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阜阳市颍州区中小学(含幼儿园)大宗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东片区)更正公告(1次)
【招标公告】阜阳市颍州区中小学(含幼儿园)大宗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东片区)更正公告(1次):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阜阳市 | 采购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欣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阜阳市颍州区中小学(含幼儿园)大宗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东片区)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Z2025QT004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阜阳市颍州区中小学(含幼儿园)大宗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东片区)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9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内容一、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2.2符合性审查中删除“6.技术响应情况 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 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更正日期:2025年09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询问回复
在本次招标的信息化管理评分项中,要求投标人提供:1、智能收货称、出入库系统、智能分拣秤等信息化系统设备的实景照片及购置发票,且按上述分项计分,每提供一个得1分,此项满分3分。2、配置响应配送要求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易滥用和非法添加等基础项目检测设施,具备快检能力的得3 分。注:须提供设备照片、购置发票(发票购置人须为投标人),如为租赁设备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合同上名称须是投标人名字)等其他证明资料复印件编入响应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问:
1、我司具备整体信息化系统,该系统实际涵盖了智能收货、出入库管理、智能分拣等相关功能模块,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信息化起到了有效支撑作用。但目前发票及系统内容均未体现这些分项。我们认为,仅以是否提供分项设备的实景照片及购置发票作为计分依据,未充分考虑企业整体信息化系统的实际应用情况,存在不合理性。若我司提供信息化系统相关设备采购购置发票(均未体现这些分项)及相关使用介绍,是否予以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贵司可以补充能对应各分项设备的购置证明材料(如分项发票、设备标注分项功能的实景照片及相关使用介绍等),以满足评分条件。后期,招标人将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核验,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按虚假响应处理。
2、根据评分标准,配置基础检测设施且提供设备照片、投标人购置发票等可得分。若我方提供的购置发票未直接列明设备信息,但搭配了能清晰对应发票的销货清单,二者可共同证明设备购置事实,此种情形是否符合得分条件?
答:满足以下要求后,符合得分条件:若贵司提供的购置发票未直接列明设备信息,搭配的销货清单须同时具备加盖供应商公章、清晰标注设备名称(与“农药残留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等基础检测设施一一对应)、数量、单价及总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等关键信息,且发票与销货清单的采购主体均为投标人。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共同作为设备购置的有效证明材料,参与此项评分。
3、我方认为,分公司作为投标人的关联分支机构,其开具的购置发票应具备同等效力,若我方部分发票购置人标注为我方依法设立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且该设备实际由我方用于本项目工作,此类分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否可被认定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而参与此项评分?
答:需补充额外证明材料方可认定为有效。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虽为贵司关联分支机构,但发票购置人标注为分公司,与招标文件“发票购置人须为投标人”的要求存在主体差异。若贵司需使用此类发票,须额外提供分公司与贵司的隶属关系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授权文件)及设备由分公司调拨至贵司用于本项目的书面说明(需明确设备名称、型号、调拨时间及用于本项目的具体用途),上述材料与分公司开具的发票、设备照片共同编入投标文件后,可作为有效证明材料参与评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
地 址: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与淮河路交叉口西北角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欣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 7-7 号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五、附件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Z2025QT004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阜阳市颍州区中小学(含幼儿园)大宗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东片区)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9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内容一、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2.2符合性审查中删除“6.技术响应情况 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 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更正日期:2025年09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询问回复
在本次招标的信息化管理评分项中,要求投标人提供:1、智能收货称、出入库系统、智能分拣秤等信息化系统设备的实景照片及购置发票,且按上述分项计分,每提供一个得1分,此项满分3分。2、配置响应配送要求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易滥用和非法添加等基础项目检测设施,具备快检能力的得3 分。注:须提供设备照片、购置发票(发票购置人须为投标人),如为租赁设备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合同上名称须是投标人名字)等其他证明资料复印件编入响应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问:
1、我司具备整体信息化系统,该系统实际涵盖了智能收货、出入库管理、智能分拣等相关功能模块,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信息化起到了有效支撑作用。但目前发票及系统内容均未体现这些分项。我们认为,仅以是否提供分项设备的实景照片及购置发票作为计分依据,未充分考虑企业整体信息化系统的实际应用情况,存在不合理性。若我司提供信息化系统相关设备采购购置发票(均未体现这些分项)及相关使用介绍,是否予以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贵司可以补充能对应各分项设备的购置证明材料(如分项发票、设备标注分项功能的实景照片及相关使用介绍等),以满足评分条件。后期,招标人将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核验,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按虚假响应处理。
2、根据评分标准,配置基础检测设施且提供设备照片、投标人购置发票等可得分。若我方提供的购置发票未直接列明设备信息,但搭配了能清晰对应发票的销货清单,二者可共同证明设备购置事实,此种情形是否符合得分条件?
答:满足以下要求后,符合得分条件:若贵司提供的购置发票未直接列明设备信息,搭配的销货清单须同时具备加盖供应商公章、清晰标注设备名称(与“农药残留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等基础检测设施一一对应)、数量、单价及总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等关键信息,且发票与销货清单的采购主体均为投标人。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共同作为设备购置的有效证明材料,参与此项评分。
3、我方认为,分公司作为投标人的关联分支机构,其开具的购置发票应具备同等效力,若我方部分发票购置人标注为我方依法设立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且该设备实际由我方用于本项目工作,此类分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否可被认定为有效证明材料,进而参与此项评分?
答:需补充额外证明材料方可认定为有效。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虽为贵司关联分支机构,但发票购置人标注为分公司,与招标文件“发票购置人须为投标人”的要求存在主体差异。若贵司需使用此类发票,须额外提供分公司与贵司的隶属关系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授权文件)及设备由分公司调拨至贵司用于本项目的书面说明(需明确设备名称、型号、调拨时间及用于本项目的具体用途),上述材料与分公司开具的发票、设备照片共同编入投标文件后,可作为有效证明材料参与评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
地 址: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与淮河路交叉口西北角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欣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 7-7 号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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