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招标文件

所属地区:安徽滁州市 发布日期:2025-08-14

【招标公告】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招标文件: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滁州市 采购单位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 (项目名称) (评定分离)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czsjgc202508-008 招 标 人: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5年8月13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111第三章 评标及定标3939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6161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23123第六章 图 纸128128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29129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3113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公告信息(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条件
项目名称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滁发改审批【2024】59号
招标人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项目业主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100%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名称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
招标项目编号czsjgc202508-008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czsjgc202508-008
建设地点滁州市
建设规模约8055万元
合同估算价约8055万元
计划工期详见招标文件
招标范围主要对世纪大道、清流路等道路、小滨湖两栋楼排水管道断管连通及混接点进行整治;南京路、长江路、创新路等市政排水管网病害处置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项目类别市政公用工程
其他/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具备在本单位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本项目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滁州市区域内办理过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备案手续的原项目经理(建造师)作为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参加投标。
信誉要求1、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 ①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③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④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具体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的。 ⑥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⑦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⑧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⑩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 2、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1条信誉要求①-⑩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其被确定为中标人。 备注:第1、2条按照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信用分高的企业为联合体牵头方,信用分高的企业承揽的工程量份额不低于40%。联合体各方设立项目资金共管账户,作为本项目工程款支付专项账户,账户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管理,且联合体成员方须开票给联合体牵头方。 2、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2家。同一专业工程由一个单位承担的,按照承担单位资质确定资质等级;同一专业工程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工程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单位的相应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按专业分工确定的联合体资质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招标文件下载、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文件编制、电子签章、网上递交标书、解密等工作均由其牵头人负责办理,其他联合体成员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即可。 4、联合体参加投标的,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应服从招标人的管理。 5、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牵头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项目经理(建造师)A岗,联合体成员方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是否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项目经理(建造师)B岗,若派驻,AB岗须满足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如联合体成员方没有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项目经理(建造师) B岗的,视为放弃填报派驻项目经理(建造师) B岗的权利,中标后不予填报增派。 6、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共同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证书材料的真实合规性负责。如联合体任一方出现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联合体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多标段投标/
其他要求/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5年8月13日17时00分至2025年9月3日8时00分。
获取方式潜在投标人须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阅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拨打0550-3801701。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5年8月13日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5年9月3日8时00分
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2025年9月3日8时00分
开标地点网上开标,投标人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网上开标(网址: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操作手册见https://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6/20240510/f0637388-583d-4c69-8331-05b6adfcf24d.html。
招标文件价格0元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等网站发布。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5年8月24日8时(投标截止 10 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在线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 联系方式:***、18909605753。
投标人提出投诉的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线投诉具体步骤和程序请参照服务指南>投诉渠道 https://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1/serviceGuide.html;投诉书格式等内容参见服务指南>办事指南>投标人服务>投诉受理一次告知书https://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1/011001001/011001001003/20211022/4b7d87ec-2c58-49b0-b76c-3a6277377930.html。
投标保证金收取
投标保证金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万元,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形式支持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等)、非现金形式(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等)、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等)。
接收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采用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提交即可):①户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滁州分行 账 号:176749189479 ②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滁州中都支行 账 号:123340010400044210000000601 采用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 czsjgc202508-008(招标项目编号)项目投标保证金”。 2)采用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应在付款人开户行申请书附言处注明“czsjgc202508-008(招标项目编号)项目投标保证金”字样,应确保收款人开户行进账单完整反映交易附言内容,由此导致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对应的投标项目,其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3)采用电子保函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①电子保函提交要求: a.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供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对接的电子保函,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缴纳。 b.电子保函生效时间须为所投项目规定的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之前,电子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短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缴纳。 c.投标有效期内未能确定中标结果,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须相应延长电子保函的有效期。 d.投标人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的将予以追缴。 4)采用纸质保函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①该保函应当是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保函,保函期限必须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受益人应为招标人。投标人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采用纸质保函形式的将由招标人予以追缴;投标人须将采用的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 ②采用纸质保函,其办理所需的费用,应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汇(支)出,并保证真实有效。投标人须将本单位从基本账户汇出该项费用的原始凭证(属于基本账户银行出具保函的除外)扫描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该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审查认定。 ③投标人提交的纸质保函,必须明确载明有效的查询途径(包括电话、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采用纸质保函,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其投标无效;存在弄虚作假的,由招标人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2.保证金电子保函业务应急处置措施。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网络安全事件或者系统原因,以及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以下情况: (1)开标时,系统获取明文保函文件异常,无法正常获取保函文件; (2)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等情况,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电子保函; (4)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服务器受到病毒或其他外来的攻击; (5)其他影响电子保函出具的异常情形。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参加开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核实问题原因。投标人确实已购买电子保函,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投标人可以继续参加开评标。 3.本次招标失败,再次进行招标的,投标人须按照新的账户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或由牵头人办理保函。 5.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 不适用 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备注1、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保证金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或由牵头人办理投标担保。 2、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条款仅针对在投标过程中未违反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的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情形,则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金额、时间、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其他说明
重要说明1、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投标人投标,未登记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CA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更新及确认提交即可。办理流程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中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转5-2 ;(2) CA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CA客服400-880-4959、0550-3019013(工作日),CFCA客服025-66085508 、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0512-58188516(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投标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须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无需到开标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标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交易须知中的《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解密时间要求为:从本项目解密程序开始时计时,至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和制作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提供的相关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企业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调整。
特别提示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必须完善投标人信息,并在上传投标文件环节添加联合体投标信息。 3.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投标人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软件下载栏目点击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人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投标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投标文件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责任自负。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50-3801701,0512-58188516。 4.如果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更改,应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 5.投标人应当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成功后进行投标文件上传。 6.投标人须用CA数字证书盖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建议使用主锁。(如未办理CA数字证书请及时办理,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均可。查看办理所需资料请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办事指南>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因未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手续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 7.请投标人注意加密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不在有效期的CA数字证书无法解密投标文件。 8.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或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9.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依法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0.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1.若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银行转账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缴,递交保函的,由招标人予以追缴。 12.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异议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异议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13.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报告监管部门作不良行为处理和进一步调查。 14.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信用报告出具有关问题可咨询滁州市信用办0550-3035032。
联系方式(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人地址滁州市琅琊西路建设大厦4楼
招标人联系人***
招标人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620室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代理机构电话***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1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
1.2.2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
1.2.3资金落实情况见招标公告
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3.2计划工期不高于24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或招标时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推迟一天,按合同价款(扣除暂估价和暂列金)万分之二处以违约金。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整体工程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非开挖修复执行《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J/T210-2014)。 PE实壁管材、管件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最新标准《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GB/T13663.2-2018和《给水用聚乙烯(PE)管件》GB/T13663.3-2018以及《给水用聚乙烯(PE)焊制管件》Q/BSA CP01.3-2005的规定,卫生性能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附录1 (2)财务要求:见附录2 (3)业绩要求:见附录3 (4)信誉要求:见附录4 (5)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5 (6)其他要求:见附录6
