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02标段

所属地区:安徽滁州市 发布日期:2026-10-10

【招标信用】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02标段: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安徽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滁州市 采购单位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招标代理机构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01标段

合同编号:

2026DFABZ00674-1-001

合同名称:

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01标段

项目编号:

2026DFABZ00674-1

项目名称:

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01标段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工程招标

招标人(甲方):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合同甲方编号:

11341100003207867M

中标人(乙方):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编号:

913400004850033136

所属地域:

 安徽省

合同金额:

5568.000000万元

主要人员:

姓名: 高又兵
证书名称: 职称证书
证书编号: ZG(2019)934010897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2033年03月06日

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10月09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09日

代理机构: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公告:

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中标公示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免责声明 :

根据本页面提供的交易合同是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文件要求由市场主体发布,本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2小时16分6秒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6-10-09
中标人签章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6-10-09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3分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6-10-09
办理用时:
0天2小时3分
附件:
01标段合同.pdf 履约担保.pdf
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02标段

合同编号:

2026DFABZ00674-2-001

合同名称:

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02标段

项目编号:

2026DFABZ00674-2

项目名称:

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02标段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工程招标

招标人(甲方):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合同甲方编号:

11341100003207867M

中标人(乙方):

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编号:

91440000455857836N

所属地域:

 安徽省

合同金额:

283.888800万元

主要人员:

姓名: ***
证书名称: 职称证书
证书编号: 1700101008872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2033年03月06日

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10月09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09日

代理机构: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公告:

