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滁州段项目-风力发电35kV杆线迁改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czsjgc202601-005
招 标 人: 安徽滁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6 年 1 月 12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3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39第四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43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4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68第七章 图 纸70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71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72第十章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95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96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10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滁州段项目-风力发电35kV杆线迁改工程招标公告信息(电子招标投标)
| 招标条件 |
| 项目名称 | 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滁州段项目-风力发电35kV杆线迁改工程 |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批文名称及编号 | 《关于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滁州段项目核准的批复》 皖发改基础【2024】74号 |
| 招标人 | 安徽滁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 项目业主 | 安徽滁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评标办法 | 合理低价法 |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招标项目名称 | 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滁州段项目-风力发电35kV杆线迁改工程 |
| 招标项目编号 | czsjgc202601-005 |
| 标段划分 | 一个标段 |
|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 czsjgc202601-005 |
| 建设地点 | 滁州市 |
| 建设规模 | 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滁州段项目-风力发电35kV杆线迁改,共15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 合同估算价 | 约1890万元 |
| 计划工期 | 详见招标文件 |
| 招标范围 | 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
| 项目类别 | 电力工程 |
| 其他 | / |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投标人资质条件 | 投标人须满足下列资质要求①或②即可: ①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②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
|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 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在投标单位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本项目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滁州市区域内办理过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备案手续的原项目经理(建造师)作为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参加投标。 |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 ①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③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④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具体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的。 ⑥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⑦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⑧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⑩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 2.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1条信誉要求①-⑩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其被确定为中标人。 备注:第1、2条按照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
| 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多标段投标 | / |
| 其他要求 | / |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获取时间 | 2026年1月12日17时00分至2026年2月2日8时30分。 |
| 获取方式 | 潜在投标人须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阅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拨打0550-3801701。 |
|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 2026年1月12日 |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2026年2月2日8时30分 |
| 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2026年2月2日8时30分 |
| 开标地点 | 网上开标,投标人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网上开标(网址: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操作手册见https://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6/20240510/f0637388-583d-4c69-8331-05b6adfcf24d.html。 |
| 招标文件价格 | 0元 |
| 发布公告的媒介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等网站发布。 |
|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6年1月23日8时30分(投标截止10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在线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
| 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投标人提出投诉的方式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线投诉具体步骤和程序请参照服务指南>投诉渠道 https://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1/serviceGuide.html;投诉书格式等内容参见服务指南>办事指南>投标人服务>投诉受理一次告知书https://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1/011001001/011001001003/20211022/4b7d87ec-2c58-49b0-b76c-3a6277377930.html。 |
| 投标保证金收取 |
| 投标保证金收取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0万元,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
| 投标保证金形式 | 支持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等)、非现金形式(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等)、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等)。 |
| 接收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 | 采用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提交即可):①户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滁州分行 账 号:188746115228②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账 号: 6232811720000042510③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滁州中都支行 账 号:123340010400044210000000013 采用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czsjgc202601-005项目投标保证金”。 2)采用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应在付款人开户行申请书附言处注明“czsjgc202601-005项目投标保证金”字样,应确保收款人开户行进账单完整反映交易附言内容,由此导致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对应的投标项目,其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3)采用电子保函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①电子保函提交要求: a.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供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对接的电子保函,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缴纳。 b.电子保函生效时间须为所投项目规定的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之前,电子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短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缴纳。 c.投标有效期内未能确定中标结果,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须相应延长电子保函的有效期。 d.投标人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的将予以追缴。 4)采用纸质保函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①该保函应当是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保函,保函期限必须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受益人应为招标人。投标人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采用纸质保函形式的将由招标人予以追缴;投标人须将采用的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 ②采用纸质保函,其办理所需的费用,应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汇(支)出,并保证真实有效。投标人须将本单位从基本账户汇出该项费用的原始凭证(属于基本账户银行出具保函的除外)扫描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该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审查认定。 ③投标人提交的纸质保函,必须明确载明有效的查询途径(包括电话、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采用纸质保函,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其投标无效;存在弄虚作假的,由招标人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2.保证金电子保函业务应急处置措施。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网络安全事件或者系统原因,以及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以下情况: (1)开标时,系统获取明文保函文件异常,无法正常获取保函文件; (2)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等情况,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电子保函; (4)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服务器受到病毒或其他外来的攻击; (5)其他影响电子保函出具的异常情形。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参加开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核实问题原因。投标人确实已购买电子保函,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投标人可以继续参加开评标。 3.本次招标失败,再次进行招标的,投标人须按照新的账户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或由牵头人办理保函。 5.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不适用 |
