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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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淮北市 | 采购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安徽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合同信息
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履约保函.pdf联合体协议书.pdf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函.pdf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pdf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函.pdf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docx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约保函.pdf
淮宏(海南)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HH20260928040
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益人名称):
鉴于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为淮北市
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项目名称)的中
标人,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
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万柒仟陆佰元整(¥57600.00元)。
2.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8日。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在担保金额内,我方在收到你方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本保函正本原件、因被保
证人违约而造成受益人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供应商应承
担赔偿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保证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
的执行裁定书后7天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你方无条件支付索赔款。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受益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名称:淮宏(海南)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街道海秀东路1号商业广场5楼505房F47室
邮政编码:570100
电话:***
日期:2026年09月28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八:张玉明
法定住所:安德省准北市濉溪县濉溪镇河西国槐路东、闸河西路南御溪翡翠城
22控3-4层
成员二名称: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忠
法定住所:
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131号
成员三名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利民
法定住所: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成员四名称: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州市二七W陇海路50号
法定住所: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
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淮北
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淮北市相山区
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招标项目名称)(以
下简称本工程)工程总承包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项目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成员单位名称)为安徽建工(淮
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
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
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
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
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
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
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具有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格,承担本项目建筑部分,占项目总施工工程量的30%;
成员二名称: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格,承担本项目建筑、市政部分,占项目总施
工工程量的30%;
成员三名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格,承担本项目建筑、
市政部分,占项目总施工工程量的40%;
成员四名称: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甲级、工程设计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资格,承担本项
且全部的设计任务。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照各自承担的
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
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
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购奇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
上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三名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四名称: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26年08月26日
银通融信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银通融信担2026保函604号
保函查询号:260923604
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益人名称):
鉴于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申请人”)于2026年9月24日就HBGC26096(标段编号)的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
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
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下简称“申请人”)于2026年9月24日就HBGC26096(标段编号)的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
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
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捌万柒仟玖佰伍拾元玖角整(¥2187950.90
元。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
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合欢路6号亿诺
商务中心1205。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
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名称:安徽银通融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合欢路6号亿诺商务中心1205
邮政编码:230000
日期:2026年9月21日
境内保函专用
银通融信
VINTOMGRONGKN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银通融信担2026保函604号
保函查询号:260923604
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益人名称):
鉴于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以
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
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
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捌万柒仟玖佰伍拾元玖角整(¥2187950.90
元。(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合欢路6号亿诺
商务中心1205。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
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电话:0551-63367577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名称:安徽银通融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月(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3401040986331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合欢路6号亿诺商务中心1205
邮政编码:230000
电话:0551-63367577
日期:2026年9月21日
境内保函专用
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
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
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瑞城设计
有限公司联合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
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
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关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
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相发[2026]6号。
4.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5.工程内容及规模:涉及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统建小区、纺织厂小区、矿建
小区等77个小区,涉及697栋,23641户,总建筑面积179.97万平方米,改造小
区屋面防水42.18万平方米。同时对相山区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居住区外与城市主
干网衔接的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等城镇基础设施配套提升改造,计划改
造提升惠苑路、桂苑路、梅苑路等道路15.83千米。
6.工程承包范围:(1)设计部分:本次招标中标人负责本项目前期工作的优
化、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图纸审查(施工图图审、过程评审);设计主持、管理、
指导;设计与施工的协调;设计成果报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报批报建等工作,
并承担项目全部设计责任;(2)施工部分:本项目所有工程材料、设备、设施的
采购、保管、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竣工图编制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
要求,设计成果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审查,达到施工
图要求;施工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达
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叁亿陆仟柒佰伍拾叁万捌仟肆佰捌拾贰元伍角
(¥***.50元)。
具体构成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捌万元整(¥2880000.00元);适用税率:6%,税
金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叁仟零壹拾捌元捌角柒分(¥163018.87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
人民币(大写)/(¥/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伍万捌仟肆佰捌拾贰元伍角
(¥364658482.50元);适用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仟零壹拾万
玖仟肆佰壹拾伍元玖角玖分(¥30109415.99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限高合同,除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一
般不予调整。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孙健。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
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
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
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09月29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建局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20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4份,承包人执16份。
承包人: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596454244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0号
邮政编码:450000
法定代表人:梁斌
委托代理人:/
电话:0371-63692078
电子信箱:42801904@qq.com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北龙
湖支行
账号:7391210182600037715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通用合
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
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
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
1.1.3工程和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承包人施工所需的仓储用
地、办公用地以及可能超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设施。
1.1.3.10永久占地包括: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包括:临时设施、施工便道、拌和厂、土方堆放等临时占
用的土地。该临时占地所涉费用已在招标文件或本合同中明确,承包人已将该价
款在成本中予以考虑,此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发包人提前垫付的,有权在
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现行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等。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
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报发包人和监理人
同意。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合同生效后,由发包人按项目
实际情况向承包人提出项目基础资料,双方另行商议确定。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开工报告、进度计划、材料报验、竣工验收资料
以及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发包人要求》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文件的形式:满
足使用要求的纸质资料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电子形式资料(包括图纸CAD,
彩版文本、演示动画、word、ppt等),具体份数及形式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
1.6.4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联络
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知识产权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
作权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
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
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1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执行通用条款即可。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第2条发包人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2.2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1)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解决施工
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但临时用水、用电设施的安装与配备及费用,由承包人
自理。因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
的交通条件由承包人自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协调处理施
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
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
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协助承
包人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2.3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满足设计、施工条件。
2.5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见《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行使现场管理职权;监督
检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初始审查;工程施工期间的
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负责工程量的初始签证。按照发包人单位规定,本工程所
有需要发包人签字的文件,必须由现场代表签字,符合要求后再按照权限履行报
批用印手续后生效;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在发包人未明确授权情况下,发包人代表签署或承诺任
何合同、价款、欠款等涉及权利义务和债权债务关系确认的内容均属无效。
3.2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工程师
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
内容:/;工程师权限:/。
3.6商定或确定
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对工程师
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会议
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设计承包单位
(1)承包人被视为已仔细审查了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
(2)承包人负责“技术标准及要求”中所列工程相关的技术方案、技术规范
和要求、设计标准、设计计算以及关于该工程设计、执行的全部现场资料与文件
的正确性,并对上述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3)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在除下列发包人应负责的部分外,对发包人
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4)发包人应对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①在合同中
规定的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数据和资料;②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
说明;③承包人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5)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
并负责对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进行审查,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承担
责任。并按合同中承包人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供全部的承包人设计文件最终
版。
(6)承包人设计文件应包括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章
要求报批的文件以及竣工文件。承包人应编制所有的承包人文件,还应编制指导
承包人人员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7)承包人承诺其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
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
求,经过变更做出更改或修正的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
(8)承包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竣工”记
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竣工记录
应保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应在竣工验收开始前,提交两套副本给发
包人。此外,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的施
工完毕的实际情况,提交发包人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承包人应取得发
包人对他们的尺寸、基准系统、及其他相关细节的同意。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前,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份数和复制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的竣
工图。在发包人收到这些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单位工程验收规定的接
收要求竣工。
(9)资料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必须提交给发包人与项目
有关的设计、施工文件6套,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设计的全套设计图纸(含施工图
审查资料)及竣工图、详细地质勘查资料。2.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记录。3.工
程竣工验收资料。4.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负责人持续
对本项目进行技术支持,能够应招标人的要求到达施工现场解决问题。
2、施工承包单位
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相关的影像文件、电子文档资料。需要
提交的竣工资料6套(如需多于6套,则按招标人要求数量无偿提供)。提交的竣
工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为每个区段竣工验收合格
后28日历天内。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为书面。每月20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
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
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1式6份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承包人须免费提供
发包人适当面积的办公场所。
4.1.1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投标文件规定的项目管理机构,承包人需在合同签署后3日内组建完成。
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承包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更换,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而更换按12.1.12条规定执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
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撤换要求的通知送达承包人之
日起7日内,承包人应指派新的符合要求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被撤换的
按100万元/次扣违约金,以现金转账方式由承包人从本单位基本帐户缴纳至招标
人指定帐户)
(2)工程开工后,当月25日前将上月已完工程的形象进度报表(报表和计划表
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式四份提交发包人)和对应工程款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初审。
(3)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列明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周转材料、施工机具,
承包人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运抵现场并投入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
施工需要增加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其他临时或永久性物品、设施。如发包人发
现承包人不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配置资源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通
知到达承包人后三个日历日内,承包人的资源配置必须到位。否则,从通知到达
后的第四日起,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同时承包人资源配置每延误一天到位需向
发包人支付5万元/天的违约金。
(4)检查、复测发包人、总承包人提供的控制点和水准点(含沉降及位移观
测点)并对施工现场的结构(建筑)尺寸进行复核,并保护至工程竣工时移交发
包人。
(5)参加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例会。
(6)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由于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当
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7)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对施工场地市容、环卫、交通、治安、施工噪音、防
疫等管理规定和要求,搞好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
虑,并办理有关手续。
(8)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9)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施工期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前发生的损
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0)承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所在地行发包人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
位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生的费用全部
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施工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
圾管理费、扬尘治理费、渣土处置费等。
(11)节假日、工程所在地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
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
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
(12)承包人应将垃圾堆放至指定地点,外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现垃圾
乱放、作业面清理、外运不到位,则由承包人进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3)进入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若无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
不得运出施工现场。
(14)在竣工移交前按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拆除、清运所有临时设
施及产生的垃圾,并堆放至指定地点,同时承担相应费用。
(15)负责完成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委
托工作。
(16)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应承
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不提交前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
