾壹元整)” 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三)原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17.3.2中“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签订合同进场后,发包人预付合同价的 50%作为预付款。开工后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按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的 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价的 97%(如质量保证金采用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的,付至审定价的 100%)。”修改为:“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签订合同进场后,发包人预付合同价的 30%作为预付款。开工后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按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的 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价的 97%(如质量保证金采用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的,付至审定价的 100%)。”
(四)原招标文件中“单位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投标人应供水利建设市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页截图。页截图应能够证明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对时间年限以及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求,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修改为:“单位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投标人除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页截图外,还须提供合同协议书以及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若合同协议书、验收鉴定书不能体现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可补充提供项目法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扫描件。”
(五)原招标文件中“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页截图。 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其所在项目担任岗位以及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求,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修改为:“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投标人除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页截图外,还须提供合同协议书以及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若合同协议书、验收鉴定书不能体现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可补充提供项目法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扫描件。”
(六)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 “第17.4质量保证金条款”修改为:
17.4.1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额的3%或由承包人提交同等金额的质量保证担保。
质量保证担保的形式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
17.4.2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或(2)或(3)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金融机构保函,保证金额为: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使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供担保,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证保险、银行转账等其他形式。
注:若采用现金缴纳,在退还时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七)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24年11月07日9时00分。
本次澄清修改内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的澄清、变更、补充及答疑前后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正内容为准。
招标人(签章)
日期:2024年10月22日
一、项目名称:徐淮阜高速、阜淮铁路阜阳市境内部分跨河桥梁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标
二、项目编号:FY2024SL0054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1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一)对原招标文件中的“电子交易相关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后具体以本次修改附件招标文件中的“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为准。
(二)原招标文件中“招标代理服务费:110000元(大写:壹拾壹元整)、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110000元(大写:壹拾壹元整)” 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三)原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17.3.2中“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签订合同进场后,发包人预付合同价的 50%作为预付款。开工后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按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的 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价的 97%(如质量保证金采用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的,付至审定价的 100%)。”修改为:“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签订合同进场后,发包人预付合同价的 30%作为预付款。开工后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按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的 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价的 97%(如质量保证金采用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的,付至审定价的 100%)。”
(四)原招标文件中“单位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投标人应供水利建设市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页截图。页截图应能够证明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对时间年限以及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求,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修改为:“单位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投标人除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页截图外,还须提供合同协议书以及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若合同协议书、验收鉴定书不能体现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可补充提供项目法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扫描件。”
(五)原招标文件中“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页截图。 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其所在项目担任岗位以及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求,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修改为:“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投标人除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页截图外,还须提供合同协议书以及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若合同协议书、验收鉴定书不能体现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可补充提供项目法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扫描件。”
(六)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 “第17.4质量保证金条款”修改为:
17.4.1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额的3%或由承包人提交同等金额的质量保证担保。
质量保证担保的形式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
17.4.2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或(2)或(3)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金融机构保函,保证金额为: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使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供担保,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证保险、银行转账等其他形式。
注:若采用现金缴纳,在退还时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七)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24年11月07日9时00分。
本次澄清修改内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的澄清、变更、补充及答疑前后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正内容为准。
招标人(签章)
日期: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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