| 备注 | 1.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保证金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或由牵头人办理投标担保。 2.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条款仅针对在投标过程中未违反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的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情形,则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金额、时间、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
| 其他说明 |
| 重要说明 | 1.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投标人投标,未登记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CA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更新及确认提交即可。办理流程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中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转5-2 ;(2) CA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CA客服400-880-4959、0550-3019013(工作日),CFCA客服025-66085508 、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0512-58188516(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投标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须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无需到开标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标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交易须知中的《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解密时间要求为:从本项目解密程序开始时计时,至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和制作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提供的相关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企业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调整。 |
| 特别提示 |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必须完善投标人信息,并在上传投标文件环节添加联合体投标信息。 3.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投标人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软件下载栏目点击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人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投标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投标文件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责任自负。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50-3801701,0512-58188516。 4.如果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更改,应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 5.投标人应当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成功后进行投标文件上传。 6.投标人须用CA数字证书盖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建议使用主锁。(如未办理CA数字证书请及时办理,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均可。查看办理所需资料请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办事指南>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因未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手续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 7.请投标人注意加密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不在有效期的CA数字证书无法解密投标文件。 8.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或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9.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依法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0.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1.若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银行转账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缴,递交保函的,由招标人予以追缴。 12.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异议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异议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13.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报告监管部门作不良行为处理和进一步调查。 14.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信用报告出具有关问题可咨询滁州市信用办0550-3035032。 |
| 联系方式(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招标人名称 | 安徽滁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 招标人地址 | 滁州市桑涧镇328国道与311省道交叉口北侧1号 |
| 招标人联系人 | *** |
| 招标人电话 | ***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 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6楼 |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 *** |
| 代理机构电话 | *** |
|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 1.2.1 |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不高于 180 个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或招标时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自报的承诺工期为考核标准,工期每推迟一天,按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非中标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以处罚。工期提前不奖励,工期计算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准。 |
| 1.3.3 | 质量要求 |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合格 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并达到风电产权单位验收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详见招标公告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详见招标公告 |
| 1.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形式:/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及招标澄清答疑文件 |
| 2.2 |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6年1月23日8时30分(投标截止10 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
| 2.3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及方式 | 2026年1月26日17时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答疑澄清文件”栏目予以公告。 |
| 3.2.1 | 增值税税金 | 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2)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 / 。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18914301.21元(其中含暂列金额140135.00元)。应当包括总价、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和税金。 发布时间:2026年1月12日17时前。 发布媒介: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无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120日历天。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详见招标公告。 |
| 3.5.1 |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 | (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 (注:本项内容与施工组织设计重难点评审相对应,投标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全面重点阐述)本招标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本项目无;(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 3.5.8 | 投标文件份数 |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并按要求加盖单位章;份数:正本 一 份,副本 一 份;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4.3.2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 5.2 | 开标程序 | 1.解密时间:解密程序开始后60分钟内(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解密时间为2026年2月2日08时30分至2026年2月2日09时30分。 2.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开标结束。 多标段开标顺序: /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评标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名,并标明排序。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休息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休息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7.5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 7.6 | 中标通知书发出形式 | 数据电文 |
| 7.7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1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
| 7.8 | 履约担保 |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形式:支持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 金 额:中标合同金额×2% 收款单位:另行通知 开户银行:另行通知 银行账号:另行通知 缴纳时限:签订合同前缴纳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 其他相关要求: 1.具体要求:满足招标人要求 ; 2.联合体参加投标且中标的,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按上述要求缴纳履约担保。(本项目不采用) |
| 7.9 | 签订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应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并商讨书面合同签订事宜。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评审劳务费 |
| 10.1.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及参考标准:48000元,参考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50%; 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中标人,本项目因故未将此费用列入最高投标限价中,此项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并谨慎报价; 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缴纳至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 |
