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阜阳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我省2月份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和代理购电价格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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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阜阳市 | 采购单位 |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执行时间:2026年2月)
注 1.上表所列价格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64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根据皖发改价格〔2025〕302号文件规定,分时电价浮动比例:1、7-9、12月高峰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上浮74%,低谷下浮61.8%。时段划分:每年7-9月,每日高峰时段16:00-24:00;平段00:00-2:00,9:00-11:00,13:00-16:00;低谷时段2:00-9:00,11:00-13:00。1月、12月,每日高峰时段15:00-23:00;平段6:00-12:00,14:00-15:00;低谷时段12:00-14:00,23:00-次日6:00。其他月份,每日高峰时段6:00-8:00,16:00-22:00;平时段8:00-11:00,14:00-16:00,22:00-23:00;低谷时段11:00-14:00,23:00-次日6:00。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7月15日-8月31日期间每日20:00-22:00,12月15日-次年1月31日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深谷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每年3天及以上节假日(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期间11:00-15:00,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政策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3.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和功率因数调整。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按月测算。
4.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其中: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按发电侧实际上网电价结算;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按每月公示的代理购电价格预结算,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清算。
5.对于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上表中的1.5倍执行,其他标准及规则同常规用户。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价格信息表
(执行时间:2026年2月)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注 1.根据发改价格〔2023〕526号、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文件规定: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含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下同)分摊或分享。
2.根据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规定: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3.根据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规定:按照发电企业月度申报的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情况和预测的工商业售电量,测算容量电费规模及分摊标准,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4.为更好保障用户知情权,将此前“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分摊水平”细分为“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折合度电水平”、“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5.上表中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为预测电量,实际购电量在M+2月代理购电价格表发布时进行公开。12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实际用电量为48.81亿千瓦时。
6.目前结合我省供需形势及天气情况,暂不开展应急跨省购电预计损益预告工作。后续如遇天气变化,将结合应急跨省购电情况适时发布损益预告。
7.根据皖发改价格〔2025〕505号文件规定: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机制。对纳入机制的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规定开展差价结算,结算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8.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由当月平均购电价格与历史偏差电费折价构成,其中平均购电价格为预测数,将在后续月份滚动清算。
(执行时间:2026年2月)
| 用电分类 | 电压 等级 | 非分时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 其中 | | 容(需)量用电价格 | |||||||||
| 代理购 电价格 |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 电度输配电价 | 系统运 行费用 |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2-6、10-11月高峰时段 | 平时段 | 低谷 时段 | 深谷 时段 |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 ||||
| 公式 | - | 1=2+3+4+5+6 | 2 | 3 | 4 | 5 | 6 | 7=(2+4)×(1+74%)+3+5+6 | 8=1 | 9=(2+4)×(1-61.8%)+3+5+6 | 10=(2+4)× (1-61.8%)× (1-20%)+3+5+6 | 11 | 12 | |
| 工商业用电 | 单一制 | 不满1千伏 | 0.6580 | 0.35945 | 0.0149 | 0.1814 | 0.0734 | 0.02887 | 1.0583 | 0.6580 | 0.3238 | / | | |
| 1-10千伏 | 0.6380 | 0.1614 | 0.0734 | 0.02887 | 1.0235 | 0.6380 | 0.3161 | / | | | ||||
| 35千伏 | 0.6180 | 0.1414 | 0.0734 | 0.02887 | 0.9887 | 0.6180 | 0.3085 | / | | | ||||
| 两部制 | 1-10千伏 | 0.6194 | 0.1428 | 0.0734 | 0.02887 | 0.9911 | 0.6194 | 0.3090 | 0.2707 | 48.0 | 30.0 | |||
| 35千伏 | 0.5941 | 0.1175 | 0.0734 | 0.02887 | 0.9471 | 0.5941 | 0.2994 | 0.2629 | 45.6 | 28.5 | ||||
| 110千伏 | 0.5690 | 0.0924 | 0.0734 | 0.02887 | 0.9034 | 0.5690 | 0.2898 | 0.2553 | 44.0 | 27.5 | ||||
| 220千伏及以上 | 0.5439 | 0.0673 | 0.0734 | 0.02887 | 0.8597 | 0.5439 | 0.2802 | 0.2476 | 40.8 | 25.5 | ||||