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因此增加的费用、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
担,发包人因此承担责任的,可向承包人追偿,或延误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
条款执行。
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全权代表承包人为工程参
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环保等方面
向发包人负责。
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
行。
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专
用合同条款执行。
4.4承包人人员
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
个工作日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
的相关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
行。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执
行。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技术性工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分包的情形。
4.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联合体
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施工单位)负
责开具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发包人;(设计单位)负责开
具合同范围内所有设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发包人。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第5条设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按照发包人要求,审查会议的相
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但是政府有关部门或第
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是否顺延需双方协商确
定。因此带来费用增加的风险含在合同价中,合同履约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5.3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按照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
它必要条件为按照发包人要求。
5.4竣工文件
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人
提供全套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相关的影像文件、电子文档资料(具体份数由发包
人指定)。
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执行通用条款。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本工程所涉及到的设备、材料、物资等
均由承包人提供。对发包人提供的《质控材料一览表》中有要求的,按《质控材
料一览表》各项要求执行,对主要设备及材料品牌有特殊需求的或附件《质控材
料一览表》中没有的设备及材料,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向发包人推荐不
少于三个知名品牌,同时提供推荐品牌设备及材料的相关型号、规格。具体内容
由承包人在各设计阶段提供详单。承包人在订购材料、设备前,必须向发包人及
监理工程师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的相关资料及所采购的材
料、设备的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经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方可采购,承包
人在订购前至少10天提交样本、样品(不少于3套)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阅
并获得批准后方可采购。承包人须在样本/样品上张贴明显的标记,说明材料的名
称、规格、颜色、等级、生产厂商及产品合格证等必要的信息并签字确认。所有经批
准之样本/样品须由监理工程师封样保留,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永久工程使用
之物料必须符合该等样本/样品之质量标准。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不提供。
6.3样品
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施工
图出具后,发包人另行提供清单约定。
6.4质量检查
6.4.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成果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审
查,达到施工图要求;施工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
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6.4.2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
他地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6.4.3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根据建设工程相关质量评定和验收
规定执行,对于所有的隐蔽工程,发包人或监理人均需检查验收;对于重点的隐
蔽工程,发包人需检查验收,重点的隐蔽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约定;对于
需要中间验收的部位(或中间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执行通用合同条
款。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由承包人承担。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1.2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
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
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用地红线。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测量放线
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执行通用条款。施工控制
网资料的告知期限:7个工作日内。
7.5现场劳动用工
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专用合同
条款第21条执行。
7.6安全文明施工
7.6.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执行。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省、市现行相关文件、
政策、规定执行。
7.6.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及按
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实施细则》执行,且符合地方
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规定。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7.10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
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
8.1.1开始准备工作:具体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
形: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载明。
8.2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8.3项目实施计划
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8.4项目进度计划
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承包人提
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项目进度计划(含
设计进度计划、采购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份数为十份。发包人收到后7
日内提出批准意见。若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将予以处罚。(2)若承包人
未按投标所承诺设计期(以施工图审查通过时间)完成完整的工程设计图,由此
延误工期,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延误10日发包人
有权更换承包人,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
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项目进度计划(含设计进度计划、采购进度
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份数为十份。
8.4.3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5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7工期延误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
同价格的1‰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
合同价格的:5%或人民币金额为:/。
8.7.3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由承包人报送。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一天;
(2)最高气温连续3天超过38℃或当地政府强制不得户外作业;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cm及以上。
8.8工期提前
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9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
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式:/。
10.3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
间: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供8套全套竣工图纸和竣工文件,所有竣工图纸应为新
图纸。
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
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且承包人需按照合同价款的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及责任。此处
“不移交工程”包括不移交工程实体和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导致发包人无法办
理验收销号等情形。
10.4接收证书
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10.5竣工退场
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
11.3缺陷调查
11.3.4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自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
内。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
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
止
证书。
11.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执行通用条款。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
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
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执行通用条款。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
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
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变更程序
13.3.3变更估价
13.3.3.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①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
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
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
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③由于清单项
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
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
定计算的价格,并按中标时审定预算价和中标价间的下浮幅度下浮;本次图纸未
明确的所有附属工程均在招标范围内,按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款,结合中标价和控
制价(扣除预留金)同比例下浮后作为合同价款,并签订补充合同。
13.4暂估价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执行。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执行。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按招标人要求及相关规定、规范执行。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根据发包人的相
关规定执行。
13.5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不采用。
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材料价格调整的计算
方法:参照淮住建【2021】116号《关于工程竣工结算计价中价差调整的补充通知》
精神,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社会环境影响和国家政策性调
整风险等因素,黑色金属、商品砼、沥青、混凝土、水泥、成品砂浆、砖在±5%
以内,其他材料在±10%价格变化范围以内的不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
延误的,按以上原则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材料价格上涨的,不
予调整,材料价格下跌的,按照下跌后的材料价格执行。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限高合同。
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1)设计费:设计费为固定价,合同
签订后不予调整中标价。
(2)工程费用:除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一般不
予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的因素包括:
①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整工程
规模、设计标准和设计要求所引起工程费用增减时:
②发生不可抗力及政府的指令(含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指令)。
③中标单位的施工图必须通过第三方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图,审图要求变
更的内容涉及费用的:如果增加费用,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视为已包含在总价
内:如果降低费用,合同总价应相应减少。
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一、本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按照安徽省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执行。
1.1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标【2019】7号)要求。
1.2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经监理及业主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
案以及所采用的施工机械。
1.3编制施工图预算所涉及材料价格按编制施工图预算当月执行信息价计
入;淮北信息价没有的,按以下原则进行材料价格确认:1、优先参照淮北周边
(宿州、蚌埠、合肥)的信息价确定,周边地区信息价没有的,由造价咨询机
构在专业的造价平台查询(广材网、造价通、慧讯网)确定,以上涉及的材料
价格参与下浮。如以上方式还不能确定材料价格,则由建设单位组织本项目的
造价咨询机构、监理等相关单位及中标人共同市场询价确定,共同市场询价材
料价格不参与下浮。2、按以上原则进行材料价格确认时,采用最低价作为最终
材料价格进行结算。市场询价不低于三家比价,采用最低价作为材料价格进行
结算。3、询价时间节点中标人按照各区段施工的时间提前1个月提出淮北信息
价没有的询价材料清单,询价完成确认后方可采购(采保费按照安徽省及淮北
市现行规定执行)。
1.4材料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参照淮住建【2021】116号《关于工程竣工
结算计价中价差调整的补充通知》精神,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
风险、社会环境影响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因素,黑色金属、商品砼、沥青、
混凝土、水泥、成品砂浆、砖在±5%以内,其他材料在±10%价格变化范围以内
的不予调整;电气安装设备、材料按照双方询价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
期延误的,按以上原则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材料价格上涨
的,不予调整,材料价格下跌的,按照下跌后的材料价格执行。
1.5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及国家、地方现行规范。
1.6本项目税金采用增值税计算方式,执行相关“营改增”规定,增值税税
率为9%。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政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在项目造价编制
过程中,计价规范或以上定额文件或造价管理文件或人工费文件等有更新时,
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执行最新文件。
二、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有关约定:
2.1、施工图审查合格后,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由本项目的招标代理(造
价咨询)单位根据安徽省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施工图
预算(依据本款第1条)。原则上本项目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建安工程费投标
报价。因发包人原因,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引起投资增加、减少的除外。施工
图审图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2.2、各区段施工图预算,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通过发包人委托
的第三方审核后执行。若中标人对施工图预算等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
出复议(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复议为终审结果。若中标人拒
不接受审计价或复议结果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后续所有项目建设,给招标人
带来损失的,追究其违约责任;最终通过审核(若需进行备案,则备案通过)
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
2.3、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最终通过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暂估价-暂列
金-经询价方式确定的材料价格)*中标人建安工程投标比率+实际发生的暂列金
+实际发生的暂估价+经询价方式确定的材料价格±根据合同约定需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施工工程款*中标人建安工程投标比率±违约金。
2.4、工程结算总价(建安工程费最终结算价+设计费结算价)原则上不得
超过合同总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
2.5、本项目发包人仅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其他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图审、专家评审费及设计图纸的修改、调整所产生的重复设计等所有相关
费用均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其报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行计算,中标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支付任何相关费用,本项目所有临时设施均按照施工图
预算计算规则以费率计算,不再单独以清单分部分项列项计算。
2.6、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政策及方案调整变化或根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
须及时进行方案修改设计、对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初步及施工图设计进行相应
的调整、修改,直至再次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设计方案专家审查会且成果通过相
关部门、会议审查通过、批准,以及相关施工图纸审查,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发包人增加支付用须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按实调整),由此产生的
任何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
中综合考虑该费用。
2.7、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要求中标人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
的项目和对工程施工量作调整,中标人必须服从和执行。变更价款计算,执行
合同相关条款。
三、特别注明:
3.1、因承包人在设计、施工等全过程中出现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过错给发包
人带来损失的,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如需增加费用的,则不予增加,如需
减少的按实减少。
3.2、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和手续。招标人可协助中标
人办理,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费用。
3.3、招标人有结算后进行复审的权利,如果复审后发现一审咨询单位出现
问题,中标人须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或者招标人有权从未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14.2预付款
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支付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不少于施工工期。
预付款担保形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网银☑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
构担保。
14.3工程进度款
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一)设计费支付: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付款至设计费总额的50%,施工图设
计图审合格后付款至设计费总额的90%,项目竣工验收后付清尾款。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付款方式:本项目有预付款,当月进度款按照监
理、跟踪审计审定合格工程量费用的85%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监理、
跟踪审计审定合格工程量费用的90%支付,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支
付至审计金额的100%;承包人需同时向发包人单独提供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
金担保(形式包含:√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网银√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
保机构担保);待缺陷责任期满后,并无质量问题发生,退还质量保证金担保,
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三)进度款支付时包含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加部分,此部分工程
款待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予以支付。
备注:承包人在领取每一次进度款前须提供所有款项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
增值税发票。承包人迟延提供发票的,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服务类:6%,工程类:9%)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28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
14.4付款计划表
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执行通用条款。
14.5竣工结算
14.5.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5.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
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结算的其他约定:
(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间及份数:承包人应在
竣工验收通过后30日历天内提交全部结算资料和报告,如未能按时提交完整结算
资料且无合理理由时,则发包人有权认为承包人放弃了未提交资料部分相关工程
的结算,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已提交的结算资料,直接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
行工程结算,咨询单位的结算报告结果即为最终结算结果。
(2)发包人能够给予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时间: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
的结算资料后180天内。
(3)结算办法:竣工结算时,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最终通过审核的
施工图预算-暂估价-暂列金-经询价方式确定的材料价格)*中标人建安工程投
标比率+实际发生的暂列金+实际发生的暂估价+经询价方式确定的材料价格±
根据合同约定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施工工程款*中标人建安工程投标比率±违
约金,且计算后的工程结算价不高于中标总价。
(4)本工程实行总价限高合同形式,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下因
素允许调整外,实施及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①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整工程规
模、设计标准和设计要求所引起工程费用增减时:
②发生不可抗力及政府的指令(含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指令)。
③中标单位的施工图必须通过第三方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图,审图要求变更
的内容涉及费用的:如果增加费用,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视为已包含在总价内:
如果降低费用,合同总价应相应减少。
(5)如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以上可调整项目,中标人应严
格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淮政办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工
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6〕1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提出变更工程价格的报告并提供测算依据: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审价单位确认后
调整价格。变更工程价格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依据变更当期信息价及2018
动态定额计算的价格按照中标人建安工程投标比率(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相比)同
比例下浮。
(6)由于发包人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主要材料价格确定方法:
招标范围内有的各种材料价格变化幅度5%以内不予调整,其他按合同约定条款进
行调整,新增其它品种材料参考施工期间《淮北工程造价》公布的材料单价(平
均)计算:《淮北工程造价》信息价中未列出的材料,可由发包人、承包人、监
理单位三方共同市场询价商定,作为结算依据。
(7)工程结算需要发包人公司审核结果为准。
关于竣工结算的其他内容:
(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现
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
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水电费的结算:承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并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
水电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6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在工程项目
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
金。
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种方式: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
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其他预留方式: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单独提供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保
