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高新区2026年民政服务机构安全检查服务项目询比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安徽蚌埠市 发布日期: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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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蚌埠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高新区2026年民政服务机构安全检查服务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各供应商:
高新区2026年民政服务机构安全检查服务项目,采用询比采购(一次性报出不能更改的价格)的方式,确定1家(报价最低者,若2家以上报价相同且最低,则由采购人现场从报价最低的单位中随机抽取1家作为中标单位)供应商。
一、采购内容:对高新区内7家养老服务机构每月开展1次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
二、预算金额:4.2万元。
三、时间要求:合同签订后一年。
四、供应商资格或特别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应具有安全生产检查、消防安全评估资质(须在国家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可查询企业具有“消防安全评估”资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取消承接资质:
①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③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④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五、报送材料
1.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民非组织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的委托授权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相关安全生产检查、消防安全评估资质;
6.从信用中国(安徽)网站打印的信用信息报告;
7.附件1、附件3。
以上每份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六、招标事项
1.请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向的投标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本公告要求准备报价单和相关投标材料等资料。
2.请于2026年 5月 15 日  17:00  前将密封(封口盖贵公司章,密封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的相关材料递交(现场递交、快递均可)至高新区管委会4楼413办公室。过期或者未提交的都视为放弃本次询价活动。
七、拆封报价单的时间另行通知。拆封时需贵公司到场见证,未到场的视为认可本次询比采购活动。
八、联系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赵伟强
联系电话:0552-4099239   
 
 
2026年5月12日
 
 
附件1:
 
报价单
 
项目名称
高新区2026年民政服务机构安全检查服务项目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信用代码)
 
 
 
 
公司地址
 
 
报价
每家单次检查费用(元)
 
 
7家合计检查费用(元)
 
 
项目期限
一年
检查频次
一月一次
是否为联合体
 

 
报价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签字或盖个人印鉴章)
 
 附件2:
 
高新区2026年民政服务机构安全检查服务项目内容
 
按照《支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强化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皖民办函[2025]65号)要求,为筑牢民政领域安全防线,有效保障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对辖区7家养老服务机构每月开展1次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
一、检查内容
排查在建筑、消防、食品、特种设备、2025燃气用电、应急处置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着力在安全理念、安全责任、安全规划、安全法治、安全标准、安全科技、安全工程、安全素质等方面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其中重点排查:
1.消防安全。排查养老机构是否有消防审验相关证明;是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堵塞消防通道等;是否存在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供暖设施设备、燃气设备等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等;是否开展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等。
2.安全机制建设。排查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在责任落实方面是否存在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等问题;是否建立健全管养机制,包括常态化经费保障、人员配备等情况。
3.食品安全。对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进货查验、加工制作、食品留样、清洗消毒等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是否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二)工作要求
承接机构每月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实现全覆盖排查,构建“排查-整改-验收-巩固”的闭环管理机制。承接机构须按月点对点向存在安全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放风险隐患清单、问题整改提示单,并向区民政部门报备。次月通过现场核查、台账比对等方式对养老服务机构整改质效开展月度复查,形成安全排查情况总体报告、各机构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并报区民政局审核查验,做到“每月一排查、每月一对账、每月一销号”。
 
 
 
 
 
 
 
附件3:
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
1.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我单位不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
①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③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④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我单位承诺响应附件2“高新区2026年民政服务机构安全检查服务项目内容”。
上述陈述的事实如有虚假,我单位同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认可并接受对我单位作出的任何处理结果。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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