1.4.2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不接受,理由:/ ☑接受 1.联合体成员总数不超过 2 家,且均须满足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如联合体投标的,须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 2.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4.联合体投标的,可由牵头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签字盖章(联合体协议书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联合体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外,还应该向招标人提交一份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的就各成员间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的详细的工作协议,该工作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当联合体成员间发生纠纷时,该协议作为招标人或联合体处理纠纷的直接依据。 6.为强化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本项目必须在第三方银行设立建设资金共管账户,所有建设资金全部入共管账户。 7.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活动中进行重复投标。 8.招标人关于联合体中标的其他相关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招标人联系; (2)履约保证金缴纳的要求: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缴纳; (3)缺陷责任期保障的要求: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保障; (4)其他相关要求:须遵守招标人联合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最新文件要求。 备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异议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相关规定提出。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详见招标文件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详见招标文件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 形式:/
1.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资质规定要求,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招标人认可。 分包金额要求:标后由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定。 对分包人的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资质规定要求。 注:对于允许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应充分考虑分包专业工程的市场价格,避免恶意低价竞争;招标人有权对分包合同价款进行审核,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存在无法顺利实施的情形,总承包单位必须提供分包合同价款确立的合理依据。且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实施质量、安全、工期、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管理要求,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补疑、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5年8月24日8时(投标截止10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2025年8月26日17时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答疑澄清文件”栏目予以公告,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该澄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同样约束效力。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该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同样约束效力。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3.2.1增值税税金 相关要求(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其它: 。
3.2.4最高投标限价□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本项目报价由两部分组成: 1、第一部分:有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部分:按照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最高投标限价为:72447597.39元(含暂列金额340万元)。 2、第二部分:管网病害处置部分(810万元):此部分投标时无需报价。最终结算以招标人发布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为计算基数,结算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费率(费率按第一部分投标报价/第一部分最高投标限价计取),结算总价达到810万元则完成该部分的服务,未达到810万元按实结算。中标单位需对该部分的工程量及时进行计量,超出部分不予结算。
3.2.5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投标人报价文件投标函填写的投标报价精确到分,投标费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3.4.1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公告
3.4.4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详见本章3.4.4条款
3.6.1是否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 无 ; (注:本项内容与施工组织设计重难点评审相对应,投标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全面重点阐述) (2)本招标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无 。 (3)是否应用BIM技术 □应用 ☑不应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采用:☑明标。□暗标。具体要求: / 。
3.7.4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不要求
4.1.2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非加密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工程保函封套:
4.2.1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4.2.2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地点/
4.2.3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否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见招标公告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5.2开标程序(1)解密时间:解密程序开始后60分钟内(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解密时间为2025年9月3日 8时00分至2025年9月3日9时00分。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多标段开标顺序: / 。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评标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详见评标及定标办法前附表
6.4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1)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2)公示期限: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休息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休息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
7.2定标委员会组建由招标人按规定组建
7.3考察中标候选人情况由招标人确定
7.2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纸质 ☑数据电文
7.3中标结果公示 媒介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7.4.2定标方法详见评标及定标办法前附表
8.1.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具体如下: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价×2% (2)履约保证金形式: 支持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 (3)具体要求: 收款单位:另行通知 开户银行:另行通知 银行账号:另行通知 缴纳时限:合同签订前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 采用银行保函的具体要求:须经招标人认可。 采用担保保函的具体要求:须经招标人认可。 采用商业保险的具体要求:须经招标人认可。 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具体要求:须经招标人认可。 联合体参加投标且中标的,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按上述要求缴纳履约担保
8.2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日内,应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并商讨书面合同签订事宜。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获取与查看通知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查看并下载。
11.2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11.3相关政策要求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 第7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以及《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为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问题,承包人应严格落实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490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建市规〔2023〕1号)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市规〔2023〕2号)等文件要求。 《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其中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和开设。若为联合体中标,由联合体中牵头人缴存和开设专户。 3、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4、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5、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具体金额、担保方式等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号)执行。
11.4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1、评标委员会通过网上开评标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网上开评标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并确保联系方式有效,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网上开评标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11.5投标人对所提供材料应承担的责任(1)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处理。 (2)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材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处理。
11.6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1)中标后,中标人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2)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进场开工、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11.7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
11.8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1.9异议、投诉提出方式(1)投标人异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法定时限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2)投诉。以投诉形式反映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法定时限内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对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11.10投标文件制作 注意事项(1)投标文件使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 详见招标公告 ,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 详见招标公告 。 (3)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投标文件提交情形,责任自负。 (4)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5)投标人应对制作的投标文件质量负责,确保投标文件内容清晰、完整、可用,投标文件内容系统无法识别的,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11报价文件编制 要求(1)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18czb格式,投标人应及时升级造价软件,生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后缀名为软件格式为 emahx 。 (2)本标段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发出后,投标人应对其数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有误,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提出。 (3)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13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标准的55%收取,合计146600元,本项目因故未将此费用列入最高投标限价中,此项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并谨慎报价。支付方式: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3)支付主体: 中标单位
专家评审劳务费费用或支付标准: 按照《滁州市评标专家评标评审劳务费标准》(滁公管【2017】34号)计算,具体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支付主体: 招标代理机构
其他1、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 2、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 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依法处理。 3、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4、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滁公管〔2020〕1号)规定,需经发包人以及公管、住建部门同意。技术负责人变更需经发包人同意。 中标人因下列原因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须缴纳违约金100000 元。详见合同约定。 中标人因下列原因变更技术负责人,须缴纳违约金50000元。详见合同约定。
重点项目约谈实行重点工程项目考察约谈机制。项目单位牵头负责,公管等部门参与对预中标单位进行考察约谈、警醒提示,防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的情况发生。
友情提示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到系统后,需要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共同解锁,不存在商务报价等投标信息通过系统泄密的风险;投标截止时间前,已上传的投标文件也可以撤回修改。集中到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可能出现由于投标企业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不熟练、网络拥堵等不可预知的情况而且无法及时解决,丧失投标机会,请各投标企业提前制作、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否则由于无法及时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而无效标或无效投标的情况,责任自负!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均须提供)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R无需提供。 □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注:证明材料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无。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见招标公告
注:投标人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即可。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若已经签订合同,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联合体投标的,均须满足)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人 员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项目经理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3.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以下情形除外: (1)法定情形; (2)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社保要求: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项目经理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注:1.投标人应提供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打印的注册建造师纸质电子证书应符合“双签名”制度。 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为注册建造师(含一级、二级)的,须提供在电子证书使用有效期内的纸质版电子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投标人提供的安徽省新版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纸质版需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中打印,打印后应由二级建造师本人在证书的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或在新版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纸质版后附其本人知情承诺(视为个人签名处的手写本人签名),格式自拟。未手写个人签名或未提供二级建造师本人知情承诺的,个人签名或知情承诺签字与签名图片笔迹不一致,此证书无效。其他省份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 如拟派项目经理为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年龄在国家规定证书使用年限之前,执业年限应能覆盖项⽬⼯期),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投标人应提供拟派项目经理的退休证及投标人企业聘用合同。提交的注册执业证书中聘用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人企业名称一致。 2.本招标项目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本招标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 3.投标人拟派本次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以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为准;投标人拟派本次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担任除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以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为准。 投标人拟派本次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施工合同签订前仍未完成上述变更程序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本项目中标人资格,并放弃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以虚假投标依法作出处理。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次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拟派本次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已在其他项目被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如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截止日前未完成更换或更换的项目经理经评标委员会审查不通过的则中标无效。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附表1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数量资历要求
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项目管理机构(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须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相关文件配备人员,招标阶段不作要求,中标后人员配备需满足上述文件要求。
附表2中标后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说明