函(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可采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
保公司、保险机构以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14.7最终结清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竣工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因推迟开
工向承包人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支付义务。
(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违约造
成了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则应相应顺延工期,但如果未造成关键线路工期
延误,则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违约造成了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则应相应顺
延工期,但如果未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则工期不予顺延。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
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
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
成工期延误至总工期30%;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
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
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8)承包人派驻现场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的;
(9)承包人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或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5.2.2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自承包人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28天内完成
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投保,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
的全部内容,投保金额为:合同总价。设计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购买,费用包含在
投标报价中。其他涉及到本工程的所有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按现行规定投
保,如:投标人的财产保险和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
害保险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不办理保险所造成的一
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投保第三者责任
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相应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
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为合同总价。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
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雇主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
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18.3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
特别约定:承包人自行为自己在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足额投保,并为承包人采
购的货物足额投保运输险。
18.4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及地方有关规定。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20条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5其他
20.5.1注册地不在淮北市行政区域范围(含濉溪县)的中标人,应按照《纳
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20.5.2工程结算审核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其超过10%部分的造价咨询
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
支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第21条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
款。
21.1人员及职责
21.1.1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
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
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处接受指令。
21.1.4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21.1.5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离开现场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同
意,并经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批准,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等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负责人、施工
负责人等的行为。
21.1.6承包人委派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21.1.7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
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21.1.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
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
产安全。
21.1.9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10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
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承包人许可不
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内)。
21.2变更与调整
21.2.1变更是指设计变更和在建设过程中对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
围、内容和标准的变更。
21.2.2乙方施工组织设计等的错误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乙方对此进
行的矫正和修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实施。
21.2.3变更条件
(a)自合同生效后至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存在设计文件有严重错误或
隐患、设计文件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然条件与设计文件有重大偏差难以实
施等任一情况的,甲方可发布工程变更令要求乙方进行工程变更。
(b)乙方出于优化设计、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提出工程变更。
(c)建设期内,发生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变更需要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
变更,乙方应在得知法律变更事项后二十八(28)日内向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变更
申请。
(d)甲方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提出变更事项。
21.2.4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和第
三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2.5甲方提出的变更
(a)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甲方提出的变更
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b)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5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意见书。意见书内
容包括是否支持该变更及理由、实施此变更资源消耗的估算等。此项变更引起工
期延长,乙方应在意见书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化的进度计划。未提交工期延长
说明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期延长,甲方不再承担此项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
责任。
(c)甲方收到建议书后,在5日内对此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
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等的书面变更指令。乙方在等待审查批复的时间内,不能停
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d)甲方提出的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乙方可不接受该变更。
除此之外,甲方提出的任何变更,乙方必须按规定程序无条件执行。乙方负责按
照甲方的最后的书面变更指令实施该项变更。
(e)乙方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程序。
(f)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经甲方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
(g)经审计部门审核通过,甲方提出的变更,可以增减工程造价。
21.2.6乙方提出的变更
(a)乙方可以向监理机构递交意见书的方式提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应同
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b)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乙方。10个工作
日内未回复,可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不
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实施。乙方在等待审查批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
任何工作。
(c)甲方同意乙方的变更要求后,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书面通知实施该项变
更。
(d)乙方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因乙方设计存在严重隐患或者错误、设计文件违反有关技术准规范、自
然条件与设计文件有重大偏差难以实施等任一情况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变更申
请,经过甲方批准后可以变更调整工程造价,但调整后的工程造价不得高于该项
目(区段)投资,并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同时发包人将按招标文件
追究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21.2.7甲方发布的赶工指令
履约保函
日一日检真
编号:612DB26092400011
致: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鉴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下称“被担保人”)参加了编号为HBGC26096的项目招标,并于
2026年09月08日中标,即将与贵方签订合同(下称“合同”)用于
承接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
改造工程招标文件的履约担保项目。根据招标文件及/或中标通知书
的约定,被担保人需向贵方提交履约保函。
根据保函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
限公司的申请,我行(下称“担保人”)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
开立不可撤销、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币种)贰佰玖拾壹万
柒仟贰佰陆拾柒元捌角陆分(大写)的履约保函(下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为独立保函,见索即付。担保人承诺,在本保函有
效期内收到受益人的索赔文件且符合本保函约定的,担保人将在收
到索赔文件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向受益人付款。索赔
文件约定如下:
1.经受益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受益人公章的书面索赔声明
正本,索赔声明须注明本保函编号并申明如下事实:
(1)被担保人未履行合同;
(2)被担保人的违约事实。
2.本保函正本原件(电子保函无须提交正本原件)。
3.为确保索赔文件的真实性,索赔文件须经受益人开户行确认
签字、盖章真实、有效并经其提交担保人,寄送地址为镇江市润州
区檀山路10号。
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金额将随着被担保人的履约或担
保人的赔付而相应递减。
三、受益人将基础交易项下债权转让第三人,或将保函索赔请
求权转让第三人时,须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在本保函项
下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第1页
全王
四、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五、本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于2028年10月29日担保人对公
营业时间结束时失效(若该日为非银行营业时间,则以该日之前的
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为准)。
本保函失效后,担保人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和义务自动解
除。如为纸质保函,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正本原件退回担保人,
但无论是否退回,均不影响保函失效;如为电子保函,失效后无论
受益人是否继续保留本保函电子文本、打印件、复印件等任何形式,
或采取其他任何行为,均不能使受益人得到在本保函项下继续提出
索赔的权利。
六、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管辖。在本保函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各当事人首先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向担保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
方
担保人: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银行章)
开具日期:2026年99月28日
第2页
日全王
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关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相发[2026]6号。
4.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5.工程内容及规模:涉及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统建小区、纺织厂小区、矿建小区等77个小区,涉及697栋,23641户,总建筑面积179.97万平方米,改造小区屋面防水42.18万平方米。同时对相山区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居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等城镇基础设施配套提升改造,计划改造提升惠苑路、桂苑路、梅苑路等道路15.83千米。
6.工程承包范围:(1)设计部分:本次招标中标人负责本项目前期工作的优化、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图纸审查(施工图图审、过程评审);设计主持、管理、指导;设计与施工的协调;设计成果报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报批报建等工作,并承担项目全部设计责任;(2)施工部分:本项目所有工程材料、设备、设施的采购、保管、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竣工图编制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成果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审查,达到施工图要求;施工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叁亿陆仟柒佰伍拾叁万捌仟肆佰捌拾贰元伍角(¥***.50元)。
具体构成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捌万元整(¥2880000.00元);适用税率:6%,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叁仟零壹拾捌元捌角柒分(¥163018.87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伍万捌仟肆佰捌拾贰元伍角(¥364658482.50元);适用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仟零壹拾万玖仟肆佰壹拾伍元玖角玖分(¥30109415.99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限高合同,除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孙健。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09月29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建局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20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4份,承包人执16份。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
1.1.3工程和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承包人施工所需的仓储用地、办公用地以及可能超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设施。
1.1.3.10永久占地包括: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包括:临时设施、施工便道、拌和厂、土方堆放等临时占用的土地。该临时占地所涉费用已在招标文件或本合同中明确,承包人已将该价款在成本中予以考虑,此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发包人提前垫付的,有权在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等。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合同生效后,由发包人按项目实际情况向承包人提出项目基础资料,双方另行商议确定。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开工报告、进度计划、材料报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发包人要求》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文件的形式:满足使用要求的纸质资料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电子形式资料(包括图纸CAD,彩版文本、演示动画、word、ppt等),具体份数及形式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
1.6.4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联络
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知识产权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1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执行通用条款即可。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第2条发包人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2.2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1)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解决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但临时用水、用电设施的安装与配备及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因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由承包人自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协助承包人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2.3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满足设计、施工条件。
2.5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行使现场管理职权;监督检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初始审查;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负责工程量的初始签证。按照发包人单位规定,本工程所有需要发包人签字的文件,必须由现场代表签字,符合要求后再按照权限履行报批用印手续后生效;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在发包人未明确授权情况下,发包人代表签署或承诺任何合同、价款、欠款等涉及权利义务和债权债务关系确认的内容均属无效。
3.2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工程师
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
3.6商定或确定
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会议
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设计承包单位
(1)承包人被视为已仔细审查了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
(2)承包人负责“技术标准及要求”中所列工程相关的技术方案、技术规范和要求、设计标准、设计计算以及关于该工程设计、执行的全部现场资料与文件的正确性,并对上述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3)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在除下列发包人应负责的部分外,对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4)发包人应对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①在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数据和资料;②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③承包人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5)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并负责对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进行审查,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按合同中承包人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供全部的承包人设计文件最终版。
(6)承包人设计文件应包括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章要求报批的文件以及竣工文件。承包人应编制所有的承包人文件,还应编制指导承包人人员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7)承包人承诺其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经过变更做出更改或修正的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
(8)承包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竣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应在竣工验收开始前,提交两套副本给发包人。此外,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的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提交发包人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承包人应取得发包人对他们的尺寸、基准系统、及其他相关细节的同意。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份数和复制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的竣工图。在发包人收到这些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单位工程验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9)资料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必须提交给发包人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文件6套,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设计的全套设计图纸(含施工图审查资料)及竣工图、详细地质勘查资料。2.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记录。3.工程竣工验收资料。4.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负责人持续对本项目进行技术支持,能够应招标人的要求到达施工现场解决问题。
2、施工承包单位
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相关的影像文件、电子文档资料。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6套(如需多于6套,则按招标人要求数量无偿提供)。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为每个区段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历天内。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为书面。每月20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1式6份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承包人须免费提供发包人适当面积的办公场所。
4.1.1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投标文件规定的项目管理机构,承包人需在合同签署后3日内组建完成。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承包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更换,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更换按12.1.12条规定执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撤换要求的通知送达承包人之日起7日内,承包人应指派新的符合要求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被撤换的按100万元/次扣违约金,以现金转账方式由承包人从本单位基本帐户缴纳至招标人指定帐户)
(2)工程开工后,当月25日前将上月已完工程的形象进度报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四份提交发包人)和对应工程款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初审。
(3)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列明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周转材料、施工机具,承包人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运抵现场并投入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增加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其他临时或永久性物品、设施。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不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配置资源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通知到达承包人后三个日历日内,承包人的资源配置必须到位。否则,从通知到达后的第四日起,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同时承包人资源配置每延误一天到位需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天的违约金。
(4)检查、复测发包人、总承包人提供的控制点和水准点(含沉降及位移观测点)并对施工现场的结构(建筑)尺寸进行复核,并保护至工程竣工时移交发包人。
(5)参加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例会。
(6)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由于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7)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对施工场地市容、环卫、交通、治安、施工噪音、防疫等管理规定和要求,搞好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并办理有关手续。
