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关于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人民政府,湖北众恒永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磋商小组的行政处理信息公告
【招标信用】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关于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人民政府,湖北众恒永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磋商小组的行政处理信息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宿州市 | 采购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该项目磋商小组的行政处理信息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人民政府,湖北众恒永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磋商小组 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人民政府,湖北众恒永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磋商小组
2、地址: 宿州市埇桥区永中路与二徐路交叉口向西200米,武昌区徐东大街336号菩提金国际金融中心(10号楼)10栋1单元17层11、12号,宿州市开发区南方欧景名城28幢1单元901号,专家库抽取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成交供应商涉嫌存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根据财政部门工作职责,本机关对该项目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经调查,磋商小组将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无效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认定为有效。成交供应商在明知其二级建造师证书无效的情况下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存在将错就错的情形;中标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后期参与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该项目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情形,未组织重新评审。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提出弃标理由时,代理机构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答复;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专家评审费用。
三、 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 处理结果
本项目竞磋小组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得评审费,责令评审专家退回评审费用;责令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人民政府、湖北众恒永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于收到监督检查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机关。相关当事人行政处罚案件另行处理。
五、 处理日期: 2025-04-08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2、联系人: 潘女士
3、联系电话:05573067093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人民政府,湖北众恒永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中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磋商小组
2、地址: 宿州市埇桥区永中路与二徐路交叉口向西200米,武昌区徐东大街336号菩提金国际金融中心(10号楼)10栋1单元17层11、12号,宿州市开发区南方欧景名城28幢1单元901号,专家库抽取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成交供应商涉嫌存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根据财政部门工作职责,本机关对该项目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经调查,磋商小组将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无效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认定为有效。成交供应商在明知其二级建造师证书无效的情况下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存在将错就错的情形;中标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后期参与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该项目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情形,未组织重新评审。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提出弃标理由时,代理机构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答复;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专家评审费用。
三、 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 处理结果
本项目竞磋小组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得评审费,责令评审专家退回评审费用;责令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人民政府、湖北众恒永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于收到监督检查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机关。相关当事人行政处罚案件另行处理。
五、 处理日期: 2025-04-08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2、联系人: 潘女士
3、联系电话:0557306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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