施工员项目管理机构(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须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相关文件配备人员,招标阶段不作要求,中标后人员配备需满足上述文件要求。
质量员/质检员
安全员
资料员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编号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内容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1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最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以检察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招标人是否组织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及定标”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及定标”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及定标”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及定标”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及定标;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无需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项目管理机构;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 (8)其他资料。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3)其他资料。 技术文件: (1)技术评审所需材料; (2)其他内容。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保证金格式递交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采用投标电子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同步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公开信息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4.5 投标保证金按《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滁公管〔2021〕7号)规定执行。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3.5.4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招标文件中“签章”是指签字或盖章。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章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或直接上传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或直接上传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CA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CA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非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应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6 本次投标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的要求,在投标人的电子系统中制作、签章、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7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7.8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提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提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5.2款规定的解密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提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 (4)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5)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及定标”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及定标”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6.5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6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定标 7.1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定标委员会组建 定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建。定标工作由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为 5 人及以上的单数。定标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定标等工作,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责任。 7.3 考察中标候选人情况 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定标会议召开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专业机构围绕企业履约能力、拟派团队管理能力及水平、履约表现(记录)、是否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投标报价及价格构成等方面进行考察,重点对中标候选人的合同履行能力特别是履约表现(记录)和风险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择优确定中标人的参考依据。 7.4 定标方法 7.4.1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及其他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7.4.2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式客观、公正定标,确定中标人。具体定标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定标的其他情形 7.5.1 定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出现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能履行合同等违法违规情形,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或重新组织招标。 7.5.2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应当从以下后续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具体为: (1)继续定标; (2)重新评审,补充推荐中标候选人后再定标; (3)重新招标。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7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8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8.合同授予 8.1 履约保证金 8.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1.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1.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签订合同 8.2.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2.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9.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0. 纪律和监督 10.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0.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及定标”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0.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5 投诉 10.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10.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6.5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10.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及定标 第一节 评标办法(定性定量评审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2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和规则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设定通过资格审查、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为 N,按以下规则确定: (1)当 N<3 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2)当 N≥3时,推荐3家。 推荐中标候选人规则:当 N≥3 时,按以下规则进行推荐: 设定综合评价结果为好的投标人家数为X,综合评价结果为较好的投标人家数为Y,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M。 (1)当 X=M 时,则综合评价结果为好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当 X>M 时,则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从综合评价结果为好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①技术、资信、报价评价结果:AAA 优于AAB(或ABA,或BAA),AAB、ABA与BAA三者不区分优先顺序; ②技术文件得分高的优先; ③资信得分高的优先; ④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⑤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3)当 X<M 时,则综合评价结果为好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剩余 M-X个中标候选人评标 委员会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从综合评价结果为较好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①技术、资信、报价评价结果:ABB、BAB、BBA优于 BBB,ABB、BAB 与 BBA 三者不区分优先顺序; ②技术文件得分高的优先; ③资信得分高的优先; ④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⑤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4)当 X+Y<3 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5)当 N≥10 家,且 3≤X+Y<7 时,评标委员会 应当推荐“X+Y”家。 (6)综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不得推荐。
1.3推荐中标候选人先后顺序/
2.1初步评审标准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2.2.1详细评审标准见“详细评审标准”。
3.5.2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见附件1。
3.5.6异常低价评审£不适用 R适用,异常低价规定指标:77.5%(异常低价:56146887.98元),具体见附件2。
3.6拟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注册建 造师评标委员会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 进行实时查询,并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和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市函〔2022〕748 号),对中标候选人的关系企业履约能力的建造师数量进行评审: (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要求为例,具体项目应根据投标人资质条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要求) 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注册一级建造师50人以上。 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企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③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叁级资质企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 中标候选人的注册建造师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不予认可,并将该情形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中标候选人依次替补,评标委员会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 投标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的注册建造师必须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对此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应在报价文件中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企业注册人员网页截图,未提供相关截图,按无效标处理。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未出现异常情形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下列情形: (1)投标MAC地址一致; (2)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 (3)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 (4)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
未出现投标报价商务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本项目无财务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本项目无资格审查业绩)
信誉要求核验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方同时派驻项目经理(建造师)B岗的,A、B岗均须满足此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本项目不采用)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的须满足免缴条件且须进行相应承诺)。
项目经理承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项目经理承诺”提供承诺。
分包计划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其他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重要提示: (1)资格审查材料可以选择①上传到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制作投标文件时插上CA数字证书,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挑选相关材料,或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至指定位置;若所需材料无对应栏目,则将该材料上传至“其他所需材料”里,做电子投标文件时从“其他所需材料”里获取。请各投标人自行完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的单位信息,保证信息最新且有效。②或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接口获取营业执照、建设工程相关证书等政务数据,投标人自行核验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对引用的政务数据承担责任。 (2)评标专家在检验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视为无效标处理。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无效标处理。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备选投标方案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未出现异常情形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下列情形: (1)投标MAC地址一致; (2)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 (3)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 (4)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出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5)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不应为负值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据未出现该情形。
投标报价不可竞争内容(1)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更改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 (4)增值税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总人工费投标报价中的总人工费与技术文件中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相比,不得明显过低。
投标报价偏差(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累计缺漏金额(多报金额不得抵销缺漏金额,缺漏金额计算时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数据计算)占投标报价未超过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凡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充分理由,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金额。 (2)对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的,按照本章第3.2.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与修正前投标报价的偏差未超过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3)投标报价中减少实体材料消耗量指标的,符合计量计价规范或实际情况。
报价规范性评审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及“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不可竞争费等进行规范性评审,对明显相互冲突或不合理的,或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可否决其投标(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低于主材价格等情况)。
不平衡报价评审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明显高出最高投标限价对应部分,或与最高投标限价对应部分相比明显降幅过大的情况,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可认定为恶意不平衡报价,否决其投标。
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评审(如有)投标人应响应招标人《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的内容;对于招标人发放的《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第1列(序号)、第2列(名称、规格 、型号)、第3列(计量单位)、第4列(数量)内容不得修改,不得增删或改变顺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其他情形(1)清标结果未显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 ②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③弄虚作假的情形; ④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 (2)项目评审中,多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规律性集中出现在高价区域,明显与近期类似项目报价情况不一致,以致影响正常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确定项目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宣布流标,同时将异常报价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3)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权重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2.1(1)商务文件评审标准15%投标人业绩自2022年7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单个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雨污水管网改造; (2)一个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且该业绩包含3000万元及以上的雨污水管网工程; 注: (1)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1个。 (2)若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方式承揽的业绩,则本项目投标人在该业绩中承揽的内容须满足上述业绩要求。 (3)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业绩由联合体任一方提供均可。 (4)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投标人业绩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1的为优良(应赋10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0 的为差(应赋0分)。