| 10.1.2 | 专家评审劳务费 | 费用或支付标准: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支付主体:招标人 |
| 10.2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2.1 | 电子招投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 10.2.2 | 图纸获取说明 | 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看。 |
| 10.2.3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看。 |
| 10.3 | 主要材料要求 | 主要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合同履行期间,视项目实际情况,招标人保留自行采购主要材料的权利,如招标人自行采购,投标人须无条件配合。 如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本工程采用商品砼。 2.本项目采用预拌砂浆。 3.其他相关要求: 3.1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如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中标人必须服从该要求。若该材料经检验部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自付;主要材料供应商发生过质量事故及管理混乱的,不得用于该工程建设,发包人具有否决权。因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中标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2对于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的材料,中标人须在采购材料前,提供不少于三个满足国家规范、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品牌,供招标人选择确定。若中标人提供给招标人选择的材料不满足国家规范、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不予认可,并处以该项材料款项的5%且不低于5万元作为违约金。 3.3 招标人有权随机抽取中标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测,若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支付,不合格材料无条件退场并处以1万元/次违约金;二次抽检不合格,不合格材料无条件退场并处以5万元/次违约金并上报主管部门。 3.4本项目的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前,采购内容须经招标单位认可,否则不予进场使用,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采购上述材料的,处以50000元/次违约金,且采购的材料不得用于本项目施工且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其材料及设备进行清场处理。 |
| 10.4 | 相关要求 |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 第7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以及《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为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问题,承包人应严格落实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490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建市规〔2023〕1号)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市规〔2023〕2号)等文件要求。 《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其中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和开设。若为联合体中标,由联合体中牵头人缴存和开设专户。 3.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4.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5.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具体金额、担保方式等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号)执行。 |
| 10.5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网上开评标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网上开评标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并确保联系方式有效,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网上开评标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 10.6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系统中提供的表格(或格式文件)与招标文件中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为准;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7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 10.8 | 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编制特别说明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材料、设备价格依据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实际价格综合考虑编制,投标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补遗,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理性报价。 |
| 10.9 | 其他 | 1.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 2.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3.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实施信用惩戒。 4.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滁公管〔2020〕1号)规定,需经发包人以及公管、住建部门同意。技术负责人变更需经发包人同意。 中标人因下列原因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须缴纳违约金 200000元: ①患重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②离职的;③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责任义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 中标人因下列原因变更技术负责人,须缴纳违约金100000元: ①患重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②离职的;③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责任义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 |
| 10.10 | 重点项目约谈 | 实行重点工程项目考察约谈机制。项目单位牵头负责,公管等部门参与对预中标单位进行考察约谈、警醒提示,防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的情况发生。 |
| 10.11 | 变更招标方式 | 按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现行规定执行。 |
| 10.12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创建优质工程(本项目不采用) ①创建优质工程奖励要求: 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给予工程结算金额的 奖励;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给予工程结算金额的 奖励; 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给予工程结算金额的 奖励; ②创建优质工程其他要求: / 。 (2)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约定:详见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3)安全生产 ①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
| 10.13 | 采用“实名认证”投标 | 是,本项目采用“实名认证”投标,相关要求如下: 1.“实名认证”投标是指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法定代表人或对投标联系人身份进行实名验证的投标活动。投标联系人或法定代表人在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比对。 2.“实名认证”投标基于“皖企通”APP完成,各投标人提前在手机上下载、安装、调试好“皖企通”APP(具体操作详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上课堂/全部课程/《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 3.“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出现异常情况的,作如下处理: (1)下载招标文件人脸比对:未参与“人脸识别”身份认证或“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失败的,将无法下载招标文件。 (2)上传投标文件人脸比对:未参与“人脸识别”身份认证或“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失败的,将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注:投标联系人是指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等参与投标活动的经办人。在投标活动中,投标联系人可以不为同一人。 |
| 10.14 | 约谈制度 | 项目公示期满,下发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的规定参加项目实施前约谈,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必须参加约谈会议。 注: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约谈的,参与会议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职务任命文件;企业技术负责人参加约谈的,参与会议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和职务任命文件,以及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 |
| 10.15 | 作业人员要求 | 高压电工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操作证书。投标单位须为其购买保险,作业中发生的安全问题、人身意外,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进行任何赔偿。 |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本项目不采用);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
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偏离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无效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资格审查办法;
(4)评标办法;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留言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人可以澄清招标文件,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澄清的方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详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5)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4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保证金格式递交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采用投标电子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同步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公开信息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4.5 投标保证金按《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滁公管〔2021〕7号)规定执行。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本次投标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的要求,在投标人的电子系统中制作、签章、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5.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
