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区食堂经营权项目更正公告
【招标公告】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区食堂经营权项目更正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滁州市 | 采购单位 |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广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区食堂经营权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区食堂经营权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czsjqt202503-009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区食堂经营权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现对各潜在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进行答复,内容如下:
疑问1:业绩要求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业绩”,总工会单位工作人员多为事业编制,且为政府垂直管理单位,请问总工会食堂餐饮服务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予以认可。
疑问2:企业荣誉第1条“2022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等类似机构或由政府部门主导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消费者满意单位或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或诚信单位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排斥了县区级消费者满意单位或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议对县区级荣誉给予一定分值。
答复:本条为加分项并不作为资格条件,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且经了解满足本条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能够保证项目的竞争性,故不予以调整。
疑问3:企业荣誉第2条“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类荣誉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近年来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食品安全类荣誉几乎很少,大多委托排行业协会组织颁发,请问提供政府部门主导的行业协会颁发的食品安全类荣誉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予以认可,本条修改为“(2)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政府部门主导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食品安全类荣誉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
疑问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6.1资信标评审细则第2项企业荣誉:第(2)条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类荣誉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请问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实施意见,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会室、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导,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单位颁发的“食安安徽”品牌证书符不符合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食品安全类荣誉?
答复:符合,“食安安徽”品牌证书予以认可。
疑问5: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第二项:企业荣誉6分,(2)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类荣誉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事实依据:该条评分项设置的严重倾向性,就以滁州市为例,近五年都没有发布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荣誉,如果有,请举例说明,滁州市试产监督管理局发文给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消食堂量化分级评定奖项设置(文件附后),给安徽省也明确文件规定,政府部门不允许评定各类奖项(文件附后),大部分都由行业部门协会办理。本采购文件有严重的排他性;排斥外地企业,排斥小微企业,该设置条件违反: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34条;财部87号令17、55条;2、【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30、43、44、45、50、51条;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5、违反中共滁州市委文件滁发〔2019〕号文件、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第三章交易活动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设置的企业资质等级、业绩、奖项设置应与项目规模、质量等要求相适应,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设置歧视条件和差别待遇”。6、违反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釆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的通知》(财购〔2020〕624号)第一条(四)规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违反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釆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的通知》(财购〔2020〕624号)第二条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招标文件等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请求:修改该条款为“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类等荣誉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给广大潜在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的机会。
答复:本条为加分项并不作为资格条件,且本次招标面向全国市场并不限定为滁州,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现本条修改为“(2)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政府部门主导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食品安全类荣誉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
疑问6:质疑事项:“资信评审细则”—“企业实力”:投标人具有正在经营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每家店铺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以满足食堂应急需要,如“招标单位出现停水、停电、停气、等特殊事件导致食堂不能正常供应病人餐和职工餐时,投标人保证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能确保供应(提供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距本项目南区食堂距离≤10公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德地图导航等)。每提供1个的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备注:1.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包含投标人自有店铺或控股、参股店铺。2.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等原件扫描件。3.控股、参股店铺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材料。4.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面积以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为准。5.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须体现评审因素,否则不得分。质疑:本项目有设置门槛,有为特定企业设置嫌疑。质疑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第三项和第七项内容: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上企业实力完全排斥潜在注册地不在滁州地区的投标人,和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那公开招标有何意义?
2、招标条款中要求此项评分的“解释”为:,如“招标单位出现停水、停电、停气、等特殊事件导致食堂不能正常供应病人餐和职工餐时,投标人保证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能确保供应。发生上述情况时,投标人是需要从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将餐品配送至贵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要求,配送是需要配送资质的,具体要求如下:设施与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以及相应的设备或者设施。对于配送食品而言,这意味着配送车辆、容器、工具等必须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与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这是配送食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以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与质量。请问酒店的配餐条件是如何达到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对配餐要求有以下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供餐配送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一环,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许可中应包含“集体配餐”,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合法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供餐配送涉及食品的运输环节,因此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并且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更严格的条件,如拥有一定数量的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等。故我公司认为,设置此项评分办法,及提出的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如何保证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是及其的不专业。
答复:取消企业实力评分要求,相应分值调整至商务标中,具体详见澄清答疑版招标文件。
疑问7: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第四项:企业实力:投标人具有正在经营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每家店铺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以满足食堂应急需要,如“招标单位出现停水、停电、停气、等特殊事件导致食堂不能正常供应病人餐和职工餐时,投标人保证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能确保供应(提供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距本项目南区食堂距离≤10公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德地图导航等)。每提供1个的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备注:1.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包含投标人自有店铺或控股、参股店铺。2.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等原件扫描件。3.控股、参股店铺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材料。4.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面积以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为准。5.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须体现评审因素,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该条评分项设置的严重倾向性,本采购文件有严重的排他性;排斥外地企业,排斥小微企业,该设置条件违反: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34条;财部87号令17、55条;2、【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30、43、44、45、50、51条;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5、违反中共滁州市委文件滁发〔2019〕号文件、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第三章交易活动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设置的企业资质等级、业绩、奖项设置应与项目规模、质量等要求相适应,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设置歧视条件和差别待遇”。6、违反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釆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的通知》(财购〔2020〕624号)第一条(四)规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违反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釆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的通知》(财购〔2020〕624号)第二条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招标文件等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请求:删除该项条款,给广大潜在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的机会。