10%业绩匹配度投标人业绩匹配度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业绩与本项目(本项目同时包括开挖修复和非开挖修复)的匹配度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100分),评审为良(应赋90分),评审为中等(应赋80分),评审为一般(应赋70分),评审为差(应赋60分),投标人无须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25%投标人奖项荣誉自2022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颁发的城市地下排水管网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应赋100分; 省级三等奖应赋90分; 市级一等奖应赋80分; 市级二等奖应赋70分; 市级三等奖应赋60分; 注:(1)获奖证书或批复或颁奖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上述材料需体现出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材料(需附官网发布的网页截图及网址链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2)时间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3)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业绩由联合体任一方提供均可。 (4)上述奖项数量要求:1个;若提供多个奖项,只取最高级别奖项计分。 (5)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直辖市的奖项按省级计取。
5%作业能力投标人同时具有有效的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相关证书、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相关证书,Ⅰ级(或甲级)应赋100分,Ⅱ级(或乙级)应赋66分,Ш级(或丙级)应赋33分。 注:(1)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2)上述证书须是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学会)或指导单位颁发的,如上述证书是协会(学会)或指导单位颁发的,须是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以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学会)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 颁发的证书均无效。 (3)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任一方提供均可。
20%人员配置拟派技术负责人:(最高赋分40分) ①具有市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应赋10分;具有市政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应赋20分;(本条最高赋分20分) ②满足上条①的基础上同时具有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相关证书的另赋分10分。 ③满足上条①的基础上同时具有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相关证书的另赋分10分。拟派安全管理负责人:(最高赋分20分) 具有注册在投标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或注册类别):建筑施工安全)及市政相关专业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应赋20分。拟派潜水作业负责人:(最高赋分40分)同时具有潜水作业项目经理证书(或市政工程潜水员证书)及市政相关专业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应赋40分。 注:(1)以上人员不得兼任,且所有注册证书均需在本单位注册。 (2)以上人员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联合体投标的,上述人员由联合体任一方提供均可。 (4)上述人员证书须是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学会)或指导单位颁发的,如上述证书是协会(学会)或指导单位颁发的,须是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以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学会)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 颁发的荣誉、奖项均无效。
20%联合体协议(1)提供联合体协议明确由中小企业(须同时提供建筑业中小企业声明函)承担的工程量在50%及以上或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须同时提供建筑业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评审为优(应赋100分);中小企业承担的工程量为45%(含)-50%(不含)的评审为良(应赋80分),中小企业承担的工程量在40%(含)-45%(不含)的评审为中等(应赋60分)。 (2)非联合体投标的,属于建筑业中小企业(须同时提供建筑业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评审为优(应赋100分);
5%信用分信用分评分划为3档,投标人企业信用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评审为优(应赋100分);60分>投标企业信用分≥55分,评审为良(应赋90分);投标企业信用分<55分的,评审为良(应赋80分)。 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信用分以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分计算。
注:1.商务文件各评审因素的权重之和为100%。 2.商务文件各评审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3.各评审因素应分别设置量化等级,并对应设置相应的量化分值。未提供的或不符合评审标准要求的该项评审因素不得分。 4.业绩证明材料: (1)具体金额均以合同内容为准; (2)业绩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明书日期为准。【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扫描件:①中标通知书(须加盖招投标管理部门印章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章,无盖章的须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发布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及网址链接);②合同;③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材料上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签字盖章、竣工验收通过日期明确,否则不予认可);④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各省市平台,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滁州市)可查)截图及网址。上述材料缺一不可,如上述材料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工程业绩的规模、工程类型、项目经理姓名等内容,则另须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
2.2.1(2)技术文件评审标准40 %工程重点难点及危大工程的保障体系依据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重点难点及危大工程的保障体系与措施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 100分),评审为良(应赋90分),评审为中等(应赋80分),评审为一般(应赋70分),评审为差(应赋60分)。
30 %确保工期与质量的保障体系与措施、确保安全文明生产的管理体系与措施依据投标人提供的确保工期与质量的保障体系与措施、确保安全文明生产的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100分),评审为良(应赋90 分),评审为中等(应赋80分), 评审为一般(应赋70分),评审为差(应赋60分)。
30 %确保人、材、机的保障体系与措施依据投标人提供的确保人、材、机的保障体系与措施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 100分),评审为良(应赋90分),评审为中等(应赋80分),评审为一般(应赋70分),评审为差(应赋60分)。
注:1.技术文件各评审因素的权重之和为100%。 2.技术文件各评审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3.各评审因素应分别设置优、良(如有)、中等(如有)、一般(如有)、差等量化等级,并对应设置相应的量化分值。未提供的或不符合评审标准要求的该项评审因素不得分。 4.技术文件评审得分取所有评委评分平均值为最终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2.1(3)报价文件评审标准投标报价(1)确定评标基准价 本项目报价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有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部分:按照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最高投标限价为:72447597.39元(含暂列金额340万元)。 第二部分:管网病害处置部分(810万元):此部分投标时无需报价。最终结算以招标人发布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为计算基数,结算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费率(费率按第一部分投标报价/第一部分最高投标限价计取),结算总价达到810万元则完成该部分的服务,未达到810万元按实结算。中标单位需对该部分的工程量及时进行计量,超出部分不予结算。 (2)纳入计算均须满足的情形 (a)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 (b)评标价降幅≥ 20.5%; <评标价降幅=(1-评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c)资信评审标准为 A 或 B; (d)技术文件评审标准为 A 或 B; (3)报价文件等级确定 评标价降幅≥(1-异常低价规定指标-0.5%)为 A; (1-异常低价规定指标-0.5%)>评标价降幅≥(1-异常低价规定指标-1.5%)为 B; 其余为 C。 注:上述“评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均指第一部分:有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说明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商务评审标准、技术评审标准中每一项评审因素均根据所对应评审标准进行赋分。 2.各投标人技术评审标准评价: (1)技术评审标准评审汇总=“技术评审标准中各项评审因素最终得分*对应权重”之和; (2)技术评审标准: 技术评审标准部分得分>70分,由高到低取前9家(得分相同且排序最末的均计入)为A(如不足9家,则全部为A); 技术评审标准部分得分≤70分为C; 其余为B; 3.各投标人商务评审标准评价: (1)商务评审标准评审汇总结果=“商务评审标准中各项评审因素最终得分*对应权重”之和; (2)商务评审标准中: 商务评审标准评审汇总结果> 98 分,由高到低取前9家(得分相同且排序最末的均计入)为A(如不足9家,则全部为A); 商务评审标准评审汇总结果≤70分为C; 其余为B。 注: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是根据技术评审标准、商务评审标准、报价文件评审标准三部分评价结果进行综合汇总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级;以下四种情形综合评价结果判定为好:
序号
技术评审标准商务评审标准报价评审标准
1AAA
2AAB
3ABA
4BAA
4.以下四种情形综合评价结果判定为较好:
序号较好
技术评审标准商务评审标准报价评审标准
1ABB
2BAB
3BBA
4BBB
5.剩余情形综合评价结果判定为一般,不得推荐。
附件1: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1)未上传电子标书或电子标书经审查不合格; (2)联合体投标人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3)保证金不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其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人未办理省主体库登记入库手续的; (5)投标人投标 MAC 地址一致的; (6)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 MAC 地址一致的; (7)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雷同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无效投标情况: (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按“评标方法”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4)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视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6)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导致实质性内容不全以及实质上不响应,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9)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与资格审查通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前后不一致的。 (10)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 (11)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 (12)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 (13)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投标无效。 (14)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 (15)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异常低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本招标项目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具体要求如下: 评审要求: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异常低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金额低于该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中对应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规定比例(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异常低价规定指标)的,对该单位工程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3)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①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 ②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邻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 ③人员闲置; ④亏本让利; ⑤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⑥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 ⑦类似项目业绩; ⑧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4)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方法 1.1 本次评标采用定性定量评审法。 1.2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价,并依据最终的综合评价意见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推荐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或经评审被认定为异常低价的除外。 1.3本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的情形见本章第3.5款、第3.6.1项。若为多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可重复被推荐。 1.4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标办法正文及前附表中列明所有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三章“评标及定标”没有列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一律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注:(1)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招标文件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价。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商务、技术和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商务文件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文件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文件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规定的标准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2 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文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缺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 3.2.3 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4)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清标结果。 3.2.4 除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第1.12.4项对细微偏差进行处理外,对于其他细微偏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等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非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以招标人提供的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3)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但综合单价金额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处理,并要求投标人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详细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对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分别针对各评审因素提出优点及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经综合汇总评价,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推荐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3.3.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否决投标的情形 3.5.1 投标人不符合本章第3.1款、第3.2款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5.3 投标人未通过本章第3.3.2项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4投标人未通过异常低价评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异常低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6 评标结果 3.6.1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4(5)目。 3.6.2 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注册建造师专业、数量应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将对此进行核查,不满足要求的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8)中标候选人的优势和不足; (9)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的事项;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第二节 定标办法 定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定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票决法(直接票决)
3(7)其他定标因素/
4定标规则☑票决法(直接票决):定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1家进行投票,推荐的得1票,最终按推荐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人。票决中出现推荐得票数相同以致影响中标人确定的,由定标委员会对推荐得票数最高且相同的中标候选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报价最低者将被确定为中标人(若投标报价也相同的,由定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再次进行投票,得票数高的为中标人)。