3.5.5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5.6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招标文件中“签章”是指签字或盖章。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章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或直接上传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 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或直接上传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CA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CA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5.7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5.8 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4.投标
4.1投标文件上传
4.1.1请投标人通过系统下载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利用CA数字证书进行上传投标文件,上传已加密的投标文件,务必通过此方式上传投标文件。
4.1.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签章、上传过程中如有任何操作的疑问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50-3801701。
4.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5.6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4.3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
4.3.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3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网上递交, 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投标无效。
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4.1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自行从网上开评标系统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可修改后重新加密上传,开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
(4)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5)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在开标过程中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项目属地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
(2)与竞争主体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参与交易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3)竞争主体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4)竞争主体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者被控股单位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任职单位与竞争主体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5)存在其他法定回避情形的。
项目实施主体及其子公司、下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或者代理项目的评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被更换的成员评标评审意见无效。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4 业绩奖项公示
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的得分业绩和奖项进行公示。
7.5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6 中标通知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数据电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7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8 履约担保
7.8.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8.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8.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 签订合同
7.9.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7.6款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投标人所派出项目经理(建造师)须不得有在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项目或已中标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情形。如有,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内的,中标无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外的,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第一日起开始计算7日内,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视为弄虚作假材料骗取中标,中标无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9.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9.4 除法定情形外,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项目经理(建造师)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确需变更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资格条件。
7.9.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合理低价法)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审查内容 | 评审标准 |
| 1 | 审查资料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 检验电子标书 |
| 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企业资质证书 |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 项目经理(建造师)有效身份证、注册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
| 项目管理机构。查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组成表 |
| 共管账户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 |
重要提示:
(1)资格审查材料可以选择①上传到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制作投标文件时插上CA数字证书,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挑选相关材料,或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至指定位置;若所需材料无对应栏目,则将该材料上传至“其他所需材料”里,做电子投标文件时从“其他所需材料”里获取。请各投标人自行完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的单位信息,保证信息最新且有效。②或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接口获取营业执照、建设工程相关证书等政务数据,投标人自行核验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对引用的政务数据承担责任。
(2)评标专家在检验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视为无效标处理。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无效标处理。
(3)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为注册建造师(含一级、二级)的,须提供在电子证书使用有效期内的纸质版电子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投标人提供的安徽省新版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纸质版需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中打印,打印后应由二级建造师本人在证书的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或在新版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纸质版后附其本人知情承诺(视为个人签名处的手写本人签名),格式自拟。未手写个人签名或未提供二级建造师本人知情承诺的,个人签名或知情承诺签字与签名图片笔迹不一致,此证书无效。其他省份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
1.审查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2)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资质证书;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项目经理(建造师)有效身份证、注册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7)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建造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8)项目管理机构。查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组成表;
(9)共管账户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温馨提示:
(1)请各投标人自行完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的单位基本信息,保证信息最新且有效。
(2)请投标人认真准备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如评标专家在检验电子标书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标书中相关资料的,视为无效标处理。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无效标处理。
2.审查办法
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中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表要求对投标人审查资料进行核验。
3.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审查标准
3.1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2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要求对投标人的审查资料进行核验。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1)未上传电子标书或电子标书经审查不合格;
(2)联合体投标人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3)保证金不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其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人未办理省主体库登记入库手续的;
(5)投标人投标 MAC 地址一致的;
(6)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 MAC 地址一致的;
(7)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雷同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审查结果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标程序。
第四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技术标评审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4.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否则经评委会一致认定后,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 4.1.2 | 响应性评审标准(初步评审)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响应性评审标准(符合性评审) | 施工组织设计 | 1 | 工程概况 | 描述是否准确。 |
| 2 | 主要施工方法 |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
| 3 | 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 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
| 4 |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 | 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 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
| 5 | 劳动力安排计划 | 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明细,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经济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