答复:取消企业实力评分要求,相应分值调整至商务标中,具体详见澄清答疑版招标文件。
疑问8:第4项企业实力:投标人具有正在经营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每家店铺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以满足食堂应急需要,如“招标单位出现停水、停电、停气、等特殊事件导致食堂不能正常供应病人餐和职工餐时,投标人保证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能确保供应(提供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距本项目南区食堂距离≤10公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德地图导航等)。每提供1个的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请问我公司在滁州市区承接的可对外经营的园区或事业单位食堂,符不符合正在经营的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
答复:取消企业实力评分要求,相应分值调整至商务标中,具体详见澄清答疑版招标文件。
疑问9:招标文件第三章资信标评分细则中人员配备:(4)拟派的厨师中具有1名西式面点师证书的:三级及以上得3分。招标人的食堂服务主要服务对象是本地患者及职工且饮食习惯以中餐为主,西式面点仅作为少量补充,则将此资质设为加分项缺乏必要性。资质等级要求(三级及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中,西式面点师分为五级(初级)至一级(高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属于中高技能水平,若食堂服务主要服务对象是本地患者及职工且饮食习惯以中餐为主制作仅为普通面包、糕点等,则可能要求偏高且需求必要性不足。建议修改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资信标评分细则中人员配备:(4)拟派的厨师中具有1名西式面点师证书的:五级及以上得3分。
答复:本条为加分项并不作为资格条件,人员配备评分设置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且经了解满足本条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能够保证项目的竞争性,故不予以调整。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内容:1、招标公告中申请人资格要求第3条内容修改为“3、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2款信誉要求①-⑩项情形之一的,接受投标人参加本项目”。2、评标办法中第7.1款内容修改为“7.1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报价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排名”。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均延期并调整为2025年05月08日08时00分。
更正日期:2025年04月1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站查看并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滁州市醉翁西路369号
联系方式:***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广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1406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招标办、***
电 话:***、***
变更公告.pdf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czsjqt202503-009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区食堂经营权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现对各潜在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进行答复,内容如下:
疑问1:业绩要求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业绩”,总工会单位工作人员多为事业编制,且为政府垂直管理单位,请问总工会食堂餐饮服务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予以认可。
疑问2:企业荣誉第1条“2022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等类似机构或由政府部门主导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消费者满意单位或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或诚信单位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排斥了县区级消费者满意单位或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议对县区级荣誉给予一定分值。
答复:本条为加分项并不作为资格条件,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且经了解满足本条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能够保证项目的竞争性,故不予以调整。
疑问3:企业荣誉第2条“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类荣誉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近年来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食品安全类荣誉几乎很少,大多委托排行业协会组织颁发,请问提供政府部门主导的行业协会颁发的食品安全类荣誉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予以认可,本条修改为“(2)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政府部门主导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食品安全类荣誉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
疑问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6.1资信标评审细则第2项企业荣誉:第(2)条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类荣誉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请问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实施意见,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会室、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导,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单位颁发的“食安安徽”品牌证书符不符合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食品安全类荣誉?
答复:符合,“食安安徽”品牌证书予以认可。
疑问5: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第二项:企业荣誉6分,(2)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类荣誉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事实依据:该条评分项设置的严重倾向性,就以滁州市为例,近五年都没有发布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荣誉,如果有,请举例说明,滁州市试产监督管理局发文给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消食堂量化分级评定奖项设置(文件附后),给安徽省也明确文件规定,政府部门不允许评定各类奖项(文件附后),大部分都由行业部门协会办理。本采购文件有严重的排他性;排斥外地企业,排斥小微企业,该设置条件违反: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34条;财部87号令17、55条;2、【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30、43、44、45、50、51条;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5、违反中共滁州市委文件滁发〔2019〕号文件、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第三章交易活动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设置的企业资质等级、业绩、奖项设置应与项目规模、质量等要求相适应,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设置歧视条件和差别待遇”。6、违反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釆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的通知》(财购〔2020〕624号)第一条(四)规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违反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釆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的通知》(财购〔2020〕624号)第二条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招标文件等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请求:修改该条款为“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类等荣誉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给广大潜在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的机会。
答复:本条为加分项并不作为资格条件,且本次招标面向全国市场并不限定为滁州,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现本条修改为“(2)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政府部门主导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食品安全类荣誉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
疑问6:质疑事项:“资信评审细则”—“企业实力”:投标人具有正在经营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每家店铺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以满足食堂应急需要,如“招标单位出现停水、停电、停气、等特殊事件导致食堂不能正常供应病人餐和职工餐时,投标人保证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能确保供应(提供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距本项目南区食堂距离≤10公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德地图导航等)。每提供1个的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备注:1.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包含投标人自有店铺或控股、参股店铺。2.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等原件扫描件。3.控股、参股店铺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材料。4.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面积以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为准。5.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须体现评审因素,否则不得分。质疑:本项目有设置门槛,有为特定企业设置嫌疑。质疑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第三项和第七项内容: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上企业实力完全排斥潜在注册地不在滁州地区的投标人,和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那公开招标有何意义?
