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万春路(欧阳湖路至清水河路)品质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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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芜湖市 | 采购单位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 |
| 招标代理机构 | 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万春路(欧阳湖路至清水河路)品质提升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安徽浩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 项目名称 | 万春路(欧阳湖路至清水河路)品质提升工程 | |
| 项目编号 | WH071SZ24SG3312 | |
| 标段名称 | 万春路(欧阳湖路至清水河路)品质提升工程 | |
| 标段编号 | WH071SZ24SG331201 |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 |
| 地址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99号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地址 | 芜湖市鸠江区苏宁环球写字楼A座910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 开标时间 | 2024年12月16日 |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浩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 投标报价(元) | ***.3 | |
| 项目负责人 | *** | |
| 证书编号:皖234212131328 |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 ||
| 工期 | 100个日历天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 投标报价(元) | 6760418.12 | |
| 项目负责人 | 韩茂华 | |
| 证书编号:皖234212125844 |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 ||
| 工期 | 100个日历天 | |
| 质量承诺 | 质量标准:合格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福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 投标报价(元) | 6761036.32 | |
| 项目负责人 | 田佐辅 | |
| 证书编号:皖1342021202201518 | ||
| 证书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 工期 | 100个日历天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1.M=28% 2.基准价:6760274.22元 3.其他:安徽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浩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综合得分相同,经评标系统随机抽取确定安徽浩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徽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安徽福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御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得分相同,经评标系统随机抽取确定安徽福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4.本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函,经核实,发现“数智共享”系统“智慧快评”计算规则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故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现按照评标委员会复核后的中标候选人排名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具体详见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及相关附件。 |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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