注 1.上表所列价格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64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根据皖发改价格〔2025〕302号文件规定,分时电价浮动比例:1、7-9、12月高峰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上浮74%,低谷下浮61.8%。时段划分:每年7-9月,每日高峰时段16:00-24:00;平段00:00-2:00,9:00-11:00,13:00-16:00;低谷时段2:00-9:00,11:00-13:00。1月、12月,每日高峰时段15:00-23:00;平段6:00-12:00,14:00-15:00;低谷时段12:00-14:00,23:00-次日6:00。其他月份,每日高峰时段6:00-8:00,16:00-22:00;平时段8:00-11:00,14:00-16:00,22:00-23:00;低谷时段11:00-14:00,23:00-次日6:00。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7月15日-8月31日期间每日20:00-22:00,12月15日-次年1月31日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深谷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每年3天及以上节假日(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期间11:00-15:00,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政策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3.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和功率因数调整。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按月测算。
4.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其中: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按发电侧实际上网电价结算;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按每月公示的代理购电价格预结算,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清算。
5.对于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上表中的1.5倍执行,其他标准及规则同常规用户。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价格信息表
(执行时间:2026年2月)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 名称 | 序号 | 明细 | 计算关系 | 数值 |
| 电量 | 1 | 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规模 | 1=2+3 | 375,100.00 |
| 2 | 其中:采购优先发电电量 | 2 | | |
| 3 | 采购市场化发电电量 | 3 | 375,100.00 | |
| 电价 | 4 | 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 | 4=5+6 | 0.35945 |
| 5 | 其中:当月平均购电价格 | 5 | 0.34625 | |
| 6 | 历史偏差电费折价 | 6 | 0.0132 | |
| 7 | 代理工商业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 | 7 | 0.0149 | |
| 8 | 系统运行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 8=9+10+11+12+13+14+15 | 0.0734 | |
| 9 | 其中: 1.辅助服务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 9 | 0.0000 | |
| 10 | 2.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 | 10 | 0.0137 | |
| 11 | 3.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 11 | -0.0005 | |
| 12 | 4.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 12 | -0.0419 | |
| 13 | 5.煤电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 | 13 | 0.0497 | |
| 14 | 6.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 14 | 0.0412 | |
| 15 | 7.其他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 15=16+17+18+19 | 0.0112 | |
| 16 | 7.1.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 | 16 | 0.0039 | |
| 17 | 7.2.应急跨省购电预计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 17 | 0.0000 | |
| 18 | 7.3.峰谷分时电价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 18 | 0.0040 | |
| 19 | 7.4.力调电费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 19 | 0.0033 |
注 1.根据发改价格〔2023〕526号、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文件规定: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含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下同)分摊或分享。
2.根据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规定: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3.根据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规定:按照发电企业月度申报的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情况和预测的工商业售电量,测算容量电费规模及分摊标准,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4.为更好保障用户知情权,将此前“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分摊水平”细分为“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折合度电水平”、“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5.上表中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为预测电量,实际购电量在M+2月代理购电价格表发布时进行公开。12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实际用电量为48.81亿千瓦时。
6.目前结合我省供需形势及天气情况,暂不开展应急跨省购电预计损益预告工作。后续如遇天气变化,将结合应急跨省购电情况适时发布损益预告。
7.根据皖发改价格〔2025〕505号文件规定: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机制。对纳入机制的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规定开展差价结算,结算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8.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由当月平均购电价格与历史偏差电费折价构成,其中平均购电价格为预测数,将在后续月份滚动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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