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合肥高新区山湖新村小区南片建筑物拆除及残值转让
【招标公告】合肥高新区山湖新村小区南片建筑物拆除及残值转让: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合肥市 | 采购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乐社区服务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合肥高新区山湖新村小区南片建筑物拆除及残值转让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合肥高新区山湖新村小区南片建筑物拆除及残值转让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资产转让合同
标的名称:合肥高新区山湖新村小区南片建筑物拆除及残值转让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乐社区服务中心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鉴于:
1.甲方为于 年 月 日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证号: ;
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 (下称标的资产);
3.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性质)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 ;
4.甲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购买上述标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标的资产(标的名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乐社区服务中心 ,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 ,即乙方。
1.3实物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
1.4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实物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
1.5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2024年12月4日;
1.6履约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的要求,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人民币费用。
1.7产权交易凭证,指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
1.8资产评估报告:指《合肥市樊洼路与科学岛路交口东南角山湖新村小区房屋拆除后净残余价值评估报告书》(皖中信价评字(2024)AZ1-0204号)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0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合肥高新区山湖新村小区南片建筑物拆除后残值 。
2.2 标的基本情况为:转让方已就标的资产的转让及拆除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此次资产转让及处置清单详见评估报告。
本次转让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
2.3转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
由于现场情况比较复杂,甲、乙双方针对本次转让的资产作如下约定:
2.3.1乙方应提前赴现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标的资产实地及周边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标的拆除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由于破坏周围环境需要进行的相关协调及其发生的费用以及需支付给第三方的补偿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
2.3.2 明细清单中所列资产可能存在部分掩埋及磨损情况,标的资产交接及拆除时均以现场实物为准。乙方在公告期间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乙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履约。
2.3.3针对本次资产转让,甲方指定 为工作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本次工作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沟通联系,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2.4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4年12月4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
2.5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2.6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2.7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 转让条件及内容
3.1 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3.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
3.3 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
3.4 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
第四条 转让方式
4.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经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发布转让公告,公告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五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5.1转让价款
根据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5.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经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付款条件如下:
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5.4 履约保证金退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执行良好,无任何违约情况,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全部转让资产拆运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5个工作日内返还。
第六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6.1 甲乙双方应在乙方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移交,对包含标的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事项进行交接,由乙方核查验收,双方书面确认后再由乙方进场实施拆除,并于 年 月 日拆除清理完毕,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2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资产移交给乙方。
6.3 乙方充分理解并认可下列事项,承诺无条件执行:
一、 我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已认真考虑了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二、 严格以现场实物状况进行交易,我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三、 我方进行拆除时不违反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各类管理规定。
四、 拆除、清运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我方自行承担。
五、 我方已按照要求递交了有关受让申请资料,并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 我方承诺认可转让方所公开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属文件内容,并执行。
七、 我方已对标的资产实地及周边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标的拆除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由于破坏周围环境需要进行的相关协调及其发生的费用以及需支付给第三方的补偿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
八、 我方承诺:进场后,若我方发现不明的供水、供电、燃气等各类管线时,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转让方指定联系人汇报,处理或澄清后方可继续施工。
九、 我方承诺:进场后,与当地政府部门及群众的协调工作由我方自行负责,并保证处置过程的稳定。
十、 我方承诺:进场后,未经转让方人员确认,我方不得将此次转让资产之外未交割的设备或资产装车自行运出转让方。
十一、 我方承诺:进场后,我方在安全施工方面须有专职人员负责,并对拆除、装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人身伤害负责。
十二、 我方承诺:进场后,我方自行配备消防器材,任何动火操作必须有动火资质的人员操作,并设专人监护,待防范措施落实后,方可操作。
十三、 我方在没有交齐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及未完成设备交割手续的情况下,不得对现场设备进行拆除。
十四、 我方承诺:进场后,如需甲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等,我方将按照当地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费用。
十五、 我方承诺:进场后,我方施工人员必须按照主管部门规章制度及转让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我方的一切人员只能在拆除范围内施工及休息,不得随意进入转让方其他生产场所。
十六、 我方承诺:进场后,转让方职能部门可以对我方的拆卸施工方案提出质疑,并有权对违章作业行为进行考核。
十七、 我方承诺:进场后,我方须保证相邻设备的安全;若因我方施工操作不当对未交割的设备造成的损坏,则由我方进行相关赔偿。
十八、 我方承诺:进场后,标的资产的保卫工作将由我方自行负责。
十九、 我方承诺:进场后,我方将按计划推进标的资产的拆除及清运工作,避免给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若收到转让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应立即做出反应,并全力配合。
第七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7.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7.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单位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7.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
第八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8.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相关产业政策;
