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2026-2028年度)-3标段,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2026-2028年度)-1标段,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2026-2028年度)-2标段答疑公告
【招标公告】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2026-2028年度)-3标段,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2026-2028年度)-1标段,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2026-2028年度)-2标段答疑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合肥市 | 采购单位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2026-2028年度)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2026-2028年度)
原项目编号: 2025HEFRN01186
原公告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2026-2028年度)补疑1
(2025HEFRN01186)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1.请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6页的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分工部分,对主办顾问律师与经办顾问律师均要求注明签名律师,关于上述签名律师,是否有具体的工作要求,或是否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回复: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招标人要求“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分工”要求。
2.本项目1标段投标人实力和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业绩中的“投标人/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市级党政机关单位常年法律服务业绩的”,其中“市级党政机关单位”是否包含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单位?
回复:包含。详见第二部分招标人澄清。
3.我们注意到专项法律服务部分占1标段预算近40%,也有文字表述要求律所和团队律师具有国有企业债券融资或股权投融资等经验,但在业绩和评分标准里未见要求。另外,鉴于招标文件反映的法律服务专业跨度大,类型多,范围广,应该有反映律所服务能力和水平的综合考量因素,但是现有评分表对律所综合实力要求欠全面,建议结合招标人采购服务的核心需求予以完善。
回复:详见第二部分招标人澄清。
4.本项目1标段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业绩中的“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以下诉讼(或仲裁)案件业绩之一、标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业绩且胜诉(为原告追偿或为被告挽损)”,这里的“胜诉”是指百分百胜诉,还是指部分胜诉?如部分胜诉,有无胜诉比例要求?
回复:无具体比例要求。
5.本项目2标段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业绩中的“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代理房地产或建设工程项目案件诉讼(仲裁)法律服务,标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业绩且胜诉(为原告追偿或为被告挽损)”,这里的“胜诉”是指百分百胜诉,还是指部分胜诉?如部分胜诉,有无胜诉比例要求?
回复:无具体比例要求。
二、招标人澄清部分
1、本磋商项目“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1标段详细评审标准”调整为:
2、本磋商项目“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2标段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资质及荣誉”调整为:
3、本磋商项目“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3标段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资质及荣誉”调整为: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阜阳路17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
联系方式:0551-66223644、66223831
2025年11月2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4日
附件:2025HEFRN01186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2026-2028年度)补疑1(定稿).pdf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2026-2028年度)
原项目编号: 2025HEFRN01186
原公告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2026-2028年度)补疑1
(2025HEFRN01186)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1.请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6页的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分工部分,对主办顾问律师与经办顾问律师均要求注明签名律师,关于上述签名律师,是否有具体的工作要求,或是否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回复: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招标人要求“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分工”要求。
2.本项目1标段投标人实力和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业绩中的“投标人/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市级党政机关单位常年法律服务业绩的”,其中“市级党政机关单位”是否包含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单位?
回复:包含。详见第二部分招标人澄清。
3.我们注意到专项法律服务部分占1标段预算近40%,也有文字表述要求律所和团队律师具有国有企业债券融资或股权投融资等经验,但在业绩和评分标准里未见要求。另外,鉴于招标文件反映的法律服务专业跨度大,类型多,范围广,应该有反映律所服务能力和水平的综合考量因素,但是现有评分表对律所综合实力要求欠全面,建议结合招标人采购服务的核心需求予以完善。
回复:详见第二部分招标人澄清。
4.本项目1标段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业绩中的“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以下诉讼(或仲裁)案件业绩之一、标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业绩且胜诉(为原告追偿或为被告挽损)”,这里的“胜诉”是指百分百胜诉,还是指部分胜诉?如部分胜诉,有无胜诉比例要求?
回复:无具体比例要求。
5.本项目2标段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业绩中的“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代理房地产或建设工程项目案件诉讼(仲裁)法律服务,标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业绩且胜诉(为原告追偿或为被告挽损)”,这里的“胜诉”是指百分百胜诉,还是指部分胜诉?如部分胜诉,有无胜诉比例要求?
