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金寨县财政局关于安徽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所属地区:安徽六安市 发布日期:202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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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六安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金寨县“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试验——2024年森林菌药产业化提升项目、麻埠镇响洪甸村齐云冲茶研学基地建设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徽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AHDX-CG-2024019、JZJR-CG-202409 
二、项目名称:金寨县“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试验——2024年森林菌药产业化提升项目、麻埠镇响洪甸村齐云冲茶研学基地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08-19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安徽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上海大厦903、904、905、906室 
五、基本情况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 2025 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财购〔2025〕682 号)要求,我局通过调阅查询相关采购文件等资料,并经当事人情况说明、询问谈话核实,发现你公司在金寨县“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试验——2024年森林菌药产业化提升项目、麻埠镇响洪甸村齐云冲茶研学基地建设项目提供虚假材料。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响应文件、人社部门查询证明、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书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当事人在本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书面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未要求听证。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该项目实施后验收合格且未造成事实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28881.00元。
 
八、处罚日期
2025-11-28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金寨县财政局 
2、联系人:***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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