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20%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拆除清运、净地移交工作等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20% 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3乙方未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拆除方案进行施工,造成甲方人身、财产等各类损失的,乙方应按总价款的2‰承担赔偿责任,如尚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0.1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10.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
10.3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10.4因本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将乙方已付的未交割设备款项返还乙方。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1.1本合同及实物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13.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公告、答疑等各阶段所产生的一切书面资料及本合同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乙双方各执 叁 份。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项目 名称 | 合肥高新区山湖新村小区南片建筑物拆除及残值转让 | |||||||
| 项目 编号 | 2025AGGCJ00002 | |||||||
| 委托方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乐社区服务中心 |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0551-65321351 | |||||||
| 公告及 竞价 期限 | 公告期:2025年1月22日9:00始至2025年2月11日17:3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1月23日9:00时始至2025年2月1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 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市樊洼路与科学岛路交口东南角山湖新村小区南片建筑物(3-9#楼、11#楼、18#楼、车棚、商铺楼),建筑面积为35431.29平方米,具体详见公告附件:资产处置清单(南片建筑物明细表)(仅供参考,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受让方应按要求完成山湖新村小区南片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拆除、苗木保护、安全文明防护、拆除物清运、净地移交等相关工作,严禁对本次转让范围外的周界围墙等各类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等造成扰动或破坏。 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与委托方联系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确认标的具体情况,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乐社区服务中心专题会议决策同意, 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已出具合肥市樊洼路与科学岛路交口东南角山湖新村小区房屋拆除后净残余价值评估报告书(皖中信价评字〔2024〕AZ1-0204号),本项目转让涉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9.8561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 转让 底价 | ***元 | 交易保证金 | 49000元 | |||||
| 价款 支付 | 1.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具体价款支付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具体详见后附《资产转让合同》范本。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 |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 意向受让方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项目的如下条件: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意向受让方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具备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为受让方),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成交后能够从其他项目撤离。 4.信誉要求:意向受让方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竞价。 注: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质情况和有关证书报委托方核查备案,受让方逾期未备案或上述材料提供不全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 ||||||||
| 三、转让条件及要求 | ||||||||
| 1.受让方按要求完成拆除工程、景观工程、安全文明防护、拆除物清运、净地移交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拆除工程:本次转让范围工作面内的建筑物、附着物拆除,以及建筑垃圾清理外运,严禁对本次转让范围外的周界围墙等各类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等造成扰动或破坏。 (2)景观工程:本此转让范围工作面内的苗木需进行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拆除过程对其造成破坏。 (3)安全文明:受让方在实施拆除前,应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采取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拆除施工符合有关拆除工程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现场安全文明需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定,同时需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手册》及《合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手册》的相关要求执行。现场需围合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2米,并设置必要的精神文明宣传资料,受让方各项工作结束退场时,场地围挡设施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至委托方。各意向受让方可综合考虑上述成本因素,审慎报价。 (4)依据主管部门要求及行业惯例,受让方应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及其他等应由受让方完成或需要配合其他单位完成的工作。 2.现场残值物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残值物,自行了解残值物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残值物,确认了残值物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在现场勘察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由何种原因造成,委托方均不承担责任。评估报告中的资产状况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意向方需根据现场踏勘实际标的情况进行报价,标的资产现场实际与评估结果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成本及相关风险,合理报价。 3.残值物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拆卸和搬运等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施工现场提取装运残值物,相关分拆、装运等工作和费用及准转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须于转让价款付清后50日内(具体以合同要求为准)将所受让的残值物拆除清运完毕。残值物拆运后,受让方需将垃圾全部清运,现场需清理干净,并达到合肥市收储土地净地移交标准。 5.残值物均已报废,无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委托方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受让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1)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高空作业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2)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危险物品储罐处理、钢结构建筑物拆除、喷涂等作业),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3)如在对残值物进行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8.受让方需严格主管部门要求及行业规范标准等采取各类措施(包括降音防噪、降尘措施等)进行文明施工,因上述引起投诉而被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并需向委托方缴纳5万元/次的违约金。 9.受让方必须实际踏勘现场并接受标的现状,不得以资产处置清单误差、标的现状与公告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任何理由拒绝履约,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10.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11.本项目委托方不开具转让价款发票,开具纸质收据。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再点击“添加保存”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1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
| 交易保证金 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合同签订并在完成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
| 异议 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1室,联系电话:0551-6586503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 交易服务费 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为0.48%,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 七、其他说明 |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 八、联系方式 | ||||||||
| 委托方及现场踏勘联系方式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0551-65865033(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1室) |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资产转让合同
标的名称:合肥高新区山湖新村小区南片建筑物拆除及残值转让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乐社区服务中心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鉴于:
1.甲方为于 年 月 日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证号: ;
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 (下称标的资产);
3.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性质)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 ;