回复:无具体比例要求。
二、招标人澄清部分
1、本磋商项目“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1标段详细评审标准”调整为:
|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范围 | ||||||||||||
| 技术资信分 (90分) | 投标人实力 |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以下业绩的: 1.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常年法律服务业绩的,每个业绩得3分,本小项最高得6分; 2.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常年法律服务业绩的,每个业绩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注:若投标人所提供的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常年法律服务业绩数量超出2个的,则超出的业绩可计入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常年法律服务业绩。 3.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国有企业常年法律服务业绩的,每个业绩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4.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以下诉讼(或仲裁)案件业绩之一且胜诉(为原告追偿或为被告挽损)的,每提供一份裁判文书得3分,本小项得6分; (1)建设工程领域; (2)房地产领域; 5.投标人专职执业律师人数达50人(含)以上得1分;80人(含)以上得2分;100人(含)以上得3分(提供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截图及书面承诺予以响应)。 6.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在国家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律师协会颁发的荣誉表彰的,每提供1项得3分,本小项最高得6分。 7.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省级律师协会颁发的荣誉表彰的,每提供1项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注:(1)本项满分27分;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审业绩不得分,同一业绩仅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3)投标人为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仅限分支机构的业绩列入计分范围; (4)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业绩系指服务期限1年及以上的正在履行或已完成的业绩; (5)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律师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0-27分 | ||||||||||||
| 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资质及荣誉 | 1.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执业8年及以上的,每名得1分,本小项满分4分。 2.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获得三级律师及以上职称的,每名得1分,本小项满分2分。 3.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律师协会颁发的奖项或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9分。 4.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的,每名得1分,本小项满分2分。 注:(1)执业年限计算:自开标之日向前追溯X年(“X”为“1”及以后整数)起算; (2)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团队成员须为专职律师(不含兼职律师);投标人为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团队成员须为分支机构的执业律师;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a.拟派人员名单(格式自拟);b.人员证书的扫描件(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须体现具体的获证日期);c.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开具的党员身份证明; (4)承办律师包括首席法律顾问、主办法律顾问、经办法律顾问。同一律师同时满足本项1、2、3、4要求的可以重复计分。 (5)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姓名,如无法体现,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律师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0-17分 | |||||||||||||
| 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业绩 | 1.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单位常年法律服务业绩的,每个业绩得3分,本小项最高得6分; 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单位常年法律服务业绩的,每个业绩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注:若投标人所提供的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具有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常年法律服务业绩数量超出2个的,则超出的业绩可计入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常年法律服务业绩。 3.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以下诉讼(或仲裁)案件业绩之一、标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业绩且胜诉(为原告追偿或为被告挽损)的,每提供一份裁判文书得3分,本小项9分; (1)建设工程领域; (2)房地产领域; 4.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具有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服务业绩(合同名称或合同内容中包含“合规管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每个业绩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5.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为国有企业债券融资、股权投融资、IPO非诉法律服务业绩的,每个4分,本小项最高得12分。 注:(1)本项满分31分; (2)同一业绩仅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3)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业绩系指服务期限1年及以上的正在履行或已完成的业绩;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为本标段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须在对应业绩中须担任主要参与人或项目负责人,否则不予认可。 (6)企业债券融资类业绩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债务融资工具等法律服务业绩。 | 0-31分 | |||||||||||||
| 投标人服务方案 | 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专项服务方案并进行综合阐述,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分析、服务思路、人员配备分工、责任划定,服务的难点、要点、服务计划,服务响应及质量保证措施等方面,由磋商小组酌情评分: (1)方案内容全面深入,思路特别清晰,合理可行高效,可操作性极强,得10≤F≤15分; (2)方案内容全面,思路清晰,合理可行,可操作性强,得5≤F<10分; (3)方案内容较全面,思路较清晰,较合理可行,可操作性较强,得1≤F<5分; (4)方案内容、思路、可操作性等方面一般的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0-15分 | |||||||||||||
| 价格分 (10分) | (1)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报价表格式中的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计算 ①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5家时,取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 ②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5家时: a.其中通过初步评审且技术部分详细评审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标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总分*70%的投标人数量>5家,取通过初步评审且技术部分详细评审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标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总分*70%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 b.其中通过初步评审且技术部分详细评审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标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总分*70%的投标人数量≤5家时,取通过初步评审且技术部分详细评审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标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总分*60%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如通过初步评审且技术部分详细评审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标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总分*60%的投标人为1家时,则该投标人评标价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注:如出现无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3)确定评标基准价 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C值 C值确定如下: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除以5,根据余数对应取C值,见下表(多标段按各自标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计算选取)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4)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5)评标价得分计算 ①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0.5 ②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0.3 其中: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0分计算。评标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本磋商项目“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2标段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资质及荣誉”调整为:
| 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资质及荣誉 | 1.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执业8年及以上的,每名得1分,本小项满分3分。 2.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获得三级律师及以上职称的,每名得1分,本小项满分2分。 3.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律师协会颁发的奖项或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9分。 注:(1)执业年限计算:自开标之日向前追溯X年(“X”为“1”及以后整数)起算; (2)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团队成员须为专职律师(不含兼职律师);投标人为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团队成员须为分支机构的执业律师;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a.拟派人员名单(格式自拟); b.人员证书的扫描件(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须体现具体的获证日期)。 (4)承办律师包括主办法律顾问、经办法律顾问。同一律师同时满足本项1、2、3要求的可以重复计分。 (5)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姓名,如无法体现,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律师协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0-14分 |
3、本磋商项目“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3标段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资质及荣誉”调整为:
| 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资质及荣誉 | 1.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执业8年及以上的,每名得1分,本小项满分3分。 2.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获得三级律师及以上职称的,每名得1分,本小项满分2分。 3.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自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律师协会颁发的奖项或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9分。 注:(1)执业年限计算:自开标之日向前追溯X年(“X”为“1”及以后整数)起算; (2)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团队成员须为专职律师(不含兼职律师);投标人为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团队成员须为分支机构的执业律师;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a.拟派人员名单(格式自拟);b.人员证书的扫描件(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须体现具体的获证日期)。 (4)承办律师包括主办法律顾问、经办法律顾问。同一律师同时满足本项1、2、3要求的可以重复计分。 (5)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服务团队的承办律师姓名,如无法体现,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律师协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 0-14分 |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阜阳路17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
联系方式:0551-66223644、66223831
2025年11月2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4日
附件:2025HEFRN01186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2026-2028年度)补疑1(定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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