1.定标方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定标方法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2.定标程序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或异议或投诉或其他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由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定标委员会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定标: (1)招标人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法定事由需要回避的应主动提出,招标人办理补充事宜; (2)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并根据评标报告汇报各中标候选人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汇报内容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内容; (3)进行定标核查的项目,由核查小组代表汇报对中标候选人的核查情况,汇报内容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 (4)定标委员会成员提出疑问,相关人员解答; (6)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小组等工作人员); (7)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方法,结合评标报告、汇报情况、定标核查情况及定标要素等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8)形成定标报告。 3.定标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投标报价合理性(从投标综合单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等方面综合考虑); (2)企业实力、信誉(包含企业信用情况等方面)(由招标人核查); (3)履约可靠度、服务便利度(从人工、材料、机械调配内容,服务及响应能力(非联合体投标的,提供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承诺书;联合体投标的,提供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承诺书)等方面综合考虑,从投标文件中获取); (4)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从无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违约等方面综合考虑,从投标文件中获取); (5)承接过往项目的履约及配合情况(由招标人核查); (6)拟派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能力与履约水平;(从投标文件中获取) (7)施工组织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从投标文件中获取) (8)定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定标因素。 投标人根据上述评审因素,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综合考虑,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投标时须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对应模块,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不额外接收。未按要求提供的责任自负。 定标委员会根据上述因素等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然后由定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4.定标规则 本招标项目定标规则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5.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定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程序; (2)定标结果; (3)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质询报告(如有)。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HT-YL- ) 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 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 。工程地点: 滁州市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滁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滁发改审批【2024】59号 。资金来源: 财政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整体工程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非开挖修复执行《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J/T210-2014)。 PE实壁管材、管件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最新标准《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GB/T13663.2-2018和《给水用聚乙烯(PE)管件》GB/T13663.3-2018以及《给水用聚乙烯(PE)焊制管件》Q/BSA CP01.3-2005的规定,卫生性能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为: 有工程量清单部分: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BIM技术应用费用: 人民币(大写) (¥ 元)。 管网病害处置部分: 百分之 ( %);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八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四 份,承包人执 四 份。 发包人:  (公章) 承包人: 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项目招标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详见监理合同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详见监理合同 ; 联系电话: 详见监理合同 ; 电子信箱: 详见监理合同 ; 通信地址: 详见监理合同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详见设计合同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详见设计合同; 联系电话: 详见设计合同 ; 电子信箱: 详见设计合同  ; 通信地址: 详见设计合同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见施工图纸并现场确定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见施工图纸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现场确定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及省、市发布的有关文件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按现行规范执行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招标文件;(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14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 3 套(含竣工图 3 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按监理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部人员证书(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项目部任命文、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按监理要求执行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监理要求执行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按监理要求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天 。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或项目部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或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或项目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若该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发包范围,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场内交通设施和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发包人不另支付费用,场内交通边界现场确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自行踏勘,自行解决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病害处置部分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工程量按实计量;工程量清单部分按下款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承包人拒绝实施因此产生变化的施工内容或范围,将被视为违约,发包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约处罚。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结算工程量减少0-100%或增加15%以内部分,执行中标单价;超出15%以外部分,结算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投标让利幅度计算且结算单价不得高于中标单价;缺漏项目单价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原则重新组价×投标让利幅度(上述投标让利幅度为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其中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及相应税金)。 技术措施费调整:因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措施费不予调整。因工程量清单错误必须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价格变动的,按实调整,变更组价原则同上。 组织措施费调整:按实调整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若上述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发包范围,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3 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 3 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保单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提供财政等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 30 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在我省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相关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竣工报告、项目质检资料、结算资料等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按相关要求执行,且不少于3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及电子形式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工程竣工半年(含)内完成竣工结算的;②无合同纠纷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出现群访及时处理;③质量无缺陷,及时整改到位,处理及时;④施工现场服从调度或工程进度不超过合同工期或按合同期限按时移交的;⑤月工程量进度及时完成;⑥按规定提供工程资料并及时归档的;⑦须执行我市市住建、公管、人社、重点处等相关单位关于项目管理、扬尘治理、大气、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通知、规定和相关要求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由承包人明确授权范围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签订本合同前提供,资格审查时已提供的,不再重复提供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处罚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向发包人项目组长履行请假手续,若被我处和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在岗的,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除①项目经理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长期是指时间在3个月以上);②项目经理因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③项目经理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④非因施工单位责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不能开工,或开工后长期停工超合同竣工时间半年以上仍未完成主体工程的;⑤项目经理死亡的;⑥其他法定原因外。上述变更须提供相关证明,疾病须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10万元违约金;项目经理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须缴纳2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并按照滁州市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将组织对项目经理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承包人7日内必须整改调整到位。否则,对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按照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对于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按照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28日内未整改调整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将组织对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承包人7日内必须整改调整到位。否则,对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按照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对于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按照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28日内未整改调整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处罚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向发包人项目组长履行请假手续,若被我处和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在岗的,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 0.5 万元/人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按照未按规定在岗履责进行处罚。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照未按规定在岗履责进行处罚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房建、水利工程为主体结构;市政工程为道路基层、面层;桥梁为主体结构;园林景观工程为绿化采购、栽植、养护;等等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发包人一经发现承包人转包、挂靠等行为的,发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清退出场,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价款70%进行结算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办理移交手续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办理移交手续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 注: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 2 % 。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 签订合同前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发包人授权的处罚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等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和承担,生活场所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和承担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施工方案 ; (2) 索赔事项等 ; (3)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不要求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6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3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6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3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6 小时。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执行招标文件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照《关于落实<市规建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支付方式为:房建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支付40%,主体结构施工封顶支付40%,工程初验合格支付剩余2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正常开工并达到第一期工程请款条件时支付50%,工程初验合格后支付剩余50%。该费用付至施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施工企业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本工程需按照总进度计划编制每月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发包人审批后作为进度考核和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提供标后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应提供修改,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施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推迟一天,按合同价款(扣除暂估价和暂列金)万分之二处以违约金;月工程量未完成的当期不得请款,当月未完成的工程量纳入下月一并完成,完不成的仍不予请款,依此类推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全额履约保证金 业主单位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督促承包人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费用自理); (2)发包人根据本项目总体施工计划对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目标确定之后,承包人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本合同内各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如果在工程实施某个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的实际进度滞后该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7天以上,并无法确保该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的完成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3天后,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 (3)对严重拖延工期,经发包人多次督促,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发包人可中止施工合同,并和承包人进行清算。同时按原中标价格另选同样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原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选的施工队伍施工,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详见补充条款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由发包人根据提前竣工天数,结合项目考勤、质量、安全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执行招标文件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招标文件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招标文件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执行招标文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监理人指示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仅针对有工程量清单部分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变更导致结算工程量(含1.13清单工程量错误产生的工程量)减少0-100%或增加15%以内部分,执行下列第(1)款或第(2)款确定的单价;但超出15%以外部分,结算单价按第(1)款或第(2)款对应的结算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投标让利幅度计算且结算单价不得高于中标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新增项目单价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原则重新组价×投标让利幅度(上述投标让利幅度为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其中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及相应税金),结算价格最终以相关部门审核价为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技术措施费调整: 因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措施费不予调整。因工程变更必须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价格变动的,按实调整,变更组价原则同上。 组织措施费调整:按实调整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由发包人根据合同价格降低额或工程经济效益提高承担,结合项目考勤、质量、安全、进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二次招标。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仅适用于有工程量清单部分的工程,病害处置部分不适用。)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的调整: ①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 主要材料(包含汽油、柴油)是指材料合价占工程造价千分之二以上的材料(同种材料规格型号不同,可合并计算。例如:商品混凝土C15、C20、C25、C30材料合价累计超过千分之二,均可调整。) ; ②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 可调整人工价差周期为标段工程工期(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不属于可调整周期范围);可调整材料价差周期为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批准的实际施工工期中相应材料使用时间 ; ③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 可调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合同履行期间《滁州工程造价信息》算术平均单价(不含税)与基准价格(不含税)相比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不再下浮。非主要材料和市场询价材料的价格一律不予调整。