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宿松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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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安庆市 | 采购单位 | 宿松县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兹元全过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宿松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服务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公告公示信息
| 项目名称 | 宿松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服务项目 | ||||
| 项目编号 | H7QT25Z990081 | ||||
| 招标人 | 宿松县财政局 | ||||
|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 *** | ||||
| 最高限价 | / | ||||
| 代理机构 | 安徽兹元全过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安徽省宿松县东北新城安丰国路北侧兹元大厦 180 5569 3535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 开标时间 | 2025年10月15日 | 计划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因政策变化须终止合同止 | ||
|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无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无 |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 |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具有有效期内的《金融许可证》 | 投标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因政策变化须终止合同止 | ||
| 地 址 | 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南路489号 | ||||
| 投标价 | / | ||||
| 项目负责人 | /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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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标准 | 合格 |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 企业获奖 | / | ||||
| 企业业绩 | / |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具有有效期内的《金融许可证》 | 投标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因政策变化须终止合同止 | ||
| 地 址 | 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641号 | ||||
| 投标价 | / | ||||
| 项目负责人 | /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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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标准 | 合格 |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 企业获奖 | / | ||||
| 企业业绩 | / |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具有有效期内的《金融许可证》 | 投标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因政策变化须终止合同止 | ||
| 地 址 | 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 | ||||
| 投标价 | / | ||||
| 项目负责人 | /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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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标准 | 合格 |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 企业获奖 | / | ||||
| 企业业绩 | / | ||||
| 公示时间 | 2025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17:30 |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180 5569 3535。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宿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0556-7825919)提出投诉,在线方式投诉的,请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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