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金安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一标段

所属地区:安徽六安市 发布日期: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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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六安市 采购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招标代理机构 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金安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金安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E341502001005038统一交易标识码A99-1234140076900449XQ-20260805-000732-3
信息来源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安区分中心项目所在地六安市金安区
信息发布时间2026-09-29 11:55:26浏览次数 0

公告公示信息

合同编号

E341502001005038

合同名称

金安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

E341502001005038

项目名称

金安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标段编号

E341502001005038001

标段名称

金安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一标段

合同甲方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合同乙方

安徽立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其他工程

合同金额

***.00元

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9月29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9月29日

代理机构

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公告

https://ggzy.luan.gov.cn/jyxxparentDetail.html?infoid=80db3cea-d201-4eef-9226-391b5546ad91&categorynum=001001005&relationguid=63447ef2-7938-464e-844f-8c8f1ad2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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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公开
已完成合同在线签订与合同公开
附件:
金安区2026年高标···合同公告.pdf
附件:
合同签署附件.pdf
招标文件预公示意见建议表.docx
合同编号E341502001005038
合同名称金安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E341502001005038
项目名称金安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标段编号E341502001005038001
标段名称金安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一标段
合同甲方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合同乙方安徽立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其他工程
合同金额***.00元
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29日
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9日
代理机构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公告https://ggzy.luan.gov.cn/jyxxparentDetail.html?infoid=80db3cea-d201-4eef-9226-391b5546ad91&categorynum=001001005&relationguid=63447ef2-7938-464e-844f-8c8f1ad2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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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一标段
监理合同
委托人: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监理人:安徽立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协议书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金安区2026年高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一标段(项目名称),已接受安徽立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人
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
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2.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柒拾柒万玖仟肆佰元整(¥***.00元)。
(价格报价方式),/的/%。(费率报价方式)
3.总监理工程师:聂臻平。
4.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合格,安全目标:无安全责任事故,环保目标
:无环境污染责任事件和生态破坏责任事件。
5.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6.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7.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招标人发出通知为准,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
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同施工工期,具体为监理合同签订之
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结束止天。
8.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
单位章后生效。监理人完成全部监理工作且监理报酬结清后失效。
9.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当正本与副
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盖单位章)监理人:安徽立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6年09月29日2026年09月29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
全权负责人。
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监理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
、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
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
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
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
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
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
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
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
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
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
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
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
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
,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委托人要求
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
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
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
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
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
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
、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
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
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
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
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
3.2委托人的指示
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
表签字确认。
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
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
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
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决定或答复
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
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
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
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
履约保证金。
4.3联合体(本项目不采用)
4.3.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
合体协议。
4.3.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
4.4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
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
。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
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
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
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
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
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
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
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
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1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
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
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
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
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
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
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监理文件要求
5.4.1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
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
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
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
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完成监理
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
理文件。
6.3.2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
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
,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加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6.3.3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
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
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
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
,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
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7.1.1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
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
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
约定进行调整。
8.2合理化建议
8.2.1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
,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
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
、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
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预付款
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
增值税发票。
9.3中期支付
9.3.1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
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
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费用结算
9.4.1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
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
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
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
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
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
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
损失。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
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
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
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
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
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3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规范》(SL288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等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5合同协议书
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
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1)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的数量:/。
(2)委托人对监理文件进行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1)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2)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1.8转让
关于转让的约定:不允许转让。
1.10知识产权
1.10.1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2委托人要求
1.12.1关于委托人修改委托人要求是否调整监理人费用和(或)监理周期的约定:/
。
1.12.3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提供数量:/,其他要求:/。
2.委托人义务
2.3提供设备、设施
委托人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提供的设施、设备:见下表。
委托人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提供的设施、设备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提供时间交还时间管理要求备注
1办公房间
2办公设施
3生活房间
4生活设施

