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勘察设计

所属地区:安徽六安市 发布日期: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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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六安市 采购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六安市金安区城市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领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勘察设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勘察设计
项目编号E341502001005041统一交易标识码A02-1234140076900449XQ-20260812-000747-1
信息来源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安区分中心项目所在地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三十铺镇辖区内
信息发布时间2026-09-30 10:47:38浏览次数 0

公告公示信息

合同编号

E341502001005041001

合同名称

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勘察设计

项目编号

E341502001005041001

项目名称

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勘察设计

标段编号

E341502001005041001001

标段名称

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勘察设计

合同甲方

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六安市金安区城市管理局

合同乙方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市政公用工程

合同金额

捌拾捌万元整(***.00元)

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9月30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9月30日

代理机构

安徽领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公告

http://ggzy.luan.gov.cn/jump.html?infoid=837af4ca-6bd4-4143-a8df-6ad2ace07aaa

免责声明

根据本页面提供的交易合同是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皖政办(2016)65号)文件要求由市场主体发布,本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办理流程公开
已完成合同在线签订与合同公开
附件:
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合同公告.pdf
附件:
合同签署附件.pdf
招标文件预公示意见建议表.docx
合同编号E341502001005041001
合同名称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勘察设计
项目编号E341502001005041001
项目名称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勘察设计
标段编号E341502001005041001001
标段名称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勘察设计
合同甲方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六安市金安区城市管理局
合同乙方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市政公用工程
合同金额捌拾捌万元整(***.00元)
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9月30日
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9月30日
代理机构安徽领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公告http://ggzy.luan.gov.cn/jump.html?infoid=837af4ca-6bd4-4143-a8df-6ad2ace07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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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勘
察设计
工程地点:,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
甲级
发包人: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六安市金
安区城市管理局
设计人: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6年9月30日
合同签订地:,六安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六安市金安
区城市管理局
中标人(全称):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
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六
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勘察设计工程设计及有关
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勘察设计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2508-341502-04-05-630472。
3.工程内容及规模:修复检查井60座,改造、规范排水口15处
;管道清淤及排查检测约290km,新建、改造(挖除重建)排水管道
约50km,管径d110~d800;规划建设入河排口2处,包含入河排
口标志牌、视频监控系统、水量监测系统等。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六安市。
5.工程投资估算:11477.53万元。
6.工程进度安排:50天。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察、测绘、物探、管
道检测、施工图设计、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工程专项方案
设计(含专项方案评审)、施工过程中相关技术文件编制、技术交底
、施工配合、变更方案设计、分部分项和竣工验收等设计单位必须履
行的义务。所有设计均须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具体以实际需求
为准)。
2.工程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服务。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6年9月30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6年11月19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捌万元整(¥***元)。
3.支付方式:提交全部施工图并获得审查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30%,
现场施工总产值完成50%付至合同价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
清尾款。
五、发包人代表与中标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梁学锋。
中标人项目负责人:王孟军。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
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
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中标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
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六安市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
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1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各执4份
中标人执4份。
发包人:(盖章)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中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时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
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
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中标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中标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中标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
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中标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
,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设计方案: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
1.1.1.8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
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中标人。
1.1.2.2发包人:指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
继承人。
1.1.2.3中标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
继承人。
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
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中标人任命,代表中标人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分包人:指从中标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
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工程和设计
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设计服务:指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
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
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提供的,用于完
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设计文件:指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
、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
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中标人开始设计
的函件。
1.1.4.2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
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3设计服务期限:指中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
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
作的调整。
1.1.4.4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
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
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中标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
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
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
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
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中标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
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
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
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中标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
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
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
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
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
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
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
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中标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
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中标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
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
、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发包人要求
1.12.1中标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
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
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中标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由此导致中标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
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中标人应在发现后及时
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
不予答复的,中标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
此引起的中标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
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
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中标人免于承担因
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中标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
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中标人
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中标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
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中标人提供设计资料。
2.6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
限书面通知中标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
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
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
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中标人有权
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
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中标人。
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中标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
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
通知中标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
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监理人
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
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
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
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
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合同约定应由中标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
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
或解除。
3.3发包人的指示
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
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中标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
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
书面指示,中标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
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中标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
而导致中标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决定或答复
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中标人的设计工作和/或
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中标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
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
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中标人书面提
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
的批准。
4中标人义务
4.1中标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
中标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中标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
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
的目的。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其他义务
中标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
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
