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2026年数据安全管理提升服务项目(二次)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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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合肥市 | 采购单位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数据安全管理提升服务项目(二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2026年数据安全管理提升服务项目(二次)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FW202602100214/01
项目概况标段/包名称:2026年数据安全管理提升服务项目(二次)
标段/包编号:FW202602100214/01
项目性质:预算投资采购
报价方式:总价报价
项目类型:服务
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所属行业分类:金融
评审时间:2026-03-10
公示开始时间:2026-03-10 09:31
公示结束时间:2026-03-13 09:31
附件:
备注信息:
公告内容: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数据安全管理提升服务项目(二次)候选人公示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数据安全管理提升服务项目(二次)(招标编号:FW202602100214/GN2026-08-0861)的评审工作已于2026年3月10日完成,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中标候选人及其相关信息
公示期: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3月13日。
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888号安徽省招标集团总部基地407室,联系电话:***。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中选人的依据。特此公示。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0日
温馨提示注意事项: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出,异议提出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异议必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应当提交异议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提出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3)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下列异议将不予接收: (1)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的; (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的。 5. 异议提出方不得以质疑/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异议,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招标编号:FW202602100214/01
项目概况标段/包名称:2026年数据安全管理提升服务项目(二次)
标段/包编号:FW202602100214/01
项目性质:预算投资采购
报价方式:总价报价
项目类型:服务
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所属行业分类:金融
评审时间:2026-03-10
公示开始时间:2026-03-10 09:31
公示结束时间:2026-03-13 09:31
附件:
备注信息:
公告内容: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数据安全管理提升服务项目(二次)候选人公示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数据安全管理提升服务项目(二次)(招标编号:FW202602100214/GN2026-08-0861)的评审工作已于2026年3月10日完成,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中标候选人及其相关信息
| 序号 | 候选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
公示期: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3月13日。
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888号安徽省招标集团总部基地407室,联系电话:***。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中选人的依据。特此公示。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0日
温馨提示注意事项: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出,异议提出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异议必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应当提交异议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提出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3)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下列异议将不予接收: (1)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的; (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的。 5. 异议提出方不得以质疑/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异议,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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