(8)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9)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施工期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前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0)承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所在地行发包人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位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施工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扬尘治理费、渣土处置费等。
(11)节假日、工程所在地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
(12)承包人应将垃圾堆放至指定地点,外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现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外运不到位,则由承包人进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进入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若无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
(14)在竣工移交前按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拆除、清运所有临时设施及产生的垃圾,并堆放至指定地点,同时承担相应费用。
(15)负责完成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委托工作。
(16)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不提交前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因此增加的费用、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因此承担责任的,可向承包人追偿,或延误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全权代表承包人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环保等方面向发包人负责。
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4.4承包人人员
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技术性工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分包的情形。
4.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联合体
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施工单位)负责开具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发包人;(设计单位)负责开具合同范围内所有设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发包人。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第5条设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按照发包人要求,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但是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是否顺延需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带来费用增加的风险含在合同价中,合同履约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5.3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按照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按照发包人要求。
5.4竣工文件
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相关的影像文件、电子文档资料(具体份数由发包人指定)。
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执行通用条款。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本工程所涉及到的设备、材料、物资等均由承包人提供。对发包人提供的《质控材料一览表》中有要求的,按《质控材料一览表》各项要求执行,对主要设备及材料品牌有特殊需求的或附件《质控材料一览表》中没有的设备及材料,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向发包人推荐不少于三个知名品牌,同时提供推荐品牌设备及材料的相关型号、规格。具体内容由承包人在各设计阶段提供详单。承包人在订购材料、设备前,必须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的相关资料及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经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方可采购,承包人在订购前至少10天提交样本、样品(不少于3套)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阅并获得批准后方可采购。承包人须在样本/样品上张贴明显的标记,说明材料的名称、规格、颜色、等级、生产厂商及产品合格证等必要的信息并签字确认。所有经批准之样本/样品须由监理工程师封样保留,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永久工程使用之物料必须符合该等样本/样品之质量标准。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不提供。
6.3样品
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施工图出具后,发包人另行提供清单约定。
6.4质量检查
6.4.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成果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审查,达到施工图要求;施工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6.4.2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6.4.3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根据建设工程相关质量评定和验收规定执行,对于所有的隐蔽工程,发包人或监理人均需检查验收;对于重点的隐蔽工程,发包人需检查验收,重点的隐蔽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约定;对于需要中间验收的部位(或中间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由承包人承担。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1.2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用地红线。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测量放线
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执行通用条款。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7个工作日内。
7.5现场劳动用工
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执行。
7.6安全文明施工
7.6.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省、市现行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7.6.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及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实施细则》执行,且符合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规定。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7.10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
8.1.1开始准备工作:具体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8.2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8.3项目实施计划
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8.4项目进度计划
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项目进度计划(含设计进度计划、采购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份数为十份。发包人收到后7日内提出批准意见。若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将予以处罚。(2)若承包人未按投标所承诺设计期(以施工图审查通过时间)完成完整的工程设计图,由此延误工期,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延误10日发包人有权更换承包人,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项目进度计划(含设计进度计划、采购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份数为十份。
8.4.3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5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7工期延误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或人民币金额为:/。
8.7.3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由承包人报送。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一天;
(2)最高气温连续3天超过38℃或当地政府强制不得户外作业;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cm及以上。
8.8工期提前
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9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
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供8套全套竣工图纸和竣工文件,所有竣工图纸应为新图纸。
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且承包人需按照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及责任。此处“不移交工程”包括不移交工程实体和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导致发包人无法办理验收销号等情形。
10.4接收证书
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10.5竣工退场
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
11.3缺陷调查
11.3.4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自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
11.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执行通用条款。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执行通用条款。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变更程序
13.3.3变更估价
13.3.3.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①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③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中标时审定预算价和中标价间的下浮幅度下浮;本次图纸未明确的所有附属工程均在招标范围内,按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款,结合中标价和控制价(扣除预留金)同比例下浮后作为合同价款,并签订补充合同。
13.4暂估价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执行。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执行。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按招标人要求及相关规定、规范执行。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根据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13.5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不采用。
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材料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参照淮住建【2021】116号《关于工程竣工结算计价中价差调整的补充通知》精神,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社会环境影响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因素,黑色金属、商品砼、沥青、混凝土、水泥、成品砂浆、砖在±5%以内,其他材料在±10%价格变化范围以内的不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按以上原则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材料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材料价格下跌的,按照下跌后的材料价格执行。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限高合同。
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1)设计费:设计费为固定价,合同
签订后不予调整中标价。
(2)工程费用:除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一般不
予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的因素包括:
①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整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设计要求所引起工程费用增减时:
②发生不可抗力及政府的指令(含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指令)。
③中标单位的施工图必须通过第三方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图,审图要求变更的内容涉及费用的:如果增加费用,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视为已包含在总价内:如果降低费用,合同总价应相应减少。
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一、本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按照安徽省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1.1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标【2019】7号)要求。
1.2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经监理及业主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以及所采用的施工机械。
1.3编制施工图预算所涉及材料价格按编制施工图预算当月执行信息价计入;淮北信息价没有的,按以下原则进行材料价格确认:1、优先参照淮北周边(宿州、蚌埠、合肥)的信息价确定,周边地区信息价没有的,由造价咨询机构在专业的造价平台查询(广材网、造价通、慧讯网)确定,以上涉及的材料价格参与下浮。如以上方式还不能确定材料价格,则由建设单位组织本项目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等相关单位及中标人共同市场询价确定,共同市场询价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2、按以上原则进行材料价格确认时,采用最低价作为最终材料价格进行结算。市场询价不低于三家比价,采用最低价作为材料价格进行结算。3、询价时间节点中标人按照各区段施工的时间提前1个月提出淮北信息价没有的询价材料清单,询价完成确认后方可采购(采保费按照安徽省及淮北市现行规定执行)。
1.4材料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参照淮住建【2021】116号《关于工程竣工结算计价中价差调整的补充通知》精神,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社会环境影响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因素,黑色金属、商品砼、沥青、混凝土、水泥、成品砂浆、砖在±5%以内,其他材料在±10%价格变化范围以内的不予调整;电气安装设备、材料按照双方询价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按以上原则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材料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材料价格下跌的,按照下跌后的材料价格执行。
1.5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及国家、地方现行规范。
1.6本项目税金采用增值税计算方式,执行相关“营改增”规定,增值税税率为9%。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政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在项目造价编制过程中,计价规范或以上定额文件或造价管理文件或人工费文件等有更新时,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执行最新文件。
二、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有关约定:
2.1、施工图审查合格后,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由本项目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安徽省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施工图预算(依据本款第1条)。原则上本项目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因发包人原因,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引起投资增加、减少的除外。施工图审图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2.2、各区段施工图预算,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通过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后执行。若中标人对施工图预算等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复议为终审结果。若中标人拒不接受审计价或复议结果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后续所有项目建设,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追究其违约责任;最终通过审核(若需进行备案,则备案通过)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
2.3、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最终通过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暂估价-暂列金-经询价方式确定的材料价格)*中标人建安工程投标比率+实际发生的暂列金+实际发生的暂估价+经询价方式确定的材料价格±根据合同约定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施工工程款*中标人建安工程投标比率±违约金。
2.4、工程结算总价(建安工程费最终结算价+设计费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
2.5、本项目发包人仅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其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图审、专家评审费及设计图纸的修改、调整所产生的重复设计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其报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行计算,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支付任何相关费用,本项目所有临时设施均按照施工图预算计算规则以费率计算,不再单独以清单分部分项列项计算。
2.6、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政策及方案调整变化或根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须及时进行方案修改设计、对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初步及施工图设计进行相应的调整、修改,直至再次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设计方案专家审查会且成果通过相关部门、会议审查通过、批准,以及相关施工图纸审查,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支付用须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按实调整),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费用。
2.7、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要求中标人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对工程施工量作调整,中标人必须服从和执行。变更价款计算,执行合同相关条款。
三、特别注明:
3.1、因承包人在设计、施工等全过程中出现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过错给发包人带来损失的,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如需增加费用的,则不予增加,如需减少的按实减少。
3.2、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和手续。招标人可协助中标人办理,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费用。
3.3、招标人有结算后进行复审的权利,如果复审后发现一审咨询单位出现问题,中标人须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或者招标人有权从未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14.2预付款
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支付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4.2
项目编号 | HBGC26096001 |
项目名称 | 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 |
合同编号 | HBGC26096 |
合同名称 | 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 |
招标人(甲方) | 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标人(乙方) | 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合同金额(元) | 367,538,482.5 |
合同期限 | 730 |
合同签署日期 | 2026-09-29 11:30:00 |
合同完成日期 | 2028-09-27 17:30:00 |
质量要求 | 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成果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审查,达到施工图要求;施工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
代理机构 | 安徽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合同附件 | 详情见附件 |
其他 | 无 |
免责声明 | 本页面提供的交易合同是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文件要求由市场主体发布,本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履约保函.pdf联合体协议书.pdf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函.pdf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pdf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函.pdf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docx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约保函.pdf
淮宏(海南)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HH20260928040
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益人名称):
鉴于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为淮北市
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项目名称)的中
标人,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
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万柒仟陆佰元整(¥57600.00元)。
2.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8日。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在担保金额内,我方在收到你方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本保函正本原件、因被保
证人违约而造成受益人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供应商应承
担赔偿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保证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
的执行裁定书后7天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你方无条件支付索赔款。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受益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名称:淮宏(海南)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街道海秀东路1号商业广场5楼505房F47室
邮政编码:570100
电话:***
日期:2026年09月28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八:张玉明
法定住所:安德省准北市濉溪县濉溪镇河西国槐路东、闸河西路南御溪翡翠城
22控3-4层
成员二名称: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忠
法定住所:
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131号
成员三名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利民
法定住所: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成员四名称: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州市二七W陇海路50号
法定住所: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
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淮北
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淮北市相山区
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招标项目名称)(以
下简称本工程)工程总承包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项目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成员单位名称)为安徽建工(淮
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
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
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
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
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
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
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具有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格,承担本项目建筑部分,占项目总施工工程量的30%;
成员二名称: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格,承担本项目建筑、市政部分,占项目总施
工工程量的30%;
成员三名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格,承担本项目建筑、
市政部分,占项目总施工工程量的40%;
成员四名称: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甲级、工程设计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资格,承担本项
且全部的设计任务。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照各自承担的
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
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
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购奇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
上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三名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四名称: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26年08月26日
银通融信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银通融信担2026保函604号
保函查询号:260923604
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益人名称):
鉴于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申请人”)于2026年9月24日就HBGC26096(标段编号)的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
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
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下简称“申请人”)于2026年9月24日就HBGC26096(标段编号)的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