暂估价材料以询价价格或中标合同价为准,不再下浮,且不予调整 ; ④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 以实际施工期间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基准价格为《滁州工程造价信息》【(2025 年第6期不含税材料价格)】中相对应的不含税价格以及最高投标限价中以市场询价计入的价格,人工费按照《滁州市2025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按157元/工日计入。 变更项目中无合同价的材料价格可依次采用下列方式确定:1、滁州有信息价的,执行滁州信息价格;滁州无信息价的,依次执行合肥、南京信息价及广材网,以实际施工期间算术平均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合同价。2、上述无价格的,参照我市同期招标中标价格(不下浮);3、无信息价且无同期招标中标价的,则根据金额大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或询价,招标或询价价格不再下浮。 变更项目中无合同价的绿化苗木价格可依次采用下列方式确定:1、滁州有信息价的,执行滁州市信息价,滁州无信息价的,依次执行合肥、南京、广材网信息价中价格。以实际施工期间算术平均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合同价。2、上述无价格的,参照我市同期招标中标价格(不下浮);3、无信息价且无同期招标中标价的,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询价(招标)确定(不下浮)。变更材料的价格如果是参照信息价或广材网的也要进行下浮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本项目不调整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合同允许调差的材料除外)、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考虑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病害处置部分:结算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费率(%),结算总价为相应结算单价乘以相应实际已完合格工程量的累加之和 工程量清单部分:结算价=合同价±工程变更造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误差造价±材料价格调整造价±政策性调整造价±人工价格调整造价±措施项目调整造价-暂列金额×1.09± 合理工程索赔。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扣除,扣完为止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专业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不采用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不采用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采用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5%,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8%,剩余2%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满后付清余款。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不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关于付款周期的其他约定: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金额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按期完成进度计划的合格分部分项工程按85%付进度款;工程完工后付至合格工程量价款的95%;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8%,剩余2%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两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回访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不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注:发包人请款额度须在政府资金调度会批准且发票送达后完成支付)。本工程质量保修期:5年。 (3)工程造价审减率超过3%时,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审减率超出3%以上的报送金额的6%,由综合计划科在定案时明确处罚金额报工程监管科落实处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发包人统一内容格式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施工进度付款,承包人每月月底前向发包人报送请款资料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采用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采用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跟踪审计人员审核时间除外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在政府资金调度会批准且发票送达一周内完成支付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不采用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持保函使用) 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号: ;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 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3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6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严格按照市重点处《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和《重点工程进度管理办法》承包人取得工程完工证明之日起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该时间仅用于计算工期,不用于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等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考虑。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承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在30日内将工程移交给管养单位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不考虑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期限按时移交的,暂停工程款支付,发包人可动用质保金,用于工程质量整改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承包人承担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13.4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竣工合格后,7天内退场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须于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上报,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可以延长。凡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竣工结算的,处罚10000元/月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有权按已有资料或按已付款报审计部门办理结算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发包人统一内容格式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后 7 天内完成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应当自工程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超过60日的,自超期之日起15日内,机关、事业单位先行按照合同价与结算价孰低的98%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经复查合格后14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在政府资金调度会批准且发票送达一周内完成支付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缺陷责任期两年(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质量保修期:5年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 (2)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保函有效期须与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如与国家最新相关标准冲突的按标准较高的执行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自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起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对工期造成影响的可顺延工期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追加与被取消的工作造价相当的额外工作做为补偿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补足或更换材料、工程设备;对工期造成延误的可以顺延;增加承包人成本的可予以补偿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可顺延工期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对工期造成影响的可顺延工期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补充条款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执行补充条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补充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在政府资金调度会批准且发票送达7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无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滁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 人员及职责 21.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21.1.5 投标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21.1.7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8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9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21.1.10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10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 变更与调整 21.2.1 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21.2.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 21.2.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21.2.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8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 分包与配合 21.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1.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 (2) ; 21.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1.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1) (2) 21.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 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 结算 21.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1.4.2 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税前)中扣除。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4 管网病害处置部分:项目完成后投标人须自行委托有专项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单位须经业主认可,检测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1.4.5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21.5、执行滁州市重点处相关现行文件规定。 21.6、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由合同签定双方在发生时具体商定。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其他补充条款: 1、标后约谈:详见附件《重点工程建设约谈管理规定》。 2、履约保证金缴纳: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缴纳及合同签订。 3、合同签订:执行《市重点处合同管理办法》 。 4、前期手续办理:合同签订后90日内配合发包人完成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证办理,否则,每延期一天处罚承包人5000元/天的违约金(因发包人原因除外)。 5、进场考核考勤: 人员考核:工程开工进场后,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发包人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承包人7日内必须整改调整到位。否则,对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按照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对于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按照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28日内未整改调整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发包人一经发现承包人转包、挂靠等行为的,发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清退出场,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价款70%进行结算。人员考勤:①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人脸识别电子考勤,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必须与招标人现行使用的监管平台无缝对接。②监管平台设备及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承包人可以租赁或购买,但租赁或购买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③监管平台考勤范围为本项目监理部和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监管平台信息及数据录入(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许可办理等)均由监理单位负责。④项目经理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处罚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向发包人项目组长履行请假手续,若被我局和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在岗的,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6、工程进度管理: 一、合同工期管理。 (一)由中介机构按国家规范计算定额工期。招标前项目分管领导和项目科室研究确定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组拥有共同约束力。合同工期以总监下达的开工令(开工通知书)和局主要领导签署的完工时间为起止点,对工期要求紧迫的特殊项目,由科室提出内控工期,作为科室安排月、周计划的参考。 (二)工程有下列原因影响合同工期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可顺延合同工期:1、土地和房屋征收进度不符合施工要求,涉铁路、涉部队、涉供电等影响施工;2、因地震、洪涝灾害、突发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施工;3、因规划设计调整或重大变更,对工期造成影响的;4、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影响工期的。承包人未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推迟一天,按合同价款(扣除暂估价和暂列金)万分之二处以违约金;月工程量未完成的当期不得请款,当月未完成的工程量纳入下月一并完成,完不成的仍不予请款,依此类推。 (四)对严重拖延工期,经发包人多次督促,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可终止施工合同,扣除50%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处罚,另选施工队伍,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选的施工队伍施工,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二、施工计划管理。 在建工程实行“旬计划、日检查、现场处罚”制度,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每日一计划、每日一检查、每日一处罚”。施工单位应按项目组的要求,每旬初(或每天)将施工内容、施工应开作业面、每个工作面应上施工人员和机械数量编报,经总监、项目经理和项目组签字后报项目科室和协调科。局巡查组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给予施工企业2000-5000元/次违约处罚,出现两次以上的对项目组进行批评。(一)未按期报送进度计划;(二)计划作业面、施工人员和机械安排不足的;(三)未按计划开齐作业面、上足施工人员和机械。 7、质量管理: (1)承包人被发包人项目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第三方巡查等检查出未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施工,存在质量隐患的,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限整改到位,同时每次处以2000-50000元的违约金。对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经济损失。 (2)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处理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直接从工程质保金中支付。 8、安全文明管理: (1)承包人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安徽省、滁州市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建设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经检查,达不到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由项目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处承包人2000元/项/次的违约金。施工现场卫生保洁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移交结束,切实做好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宿舍安全、卫生工作。 (2)按《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提档升级标准》的通知(建质﹝2022﹞34号文)执行。 9、扬尘治理:严格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滁州市城市扬尘管理办法》和《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或经检查达不到规定和要求,被相关部门批评、曝光、通报的,处罚承包人100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监理人3000元/次的违约金。 10、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滁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1)凡到市重点处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2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100元,依此类推。 (2)凡赴市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4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200元,依此类推。 (3)凡赴省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6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300元,依此类推。 具体见附件。 11、竣工验收、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时间: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严格按照市重点处《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和《重点工程进度管理办法》承包人取得工程完工证明之日起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该时间仅用于计算工期,不用于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等)。 (2)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须于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上报,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可以延长。凡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竣工结算的,处罚10000元/月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有权按已有资料或按已付款报审计部门办理结算。 (3)工程造价审减率超过3%时,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审减率超出3%以上的报送金额的6%,由综合计划科在定案时明确处罚金额报工程监管科落实处罚。 12、本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审计师的职权: 1)对工程量调整及变更、签证部分的造价提出意见,并确定该部分的工程量、材料、价格等,2)参与对甲供材及设备的采购,对甲供材及设备的采购对象、材料及设备品种、规格及价格提出意见,3)对预付工程款及进度款的支付提出审核意见,4)参与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做好相关台帐,5)对完工的单项工程及时开展资料整理和结算,对结算价格提出审计意见,6)对监理出具的有关单据进行再监督。 