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芜湖市湾沚区国有资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选择主承销商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所属地区:安徽芜湖市 发布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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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芜湖市 采购单位 芜湖市湾沚区国有资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长江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芜湖市湾沚区国有资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选择主承销商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项目名称
   芜湖市湾沚区国有资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选择主承销商项目
项目编号
WH21CG2025FW6109
标段名称
芜湖市湾沚区国有资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选择主承销商项目
标段编号
WH21CG2025FW610901
招标人
名称
芜湖市湾沚区国有资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湾石路津盛银行综合楼10楼1010室
联系人及电话
***  ***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安徽长江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
芜湖市镜湖区渡春路1号 
联系人及电话
*** ***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5年05月19日 
第一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投标报价
0.15%
授权代表
***
服务期
三年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芜湖市湾沚区国有资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选择主承销商项目
服务范围:拟注册发行不超过10亿元(具体金额以交易所批复为准)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3年(根据债券市场走势适时调整具体期限结构)。
服务要求:主承销商全面负责招标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非公开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编制、评级顾问、制定担保增信方案、报批、后续的发行承销及债券本息的兑付等,负责组织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咨询机构等所有中介机构的各项工作,牵头负责债券的报批、注册、承销、簿记以及其他发行债券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主管部门批复或核准文件。
服务时间:三年
服务标准:全面负责招标人发行公司债券的报批工作,确保取得主管部门批复或核准文件,并承担发行工作。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单位业绩:1、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二期);2、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现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第二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投标报价
0.3%
授权代表
张家赫
服务期
三年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芜湖市湾沚区国有资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选择主承销商项目
服务范围:拟注册发行不超过10亿元(具体金额以交易所批复为准)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3年(根据债券市场走势适时调整具体期限结构)。
服务要求:主承销商全面负责招标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非公开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编制、评级顾问、制定担保增信方案、报批、后续的发行承销及债券本息的兑付等,负责组织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咨询机构等所有中介机构的各项工作,牵头负责债券的报批、注册、承销、簿记以及其他发行债券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主管部门批复或核准文件。
服务时间:三年
服务标准:全面负责招标人发行公司债券的报批工作,确保取得主管部门批复或核准文件,并承担发行工作。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单位业绩:1、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2、广东南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项目负责人业绩:1、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2、四川产业振兴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说明第一项目概况(六)明确承诺及第三其他要求明确承诺,符合性审查中其他实质性要求不通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说明第三其他要求明确承诺,符合性审查中其他实质性要求不通过。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提示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招标公告中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3-2592900。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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