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
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捌万柒仟玖佰伍拾元玖角整(¥2187950.90
元。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
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合欢路6号亿诺
商务中心1205。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
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名称:安徽银通融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合欢路6号亿诺商务中心1205
邮政编码:230000
日期:2026年9月21日
境内保函专用
银通融信
VINTOMGRONGKN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银通融信担2026保函604号
保函查询号:260923604
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益人名称):
鉴于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以
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
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
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捌万柒仟玖佰伍拾元玖角整(¥2187950.90
元。(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合欢路6号亿诺
商务中心1205。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
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电话:0551-63367577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名称:安徽银通融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月(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3401040986331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合欢路6号亿诺商务中心1205
邮政编码:230000
电话:0551-63367577
日期:2026年9月21日
境内保函专用
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
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
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瑞城设计
有限公司联合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
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
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关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
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相发[2026]6号。
4.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5.工程内容及规模:涉及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统建小区、纺织厂小区、矿建
小区等77个小区,涉及697栋,23641户,总建筑面积179.97万平方米,改造小
区屋面防水42.18万平方米。同时对相山区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居住区外与城市主
干网衔接的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等城镇基础设施配套提升改造,计划改
造提升惠苑路、桂苑路、梅苑路等道路15.83千米。
6.工程承包范围:(1)设计部分:本次招标中标人负责本项目前期工作的优
化、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图纸审查(施工图图审、过程评审);设计主持、管理、
指导;设计与施工的协调;设计成果报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报批报建等工作,
并承担项目全部设计责任;(2)施工部分:本项目所有工程材料、设备、设施的
采购、保管、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竣工图编制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
要求,设计成果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审查,达到施工
图要求;施工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达
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叁亿陆仟柒佰伍拾叁万捌仟肆佰捌拾贰元伍角
(¥***.50元)。
具体构成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捌万元整(¥2880000.00元);适用税率:6%,税
金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叁仟零壹拾捌元捌角柒分(¥163018.87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
人民币(大写)/(¥/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伍万捌仟肆佰捌拾贰元伍角
(¥364658482.50元);适用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仟零壹拾万
玖仟肆佰壹拾伍元玖角玖分(¥30109415.99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限高合同,除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一
般不予调整。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孙健。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
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
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
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09月29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建局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20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4份,承包人执16份。
| 发包人: | 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包人: | 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 (签字或签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603MB0R03783F | (签字或签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3MA8QT1KQ6W |
| 地址: | 淮北市相山区相山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 25 号科创大厦 | 地址: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河西国槐路东、闸河西路南御溪翡翠城22幢3-4层 |
| 邮政编码: | 235000 | 邮政编码: | 235100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张玉明 |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
| 电话: | 0561-2339597 | 电话: | 0561-5615011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cxlalq@qq.com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桓 | |
| 谭路支行 | |||
| 账号: | 账号: | 34050164220100001053 | |
| 承包人: | 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 | 承包人: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 |
|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三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 ||
| (签字或签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0597060398F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 地址: | 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131号 | (签字或签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00141380019X |
| 邮政编码: | 235000 | 地址: | 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杰忠 | 邮政编码: | 212000 |
| 委托代理人: | / | 法定代表人: | 沙利民 |
| 电话: | 0561-3126550 | 委托代理人: | / |
| 电子信箱: | 17434173@qq.com | 电话: | 0511-85580694 |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 | 电子信箱: | 827286493@qq.com |
| 账号: | 182716761500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镇江丹徒支行营业部 |
| 账号: | 10315401040000903 |
承包人: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596454244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0号
邮政编码:450000
法定代表人:梁斌
委托代理人:/
电话:0371-63692078
电子信箱:42801904@qq.com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北龙
湖支行
账号:7391210182600037715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通用合
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
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 | 2.5.3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时间: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3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建安工程费合同额的8%。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的其他形式: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以有权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保证保险。注:参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号)实施,如有最新政策要求,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
| 2 | 4.2 |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2)履约担保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3)具体要求:①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②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 |
| 2 | 4.2 | 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③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4)履约担保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5)履约担保退还:采用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至承包人基本账户;采用履约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函。 |
| 3 | 4.3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孙健。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苏111200720080465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
| 4 | 11.2 |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
| 5 | 14.2.1 | 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且在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后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前三期进度款中按照30%、30%、40%比例分批扣除,月度进度款未达到预付款抵扣条件的不予申请抵扣。 |
| 6 | 14.3.2 |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一)设计费支付: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付款至设计费总额 |
| 6 | 14.3.2 | 的50%,施工图设计图审合格后付款至设计费总额的90%,项目竣工验收后付清尾款。(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付款方式:本项目有预付款,当月进度款按照监理、跟踪审计审定合格工程量费用的85%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监理、跟踪审计审定合格工程量费用的90%支付,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100%;承包人需同时向发包人单独提供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担保(形式包含:√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网银√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待缺陷责任期满后,并无质量问题发生,退还质量保证金担保,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备注:承包人在领取每一次进度款前须提供所有款项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迟延提供发票的,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服务类:6%,工程类:9%) |
| 7 | 14.6.1 |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建安工程结算审计价的3%;(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银行转账、银行电汇、保证保险,金额为建安工程结算审计价的3%。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至承包人基本账户;采用保函形式的,缺陷责任期结束后,退还保函。 |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
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
1.1.3工程和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承包人施工所需的仓储用
地、办公用地以及可能超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设施。
1.1.3.10永久占地包括: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包括:临时设施、施工便道、拌和厂、土方堆放等临时占
用的土地。该临时占地所涉费用已在招标文件或本合同中明确,承包人已将该价
款在成本中予以考虑,此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发包人提前垫付的,有权在
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现行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等。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
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报发包人和监理人
同意。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合同生效后,由发包人按项目
实际情况向承包人提出项目基础资料,双方另行商议确定。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开工报告、进度计划、材料报验、竣工验收资料
以及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发包人要求》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文件的形式:满
足使用要求的纸质资料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电子形式资料(包括图纸CAD,
彩版文本、演示动画、word、ppt等),具体份数及形式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
1.6.4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联络
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知识产权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
作权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
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
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1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执行通用条款即可。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第2条发包人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2.2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1)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解决施工
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但临时用水、用电设施的安装与配备及费用,由承包人
自理。因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
的交通条件由承包人自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协调处理施
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
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
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协助承
包人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2.3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满足设计、施工条件。
2.5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见《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行使现场管理职权;监督
检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初始审查;工程施工期间的
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负责工程量的初始签证。按照发包人单位规定,本工程所
有需要发包人签字的文件,必须由现场代表签字,符合要求后再按照权限履行报
批用印手续后生效;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在发包人未明确授权情况下,发包人代表签署或承诺任
何合同、价款、欠款等涉及权利义务和债权债务关系确认的内容均属无效。
3.2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工程师
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
内容:/;工程师权限:/。
3.6商定或确定
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对工程师
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会议
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设计承包单位
(1)承包人被视为已仔细审查了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
(2)承包人负责“技术标准及要求”中所列工程相关的技术方案、技术规范
和要求、设计标准、设计计算以及关于该工程设计、执行的全部现场资料与文件
的正确性,并对上述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3)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在除下列发包人应负责的部分外,对发包人
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4)发包人应对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①在合同中
规定的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数据和资料;②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
说明;③承包人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5)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
并负责对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进行审查,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承担
责任。并按合同中承包人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供全部的承包人设计文件最终
版。
(6)承包人设计文件应包括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章
要求报批的文件以及竣工文件。承包人应编制所有的承包人文件,还应编制指导
承包人人员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7)承包人承诺其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
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
求,经过变更做出更改或修正的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
(8)承包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竣工”记
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竣工记录
应保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应在竣工验收开始前,提交两套副本给发
包人。此外,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的施
工完毕的实际情况,提交发包人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承包人应取得发
包人对他们的尺寸、基准系统、及其他相关细节的同意。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前,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份数和复制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的竣
工图。在发包人收到这些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单位工程验收规定的接
收要求竣工。
(9)资料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必须提交给发包人与项目
有关的设计、施工文件6套,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设计的全套设计图纸(含施工图
审查资料)及竣工图、详细地质勘查资料。2.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记录。3.工
程竣工验收资料。4.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负责人持续
对本项目进行技术支持,能够应招标人的要求到达施工现场解决问题。
2、施工承包单位
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相关的影像文件、电子文档资料。需要
提交的竣工资料6套(如需多于6套,则按招标人要求数量无偿提供)。提交的竣
工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为每个区段竣工验收合格
后28日历天内。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为书面。每月20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
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
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1式6份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承包人须免费提供
发包人适当面积的办公场所。
4.1.1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投标文件规定的项目管理机构,承包人需在合同签署后3日内组建完成。
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承包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更换,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而更换按12.1.12条规定执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
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撤换要求的通知送达承包人之
日起7日内,承包人应指派新的符合要求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被撤换的
按100万元/次扣违约金,以现金转账方式由承包人从本单位基本帐户缴纳至招标
人指定帐户)
(2)工程开工后,当月25日前将上月已完工程的形象进度报表(报表和计划表
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式四份提交发包人)和对应工程款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初审。
(3)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列明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周转材料、施工机具,
承包人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运抵现场并投入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
施工需要增加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其他临时或永久性物品、设施。如发包人发
现承包人不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配置资源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通
知到达承包人后三个日历日内,承包人的资源配置必须到位。否则,从通知到达
后的第四日起,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同时承包人资源配置每延误一天到位需向
发包人支付5万元/天的违约金。
(4)检查、复测发包人、总承包人提供的控制点和水准点(含沉降及位移观
测点)并对施工现场的结构(建筑)尺寸进行复核,并保护至工程竣工时移交发
包人。
(5)参加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例会。
(6)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由于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当
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7)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对施工场地市容、环卫、交通、治安、施工噪音、防
疫等管理规定和要求,搞好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
虑,并办理有关手续。
(8)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9)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施工期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前发生的损
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0)承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所在地行发包人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
位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生的费用全部
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施工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
圾管理费、扬尘治理费、渣土处置费等。
(11)节假日、工程所在地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
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
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
(12)承包人应将垃圾堆放至指定地点,外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现垃圾
乱放、作业面清理、外运不到位,则由承包人进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3)进入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若无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
不得运出施工现场。
(14)在竣工移交前按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拆除、清运所有临时设
施及产生的垃圾,并堆放至指定地点,同时承担相应费用。
(15)负责完成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委
托工作。
(16)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应承