13、招标人将保留对中标候选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和所提供的业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的权利,若考察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等违约情形,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14、现场管理 (1)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以外的无关人员一律不得留宿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及清理出场; (2)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针对环保、禁噪、防尘、防护等措施,必须满足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要求。 (3)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若总承包单位无此项专业承包施工资质,分包单位的选择需经监理审核通过后,书面报发包人,发包人认可后才能进行专业分包。如有违反,按分包合同的1%进行处罚。 (4)施工场地及周边场地、道路、绿化、管线、围墙、设施设备等,若被施工方损坏,施工方必须无偿按照原貌恢复。 (5)投标人自行勘察施工现场情况,因投标人未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6)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扬尘污染、人员不在岗履职等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将给予违约处罚;如承包人拒不缴纳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7)项目经理部需在醒目位置公示经监理、业主审定批准的月进度计划表,否则,当月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 (8)本项目施工难度较大,投标人在标前应自行踏勘现场,充分考虑难度系数和不可预见因素。施工期间的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情况自行报价。 (9)施工现场和取、弃土场内的施工便道、机械整平以及协调渣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缴纳保证金及费用等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此部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施工渣土、淤泥、建筑垃圾等弃置点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报发包人备案后,方可施工,严禁违规倾倒堆存。否则,责任自负。 15、材料要求: (1)钢材必须使用马钢、南钢等为代表的一类钢厂的生产产品。 (2)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质量进行检验;中标人选定的材料供应厂家、质量须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备案,如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 中标人必须服从要求,若该材料经权威检验部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主要材料供应商发生过质量事故及管理混乱的,不得用于重点工程建设,发包人保留否决权;因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中标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业主对主要设备及材料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不少于三个推荐品牌供参考,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牌性能、技术水平、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如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注明或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的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招标人选择推荐品牌之外的除外。 (4)对于业主推荐品牌的材料,投标人如认为业主推荐的品牌有限定性、唯一性、明显不在同一档次等级的或者其他异议的,应在疑问提出的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提交。 (5)品牌推荐表中所选品牌的产品均为该品牌中档及以上的产品,中标人须在材料设备进场前将样品或技术参数报招标人认可。 16、人员变更 (1)项目负责人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除①项目经理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长期是指时间在3个月以上);②项目经理因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③项目经理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④非因施工单位责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不能开工,或开工后长期停工超合同竣工时间半年以上仍未完成主体工程的;⑤项目经理死亡的;⑥其他法定原因外。上述变更须提供相关证明,疾病须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10万元违约金;项目经理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须缴纳2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并按照滁州市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2)技术负责人、项目部“五大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除亡故、重大疾病、出国、辞职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技术负责人变更须缴纳50000元违约金,项目部“五大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须缴纳5000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项目部“五大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 17、监理单位须在监管平台录入以下(但不限于)内容: (1)在进度管理中,每周实际完成工作量、投入人员及机械使用情况; (2)在安全管理中,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 (3)在质量控制要点中的关键工序、验收资料及检测资料及存在的质量问题; (4)监理日志 (5)创城、创卫管理内容 18、若本项目存在暂定价材料或暂定项目,由招标人进行二次招标。采保费按照相关规定在工程结算中一次性支付。 19、工地围挡公益广告设置基本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20、文明施工要求 (1)公共环境 ①建筑工地采用砌体、钢结构或彩钢夹芯板等,不得使用彩钢板封闭管理,高度不低于3米;储备用地、路面施工应一律设置建筑围墙进行遮挡。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围墙内外无乱堆放现象,无生活垃圾;施工现场标识明显,四周设置围墙、围挡,并符合标准;施工车辆有硬化的进出通道和冲洗设备,无抛洒和污染路面现象。 ②场内设有不少于15米硬化面,车辆进出工地实行密闭运输,有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降尘设备等设施;场内干净整洁,机械设备、物料等摆放有序,安全施工措施到位,文明施工氛围浓厚。能够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施工噪音、粉尘等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2)公益宣传 ①运用建筑围挡宣传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及时更新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发布的“讲文明树新风”、“图说我们的价值观”通稿作品以及本市自创的公益广告(建筑围挡无破墙开洞现象,公益广告无污染、破旧现象)。 ②公益广告展示面积占围挡总面积的比例不少于50%,且公益广告要与商业广告穿插展示(每3块广告中必须要有1块公益广告),且单面围挡墙体均能看到公益宣传。步行30米,达到50%面积比例。 21、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要求按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筑工地围挡提档升级标准》的通知(建质﹝2022﹞34号文)执行。 22、发包人一经发现承包人转包、挂靠等行为的,发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清退出场,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价款70%进行结算。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保〔2019〕160号》等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落实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完成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工作任务和内容,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和是实施进度,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1)施工迹地应当及时清理和恢复,对裸露地表采取植物防护等措施。施工期间占用的临时用地(搅拌站、物料堆场、临建项目部、临建工人生活区等)必须在单位退场时平整土地并恢复植被,涉及临时用地移交的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留存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和相关电子版、纸质版资料。 (2)对施工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恢复植被。施工期间临时堆土(沙、渣等)应当采取苫盖、拦挡、排水、沉沙和植物防护等措施。废弃土方、沙石、粉煤灰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清运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分类集中堆放,并采取苫盖、拦挡、排水、沉沙和植物防护等措施。对长期存放的,存放地周边还应当栽植防护林带。必须留存能够清楚描述土方来源地点、去向地点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和相关电子版、纸质版资料(借方应留存“采购协议”或“借土协议”;弃方应留存“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或“弃土场(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3)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表植被,因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和验收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到位。 24、执行滁州市重点处相关现行文件规定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 25、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由合同签定双方在发生时具体商定。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9:履约保证金格式 附件10: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1: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采用本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保温工程:5年; 8、建筑幕墙:5年 9、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 。 七、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 电 话: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备 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身份证号码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其他人员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身份证号码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其他人员
附件8:廉政责任书格式 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项目所在地廉政建设的规定, (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3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附件9: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0: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1:支付担保格式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12-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附件13: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 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致: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二、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三、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四、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 五、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六、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 七、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八、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九、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项目经理: (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合同签订时上述所有附件由投标人自行补充至合同附件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计价依据 1.1 计价依据的确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的规定以及工程造价信息要求。 1.2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下表执行:
项目名称计费基础费率(%)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环境保护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3.283.57
文明施工费5.127.33
安全施工费4.135.28
临时设施费8.109.99
2. 工程造价确定 2.1 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2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本项目计税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2.3 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构成。 2.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3.1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如下: (1)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关于调整安徽省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建标〔2021〕42号);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招标人对项目其他相关要求文件。 3.2 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3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析和核对,发现问题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 3.4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不可竞争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采用统一格式和表格,具体构成内容见“工程量清单”。 3.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描述的,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有要求的,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措施项目清单中通用部分遵循计价规范编制,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按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6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招标范围一致。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应当完整、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全面,与施工图纸保持一致。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要求 4.1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如下: (1)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3)2018版安徽省配套计价定额; (4)《关于调整安徽省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建标〔2021〕42号); (5)《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第1期)》的公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1号)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9)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1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6期); (11)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 (12)其他相关材料。 4.2 最高投标限价为本次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最高投标限价不做上调或下浮。如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4.3 最高投标限价应采用工程单价计价,正确、全面地使用国家、省市标准、计价定额以及相关文件,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程的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 4.4 分部分项工程费按本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结合第4.1款编制依据确定。 (1)综合单价中人工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级和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 (2)综合单价中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按省级和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市场调查价格计算; (3)本招标文件中列有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按暂估价计算; (4)综合单价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均按2018版安徽省定额消耗量计算; (5)综合单价中综合费费率按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6)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约定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风险按本招标文件第4.1款约定计算。 4.5 措施项目费按本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确定。对于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实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措施项目费依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复杂项目需按专家论证后的方案编制。 4.6 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税)按本招标文件中的不可竞争项目清单编制确定。 4.7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列出项目和数量,结合第4.1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8 税金(增值税)按税金项目清单,结合第4.1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编制,不得降低标准。投标报价参考编制要求 5.1 投标报价编制参考依据如下: (1)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3)2018版安徽省配套计价定额; (4)《关于调整安徽省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建标〔2021〕42号); (5)《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第1期)》的公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1号)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9)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1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6期); (11)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 (12)其他相关材料。 5.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拟投标合同段的全部工程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但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价。 5.3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合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5.4 分部分项工程费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项目特征描述等确定综合单价。其中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5.5 措施项目费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结合第5.1款编制依据确定。投标人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 5.6 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税)根据工程量清单不可竞争项目,结合第5.1款编制依据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不得调整。 5.7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更改; (2)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更改; (3)计日工按招标人列出项目和数量,结合第5.1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5.8 税金(增值税)按税金项目清单,结合第5.1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编制,不得调整。 5.9 投标报价编制注意事项 (1)除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和甲供材及实行暂估价的材料及设备以外,其他由投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确定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上涨等市场风险因素,中标后不作调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应包含材料运杂费、采保费等一切应有费用; (2)结算时实行暂估价的材料和设备的价差仅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3)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投标人应自行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场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对于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如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材料及设备堆放,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招标人不再承担该费用; (4)开标前,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否则招标人可不予答复; (5)招标人对异议或修正要求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招标人应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6)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在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范围一律不予调整; (7)本招标工程不接受恶意不平衡报价,不保证最低价中标。工程量清单 另册。 图 纸 图纸设计深度符合施工要求。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具体内容见下表。 1.图纸目录(表6-1)