| 6 |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 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的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
| 7 |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 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 |
| 8 |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 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
| 9 |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 针对本工程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且计划措施内容应达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
| 10 | 工程施工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 | 是否正确(本条内容须与前附表要求对应)。 |
| 11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如有) | 根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危大工程清单及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 12 |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 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
| 13 | 施工组织设计整体 | 针对性、完整性符合要求。 |
| 14 | 其他内容(如有) | |
商务标评审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4.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商务标签字盖章 | 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 |
| 4.2.2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与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含需评审材料清单)排序一致,能有效导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
| 投标总价评审 | 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也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 |
| 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分部分项工程材料及设备暂估价 | 与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
| 4.2.3 | 详细评审标准 | 工程成本评审 | 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重点评审后界定其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低于本项目通过资信、技术评审且商务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10%以上。 |
| 无效报价 | 暂估价材料、设备 | 材料、设备暂估价未按要求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 |
| 7.1 | 商务 评分 (100分) | 商务标评分按下列步骤计算: 第一步:计算B值。 ①B值为入围第二阶段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F值。 ①F=B×(1-K),其中K为调整系数,K的取值为-0.5%(1号),0%(2号),0.5%(3号),1.0%(4号),1.5%(5号)。 第三步:计算报价偏差率。 ①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第四步:计算报价得分 ①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②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得分=报价满分值-偏差率×100×1 ③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得分=报价满分值-偏差率×100×0.5 注:计算过程中,B值、评标基准价F值、偏差率、报价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商务标评审表注:
1.投标人投标报价如超过A值,A值=最高投标限价×(1-J) +(暂列金额+暂估价)×1.09×J(其中J= 10%),则商务标不得分,且该投标报价不参与B值计算。
2.只有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参加评分。
3.本表所称投标报价是指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多算投标报价、多报费用不扣减),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B值计算方法:
(1)本项目 T 取值为10。
(2)投标报价不超过A值且通过(资信、技术、商务)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为M。
(3)若M 未超过 T 时,B 值为符合上述条件的 M 个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若M 超过 T 时,B 值为符合上述条件的 M 个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去除(M-T)/2【M-T 为奇数时,则为(M-T+1)/2】个最高价和(M-T)/2【M-T 为奇数时,则为(M-T-1)/2】个最低价后,剩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如去高去低的最后一名存在报价相同的,则通过随机抽取确定被去除的投标人。只保留T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5.K值(评标基准价系数)的抽取: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详细评审完成后,招标人在线抽取K值,并根据抽取的K值计算F值,评标办法中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出来后,除数字计算错误外,其他情况均不再调整。
6.其他
6.1 缺漏项金额是指投标人漏计招标人发布的清单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对应清单综合单价计算缺漏金额。
6.2 本表所述累计投标报价缺漏错总额占原投标报价格5%以下者,视为投标人主动让利或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不修正总价,工程结算时亦不予调整。
7.投标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中施工企业需提供)的注册建造师必须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对此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中施工企业需提供)应在商务标文件中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企业注册人员网页截图,未提供相关截图,按无效标处理。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计算得分,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如总得分相等,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等,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排名。
(1)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招标文件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价。
(2)评标委员会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 进行实时查询,并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和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市函〔2022〕748 号),对中标候选人的关系企业履约能力的建造师数量进行评审: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①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注册一级建造师 50人以上。
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③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企业: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①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资质企业: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
②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三级资质企业: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中标候选人的注册建造师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不予认可,并将该情形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中标候选人依次替补,评标委员会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
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评标办法,应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各评委必须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各评委对其各自评审结果负责,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委员会应加强对报价合理性审查。评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存在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评标程序
评标先做准备工作,再进行资格、技术标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评审。
3.1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熟悉评标工作情况:
(1)阅读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项目情况材料。
(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3.2技术标评审
详见技术标评审表。
3.3商务标评审
详见商务标评审表。
3.4推荐中标候选人
资信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后,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4.评审内容
4.1技术标评审
4.1.1形式性评审标准:见技术标评审表。
4.1.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技术标评审表。
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对否定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填写在技术标评标记录上。
4.2商务标评审
只有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才能够进入本阶段评审。
4.2.1形式性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4.2.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4.2.3详细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4.2.4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包括工程投标报价的校核、审查全部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各种费用构成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等内容,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中标价原则上以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为准,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价格低的为中标价。投标人不接受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无效投标条款
5.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拒收投标文件:
(1) 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有效电子投标文件的,开标系统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
(2)所有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里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投标企业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以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投标文件无效;因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经代理公司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5.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经评审后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5.2.1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技术标评审表》进行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做无效投标处理;对否定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填写在技术标评标记录上。