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中标公示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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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3小时44分32秒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6-10-09
中标人签章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6-10-09
办理用时:
0天2小时56分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6-10-09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48分
附件:
履约保函.pdf 02标合同.pdf
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年第()号
项目名称: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
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01标段
委托单位: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受托单位: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9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6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
1.1.2.7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
1.1.2.8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
1.1.3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
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
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
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和材料。
1.1.3.4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
1.1.3.5勘察设计资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
内容所需的资料。
1.1.3.6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
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
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
1.1.4.2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
设计日期。
1.1.4.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
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勘察设计费用
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
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
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12.5款
的规定使用。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
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
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
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
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
改意见。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
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
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
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
,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
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
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
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
1.10.2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
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
1.10.3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
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发包人要求
1.12.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
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
长周期。
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
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
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
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避免利益冲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
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2.2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
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
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其他义务
2.6.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勘察设
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2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
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
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
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6.3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
求。
2.6.4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6.5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
,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
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核
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
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
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
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监理人
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
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
、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
同。
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
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发包人的指示
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
代表签字确认。
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
。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
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
员处取得指示。
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决定或答复
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
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
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4.1.2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
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
,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试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
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
、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
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
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其他义务
4.1.6.1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4.1.6.2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
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
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1.6.3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
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勘察设
计文件。
4.1.6.4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
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6.5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
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4.1.6.6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后一批勘察设计
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设
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2.2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设计人。设
计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
证金。
4.2.3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未列入投标
文件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人不得分包。
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
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
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4.3.5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
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
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
力。
4.4.4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5项目负责人
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
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
发包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
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
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公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
签字确认。
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
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
。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
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更换,
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
、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
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
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5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
增加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
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
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
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设计
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勘察设计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
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
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
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
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
照第11条约定执行。
5.1.4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
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5.1.5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
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
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
益。
5.2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勘察设计范围
5.3.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根据三
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工程范围指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方案设
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5.3.4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
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
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勘察作业要求
5.4.1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天内,向设计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
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
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
,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勘探
(1)设计人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工
程结构设置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量,为完成合同
约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
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
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
、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
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
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
后如果发生沉陷,设计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取样
(1)设计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
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
、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
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暴晒;装卸之时尽量
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
、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试验
(1)设计人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
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
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
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
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
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
试验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4.5其他要求
(1)设计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可靠
,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2)设计人应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3)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
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4)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5)在钻探过程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
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
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7)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他公共设
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
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5勘察设备要求
5.5.1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的
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钻机、触探仪、
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
、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
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
自行承担。
5.6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
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订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
5.6.3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
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
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5.6.4设计人应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
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
、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临时设施应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7安全作业要求
5.7.1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7.2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
、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设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
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
护设施,加强对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7.5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订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人还应按预
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7.6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
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
设计人负责赔偿。
5.8环境保护要求
5.8.1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
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事故处理要求
5.9.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据。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
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
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
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
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10.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
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
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
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
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5.10.6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
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5.10.7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
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
,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
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5.10.8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
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
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5.10.9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
时提供。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开始勘察设计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
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勘察设计
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
始勘察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周期延误。
6.1.3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
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
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
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6.1.4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
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1.5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