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
2.图纸(另册,在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般要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病害处置部分: (1)本项目管网变形、破裂、垮塌、堵塞、排水不畅、渗漏、错位、脱节、腐蚀、支管暗接、异物侵入、胶圈脱落、空洞等病害的处置由招标人决定,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进行施工处理。 (2)本项目管网检测调查、空洞调查、雨污混接调查等均须出具正式合格的电子图文。 (3)投标人应按本清单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要求完成本项目。本工程执行现行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凡涉及到的标准或规范,均按现行最新的版本执行;施工过程中如有修订,执行修订后的标准或规范。 (4)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管道检测(包含:CCTV检测、管道潜望远镜检测、声呐检测和有毒气体检测等内容)、管道疏通(包含管壁清洗、管道清淤、管道结垢清除、管内锚杆清除、管内混凝土固结物清除、管内树根清除、管堵拆除、井内抽水、机吸井泥等施工内容)、修复后的数据更新(包含:修复后的管网信息录入市政中心现有的管线信息系统中)、调整。材料费(主要及辅助材料)及设备的生产(购买)费、包装、运输、装卸、加工(含加工过程中的主要及辅助材料损耗)、施工(含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及辅助材料损耗)、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措施费、其他费、施工工期内的风险费用、养护费用、测绘、维保、培训、税金、安全经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保费及其他相关施工措施费用和技术措施费用等为完成本工程项目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费用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5)工程量最终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结算。结算单价为相应的全费综合单价*费率(%)。结算总价为相应结算单价乘以相应实际已完合格工程量的累加之和,结算总结为810万元则完成服务。中标单位需对工程量及时进行计量,超出部分不予结算。 (6)涉及病害整治范围外的开挖施工等内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安徽省2018 版计价定额等编制建安工程费用,下浮费率同病害整治下浮费率。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招标人推荐品牌 品牌推荐表(如要求)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品牌1品牌2品牌3品牌4品牌5
1塑料管材浙江中财欧波华源塑业广东联塑伟星
2
3
4
5
6
注: 1、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或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2、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等,投标人如认为招标人推荐的品牌有限定性、唯一性、明显不在同一档次等级的或者其他疑问的,应在本项目异议提出的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 (招标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商务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封面与系统封面不一致的,以本封面为准) 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项目管理机构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投标人信誉情况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四)项目经理承诺 七、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 (一)投标人业绩基本情况表 (二)投标人近年获得奖项/荣誉情况表 八、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工程质量: ;工期: 日历天。 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且承诺投标保证金真实有效,如采用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投标保证金是从我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5.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招标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农民工工资、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办理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6. 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格审查条件和信誉要求,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日期:____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议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具有 资格,负责承担 ,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 成员二名称: ,具有 资格,负责承担 ,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成员二名称: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投标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建筑业 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建筑业 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投标人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自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查询网址https://www.miit.gov.cn/)。 3.上述“标的名称”,详见招标文件的“标的名称”。 4.填写示例:某标的名称(填写招标文件明确的“标的名称”),属于(填写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如建筑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某公司,从业人员100人,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供应商自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查询网址https://www.miit.gov.cn/)>。 四、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图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注: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人员资格、社保证明材料均需放在本章节下。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工程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备注
注: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或“/”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或注册建造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本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分别填写。有关证明材料必须放在本章节。 (二)投标人信誉情况 投标人无需提供相应资料,在投标函中提供承诺即可。如承诺与实际不符,则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并移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姓 名年 龄学 历
职 称单位 职务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 历
时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签约合同价金额(万元)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说明在岗情况□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______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撤离,目前任职项目:______,担任职位:_____。
1. 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情况。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附录6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前附表附录5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文件已经提交 ,可不重复提交。 (四)项目经理承诺 致: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已经本人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确为本人,合同(或竣工相关资料证明)履约过程中涉及的本人签字均为该工程实施时段所签,真实无误,不存在虚假和挂靠现象,也不存在为投标而造假的行为。 二、目前无在岗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三、以上承诺如果发现虚假现象,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随时无条件配合贵方调查取证。 四、 。 项目经理: (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页后附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七、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 (一)投标人业绩基本情况表(详细评审)
业绩序号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备注
1
2
……
注: 1.投标人应将用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业绩在上表中列明,按照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填写“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详细评审)”,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予以评审。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近年获得的奖项/荣誉情况表
奖项/荣誉名称
颁发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获奖时间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或注册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商务文件详细评审用奖项/荣誉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及定标”详细评审标准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招标文件要求,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注:对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或声明或资料。如证明或声明或资料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 (招标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封面与系统封面不一致的,以本封面为准)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三、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第一部分:有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部分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①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1 投标总价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1注:投标文件格式中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及投标报价编制人信息表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出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格式文件为准。 ②投标报价编制人信息表1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单位名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号
注: 1. 提供投标报价编制人员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 2. 若投标报价编制人员为投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人员,须提供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 3. 表格内容将作为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串通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投标人填写内容务必真实准确,否则将承担投标失败、中标无效的风险。 ③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正文格式:见201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格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出“招标清单文件”,即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正文格式。 1注:投标文件格式中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及投标报价编制人信息表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出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格式文件为准。 三、其他资料 (1)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共 页 品牌推荐表(如要求)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品牌1品牌2品牌3品牌4备注投标人选定品牌
1
2
3
4
5
6
注: 本表仅针对不采用招标人推荐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填写,并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上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应重新选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且经招标人同意,价格不予调整。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等,投标人如认为招标人推荐的品牌有限定性、唯一性、明显不在同一档次等级的或者其他疑问的,应在本项目澄清提出的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2) 异常低价评审表
单位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元)
最高投标限价 对应单位工程价格(元)
降低工程造价的说明
承诺1.我公司对该表提供的内容及相关资料均属实; 2.我公司承诺没有招标文件约定的降低投标报价的禁止情形。 3.我公司承诺具备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投标人根据其单位工程报价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2.此表格后附异常低价评审的相关证明材料; 3.每个单位工程独立制表; 4.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与承诺不符,视同弄虚作假并上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5.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该页可放置在报价文件中。 (3)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企业注册人员网页截图 (4)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需对其投标报价进行其他补充说明及证明材料。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该页可放置在报价文件:投标所需证明材料中。 (招标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封面与系统封面不一致的,以本封面为准) 目 录 一、工程重点难点及危大工程的保障体系 二、确保工期与质量的保障体系与措施、确保安全文明生产的管理体系与措施 三、确保人、材、机的保障体系与措施 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 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 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③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④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具体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投标人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③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⑤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③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④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具体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供应商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 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价。 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价。 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 三、相关要求 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 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可通过 “信用中国(安徽)”网站信用报告核验系统 ( 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xvbahv/index.html)进行核验。核验不一致或提交《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的企业在省外有失信行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 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 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下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3、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8月8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我单位对 滁城西片区排水综合整治工程四批次 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招标人: 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章) 2025年8月13日
招标代理机构: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签章)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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