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不提交前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
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因此增加的费用、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
担,发包人因此承担责任的,可向承包人追偿,或延误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
条款执行。
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全权代表承包人为工程参
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环保等方面
向发包人负责。
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
行。
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专
用合同条款执行。
4.4承包人人员
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
个工作日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
的相关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
行。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执
行。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技术性工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分包的情形。
4.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联合体
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施工单位)负
责开具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发包人;(设计单位)负责开
具合同范围内所有设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发包人。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第5条设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按照发包人要求,审查会议的相
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但是政府有关部门或第
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是否顺延需双方协商确
定。因此带来费用增加的风险含在合同价中,合同履约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5.3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按照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
它必要条件为按照发包人要求。
5.4竣工文件
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人
提供全套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相关的影像文件、电子文档资料(具体份数由发包
人指定)。
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执行通用条款。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本工程所涉及到的设备、材料、物资等
均由承包人提供。对发包人提供的《质控材料一览表》中有要求的,按《质控材
料一览表》各项要求执行,对主要设备及材料品牌有特殊需求的或附件《质控材
料一览表》中没有的设备及材料,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向发包人推荐不
少于三个知名品牌,同时提供推荐品牌设备及材料的相关型号、规格。具体内容
由承包人在各设计阶段提供详单。承包人在订购材料、设备前,必须向发包人及
监理工程师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的相关资料及所采购的材
料、设备的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经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方可采购,承包
人在订购前至少10天提交样本、样品(不少于3套)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阅
并获得批准后方可采购。承包人须在样本/样品上张贴明显的标记,说明材料的名
称、规格、颜色、等级、生产厂商及产品合格证等必要的信息并签字确认。所有经批
准之样本/样品须由监理工程师封样保留,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永久工程使用
之物料必须符合该等样本/样品之质量标准。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不提供。
6.3样品
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施工
图出具后,发包人另行提供清单约定。
6.4质量检查
6.4.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成果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审
查,达到施工图要求;施工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
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6.4.2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
他地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6.4.3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根据建设工程相关质量评定和验收
规定执行,对于所有的隐蔽工程,发包人或监理人均需检查验收;对于重点的隐
蔽工程,发包人需检查验收,重点的隐蔽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约定;对于
需要中间验收的部位(或中间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执行通用合同条
款。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由承包人承担。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1.2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
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
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用地红线。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测量放线
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执行通用条款。施工控制
网资料的告知期限:7个工作日内。
7.5现场劳动用工
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专用合同
条款第21条执行。
7.6安全文明施工
7.6.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执行。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省、市现行相关文件、
政策、规定执行。
7.6.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及按
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实施细则》执行,且符合地方
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规定。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7.10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
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
8.1.1开始准备工作:具体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
形: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载明。
8.2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8.3项目实施计划
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8.4项目进度计划
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承包人提
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项目进度计划(含
设计进度计划、采购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份数为十份。发包人收到后7
日内提出批准意见。若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将予以处罚。(2)若承包人
未按投标所承诺设计期(以施工图审查通过时间)完成完整的工程设计图,由此
延误工期,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延误10日发包人
有权更换承包人,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
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项目进度计划(含设计进度计划、采购进度
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份数为十份。
8.4.3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5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7工期延误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
同价格的1‰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
合同价格的:5%或人民币金额为:/。
8.7.3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由承包人报送。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一天;
(2)最高气温连续3天超过38℃或当地政府强制不得户外作业;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cm及以上。
8.8工期提前
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9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
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式:/。
10.3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
间: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供8套全套竣工图纸和竣工文件,所有竣工图纸应为新
图纸。
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
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且承包人需按照合同价款的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及责任。此处
“不移交工程”包括不移交工程实体和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导致发包人无法办
理验收销号等情形。
10.4接收证书
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10.5竣工退场
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
11.3缺陷调查
11.3.4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自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
内。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
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
止
证书。
11.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执行通用条款。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
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
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执行通用条款。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
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
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变更程序
13.3.3变更估价
13.3.3.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①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
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
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
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③由于清单项
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
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
定计算的价格,并按中标时审定预算价和中标价间的下浮幅度下浮;本次图纸未
明确的所有附属工程均在招标范围内,按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款,结合中标价和控
制价(扣除预留金)同比例下浮后作为合同价款,并签订补充合同。
13.4暂估价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执行。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执行。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按招标人要求及相关规定、规范执行。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根据发包人的相
关规定执行。
13.5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不采用。
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材料价格调整的计算
方法:参照淮住建【2021】116号《关于工程竣工结算计价中价差调整的补充通知》
精神,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社会环境影响和国家政策性调
整风险等因素,黑色金属、商品砼、沥青、混凝土、水泥、成品砂浆、砖在±5%
以内,其他材料在±10%价格变化范围以内的不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
延误的,按以上原则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材料价格上涨的,不
予调整,材料价格下跌的,按照下跌后的材料价格执行。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限高合同。
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1)设计费:设计费为固定价,合同
签订后不予调整中标价。
(2)工程费用:除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一般不
予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的因素包括:
①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整工程
规模、设计标准和设计要求所引起工程费用增减时:
②发生不可抗力及政府的指令(含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指令)。
③中标单位的施工图必须通过第三方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图,审图要求变
更的内容涉及费用的:如果增加费用,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视为已包含在总价
内:如果降低费用,合同总价应相应减少。
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一、本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按照安徽省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执行。
1.1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标【2019】7号)要求。
1.2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经监理及业主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
案以及所采用的施工机械。
1.3编制施工图预算所涉及材料价格按编制施工图预算当月执行信息价计
入;淮北信息价没有的,按以下原则进行材料价格确认:1、优先参照淮北周边
(宿州、蚌埠、合肥)的信息价确定,周边地区信息价没有的,由造价咨询机
构在专业的造价平台查询(广材网、造价通、慧讯网)确定,以上涉及的材料
价格参与下浮。如以上方式还不能确定材料价格,则由建设单位组织本项目的
造价咨询机构、监理等相关单位及中标人共同市场询价确定,共同市场询价材
料价格不参与下浮。2、按以上原则进行材料价格确认时,采用最低价作为最终
材料价格进行结算。市场询价不低于三家比价,采用最低价作为材料价格进行
结算。3、询价时间节点中标人按照各区段施工的时间提前1个月提出淮北信息
价没有的询价材料清单,询价完成确认后方可采购(采保费按照安徽省及淮北
市现行规定执行)。
1.4材料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参照淮住建【2021】116号《关于工程竣工
结算计价中价差调整的补充通知》精神,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
风险、社会环境影响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因素,黑色金属、商品砼、沥青、
混凝土、水泥、成品砂浆、砖在±5%以内,其他材料在±10%价格变化范围以内
的不予调整;电气安装设备、材料按照双方询价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
期延误的,按以上原则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材料价格上涨
的,不予调整,材料价格下跌的,按照下跌后的材料价格执行。
1.5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及国家、地方现行规范。
1.6本项目税金采用增值税计算方式,执行相关“营改增”规定,增值税税
率为9%。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政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在项目造价编制
过程中,计价规范或以上定额文件或造价管理文件或人工费文件等有更新时,
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执行最新文件。
二、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有关约定:
2.1、施工图审查合格后,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由本项目的招标代理(造
价咨询)单位根据安徽省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施工图
预算(依据本款第1条)。原则上本项目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建安工程费投标
报价。因发包人原因,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引起投资增加、减少的除外。施工
图审图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2.2、各区段施工图预算,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通过发包人委托
的第三方审核后执行。若中标人对施工图预算等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
出复议(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复议为终审结果。若中标人拒
不接受审计价或复议结果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后续所有项目建设,给招标人
带来损失的,追究其违约责任;最终通过审核(若需进行备案,则备案通过)
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
2.3、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最终通过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暂估价-暂列
金-经询价方式确定的材料价格)*中标人建安工程投标比率+实际发生的暂列金
+实际发生的暂估价+经询价方式确定的材料价格±根据合同约定需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施工工程款*中标人建安工程投标比率±违约金。
2.4、工程结算总价(建安工程费最终结算价+设计费结算价)原则上不得
超过合同总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
2.5、本项目发包人仅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其他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图审、专家评审费及设计图纸的修改、调整所产生的重复设计等所有相关
费用均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其报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行计算,中标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支付任何相关费用,本项目所有临时设施均按照施工图
预算计算规则以费率计算,不再单独以清单分部分项列项计算。
2.6、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政策及方案调整变化或根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
须及时进行方案修改设计、对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初步及施工图设计进行相应
的调整、修改,直至再次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设计方案专家审查会且成果通过相
关部门、会议审查通过、批准,以及相关施工图纸审查,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发包人增加支付用须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按实调整),由此产生的
任何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
中综合考虑该费用。
2.7、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要求中标人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
的项目和对工程施工量作调整,中标人必须服从和执行。变更价款计算,执行
合同相关条款。
三、特别注明:
3.1、因承包人在设计、施工等全过程中出现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过错给发包
人带来损失的,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如需增加费用的,则不予增加,如需
减少的按实减少。
3.2、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和手续。招标人可协助中标
人办理,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费用。
3.3、招标人有结算后进行复审的权利,如果复审后发现一审咨询单位出现
问题,中标人须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或者招标人有权从未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14.2预付款
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支付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不少于施工工期。
预付款担保形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网银☑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
构担保。
14.3工程进度款
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一)设计费支付: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付款至设计费总额的50%,施工图设
计图审合格后付款至设计费总额的90%,项目竣工验收后付清尾款。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付款方式:本项目有预付款,当月进度款按照监
理、跟踪审计审定合格工程量费用的85%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监理、
跟踪审计审定合格工程量费用的90%支付,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支
付至审计金额的100%;承包人需同时向发包人单独提供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
金担保(形式包含:√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网银√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
保机构担保);待缺陷责任期满后,并无质量问题发生,退还质量保证金担保,
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三)进度款支付时包含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加部分,此部分工程
款待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予以支付。
备注:承包人在领取每一次进度款前须提供所有款项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
增值税发票。承包人迟延提供发票的,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服务类:6%,工程类:9%)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28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
14.4付款计划表
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执行通用条款。
14.5竣工结算
14.5.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5.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
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结算的其他约定:
(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间及份数:承包人应在
竣工验收通过后30日历天内提交全部结算资料和报告,如未能按时提交完整结算
资料且无合理理由时,则发包人有权认为承包人放弃了未提交资料部分相关工程
的结算,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已提交的结算资料,直接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
行工程结算,咨询单位的结算报告结果即为最终结算结果。
(2)发包人能够给予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时间: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
的结算资料后180天内。
(3)结算办法:竣工结算时,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最终通过审核的
施工图预算-暂估价-暂列金-经询价方式确定的材料价格)*中标人建安工程投
标比率+实际发生的暂列金+实际发生的暂估价+经询价方式确定的材料价格±
根据合同约定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施工工程款*中标人建安工程投标比率±违
约金,且计算后的工程结算价不高于中标总价。
(4)本工程实行总价限高合同形式,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下因
素允许调整外,实施及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①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整工程规
模、设计标准和设计要求所引起工程费用增减时:
②发生不可抗力及政府的指令(含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指令)。
③中标单位的施工图必须通过第三方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图,审图要求变更
的内容涉及费用的:如果增加费用,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视为已包含在总价内:
如果降低费用,合同总价应相应减少。
(5)如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以上可调整项目,中标人应严
格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淮政办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工
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6〕1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提出变更工程价格的报告并提供测算依据: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审价单位确认后
调整价格。变更工程价格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依据变更当期信息价及2018
动态定额计算的价格按照中标人建安工程投标比率(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相比)同
比例下浮。
(6)由于发包人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主要材料价格确定方法:
招标范围内有的各种材料价格变化幅度5%以内不予调整,其他按合同约定条款进
行调整,新增其它品种材料参考施工期间《淮北工程造价》公布的材料单价(平
均)计算:《淮北工程造价》信息价中未列出的材料,可由发包人、承包人、监
理单位三方共同市场询价商定,作为结算依据。
(7)工程结算需要发包人公司审核结果为准。
关于竣工结算的其他内容:
(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现
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
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水电费的结算:承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并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
水电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6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在工程项目
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
金。