5.2.2商务标评审
(1)评标委员会依据《商务标评审表》进行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2)商务标详细评审标准中有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审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5.3其他无效投标情况:
(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按第四章“评标方法”第4.2.4项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4)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视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6)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导致实质性内容不全以及实质上不响应,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9)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与资格审查通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前后不一致的。
(10)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
(11)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
(12)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
(13)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投标无效。
(14)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
(15)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其他评标办法请一并修改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按照投标文件规定进行澄清、补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后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投标人一旦中标,此报价即为中标价。
7.评分标准
7.1评分标准:见商务评分表。
8.评审结果
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其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
(7)评标情况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8.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9.其他
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文件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责。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格式仅供参考,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滁州段项目-风力发电35kV杆线迁改工程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工程/设施名称: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滁州段项目-风力发电35kV杆线迁改工程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滁州市
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滁州段项目-风力发电35kV杆线迁改工程
工程地点: 滁州市来安县、明光市及定远县
2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滁州段项目-风力发电35kV杆线迁改,共15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合同工期
3.1 本工程合同工期经双方协商,于合同生效并具备施工条件后 个日历日内完工。
乙方自报的承诺工期为考核标准,工期每推迟一天,按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非中标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以处罚。工期提前不奖励,工期计算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准。
3.2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施工现场业主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2.1 甲方未按要求提供开工条件;
3.2.2 重大设计变更;
3.2.3 政府行为及省电力公司停电计划批准影响;
3.2.4 因阴雨、冰冻及雨雪天气导致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
3.2.5 其它不可抗力影响。
4 质量标准
4.1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合格 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并达到风电产权单位验收标准。
《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
4.2 工程质量
4.2.1 乙方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2.2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提供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试验报告,必须符合设计图纸、供电方案及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
4.2.3 乙方提供的主材和设备需符合国家标准验收规范;
4.2.4 甲方如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同意的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对鉴定结果不利方承担。
5 合同价、结算方式及工程款支付
5.1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
注: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 2 % 。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 签订合同前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
5.2 合同价
5.2.1 经第三方审计后,本工程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5.2.2 合同价为完成图纸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原线路塔材及导线的拆除、清理、运输、装卸等。
5.2.3 如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5.3 付款方式及资金担保
5.3.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施工单位进场并收到开工通知后,预支付中标价的10%(中标单位须提供等额的预付款担保),施工过程进度款按85%支付,结算审核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8%,剩余2%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满后付清余款。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不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以上付款金额不含暂列金。
5.3.2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甲方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应当承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承诺期限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视作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
甲方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 。
甲方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保单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签约合同价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甲方可以提供财政等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施工工期延期的,甲方应在担保到期前30 天办理延期手续。
具体以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为准。
6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1 确认迁改方案,并参与迁改设计方案评审。
6.1.2 按协议约定支付迁改费用。
6.1.3 甲方对乙方提出的技术支持的要求应立即予以解决或答复;
6.1.3 甲方选派 作为工地代表,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相关事宜。
6.2 乙方权利和义务
6.2.1 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施工临时道路工作,保证施工机械就位;
6.2.2 乙方应保证施工质量及工期,因材料安装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返工费用自理。
6.2.3 乙方提供完整的现场设备的试验报告(一式二份);
6.2.4 乙方选派项目经理 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相关事宜;
6.2.5 高压电工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操作证书。投标单位须为其购买保险,作业中发生的安全问题、人身意外,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进行任何赔偿。
6.2.6 原线路拆除的塔材及导线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
6.2.7 乙方对未尽事宜应提前两天向甲方提出;
7 安全责任
7.1 乙方应对其施工场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7.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制度,严格按规程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行业安全人员依法执行的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 材料设备供应
甲方委托乙方对材料设备进行采购,乙方对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图纸、供电方案的要求。
9 违约责任
9.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顺延延误工期:
9.1.1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9.1.2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9.1.3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9.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9.2.1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完工;
9.2.2 由于乙方原因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及本地行业标准要求的质量;
9.2.3 由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9.2.4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除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若因此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违约并产生索赔、罚款等损失的,该等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9.3 一方违约后,其他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若存在/符合继续履约合同的条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
10 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 本合同发生的相关图纸、技术资料、预算书、传真等纸质材料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10.3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合同生效。
10.4 农民工工资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持保函使用)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号: ;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