4.甲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购买上述标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标的资产(标的名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乐社区服务中心 ,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 ,即乙方。
1.3实物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
1.4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实物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
1.5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2024年12月4日;
1.6履约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的要求,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人民币费用。
1.7产权交易凭证,指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
1.8资产评估报告:指《合肥市樊洼路与科学岛路交口东南角山湖新村小区房屋拆除后净残余价值评估报告书》(皖中信价评字(2024)AZ1-0204号)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0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合肥高新区山湖新村小区南片建筑物拆除后残值 。
2.2 标的基本情况为:转让方已就标的资产的转让及拆除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此次资产转让及处置清单详见评估报告。
本次转让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
2.3转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
由于现场情况比较复杂,甲、乙双方针对本次转让的资产作如下约定:
2.3.1乙方应提前赴现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标的资产实地及周边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标的拆除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由于破坏周围环境需要进行的相关协调及其发生的费用以及需支付给第三方的补偿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
2.3.2 明细清单中所列资产可能存在部分掩埋及磨损情况,标的资产交接及拆除时均以现场实物为准。乙方在公告期间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乙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履约。
2.3.3针对本次资产转让,甲方指定 为工作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本次工作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沟通联系,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2.4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4年12月4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
2.5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2.6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2.7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 转让条件及内容
3.1 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3.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
3.3 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
3.4 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
第四条 转让方式
4.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经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发布转让公告,公告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五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5.1转让价款
根据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5.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经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付款条件如下:
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5.4 履约保证金退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执行良好,无任何违约情况,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全部转让资产拆运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5个工作日内返还。
第六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6.1 甲乙双方应在乙方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移交,对包含标的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事项进行交接,由乙方核查验收,双方书面确认后再由乙方进场实施拆除,并于 年 月 日拆除清理完毕,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2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资产移交给乙方。
6.3 乙方充分理解并认可下列事项,承诺无条件执行:
一、 我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已认真考虑了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二、 严格以现场实物状况进行交易,我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三、 我方进行拆除时不违反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各类管理规定。
四、 拆除、清运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我方自行承担。
五、 我方已按照要求递交了有关受让申请资料,并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 我方承诺认可转让方所公开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属文件内容,并执行。
七、 我方已对标的资产实地及周边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标的拆除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由于破坏周围环境需要进行的相关协调及其发生的费用以及需支付给第三方的补偿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
八、 我方承诺:进场后,若我方发现不明的供水、供电、燃气等各类管线时,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转让方指定联系人汇报,处理或澄清后方可继续施工。
九、 我方承诺:进场后,与当地政府部门及群众的协调工作由我方自行负责,并保证处置过程的稳定。
十、 我方承诺:进场后,未经转让方人员确认,我方不得将此次转让资产之外未交割的设备或资产装车自行运出转让方。
十一、 我方承诺:进场后,我方在安全施工方面须有专职人员负责,并对拆除、装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及人身伤害负责。
十二、 我方承诺:进场后,我方自行配备消防器材,任何动火操作必须有动火资质的人员操作,并设专人监护,待防范措施落实后,方可操作。
十三、 我方在没有交齐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及未完成设备交割手续的情况下,不得对现场设备进行拆除。
十四、 我方承诺:进场后,如需甲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等,我方将按照当地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费用。
十五、 我方承诺:进场后,我方施工人员必须按照主管部门规章制度及转让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我方的一切人员只能在拆除范围内施工及休息,不得随意进入转让方其他生产场所。
十六、 我方承诺:进场后,转让方职能部门可以对我方的拆卸施工方案提出质疑,并有权对违章作业行为进行考核。
十七、 我方承诺:进场后,我方须保证相邻设备的安全;若因我方施工操作不当对未交割的设备造成的损坏,则由我方进行相关赔偿。
十八、 我方承诺:进场后,标的资产的保卫工作将由我方自行负责。
十九、 我方承诺:进场后,我方将按计划推进标的资产的拆除及清运工作,避免给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若收到转让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应立即做出反应,并全力配合。
第七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7.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7.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单位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7.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
第八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8.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相关产业政策;
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20%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拆除清运、净地移交工作等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20% 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3乙方未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拆除方案进行施工,造成甲方人身、财产等各类损失的,乙方应按总价款的2‰承担赔偿责任,如尚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0.1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10.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
10.3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10.4因本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将乙方已付的未交割设备款项返还乙方。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1.1本合同及实物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13.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公告、答疑等各阶段所产生的一切书面资料及本合同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乙双方各执 叁 份。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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