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种方式: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
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其他预留方式: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单独提供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保
函(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可采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
保公司、保险机构以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14.7最终结清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竣工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因推迟开
工向承包人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支付义务。
(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违约造
成了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则应相应顺延工期,但如果未造成关键线路工期
延误,则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违约造成了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则应相应顺
延工期,但如果未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则工期不予顺延。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
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
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
成工期延误至总工期30%;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
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
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8)承包人派驻现场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的;
(9)承包人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或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5.2.2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自承包人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28天内完成
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投保,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
的全部内容,投保金额为:合同总价。设计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购买,费用包含在
投标报价中。其他涉及到本工程的所有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按现行规定投
保,如:投标人的财产保险和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
害保险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不办理保险所造成的一
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投保第三者责任
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相应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
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为合同总价。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
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雇主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
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18.3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
特别约定:承包人自行为自己在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足额投保,并为承包人采
购的货物足额投保运输险。
18.4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及地方有关规定。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20条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5其他
20.5.1注册地不在淮北市行政区域范围(含濉溪县)的中标人,应按照《纳
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20.5.2工程结算审核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其超过10%部分的造价咨询
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
支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第21条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
款。
21.1人员及职责
21.1.1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
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
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处接受指令。
21.1.4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21.1.5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离开现场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同
意,并经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批准,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等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负责人、施工
负责人等的行为。
21.1.6承包人委派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21.1.7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
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21.1.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
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
产安全。
21.1.9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10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
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承包人许可不
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内)。
21.2变更与调整
21.2.1变更是指设计变更和在建设过程中对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
围、内容和标准的变更。
21.2.2乙方施工组织设计等的错误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乙方对此进
行的矫正和修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实施。
21.2.3变更条件
(a)自合同生效后至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存在设计文件有严重错误或
隐患、设计文件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然条件与设计文件有重大偏差难以实
施等任一情况的,甲方可发布工程变更令要求乙方进行工程变更。
(b)乙方出于优化设计、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提出工程变更。
(c)建设期内,发生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变更需要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
变更,乙方应在得知法律变更事项后二十八(28)日内向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变更
申请。
(d)甲方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提出变更事项。
21.2.4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和第
三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2.5甲方提出的变更
(a)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甲方提出的变更
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b)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5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意见书。意见书内
容包括是否支持该变更及理由、实施此变更资源消耗的估算等。此项变更引起工
期延长,乙方应在意见书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化的进度计划。未提交工期延长
说明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期延长,甲方不再承担此项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
责任。
(c)甲方收到建议书后,在5日内对此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
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等的书面变更指令。乙方在等待审查批复的时间内,不能停
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d)甲方提出的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乙方可不接受该变更。
除此之外,甲方提出的任何变更,乙方必须按规定程序无条件执行。乙方负责按
照甲方的最后的书面变更指令实施该项变更。
(e)乙方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程序。
(f)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经甲方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
(g)经审计部门审核通过,甲方提出的变更,可以增减工程造价。
21.2.6乙方提出的变更
(a)乙方可以向监理机构递交意见书的方式提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应同
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b)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乙方。10个工作
日内未回复,可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不
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实施。乙方在等待审查批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
任何工作。
(c)甲方同意乙方的变更要求后,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书面通知实施该项变
更。
(d)乙方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因乙方设计存在严重隐患或者错误、设计文件违反有关技术准规范、自
然条件与设计文件有重大偏差难以实施等任一情况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变更申
请,经过甲方批准后可以变更调整工程造价,但调整后的工程造价不得高于该项
目(区段)投资,并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同时发包人将按招标文件
追究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21.2.7甲方发布的赶工指令
履约保函
日一日检真
编号:612DB26092400011
致: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鉴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下称“被担保人”)参加了编号为HBGC26096的项目招标,并于
2026年09月08日中标,即将与贵方签订合同(下称“合同”)用于
承接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
改造工程招标文件的履约担保项目。根据招标文件及/或中标通知书
的约定,被担保人需向贵方提交履约保函。
根据保函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
限公司的申请,我行(下称“担保人”)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
开立不可撤销、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币种)贰佰玖拾壹万
柒仟贰佰陆拾柒元捌角陆分(大写)的履约保函(下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为独立保函,见索即付。担保人承诺,在本保函有
效期内收到受益人的索赔文件且符合本保函约定的,担保人将在收
到索赔文件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向受益人付款。索赔
文件约定如下:
1.经受益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受益人公章的书面索赔声明
正本,索赔声明须注明本保函编号并申明如下事实:
(1)被担保人未履行合同;
(2)被担保人的违约事实。
2.本保函正本原件(电子保函无须提交正本原件)。
3.为确保索赔文件的真实性,索赔文件须经受益人开户行确认
签字、盖章真实、有效并经其提交担保人,寄送地址为镇江市润州
区檀山路10号。
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金额将随着被担保人的履约或担
保人的赔付而相应递减。
三、受益人将基础交易项下债权转让第三人,或将保函索赔请
求权转让第三人时,须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在本保函项
下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第1页
全王
四、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五、本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于2028年10月29日担保人对公
营业时间结束时失效(若该日为非银行营业时间,则以该日之前的
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为准)。
本保函失效后,担保人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和义务自动解
除。如为纸质保函,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正本原件退回担保人,
但无论是否退回,均不影响保函失效;如为电子保函,失效后无论
受益人是否继续保留本保函电子文本、打印件、复印件等任何形式,
或采取其他任何行为,均不能使受益人得到在本保函项下继续提出
索赔的权利。
六、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管辖。在本保函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各当事人首先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向担保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
方
担保人: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银行章)
开具日期:2026年99月28日
第2页
日全王
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关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维修及路网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相发[2026]6号。
4.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5.工程内容及规模:涉及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统建小区、纺织厂小区、矿建小区等77个小区,涉及697栋,23641户,总建筑面积179.97万平方米,改造小区屋面防水42.18万平方米。同时对相山区铁路以南片区老旧居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等城镇基础设施配套提升改造,计划改造提升惠苑路、桂苑路、梅苑路等道路15.83千米。
6.工程承包范围:(1)设计部分:本次招标中标人负责本项目前期工作的优化、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图纸审查(施工图图审、过程评审);设计主持、管理、指导;设计与施工的协调;设计成果报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报批报建等工作,并承担项目全部设计责任;(2)施工部分:本项目所有工程材料、设备、设施的采购、保管、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竣工图编制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成果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审查,达到施工图要求;施工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叁亿陆仟柒佰伍拾叁万捌仟肆佰捌拾贰元伍角(¥***.50元)。
具体构成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捌万元整(¥2880000.00元);适用税率:6%,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叁仟零壹拾捌元捌角柒分(¥163018.87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伍万捌仟肆佰捌拾贰元伍角(¥364658482.50元);适用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仟零壹拾万玖仟肆佰壹拾伍元玖角玖分(¥30109415.99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限高合同,除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孙健。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09月29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建局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20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4份,承包人执16份。
| 发包人:淮北市相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 承包人:安徽建工(淮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签字或签章) | (签字或签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03MB0R03783F地址:淮北市相山区相山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 25 号科创大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3MA8QT1KQ6W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河西国槐路东、闸河西路南御溪翡翠城22幢3-4层 |
| 邮政编码: 235000 | 邮政编码: 235100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张玉明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电话: 0561-2339597 | 电话: 0561-5615011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cxlalq@qq.com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桓谭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34050164220100001053 |
| 承包人: 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 承包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签字或签章) | (签字或签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97060398F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13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141380019X 地址: 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
| 邮政编码: 235000 | 邮政编码: 212000 |
| 法定代表人: 刘杰忠 | 法定代表人: 沙利民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 电话: 0561-3126550 | 电话: 0511-85580694 |
| 电子信箱: 17434173@qq.com | 电子信箱: 827286493@qq.com |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丹徒支行营业部 |
| 账号: 182716761500 | 账号: 10315401040000903 |
| 承包人: 中科瑞城设计有限公司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签字或签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596454244地址: 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0号 |
| 邮政编码: 450000 |
| 法定代表人: 梁斌 |
| 委托代理人: / |
| 电话: 0371-63692078 |
| 电子信箱: 42801904@qq.com |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北龙湖支行 |
| 账号: 7391210182600037715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 | 2.5.3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时间: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3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建安工程费合同额的8%。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的其他形式: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以有权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保证保险。注:参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号)实施,如有最新政策要求,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
| 2 | 4.2 |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2)履约担保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3)具体要求:①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②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③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4)履约担保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5)履约担保退还:采用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至承包人基本账户;采用履约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函。 |
| 3 | 4.3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孙健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苏111200720080465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 |
| 4 | 11.2 |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
| 5 | 14.2.1 | 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且在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后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前三期进度款中按照30%、30%、40%比例分批扣除,月度进度款未达到预付款抵扣条件的不予申请抵扣。 |
| 6 | 14.3.2 |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一)设计费支付: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付款至设计费总额的50%,施工图设计图审合格后付款至设计费总额的90%,项目竣工验收后付清尾款。(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付款方式:本项目有预付款,当月进度款按照监理、跟踪审计审定合格工程量费用的 85%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监理、跟踪审计审定合格工程量费用的90%支付,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100%;承包人需同时向发包人单独提供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担保(形式包含:√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网银√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待缺陷责任期满后,并无质量问题发生,退还质量保证金担保,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备注:承包人在领取每一次进度款前须提供所有款项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迟延提供发票的,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服务类:6%,工程类:9%) |
| 7 | 14.6.1 |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建安工程结算审计价的3%;(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银行转账、银行电汇、保证保险,金额为建安工程结算审计价的3%。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至承包人基本账户;采用保函形式的,缺陷责任期结束后,退还保函。 |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
1.1.3工程和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承包人施工所需的仓储用地、办公用地以及可能超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设施。
1.1.3.10永久占地包括: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包括:临时设施、施工便道、拌和厂、土方堆放等临时占用的土地。该临时占地所涉费用已在招标文件或本合同中明确,承包人已将该价款在成本中予以考虑,此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发包人提前垫付的,有权在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等。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合同生效后,由发包人按项目实际情况向承包人提出项目基础资料,双方另行商议确定。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开工报告、进度计划、材料报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发包人要求》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文件的形式:满足使用要求的纸质资料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电子形式资料(包括图纸CAD,彩版文本、演示动画、word、ppt等),具体份数及形式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
1.6.4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联络
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知识产权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1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执行通用条款即可。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第2条发包人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2.2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1)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解决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但临时用水、用电设施的安装与配备及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因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由承包人自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协助承包人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2.3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满足设计、施工条件。
2.5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行使现场管理职权;监督检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初始审查;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负责工程量的初始签证。按照发包人单位规定,本工程所有需要发包人签字的文件,必须由现场代表签字,符合要求后再按照权限履行报批用印手续后生效;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在发包人未明确授权情况下,发包人代表签署或承诺任何合同、价款、欠款等涉及权利义务和债权债务关系确认的内容均属无效。