3.委托人管理
3.l委托人代表
3.l.l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的
时限:监理合同签订后7日内。
3.3决定或答复
3.3.2委托人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
2天;变更文件7天。
4.监理人义务
4.l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l.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l)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人按合同总价额即中标价的2%提交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
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通
过后28天)。采用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4总监理工程师
4.4.l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变更:
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监理人员(见本合同第4.5.2项)在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
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
(l)因管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需变
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
(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除上述情况外,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更换监理工程师每人
次支付违约金2万元,更换监理员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
监理人进行上述人员更换的,均需通过委托人批准,委托人认为人员资格、能力不能满
足监理工作需要或低于原人员资格、能力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再更换,监理人不能满
足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还应承担监理服务酬金10%的违约金。
4.4.4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职责的范围:。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组建监理机构并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
动合同,同步办理相关保险,并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有关人员进驻现场,且
进场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需要。
4.5.2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本款补充第4.5.5项:(说明: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于其他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
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合理设置。)
4.5.5全省在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场人员名单公示,并实行广域网考勤管理。
4.7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4.7.3项补充以下内容:
4.7.3监理人还应为其现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2监理的工程范围:椿树镇、先生店镇、施桥镇、双河镇等乡镇的项目施工范围。
5.1.3监理的阶段范围: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的全部监理服务。
5.1.4监理的工作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
安全监理、环保监理。(说明: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
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由招标人选择)
5.2监理依据
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包括: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
《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
号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的意见》皖农建〔2024
〕40号
《关于金安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六农办〔2026〕6号
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合同条款中列明的监理依据均以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为准。
5.3监理内容
本工程的监理内容包括:,。
5.4监理文件要求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的约定:
/。本条补充第5.5款至第5.7款:
5.5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
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如下:
(1)监理服务机构设置:。
(2)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说明:组建原则、设立方式)组建,下设个驻地监理工
程师办公室。
5.6监理服务目标
5.6.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委托人对
监理人的授权权限:/。
5.7.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
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
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
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开始监理的条件:施工单位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6.1.2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6.2监理周期延误
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工
程进度延期情况相应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不增加。
6.3完成监理
6.3.2提前完成监理,监理报酬是否调整:不调整。
6.3.5关于纸质监理文件与电子监理文件不一致时文件效力的约定:以签字盖章的纸质
监理文件。纸质监理文件具体分数、纸幅、装订格式等的要求:/。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2监理责任保险
关于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的约定:/。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根据工程进度延期情况相应延长监理服
务期限;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监理工作报酬按照增加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监理人员和主要
设施、设备等数量增加情况,按本合同中监理报酬清单相应价格进行计算。
监理范围和监理服务期限如未发生变化,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变更;监理
范围明显减少的,合同双方参照以上计算调整核减监理报酬;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
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而
减少监理报酬。
8.2合理化建议
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9.1.1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
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报酬清单的
内容和格式填报。
监理服务费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监理人员服务费;
(2)监理办公设施费;
(3)监理交通设施费;
(4)监理生活设施费;
(5)平行检测费。
上述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等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
。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
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本项目监理人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测和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进行的平行检测,相应费用均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
调整。
9.2预付款
9.2.1预付款的额度:/。
支付方式:/。
抵扣方式:/。
9.3中期支付
9.3.1监理人应在各支付周期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
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二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
清楚:
(1)本次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次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根据合同规定,本次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4)本次应扣回的预付款;
(5)根据合同规定,本次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委托人不按期支付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向监理人支付利息。
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款补充第9.3.4项、第9.3.5项:
9.3.4支付方法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支付时间为:本项目按进度付款,完成合同工程量50%,付至合同价款的30%,合同工程完工
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5%,结算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8%,剩余2%费用于工程缺陷责任期(24
个月)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9.3.5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
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4费用结算
9.4.1合同工作(说明:具体由招标人根据阶段范围和支付时间细化)完成后7日内,监理人应向
委托人提交一式二份监理费用结算(说明:具体由招标人细化)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委托人不按期支付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向监理人支付利息。
本条补充第9.5款:
9.5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
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11.1.1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款补充第11.1.3项:
11.1.3违约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说明:具体由招标人制定)
(1)监理人接到开始监理通知后没有按时进场,每延迟一日承担监理服务费总额1%的
违约金。
(2)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22日,否则承担5000元/日的违约金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每月驻工地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22日(按照监理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考勤
),否则承担3000元/(日·人)的违约金。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到委托人处进行签到考勤,不签
到视为不到岗。
(3)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委托人要求进场,未
按时到位的,承担2000元/项的违约金。
(4)监理人应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
录、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应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
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人未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上述资料的,承担500
元/次的违约金。
(5)主要监理人员变更的违约责任见本章第4.4.1项。
(6)若监理人员未及时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等情形,将处以5000元罚款
;已发现并劝阻,而承包人拒不改正的情况除外。
(7)承包人开展隐蔽工程施工期间,监理人员须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督职责,并同步拍摄
影像资料,确保影像资料完整存档、便于追溯,未按要求执行监督职责,将处以1000元/处的
罚款。
……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
决不成的,选择下列(2)方式解决:
(1)向合同双方商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一:监理服务内容
监理服务内容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说明: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拟定)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作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审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加强对各类砂石
、土工等原材料进场质量监管,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3.对在制造过程中的监造设备进行质量、进度、付款监督控制。
4.审核监造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试验与检验大纲和方案。
5.参加监造设备制造过程的试验与检验。
6.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7.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
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
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
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
,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
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
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
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
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
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
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
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四)检测咨询审计方面
积极配合检测、咨询、审计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提供详实资料,做好解释说明,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三: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
监理合同名称:金安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一标段
监理合同编号:,E341502001005038001
发包人:,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监理人:,安徽立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从业人员
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与要求
1.强化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主体责任,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严格兑现投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
3.事故控制目标:不发生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
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
规范,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未办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不得下达开工令。
2.建立项目监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编制和执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有关安
全生产的措施;加强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施工
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安全
生产状况。
4.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当包含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基本程序、主要措
施、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对达到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具体措施和控制要点。
5.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
及人员配备情况。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急救援
预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6.对危险作业和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的加强巡视和旁站检查,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
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
位。
7.严格审核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和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施工
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
8.督促施工单位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现场人
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有关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防止事故发生;发生事故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
现场保护工作,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处理原则。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委托人与监理人各存一份,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一份。
四、本责任书自签订监理合同起执行,至所监理范围内全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结束止。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2026年9月29日,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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