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包河区丙子河流域排水防涝系统完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服务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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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安徽 合肥市 | 采购单位 |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包河区丙子河流域排水防涝系统完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服务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包河区丙子河流域排水防涝系统完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5HAFBZ00444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区丙子河流域排水防涝系统完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服务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5HAFBZ00444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提供“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备.....的管道工程的以下业绩之一”。(1)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2)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跟踪审计)业绩;(3)工程结算审计业绩。
请问:(1)我公司提供的某项目业绩含有管道工程是否认可?
回复:认可,业绩中管道工程的工程总投资额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
(2)我公司提供业绩为入库类项目业绩,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是否认可?
回复:若投标人提供的入库类业绩为业绩要求中第(1)或第(3)类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
若投标人提供的入库类业绩为业绩要求中第(2)类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2、我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为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服务项目,A公司为合同甲方:
(1)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服务项目签定的是年度框架合同,在合同约定年度内以任务单形式分配若干个项目,请问年度合同下分配的多个项目是否可以作为多个业绩使用?
答:可以。如提供的业绩为入库类项目: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2)每个项目分配以盖有下属子公司“A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造价业务专用章”的任务单为准,出具的每个项目成果文件及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只盖有业主单位公章,请问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答:符合,但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项目成果文件及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与任务单的关联性。
(3)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服务项目为服务期限为(2022-2024)年且任务单的签定时间满足“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业绩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3、招标文件中“已完成的业绩要求”须同时提供“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
问:招标文件中“已经完成的业绩要求”提供的“业绩合同”及“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已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并盖有合同甲方公章或者业主单位公章,可否可以代替“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
答:不可以代替“合同甲方证明”,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提供“业绩合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及“合同甲方证明”材料。
4、招标文件中项目概况主要是对排水管网进行改造,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提供“: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工程的业绩”及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提供:“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7000万元的管道工程的业绩”。
问:项目工程总金额不低于7000万元的市政工程,且施工内容包含排水或给排水工程的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所包含排水或给排水工程的施工内容可否以施工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网络页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回复:(1)符合;(2)上述业绩中所包含的排水或给排水工程的施工内容可以提供对应施工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网络页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但是要符合招标文件中正在履约或已完成业绩的相关要求。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 70 号
联 系 人:***
电 话:***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025年3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8日
附件:包河区丙子河流域排水防涝系统完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服务招标文件补疑1.pdf
原项目名称: 包河区丙子河流域排水防涝系统完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5HAFBZ00444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区丙子河流域排水防涝系统完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服务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5HAFBZ00444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提供“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备.....的管道工程的以下业绩之一”。(1)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2)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跟踪审计)业绩;(3)工程结算审计业绩。
请问:(1)我公司提供的某项目业绩含有管道工程是否认可?
回复:认可,业绩中管道工程的工程总投资额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
(2)我公司提供业绩为入库类项目业绩,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是否认可?
回复:若投标人提供的入库类业绩为业绩要求中第(1)或第(3)类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
若投标人提供的入库类业绩为业绩要求中第(2)类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2、我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为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服务项目,A公司为合同甲方:
(1)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服务项目签定的是年度框架合同,在合同约定年度内以任务单形式分配若干个项目,请问年度合同下分配的多个项目是否可以作为多个业绩使用?
答:可以。如提供的业绩为入库类项目: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2)每个项目分配以盖有下属子公司“A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造价业务专用章”的任务单为准,出具的每个项目成果文件及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只盖有业主单位公章,请问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答:符合,但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项目成果文件及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与任务单的关联性。
(3)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服务项目为服务期限为(2022-2024)年且任务单的签定时间满足“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业绩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3、招标文件中“已完成的业绩要求”须同时提供“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
问:招标文件中“已经完成的业绩要求”提供的“业绩合同”及“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已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并盖有合同甲方公章或者业主单位公章,可否可以代替“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
答:不可以代替“合同甲方证明”,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提供“业绩合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及“合同甲方证明”材料。
4、招标文件中项目概况主要是对排水管网进行改造,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提供“: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工程的业绩”及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提供:“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7000万元的管道工程的业绩”。
问:项目工程总金额不低于7000万元的市政工程,且施工内容包含排水或给排水工程的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所包含排水或给排水工程的施工内容可否以施工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网络页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回复:(1)符合;(2)上述业绩中所包含的排水或给排水工程的施工内容可以提供对应施工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网络页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但是要符合招标文件中正在履约或已完成业绩的相关要求。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 70 号
联 系 人:***
电 话:***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025年3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8日
附件:包河区丙子河流域排水防涝系统完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服务招标文件补疑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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