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中央空调能源托管服务项目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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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合肥市 | 采购单位 | 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区)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中央空调能源托管服务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中央空调能源托管服务项目澄清公告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中央空调能源托管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GN2026-36-2165
二、澄清、修改内容
一、针对供应商提问,现作出如下答复:
1、磋商文件第48页“2.详细评审标准-人员配置”第1、2项关于供应商拟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要求的第(3)条“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综合能源托管服 务类似项目业绩的(含在履约业绩);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技术负责人身份承担过 综合能源托管服务类似项目业绩的(含在履约业绩)。”请问:以上两处提到的“综合能源托管服务类似项 目业绩”是否和磋商文件第4页“二、申请人资格要求-3.2业绩要求”中要求的“综合能源托管服务项目 类似业绩”定义一致,即类似业绩指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合同能源管理/能源费用托管/综合能源管 理/中央空调智能化系统改造类业绩,项目正在履约或履约已完成均可?
回复:定义一致。
2、磋商文件第48页“2.详细评审标准-人员配置”第1、2项中“注: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或电 子证书、业绩合同扫描件,且须同时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6个月内(任意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请 问:若业绩合同扫描件中无法体现合同主要内容、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拟派技术负责人姓名等内容,是 否可以提供业主单位(合同甲方)出具的盖章版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材料或提供业绩合同对应项目的投标文件 作为佐证材料。?
回复:可提供业主单位(合同甲方)出具的盖章版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材料。
二、磋商文件第48页“2.详细评审标准-企业认证”第3项中增加“注2:(1)如为自行开发软件,响应 文件中提供对应的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须为供应商;(2)如为购买 软件,响应文件中提供对应的软件购买合同(或购买发票)或相应授权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 关键页扫描件。”
三、附件
采购人: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区)
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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