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河镇桑蚕产业深加工产品项目(WZZC2025-G1-230015-XGZX)质疑答复函
【招标信用】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河镇桑蚕产业深加工产品项目(WZZC2025-G1-230015-XGZX)质疑答复函: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芜湖市 | 采购单位 | 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西河镇桑蚕产业深加工产品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质疑供应商:芜湖广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邮编:241000
联系人:曾繁荣 联系电话:15055793165
授权代表:曾繁荣 联系电话:1505579316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邮编:241000
我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收到贵方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西河镇桑蚕产业深加工产品项目(WZZC2025-G1-230015-XGZX)质疑函。对于贵方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经查询,中标单位没有任何社保缴纳记录,不具备投标资格,中标单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司将进一步向财政部门投诉请求对其严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质疑答复:我公司针对该质疑事项与蒙山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进行了调查核实,中标供应商(广西古排酒业有限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良好记录(详见附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四)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据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资格性审查不应该通过。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共有38种货物组成,应依次填写各产品制造商相关信息,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资格性审查不应该通过,其投标应为无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质疑答复:本项目采购的主体为“桑蚕系列产品初深加工生产线(白酒生产线)”,桑蚕系列产品初深加工生产线(白酒生产线)属于整体设备,为唯一标的,无须将其中包含的38项配件设备作为一项主体单独填写。本项目仅有一个采购标的,中标供应商填写的内容指向具体、明确且没有歧义,未指向其它采购项目或其它采购标的,亦未改变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性质,实质性内容并未发生改变,不属于影响判断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的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提供虚假信息。据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6月13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1.7 M)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pdf (370.3 KB)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邮编:241000
联系人:曾繁荣 联系电话:15055793165
授权代表:曾繁荣 联系电话:1505579316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邮编:241000
我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收到贵方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西河镇桑蚕产业深加工产品项目(WZZC2025-G1-230015-XGZX)质疑函。对于贵方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经查询,中标单位没有任何社保缴纳记录,不具备投标资格,中标单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司将进一步向财政部门投诉请求对其严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质疑答复:我公司针对该质疑事项与蒙山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进行了调查核实,中标供应商(广西古排酒业有限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良好记录(详见附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四)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据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资格性审查不应该通过。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共有38种货物组成,应依次填写各产品制造商相关信息,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资格性审查不应该通过,其投标应为无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质疑答复:本项目采购的主体为“桑蚕系列产品初深加工生产线(白酒生产线)”,桑蚕系列产品初深加工生产线(白酒生产线)属于整体设备,为唯一标的,无须将其中包含的38项配件设备作为一项主体单独填写。本项目仅有一个采购标的,中标供应商填写的内容指向具体、明确且没有歧义,未指向其它采购项目或其它采购标的,亦未改变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性质,实质性内容并未发生改变,不属于影响判断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的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提供虚假信息。据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6月13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1.7 M)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pdf (370.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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