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肥东县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澄清公告
【招标公告】肥东县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澄清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合肥市 | 采购单位 | 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肥东县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肥东县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5ADDCZ00028
原公告日期:2025-02-08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肥东县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5ADDCZ00028
原公告日期:2025年02月08日 15: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肥东县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答疑澄清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2025ADDCZ00028)
1.本项目2个投标保证金账户,户名均为“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账号及开户行信息不变。
2.根据招标文件P5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企业科研实力”:投标人参与起草(或编制)污水处理领域相关国家标准的得3分,满分3分。注:①若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②该标准须已公开发布实施,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标准原文截图。请问:国家标准是否指标准编号为GB***或GB/T***的标准?
答:是的。
3.招标文件P50,“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运营业绩中规定“投标人承担过单个处理能力不低于4万立方米/天(含4万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厂的运营项目”。请问:单个污水处理厂是否包含分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规模,如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共4万立方米/天是否满足要求?
答:如分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为单个合同签订,则予以认可,多个合同不累加。
4.招标文件P62中,肥东县污水处理厂(一、二、三期)出水排放标准中总磷不高于0.3mg/L,根据我司调研情况,肥东县污水处理厂(一、二、三期)污水处理厂现状实施极限除磷,根据环评批复总磷排放标准为不高于0.1mg/L,请明确肥东县污水处理厂(一、二、三期)总磷排放标准。
答:肥东县污水处理厂(一、二、三期)总磷排放标准中总磷不高于0.1mg/L。污染物总量控制不得超过原环评文件批复总量要求。
5.招标文件P50,投资业绩及运营业绩提供的合同,是否仅需提供能体现评审因素的合同关键页即可?
答:提供能体现评审因素的合同关键页即可。
6.农村污水349个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标准具体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27-2019)》,请明确349个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具体规模及分类数量?其对应的出水水质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27-2019)》中的一级A标准、一级B标准和二级标准哪种标准,请明确?
答:规模及分类数量以清产核资为准。出水水质标准执行省、市有关标准。
7.招标文件P51,“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资金实力第2条规定:“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应提供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含发布当日)至投标截止日内中国境内银行专为本项目出具的授信证明、贷款承诺函、贷款意向函原件(扫描件盖章)。”请问:投标人提供的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含发布当日)至投标截止日内中国境内银行专为本项目出具的授信证明或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函原件(扫描件盖章)累计满足上述授信额度,是否符合?
答:符合要求。
8.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7条款:“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3.1.1投标人资质要求;(3)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信誉要求;(4)联合体各方在项目公司均须占股,联合体各方占股均需≥10%,且合并占股为90%。”请问:独立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在满足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前提下,独立投标人占股项目公司100%,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独立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独立投标人占股项目公司不得低于90%。
9.招标文件中的调价公式:招标文件中第七条调价机制中:“本项目调价周期暂定为5年(首次调价为运营期开始后第5年,具体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准),实施机构每五年按照调价公式对污水处理服务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结合使用者付费的覆盖水平及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设定单价涨幅最高不超过5%,调价发生后,调价发生当年及以后年度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综合单价执行调整后价格,具体方式如下:” Pn=Pn-5×K
Pn:第n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综合单价。
Pn-5:第n-5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综合单价(若为首次调价,则为起始污水处理服务费综合单价)。
K: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单价调价系数。
调价系数K的计算:
K=MIN[1.05,(CPIn-5/100)×(CPIn-4/100)×(CPIn-3/100)×(CPIn-2/100)×(CPIn-1/100)]
CPIn-5为《合肥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5年对第n-6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CPIn-4为《合肥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4年对第n-5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CPIn-3为《合肥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3年对第n-4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CPIn-2为《合肥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2年对第n-3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CPIn-1为《合肥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1年对第n-2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提问:考虑到参考指数的可取性,运用近十年合肥市CPI的均值作为调价公式中的模拟数据,合肥市五年的CPI的涨幅为109.84%。
招标文件中规定五年进行一次调价,调价幅度的上限为105%,对比合肥市实际的CPI涨幅来说过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调价幅度上限不合理,建议取消。
合肥市近十年CPI指数如下
答:具体详见特许经营协议。
10.删除投标文件(商务文件)中(二)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中“1.我单位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参加 (填写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的 (填写专业类别) 信用评价,且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 (填写信用评价等级)。”
11.投标文件(商务文件)的一、投标函(不含报价)中增加“7.独立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独立投标人占股项目公司 %。”,请自行补充。
12.本项目补充“投资合作初步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详见附件。
本答疑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其他未涉及修改的内容均以原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名称: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泉路8号
联 系 人:***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联 系 人:***
电 话:***
2025年2月13日
三、附件
原项目名称:肥东县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5ADDCZ00028
原公告日期:2025-02-08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肥东县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5ADDCZ00028
原公告日期:2025年02月08日 15: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肥东县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答疑澄清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2025ADDCZ00028)
1.本项目2个投标保证金账户,户名均为“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账号及开户行信息不变。
2.根据招标文件P5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企业科研实力”:投标人参与起草(或编制)污水处理领域相关国家标准的得3分,满分3分。注:①若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②该标准须已公开发布实施,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标准原文截图。请问:国家标准是否指标准编号为GB***或GB/T***的标准?
