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濉溪县财政局关于濉溪县医院设备购置项目(03包:手术及生命支持设备类)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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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淮北市 | 采购单位 | 濉溪县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濉溪县医院设备购置项目(03包:手术及生命支持设备类)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SXCG-H24005-SHDL-3
二、项目名称:濉溪县医院设备购置项目(03包:手术及生命支持设备类)
三、采购日期:2024-11-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德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办2411
被投诉人 1 :濉溪县医院
地址:濉溪县溪河路114号
被投诉人 2 :国药控股宿州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宿怀南路 87 号
相关供应商:国药控股宿州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宿怀南路 87 号
当事人:濉溪县医院
地址:濉溪县溪河路114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中标公司提供产品型号是否响应采购需求有异议,于2024年11月14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质疑予以回复。后投诉人对采购人给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11月25日向我单位提出投诉,请求处理。我单位于2024年12月3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1:国药控股宿州有限公司所投麻醉机品牌型号为迈瑞 WATO-EX65,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麻醉机无此型号。
投诉事项2:国药控股宿州有限公司所投麻醉机品牌型号为迈瑞WATO-EX65和迈瑞 A7。我公司为迈瑞 WATO-EX65和迈瑞 A7的唯一合法授权经销商,负责本项目的货物供应及售后服务,国药控股宿州有限公司无履约能力,无法完成供货。
投诉事项3:国药控股宿州有限公司所投宫腔镜冷刀加刨削系统品牌型号为科迈森KMS-Ⅱ(Z),招标要求镜体Y型设计,科迈森KMS-Ⅱ(Z)为Z型设计,与招标要求存在严重偏离,不能满足医院正常使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成立,不影响中标结果,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濉溪县财政局
2025年02月10日
二、项目名称:濉溪县医院设备购置项目(03包:手术及生命支持设备类)
三、采购日期:2024-11-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德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办2411
被投诉人 1 :濉溪县医院
地址:濉溪县溪河路114号
被投诉人 2 :国药控股宿州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宿怀南路 87 号
相关供应商:国药控股宿州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宿怀南路 87 号
当事人:濉溪县医院
地址:濉溪县溪河路114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中标公司提供产品型号是否响应采购需求有异议,于2024年11月14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质疑予以回复。后投诉人对采购人给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11月25日向我单位提出投诉,请求处理。我单位于2024年12月3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1:国药控股宿州有限公司所投麻醉机品牌型号为迈瑞 WATO-EX65,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麻醉机无此型号。
投诉事项2:国药控股宿州有限公司所投麻醉机品牌型号为迈瑞WATO-EX65和迈瑞 A7。我公司为迈瑞 WATO-EX65和迈瑞 A7的唯一合法授权经销商,负责本项目的货物供应及售后服务,国药控股宿州有限公司无履约能力,无法完成供货。
投诉事项3:国药控股宿州有限公司所投宫腔镜冷刀加刨削系统品牌型号为科迈森KMS-Ⅱ(Z),招标要求镜体Y型设计,科迈森KMS-Ⅱ(Z)为Z型设计,与招标要求存在严重偏离,不能满足医院正常使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成立,不影响中标结果,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濉溪县财政局
2025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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