(3)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 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6)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0.5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0.5.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工程结算总价款2% ;
(2) 工程结算总价款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0.5.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使用 。
10.6 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价款结清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0.7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 日期: | 日期: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电话: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附件1:支付担保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2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的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产品、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7)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可能影响廉洁从业的行为。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拱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
(6)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本项目的监理单位、验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评定、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承包人发包人利益,影响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效益,不得骗取、套取国家资金。
(7)承包人应在项目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廉政公示牌,公示项目的名称、项目承包人、项目监理单位、项目开竣工时间,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和督查单位及廉政建设举报电话。
(8)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可能影响廉洁从业的行为。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6.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合同文件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7.本协议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3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现中的有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12)承包人对施工项目负全面安全管理责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施工项目发生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罚款、索赔、财产损失、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协议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计价依据
1.1 计价依据的确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的规定以及工程造价信息要求。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2.1招标工程量清单:
另附。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2.3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析和核对,发现问题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
2.4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招标范围一致。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应当完整、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全面,与施工图纸保持一致。
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拟投标合同段的全部工程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但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价。
4.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合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5.分部分项工程费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项目特征描述等确定综合单价。其中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投标人承担的的风险费用。
6.其他项目费用应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更改;
(2)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更改;
7.投标报价编制注意事项
(1)除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和甲供材及实行暂估价的材料及设备以外,其他由投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确定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上涨等市场风险因素,中标后不作调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应包含材料运杂费、采保费等一切应有费用;
(2)结算时实行暂估价的材料和设备的价差仅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3)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投标人应自行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场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对于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如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材料及设备堆放,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招标人不再承担该费用;
(4)开标前,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否则招标人可不予答复;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在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范围一律不予调整;
(6)本招标工程不接受恶意不平衡报价,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8.工程量清单
另册。
第七章 图 纸
图纸已经审查合格,设计深度符合施工要求。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具体内容见下表。
1.图纸目录(表6-1)
2.图纸(另册)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 一般要求
电气设备参数要求详见附件。
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3.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4. 招标人推荐品牌
品牌推荐表(如要求,严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品牌1 | 品牌2 | 品牌3 | 品牌4 | 备注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注: 1、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或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2、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等,投标人如认 为招标人推荐的品牌有限定性、唯一性、明显不在同一档次等级的或者其他疑问的,应在本项目异议提出的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一
(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一:资信证明文件目录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近年财务状况表(本项目不采用);
(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采用);
(4)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采用);
(5)联合体协议书 (本项目不采用);
(6)项目管理机构;
(7)其他资格审查资料(由以下材料组成):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②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④企业资质证书;
⑤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⑥建造师(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⑦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投标申请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⑧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项目评审如有)。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建造师)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 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2)近年财务状况表
(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建造师) | |
| 技术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4)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建造师) | |
| 技术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5)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采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议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具有 资格,负责承担 部分专业工程施工,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
成员二名称: ,具有 资格,负责承担 部分专业工程施工,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成员二名称: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6)项目管理机构
附表1: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项目经理(建造师) | | | |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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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备注: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市函〔2019〕1112 号)要求,不再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持证情况列入招标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 明确投标人需要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不低于上述人员配置的要求填写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
附表2: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简历表
| 姓 名 | | 年 龄 | | 学历 | |
| 职 称 | | 职 务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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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 姓 名 | | 年 龄 | | 学历 | |
| 职 称 | | 职 务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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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可扩展填写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_日