答:是的。
3.招标文件P50,“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运营业绩中规定“投标人承担过单个处理能力不低于4万立方米/天(含4万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厂的运营项目”。请问:单个污水处理厂是否包含分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规模,如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共4万立方米/天是否满足要求?
答:如分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为单个合同签订,则予以认可,多个合同不累加。
4.招标文件P62中,肥东县污水处理厂(一、二、三期)出水排放标准中总磷不高于0.3mg/L,根据我司调研情况,肥东县污水处理厂(一、二、三期)污水处理厂现状实施极限除磷,根据环评批复总磷排放标准为不高于0.1mg/L,请明确肥东县污水处理厂(一、二、三期)总磷排放标准。
答:肥东县污水处理厂(一、二、三期)总磷排放标准中总磷不高于0.1mg/L。污染物总量控制不得超过原环评文件批复总量要求。
5.招标文件P50,投资业绩及运营业绩提供的合同,是否仅需提供能体现评审因素的合同关键页即可?
答:提供能体现评审因素的合同关键页即可。
6.农村污水349个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标准具体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27-2019)》,请明确349个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具体规模及分类数量?其对应的出水水质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27-2019)》中的一级A标准、一级B标准和二级标准哪种标准,请明确?
答:规模及分类数量以清产核资为准。出水水质标准执行省、市有关标准。
7.招标文件P51,“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资金实力第2条规定:“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应提供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含发布当日)至投标截止日内中国境内银行专为本项目出具的授信证明、贷款承诺函、贷款意向函原件(扫描件盖章)。”请问:投标人提供的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含发布当日)至投标截止日内中国境内银行专为本项目出具的授信证明或贷款承诺函或贷款意向函原件(扫描件盖章)累计满足上述授信额度,是否符合?
答:符合要求。
8.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7条款:“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3.1.1投标人资质要求;(3)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信誉要求;(4)联合体各方在项目公司均须占股,联合体各方占股均需≥10%,且合并占股为90%。”请问:独立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在满足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前提下,独立投标人占股项目公司100%,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独立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独立投标人占股项目公司不得低于90%。
9.招标文件中的调价公式:招标文件中第七条调价机制中:“本项目调价周期暂定为5年(首次调价为运营期开始后第5年,具体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准),实施机构每五年按照调价公式对污水处理服务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结合使用者付费的覆盖水平及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设定单价涨幅最高不超过5%,调价发生后,调价发生当年及以后年度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综合单价执行调整后价格,具体方式如下:” Pn=Pn-5×K
Pn:第n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综合单价。
Pn-5:第n-5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综合单价(若为首次调价,则为起始污水处理服务费综合单价)。
K: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单价调价系数。
调价系数K的计算:
K=MIN[1.05,(CPIn-5/100)×(CPIn-4/100)×(CPIn-3/100)×(CPIn-2/100)×(CPIn-1/100)]
CPIn-5为《合肥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5年对第n-6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CPIn-4为《合肥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4年对第n-5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CPIn-3为《合肥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3年对第n-4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CPIn-2为《合肥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2年对第n-3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CPIn-1为《合肥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1年对第n-2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提问:考虑到参考指数的可取性,运用近十年合肥市CPI的均值作为调价公式中的模拟数据,合肥市五年的CPI的涨幅为109.84%。
招标文件中规定五年进行一次调价,调价幅度的上限为105%,对比合肥市实际的CPI涨幅来说过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调价幅度上限不合理,建议取消。
合肥市近十年CPI指数如下
| 年份 | CPI |
| 2014 | 102.04% |
| 2015 | 101.60% |
| 2016 | 102.60% |
| 2017 | 101.40% |
| 2018 | 102.00% |
| 2019 | 102.90% |
| 2020 | 102.30% |
| 2021 | 101.70% |
| 2022 | 102.40% |
| 2023 | 100.00% |
| 平均值 | 101.89% |
答:具体详见特许经营协议。
10.删除投标文件(商务文件)中(二)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中“1.我单位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参加 (填写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的 (填写专业类别) 信用评价,且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 (填写信用评价等级)。”
11.投标文件(商务文件)的一、投标函(不含报价)中增加“7.独立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独立投标人占股项目公司 %。”,请自行补充。
12.本项目补充“投资合作初步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详见附件。
本答疑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其他未涉及修改的内容均以原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名称: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泉路8号
联 系 人:***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联 系 人:***
电 话:***
2025年2月13日
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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