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
保证金。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中标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中标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中标人也不得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发包人同意中标人分包工作的,中标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
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中标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
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
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项目负责人
4.5.1中标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
限内到职。中标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
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
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
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
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
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
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中标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中标人单位章,
并由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
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
包人。
4.6中标人员的管理
4.6.1中标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
要中标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中标人员应相对稳定
,更换主要中标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
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项规定执行。
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中标人员包括项目负责
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中标
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中标人应保证其主要中标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
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
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
核。
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中标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
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
和其他人员的,中标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中标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中标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
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中标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
险。
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中标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
5设计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
标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
5.1.2中标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
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
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
容为准。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中标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
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
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
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中标人应
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
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
条约定执行。
5.1.4中标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
、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
等要求。
5.2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设计范围
5.3.1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
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
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
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
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
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设计文件要求
5.4.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
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
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
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
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
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
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开始设计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
前7天向中标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
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
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中标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
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
误。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
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中标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中标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
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
)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完成设计
6.5.1中标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
、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6.5.2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
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
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
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
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
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
分别贮存。
6.6提前完成设计
6.6.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中标人认为能够提
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
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
;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中标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
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
。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
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6.3由于中标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设计
7.1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中标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中标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中标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中标人发出通知
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中标人承担:
(1)中标人违约;
(2)中标人擅自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中标人应
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
8设计文件
8.1设计文件接收
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中标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
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8.1.2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中标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
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
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
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
审查,中标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
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
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
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中标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
,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中标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
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
起算。
8.3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8.3.1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
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
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
免中标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
的,应由中标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
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中标人根据
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中标人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设计责任与保险
9.1工作质量责任
9.1.1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
人要求等。
9.1.2中标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
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
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
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中标人应为发
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
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
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
缺陷,无论中标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中标
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因中标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中标
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
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中标人应当采取补救
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
(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设计责任主体
9.3.1中标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
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
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
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
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
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备案。
9.4设计责任保险
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中标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
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
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
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中标人的疏忽或
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中标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
,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中标人
自行补偿。
10施工期间配合
10.1施工配合指中标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
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中标人派赴施工现场
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
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中标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
,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
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中标人向发包人、监理人
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
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
竣工验收,中标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
致使工程不合格的,中标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
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合同变更
11.1变更情形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
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
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中标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中标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中标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
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合理化建议
11.2.1合同履行中,中标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
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
第11.1款约定。
11.2.2中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
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
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
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中标人完成设计项目后
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
、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
之一。
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
,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
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发包人要求中标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
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定金或预付款
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
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