3.2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工程师
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
3.6商定或确定
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会议
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设计承包单位
(1)承包人被视为已仔细审查了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
(2)承包人负责“技术标准及要求”中所列工程相关的技术方案、技术规范和要求、设计标准、设计计算以及关于该工程设计、执行的全部现场资料与文件的正确性,并对上述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3)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在除下列发包人应负责的部分外,对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4)发包人应对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①在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数据和资料;②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③承包人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5)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并负责对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进行审查,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按合同中承包人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供全部的承包人设计文件最终版。
(6)承包人设计文件应包括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章要求报批的文件以及竣工文件。承包人应编制所有的承包人文件,还应编制指导承包人人员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7)承包人承诺其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经过变更做出更改或修正的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
(8)承包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竣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应在竣工验收开始前,提交两套副本给发包人。此外,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的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提交发包人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承包人应取得发包人对他们的尺寸、基准系统、及其他相关细节的同意。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份数和复制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的竣工图。在发包人收到这些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单位工程验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9)资料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必须提交给发包人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文件6套,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设计的全套设计图纸(含施工图审查资料)及竣工图、详细地质勘查资料。2.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记录。3.工程竣工验收资料。4.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负责人持续对本项目进行技术支持,能够应招标人的要求到达施工现场解决问题。
2、施工承包单位
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相关的影像文件、电子文档资料。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6套(如需多于6套,则按招标人要求数量无偿提供)。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为每个区段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历天内。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为书面。每月20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1式6份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承包人须免费提供发包人适当面积的办公场所。
4.1.1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投标文件规定的项目管理机构,承包人需在合同签署后3日内组建完成。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承包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更换,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更换按12.1.12条规定执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撤换要求的通知送达承包人之日起7日内,承包人应指派新的符合要求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被撤换的按100万元/次扣违约金,以现金转账方式由承包人从本单位基本帐户缴纳至招标人指定帐户)
(2)工程开工后,当月25日前将上月已完工程的形象进度报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四份提交发包人)和对应工程款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初审。
(3)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列明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周转材料、施工机具,承包人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运抵现场并投入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增加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其他临时或永久性物品、设施。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不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配置资源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通知到达承包人后三个日历日内,承包人的资源配置必须到位。否则,从通知到达后的第四日起,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同时承包人资源配置每延误一天到位需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天的违约金。
(4)检查、复测发包人、总承包人提供的控制点和水准点(含沉降及位移观测点)并对施工现场的结构(建筑)尺寸进行复核,并保护至工程竣工时移交发包人。
(5)参加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例会。
(6)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由于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7)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对施工场地市容、环卫、交通、治安、施工噪音、防疫等管理规定和要求,搞好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并办理有关手续。
(8)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9)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施工期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前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0)承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所在地行发包人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位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施工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扬尘治理费、渣土处置费等。
(11)节假日、工程所在地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
(12)承包人应将垃圾堆放至指定地点,外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现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外运不到位,则由承包人进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进入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若无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
(14)在竣工移交前按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拆除、清运所有临时设施及产生的垃圾,并堆放至指定地点,同时承担相应费用。
(15)负责完成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委托工作。
(16)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不提交前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因此增加的费用、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因此承担责任的,可向承包人追偿,或延误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全权代表承包人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环保等方面向发包人负责。
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4.4承包人人员
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技术性工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分包的情形。
4.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联合体
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施工单位)负责开具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发包人;(设计单位)负责开具合同范围内所有设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发包人。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第5条设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按照发包人要求,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但是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是否顺延需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带来费用增加的风险含在合同价中,合同履约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5.3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按照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按照发包人要求。
5.4竣工文件
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相关的影像文件、电子文档资料(具体份数由发包人指定)。
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执行通用条款。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本工程所涉及到的设备、材料、物资等均由承包人提供。对发包人提供的《质控材料一览表》中有要求的,按《质控材料一览表》各项要求执行,对主要设备及材料品牌有特殊需求的或附件《质控材料一览表》中没有的设备及材料,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向发包人推荐不少于三个知名品牌,同时提供推荐品牌设备及材料的相关型号、规格。具体内容由承包人在各设计阶段提供详单。承包人在订购材料、设备前,必须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的相关资料及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经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方可采购,承包人在订购前至少10天提交样本、样品(不少于3套)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阅并获得批准后方可采购。承包人须在样本/样品上张贴明显的标记,说明材料的名称、规格、颜色、等级、生产厂商及产品合格证等必要的信息并签字确认。所有经批准之样本/样品须由监理工程师封样保留,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永久工程使用之物料必须符合该等样本/样品之质量标准。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不提供。
6.3样品
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施工图出具后,发包人另行提供清单约定。
6.4质量检查
6.4.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成果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审查,达到施工图要求;施工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6.4.2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6.4.3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根据建设工程相关质量评定和验收规定执行,对于所有的隐蔽工程,发包人或监理人均需检查验收;对于重点的隐蔽工程,发包人需检查验收,重点的隐蔽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约定;对于需要中间验收的部位(或中间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由承包人承担。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1.2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用地红线。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测量放线
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执行通用条款。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7个工作日内。
7.5现场劳动用工
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1条执行。
7.6安全文明施工
7.6.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省、市现行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7.6.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及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实施细则》执行,且符合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规定。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7.10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
8.1.1开始准备工作:具体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8.2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8.3项目实施计划
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8.4项目进度计划
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项目进度计划(含设计进度计划、采购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份数为十份。发包人收到后7日内提出批准意见。若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将予以处罚。(2)若承包人未按投标所承诺设计期(以施工图审查通过时间)完成完整的工程设计图,由此延误工期,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延误10日发包人有权更换承包人,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项目进度计划(含设计进度计划、采购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份数为十份。
8.4.3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5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8.7工期延误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或人民币金额为:/。
8.7.3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由承包人报送。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一天;
(2)最高气温连续3天超过38℃或当地政府强制不得户外作业;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cm及以上。
8.8工期提前
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9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
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供8套全套竣工图纸和竣工文件,所有竣工图纸应为新图纸。
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且承包人需按照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及责任。此处“不移交工程”包括不移交工程实体和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导致发包人无法办理验收销号等情形。
10.4接收证书
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10.5竣工退场
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
11.3缺陷调查
11.3.4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自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
11.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执行通用条款。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执行通用条款。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变更程序
13.3.3变更估价
13.3.3.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①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③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中标时审定预算价和中标价间的下浮幅度下浮;本次图纸未明确的所有附属工程均在招标范围内,按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款,结合中标价和控制价(扣除预留金)同比例下浮后作为合同价款,并签订补充合同。
13.4暂估价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执行。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执行。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按招标人要求及相关规定、规范执行。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根据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13.5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不采用。
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材料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参照淮住建【2021】116号《关于工程竣工结算计价中价差调整的补充通知》精神,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社会环境影响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因素,黑色金属、商品砼、沥青、混凝土、水泥、成品砂浆、砖在±5%以内,其他材料在±10%价格变化范围以内的不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按以上原则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材料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材料价格下跌的,按照下跌后的材料价格执行。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限高合同。
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1)设计费:设计费为固定价,合同
签订后不予调整中标价。
(2)工程费用:除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一般不
予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的因素包括:
①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整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设计要求所引起工程费用增减时:
②发生不可抗力及政府的指令(含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指令)。
③中标单位的施工图必须通过第三方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图,审图要求变更的内容涉及费用的:如果增加费用,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视为已包含在总价内:如果降低费用,合同总价应相应减少。
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一、本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按照安徽省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1.1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标【2019】7号)要求。
1.2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经监理及业主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以及所采用的施工机械。
1.3编制施工图预算所涉及材料价格按编制施工图预算当月执行信息价计入;淮北信息价没有的,按以下原则进行材料价格确认:1、优先参照淮北周边(宿州、蚌埠、合肥)的信息价确定,周边地区信息价没有的,由造价咨询机构在专业的造价平台查询(广材网、造价通、慧讯网)确定,以上涉及的材料价格参与下浮。如以上方式还不能确定材料价格,则由建设单位组织本项目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等相关单位及中标人共同市场询价确定,共同市场询价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2、按以上原则进行材料价格确认时,采用最低价作为最终材料价格进行结算。市场询价不低于三家比价,采用最低价作为材料价格进行结算。3、询价时间节点中标人按照各区段施工的时间提前1个月提出淮北信息价没有的询价材料清单,询价完成确认后方可采购(采保费按照安徽省及淮北市现行规定执行)。
1.4材料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参照淮住建【2021】116号《关于工程竣工结算计价中价差调整的补充通知》精神,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社会环境影响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因素,黑色金属、商品砼、沥青、混凝土、水泥、成品砂浆、砖在±5%以内,其他材料在±10%价格变化范围以内的不予调整;电气安装设备、材料按照双方询价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按以上原则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材料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材料价格下跌的,按照下跌后的材料价格执行。
1.5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及国家、地方现行规范。
1.6本项目税金采用增值税计算方式,执行相关“营改增”规定,增值税税率为9%。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政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在项目造价编制过程中,计价规范或以上定额文件或造价管理文件或人工费文件等有更新时,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执行最新文件。
二、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有关约定:
2.1、施工图审查合格后,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由本项目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安徽省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施工图预算(依据本款第1条)。原则上本项目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因发包人原因,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引起投资增加、减少的除外。施工图审图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2.2、各区段施工图预算,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通过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后执行。若中标人对施工图预算等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复议为终审结果。若中标人拒不接受审计价或复议结果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后续所有项目建设,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追究其违约责任;最终通过审核(若需进行备案,则备案通过)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
2.3、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最终通过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暂估价-暂列金-经询价方式确定的材料价格)*中标人建安工程投标比率+实际发生的暂列金+实际发生的暂估价+经询价方式确定的材料价格±根据合同约定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施工工程款*中标人建安工程投标比率±违约金。
2.4、工程结算总价(建安工程费最终结算价+设计费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
2.5、本项目发包人仅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其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图审、专家评审费及设计图纸的修改、调整所产生的重复设计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其报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行计算,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支付任何相关费用,本项目所有临时设施均按照施工图预算计算规则以费率计算,不再单独以清单分部分项列项计算。
2.6、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政策及方案调整变化或根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须及时进行方案修改设计、对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初步及施工图设计进行相应的调整、修改,直至再次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设计方案专家审查会且成果通过相关部门、会议审查通过、批准,以及相关施工图纸审查,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支付用须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按实调整),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费用。
2.7、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要求中标人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对工程施工量作调整,中标人必须服从和执行。变更价款计算,执行合同相关条款。
三、特别注明:
3.1、因承包人在设计、施工等全过程中出现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过错给发包人带来损失的,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如需增加费用的,则不予增加,如需减少的按实减少。
3.2、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和手续。招标人可协助中标人办理,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费用。
3.3、招标人有结算后进行复审的权利,如果复审后发现一审咨询单位出现问题,中标人须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或者招标人有权从未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14.2预付款
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支付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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