经营期限: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_ 职务: _,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签章)
年 月 日
2.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 ”(项目名称、编号)投标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章)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采用本授权委托书)
②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 (企业名称)或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或拟派项目经理(负责人) 没有下列情形:①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的;②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③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④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具体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的。⑥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⑦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⑧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⑩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有上述1-10项信誉要求,在此一并承诺我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没有上述1-10项情形)
七、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八、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九、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
十、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一、如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无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项目或在已中标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情形。如有,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内的,接受中标无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外的,保证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第一日起开始计算7日内,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接受中标无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十二、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十三、如我公司中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国家住建部和人社部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人工费部分按规定汇入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建筑工人;
十四、我公司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不是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滁州市区域内办理过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备案手续的原项目经理(建造师)。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中标无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②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在信用中国(安徽)网站(网址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index.html),获取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二
(技术标文件)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二:技术标目录
(1)施工组织设计
(2)其他技术标评审所需资料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三
(商务标文件)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三:商务标目录
(1)投标函;
(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3)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如有);
(4)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企业注册人员网页截图;
(5)详细评审所需其他材料。
(1)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
1、根据你方招标项目编号为 的 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 (币种,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的投标总报价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承诺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中所有条款。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派出 建造师为本工程项目经理,保证按照招标人要求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并在 个日历天(工期)内完成本合同的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并达到风电产权单位验收标准。
4、随本投标书,我方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我方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贵单位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
6、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7、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投标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联系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手机号码: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①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1
投标总价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1注:投标文件格式中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及投标报价编制人信息表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出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格式文件为准。
②投标报价编制人信息表1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单位名称 |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号 |
| | | | | |
| | | | | |
注:
1. 提供投标报价编制人员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
2. 若投标报价编制人员为投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人员,须提供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
3. 表格内容将作为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串通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
4. 投标人填写内容务必真实准确,否则将承担投标失败、中标无效的风险。
③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正文格式:见201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格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后,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出“招标清单文件”,即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正文格式。
1注:投标文件格式中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及投标报价编制人信息表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出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格式文件为准。
(3)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品牌推荐表(如要求)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品牌 1 | 品牌 2 | 品牌 3 | 品牌 4 | 备注 | 投标人选定品牌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本表仅针对不采用招标人推荐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填写,并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上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2、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等,投标人如认为招标人推荐的品牌有限定性、唯一性、明显不在同一档次等级的或者其他疑问的,应在本项目异议提出的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
(4)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企业注册人员网页截图;(5)详细评审所需其他材料(如有)。
第十章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 我单位对 扬州至淮南高速公路滁州段项目-风力发电35kV杆线迁改工程 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招 标 人:安徽滁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签章) 2026年1月12日 |
|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章) 2026年1月12日 |
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
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
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③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④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具体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投标人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③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⑤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③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④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具体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供应商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
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价。
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价。
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
三、相关要求
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
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可通过 “信用中国(安徽)”网站信用报告核验系统 ( 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xvbahv/index.html)进行核验。核验不一致或提交《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的企业在省外有失信行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
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
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下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3、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8月8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