金或预付款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中标人的原因
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中期支付
12.3.1中标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
,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
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
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
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
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费用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中标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
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
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
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
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中标人进
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中标人重新提交。中标人对此有异议的
,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
定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不可抗力是指中标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
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中标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
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
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
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
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
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
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
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进行支付。
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
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
大部分的损失。
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
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中标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中标人违约:
(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中标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中标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中标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中标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并向中标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中标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
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发包人违约
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中标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
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中标人有权解
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
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中标人损失等。
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
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
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中标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
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
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专业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通用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中标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
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
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与中标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朱晓辉;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中标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六安市;
中标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中标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中标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11保密
保密期限:长期。
2.发包人义务
2.6发包人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梁学锋;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中标人。
3.4发包人决定
3.4.2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中标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4.中标人
4.1中标人一般义务
4.1.3中标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
备案手续。
4.1.4中标人其他义务:/。
4.5项目负责人
4.5.1项目负责人
姓名:王孟军;
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注册证书号:CS20183700848;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中标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4.5.1.1中标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
中标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4.5.1.2中标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项目负
责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执行通
用条款。
4.6中标人人员
4.6.1中标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4.6.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中标人员的违约责任:
/。
5.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5.1.2.4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5.4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4.2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
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的约定:/。
6.3.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中标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约定:
6.6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6.3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8.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8.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8.1.2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
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约定为:全部成果文件文本14份(
其中4份按照招标人归档要求叠图装订),电子文件一份(CAD、PDF
签章版电子文件各一份)。
8.2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2.1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的
约定:文件审查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8.2.2发包人对中标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
10.施工期间配合
10.2发包人为中标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的内容包括:/。
10.3中标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
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1.合同变更
11.1.1变更后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不调整。
12.合同价款与支付
12.1.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不采用)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12.2定金或预付款
12.2.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
12.2.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
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
他情形:/。
14.违约责任
14.1中标人违约责任
14.1.1中标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应
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五;如影响工程开工建设的,并同时
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进行处罚。
中标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14.1.2中标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
。
中标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14.1.4中标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
任:/。
14.1.5中标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
14.2发包人违约责任
14.2.1发包人支付中标人的违约金:/。
14.2.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15.争议解决
15.5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合同双方商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16.1中标人需组成项目组常驻六安进行本项目设计工作,并在本项目
施工各阶段期间派驻设计代表长期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应随叫随到
,及时配合解决有关问题,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对于现场服务不及时
,受到建设单位每投诉一次,扣除合同价款的0.5%;对于情节严重者
,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招
标人(委托人)将中标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给予投标资格限制的处
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16.2中标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
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中标人按
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验收工作。
16.3双方约定不得泄漏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双
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
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
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
偿责任。
16.4中标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中标
人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中标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
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
数额最高限额为设计费。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5由于中标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
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五;如影响工程开工建设的,并同时
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6.1项进行处罚。
16.6中标人提交审查的施工图资料不全的以及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和
标准完成的,将扣除设计费用的20%。如因中标人工程设计质量不高
,设计变更较多,造成施工图预算或工程实际投资超过项目初步设计
批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投资额的,设计费全部扣除;招标人将中标人
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中标人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行
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16.7中标人自行承担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中标人安排的员工在本工地发生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由中标人自
行承担,与招标单位无关。中标人安排的员工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与
中标方产生任何纠纷,亦与招标人无关。
16.8中标人对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
,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
的千分之五。
16.9发包人要求中标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
得中标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16.10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发包人同
意,中标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中标人需及时处理现场设计变更事项
、补充设计缺陷或修改设计,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经修改或补充的设计
文件,以满足发包人要求。
16.11中标人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所列设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班子成
员,在综合评分中,享受了资质(资格)等级、业绩、奖项等方面的
加分待遇,享受加分的相关人员必须到位参加设计且不得更换。如确
需发生更换的,拟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业绩、奖项不得低于原项目
配备人员,且须经招标人同意;如未按照上述规定,擅自变更项目负
责人或项目班子成员的都视为违约,每发生1人更换,由中标人按中
标价的20%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记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将中标人
违约事实形成证据,给予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16.12依照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发生应当由中标人支付违约金、损失
赔偿情形的,经双方确认后,其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从设计费中扣除
,仍然不足部分设计单位足额补偿。
16.13发生应当由招标人(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情形的,经双方确认
后支付。
16.14乙方在每笔付款节点后提交相关资料并开具合法合规的增
值税发票,逾期未开具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关款项,乙方承担
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附件: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团队
本项目负责人:王孟军联系方式:/
本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项目组主要成员表
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
1项目负责人王孟军正高级工程师给排水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CS20183700848
2测绘专业负责人韩晓川高级工程师勘测-工程测量注册测绘师注册213400766(00)
3给排水专业负责人邹建勇正高级工程师给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CS20243400549
4造价专业负责人付立静高级工程师工程造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11163400002215
5结构专业负责人王大东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S20213401454
6岩土专业负责人李子黄正高级工程师勘测-岩土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AY20183400378
7测绘专业人员胡东东高级工程师测绘-工程测量///
8给排水专业人员熊振长正高级工程师给排水工程///
9市政专业人员魏永正高级工程师市政道桥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AD243400135
10岩土专业人员朱世奇正高级工程师勘测-岩土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AY20183400379
11道路专业人员崔睿智正高级工程师市政道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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