2、招标条款中要求此项评分的“解释”为:,如“招标单位出现停水、停电、停气、等特殊事件导致食堂不能正常供应病人餐和职工餐时,投标人保证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能确保供应。发生上述情况时,投标人是需要从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将餐品配送至贵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要求,配送是需要配送资质的,具体要求如下:设施与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以及相应的设备或者设施。对于配送食品而言,这意味着配送车辆、容器、工具等必须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与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这是配送食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以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与质量。请问酒店的配餐条件是如何达到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对配餐要求有以下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供餐配送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一环,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许可中应包含“集体配餐”,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合法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供餐配送涉及食品的运输环节,因此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并且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更严格的条件,如拥有一定数量的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等。故我公司认为,设置此项评分办法,及提出的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如何保证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是及其的不专业。
答复:取消企业实力评分要求,相应分值调整至商务标中,具体详见澄清答疑版招标文件。
疑问7: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第四项:企业实力:投标人具有正在经营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每家店铺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以满足食堂应急需要,如“招标单位出现停水、停电、停气、等特殊事件导致食堂不能正常供应病人餐和职工餐时,投标人保证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能确保供应(提供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距本项目南区食堂距离≤10公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德地图导航等)。每提供1个的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备注:1.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包含投标人自有店铺或控股、参股店铺。2.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等原件扫描件。3.控股、参股店铺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材料。4.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面积以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为准。5.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须体现评审因素,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该条评分项设置的严重倾向性,本采购文件有严重的排他性;排斥外地企业,排斥小微企业,该设置条件违反: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34条;财部87号令17、55条;2、【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30、43、44、45、50、51条;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5、违反中共滁州市委文件滁发〔2019〕号文件、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第三章交易活动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设置的企业资质等级、业绩、奖项设置应与项目规模、质量等要求相适应,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设置歧视条件和差别待遇”。6、违反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釆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的通知》(财购〔2020〕624号)第一条(四)规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违反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釆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和规定的通知》(财购〔2020〕624号)第二条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招标文件等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请求:删除该项条款,给广大潜在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的机会。
答复:取消企业实力评分要求,相应分值调整至商务标中,具体详见澄清答疑版招标文件。
疑问8:第4项企业实力:投标人具有正在经营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每家店铺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以满足食堂应急需要,如“招标单位出现停水、停电、停气、等特殊事件导致食堂不能正常供应病人餐和职工餐时,投标人保证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能确保供应(提供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所提供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距本项目南区食堂距离≤10公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德地图导航等)。每提供1个的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请问我公司在滁州市区承接的可对外经营的园区或事业单位食堂,符不符合正在经营的实体酒店或餐饮实体连锁店。
答复:取消企业实力评分要求,相应分值调整至商务标中,具体详见澄清答疑版招标文件。
疑问9:招标文件第三章资信标评分细则中人员配备:(4)拟派的厨师中具有1名西式面点师证书的:三级及以上得3分。招标人的食堂服务主要服务对象是本地患者及职工且饮食习惯以中餐为主,西式面点仅作为少量补充,则将此资质设为加分项缺乏必要性。资质等级要求(三级及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中,西式面点师分为五级(初级)至一级(高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属于中高技能水平,若食堂服务主要服务对象是本地患者及职工且饮食习惯以中餐为主制作仅为普通面包、糕点等,则可能要求偏高且需求必要性不足。建议修改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资信标评分细则中人员配备:(4)拟派的厨师中具有1名西式面点师证书的:五级及以上得3分。
答复:本条为加分项并不作为资格条件,人员配备评分设置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且经了解满足本条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能够保证项目的竞争性,故不予以调整。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内容:1、招标公告中申请人资格要求第3条内容修改为“3、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2款信誉要求①-⑩项情形之一的,接受投标人参加本项目”。2、评标办法中第7.1款内容修改为“7.1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报价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排名”。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均延期并调整为2025年05月08日08时00分。
更正日期:2025年04月1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站查看并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滁州市醉翁西路369号
联系方式:***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广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1406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招标办、***
电 话:***、***
变更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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