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数字化彩色超声波诊断装置(术中超声)项目(三次)更正公告
【招标公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数字化彩色超声波诊断装置(术中超声)项目(三次)更正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合肥市 | 采购单位 |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数字化彩色超声波诊断装置(术中超声)项目(三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6AT910819000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数字化彩色超声波诊断装置(术中超声)项目(三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月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新增:
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二、投标人须知正文”新增:
17.4本国产品价格扣除
17.4.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注:本项目所称的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17.4.2 同时符合 17.3和17.4.1的价格评审优惠时,评审价为响应报价分别扣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和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后的价格。
3.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五、投标分项报价表”变更为:
五、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表中所列货物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货物及所需附件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各种税费、资料费、售后服务费及完成项目应有的全部费用。如有漏项或缺项,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2.表中须明确列出所投产品的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原产地及生产厂商,否则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4.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新增“十三、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十三、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不符合本国产品扶持政策,不需此件)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号 )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 产品名称 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 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 (产品名称 1)的(关键组件)4 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1)的(关键工序)5 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 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 “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更正日期:2026年1月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21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9号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基地)706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18612117796、18715043418、***
(1.5变更)4.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数字化彩色超声波诊断装置(术中超声)项目(三次).pdf
4.采购需求-术中超声.pdf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6AT910819000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数字化彩色超声波诊断装置(术中超声)项目(三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月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新增: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7.4.1 | 本国产品价格扣除(适用于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货物项目) | (1)项目或者采购包中采购内容为单一产品的,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扣除 20%。 (2)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之80%,所有产品价格扣除 20%。 |
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二、投标人须知正文”新增:
17.4本国产品价格扣除
17.4.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注:本项目所称的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17.4.2 同时符合 17.3和17.4.1的价格评审优惠时,评审价为响应报价分别扣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和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后的价格。
3.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五、投标分项报价表”变更为:
五、投标分项报价表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型 号 | 原产地及 生产厂商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小计 (元)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 | ||||||||
| 12 | ||||||||
| 13 | ||||||||
其他费用 | ||||||||
… | ||||||||
… | ||||||||
… | ||||||||
| 合计(元) | ||||||||
本公司(单位)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 | % | |||||||
提醒: 1.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2.供应商应当根据“报价表-货物部分”的内容对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进行测算(比例未达到80%或未进行比例测算的,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不予价格评审优惠),如有虚假响应,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 ||||||||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表中所列货物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货物及所需附件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各种税费、资料费、售后服务费及完成项目应有的全部费用。如有漏项或缺项,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2.表中须明确列出所投产品的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原产地及生产厂商,否则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4.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新增“十三、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十三、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不符合本国产品扶持政策,不需此件)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号 )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 产品名称 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 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 (产品名称 1)的(关键组件)4 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1)的(关键工序)5 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 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 “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更正日期:2026年1月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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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21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9号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基地)706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18612117796、18715043418、***
(1.5变更)4.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数字化彩色超声波诊断装置(术中超声)项目(三次).pdf
4.采购需求-术中超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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