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6.1.6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
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延长勘
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
,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5.2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并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6完成勘察设计
6.6.1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
察设计文件。
6.6.2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
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
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
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
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7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
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
;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
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察设计
7.1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
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
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
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
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勘察设计文件
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
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
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
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给予配合
。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
分担原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
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
包人审查。
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
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
,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
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
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
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
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采取
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工作质量责任
9.1.1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
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
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
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
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
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
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
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
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
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本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设计人应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计
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9.3.3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
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9.3.4本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
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9.3.5设计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
的工程质量负责。
9.4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
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
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
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
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招标期间配合
10.1.1招标配合指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
10.1.2招标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
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
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2施工期间配合
10.2.1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
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
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
件。
10.2.3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技术
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2.4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
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
10.2.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
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0.2.6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
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
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
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
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10.2.7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
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11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
视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
确认。
11.合同变更
11.1变更情形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
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合理化建议
11.2.1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
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
12.1.1本合同的报价方式、价格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
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
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
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招标与施工
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12.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
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1.5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
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
12.1.6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
费的审批额,除非勘察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
,合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
责任。
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
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中期支付
12.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
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
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
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执行。
12.4费用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
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
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
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
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
12.5暂列金额
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
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5.2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
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
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12.6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之后28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
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
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
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
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
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设计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
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6)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7)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10.1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
(8)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
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9)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个合同段
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
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
定执行;
(12)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13)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
;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
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
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
14.2发包人违约
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造
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
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
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违约金。
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15.1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
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均具
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适用于01标段)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2发包人: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1.1.3.1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
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
1.1.3.2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服务内容: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
线工可、勘察设计,以及涉及的各项专题及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后续服务工作等。
1.1.3.6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文件: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数量:/,提供期限:/。
3.发包人管理
3.2监理人
3.2.1本工程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是,由发包人委托咨询人进行工程可行性研
究和勘察设计咨询。
如进行勘察设计监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勘察设计等,详见2标段委
托人要求。
3.4决定或答复
3.4.1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天15内作出书面答复。
4.设计人义务
4.1.6.6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1.6.6.1设计人勘察的一般规定
(1)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有关地质勘察规范和相关试验规程,确保完成相应地勘(含外勘)工
作量,深化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和专项研究,设计单位须加强外业调查工作,尤其加强高速公
路涉及的路系、水系、三杆迁移、沿线的水文条件等的调查,提高设计基础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
,以正确指导设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设计人应在进场前编制《地质勘察(含外勘)工作大纲》并报发包人审查,明确全过程
质量监控体系,提出相应的质量要求、标准和对策措施等。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地质勘察工作的依据
,勘察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地质勘察(含外勘)工作大纲》中规定内容,确需变更时应征得发包
人的书面同意。
(3)设计人地质调绘、钻探、物探等工作布置与质量要求,均应符合《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
范》(JTGC20-2011)的有关规定。
1)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应围绕初步选定设计方案的需要开展,查明公路沿线的区
域地质条件,着重查明对确定路线方案的位置起控制作用的不良工程地质、桥位工程地质条件特别
是与方案比选有关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等,对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以及较大规模的地质灾害整
治或特殊路基,应有专项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要求。施工过程中发现不
良地质与设计文件提供的地质有较大变化的,应由勘察设计单位及时无偿完成地质补充勘察工作。
2)设计人应提高地质勘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在地形地质条件简单、钻探方便的地方增
加工作量,在地质、地形复杂,钻探困难的地方减少工作量。同时,对线位调整后钻探资料能否利
用应对照规范论证分析,不能利用的,应补充钻探资料。
3)设计人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要求,对全线特殊工点(包括高填深挖、斜陡坡、隧道
高陡边仰坡、桥台高护坡、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水文地质复杂段边坡等)加大勘察深度,结合
极端降雨、洪涝等灾害条件,深化边坡稳定性分析和变形机理研究,充分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
,增强抗灾能力冗余度。
4)设计人应推行勘察据实计费制度,建立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勘察成果文件须由勘察设计
单位签字盖章,勘察设计审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应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勘察监理工作须与勘察工作
同步进行。
(4)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监理制度。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依照审查后的勘察工作大纲和监理
工作大纲对工程地质勘察进行监理,勘察监理工作与勘察工作同步进行。
(5)工程地质勘察实行专项验收制度。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结束后,由发包人组织对勘察资
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验收将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情况做出评价,详细确定初勘阶段地质勘察
工作量,明确提出需要补充、完善的相关工作。
(6)地质勘察必须与工程设计相结合,严防勘察与设计“脱节”。审查及施工过程若发现地质
成果未与设计相结合或与现场揭示地质情况不符,设计人应负质量责任,并无条件进行补勘,不另
计费用。
4.1.6.6.2设计人设计的一般规定
(1)总体设计方面
1)设计单位对全线工程设计的整体性负责,须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1]504
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皖交建管[201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地质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确保资
料的全面、实用、可信。编制、报审外业勘察和地质勘察指导书,做好地勘、外勘专项验收准备工
作。加强总体设计工作,以保证设计成果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统一性。认真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
和事先作业指导书,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2)设计人应结合沿线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生态环境、人文环境、路网构成等因
素,制订具有项目自身特点的勘察设计指导思想与设计原则,要统筹考虑工程设计、自然生态环境
保护和公路与社会人文景观的协调,以及施工、养护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措施,合理利
用路线走廊资源,详细勘察,精心设计,选定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绿色环保、经济合
理的工程方案。
对影响或制约路线方案的技术指标高低掌握、路基高度、路基填料、路基横断面布置方式、高
路堤与高架桥、特殊桥梁、互通式立交、沿线设施布置方案、取(弃)土场等典型工程或路段方案
,除进行技术、经济方案论证外,还要从道路使用安全、环境保护、土地的合理利用等方面进行综
合比较;应充分吸收环境保护评估报告、水土保持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抗震评估报告、
文物评估报告、压矿评估报告和防洪评估报告中的意见,逐项落实本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意见与要求
,在施工方案、便桥便道、取弃土场地等方面具体明确环保(含水保)要求,临时“保通”方案合理
可行。
设计文件应将环保、水保批复的硬性指标纳入其中,避免与环保、水保验收脱节。
3)设计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合理设计施工便道、便桥、临时电力线路,并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
和概算,由此可能发生的一切相关设计费用均应计入投标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4)设计文件及概算应包括结构计算书、水文调查及计算、边坡验算等基础资料(含电子版)
,同步完成设计桥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发包人将一次安排审查。
5)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10天内,完成勘察设计
文件的修改工作,并按合同书要求数量出版修编后的全套勘察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文件。若超过本款
规定的期限,将视为设计单位违约。
6)根据高速公路项目开工及审批要求,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试验段供报批的设计
文件。
7)数字化与智慧公路建设:设计人应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公路数字化转型加快智慧公路建设
发展的意见》(交公路发〔2023〕131号)、《智慧交通发展“十五五”规划》(交规划发〔2026
〕71号)及《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财建〔2024〕96号)
要求,积极采用无人机激光雷达测绘、倾斜摄影、高分遥感、北斗定位等数字化勘测手段。本项目
应采用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建立基于BIM的协同设计平台,实现三维协同设计、自动生成工程量
清单、参数化设计和复杂工程三维模拟分析。设计人应按要求提交BIM全信息模型设计文件,BIM模
型应满足施工及未来运营养护阶段的应用需求,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数字化交付标准和格式。对复
杂工点应应用BIM技术全面反映地质条件及设计施工方案。
8)绿色低碳与交能融合:设计人应依据《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规划发〔2025〕42号)及安徽省相关实施方案,贯彻绿色低碳设计理念。设计文件应单列环境保
护与景观篇章,明确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具体措施,环境保护设施费用应纳入项目投资,节
约集约利用土地。结合服务区、收费站、互通区、边坡等应用场景,合理规划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
设施,预留或同步设计新能源设施接入条件,推进高速公路绿色低碳转型与交能融合发展。在项目
可行性研究中应根据项目实际增加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专章。
9)交旅融合与品质提升:设计人应结合项目沿线自然景观和旅游资源,贯彻交旅融合理念,
合理设置观景平台、旅游服务设施、标识引导系统等,提升公路服务品质和旅游功能,促进交通与
旅游融合发展。设计人应根据项目特点,认真开展新课题研究、新技术应用等,及时将设计成果转
换运用到项目中,提升工程的质量和品质,创新设计理念,使设计的项目达到“精品工程、优质工
程、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等创优管理目标。
10)四新技术推广应用:设计人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
称“四新技术”),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明确四新技术应用内容,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体现。对技术
复杂、工程规模较大的关键节点,应开展专题技术论证,确保四新技术应用的合理性、可靠性和经
济性。配合发包人做好相关课题研究成果资料的收集和申报工作。
(2)路线
应按公路勘测规范进行各阶段测量和路线调查工作,外业测量、中桩放样记录原始资料应与设
计文件一同送审,由调查不细致引起的方案变更不予计费,耽误的设计时间由设计单位负责。
(3)路基路面
1)应尽量减少采用高填深挖路基。不得已采用时应严格按规程、规范采用工程地质测绘、物
探、原位测试、取样试验等综合工程地质勘探手段进行专项工程地质勘察,加密勘探点位,在获取
准确、完整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稳定性分析验算,据此进行针对性设计,同时应提供
详细的工程设计图表和工程数量。
2)沿河路段应保证合理的路基设计标高,加强防护工程设计,并应注意弃方处理,保护河道
和沿线自然环境。要调查清楚冲刷线标高,确保沿河挡墙基础埋设在冲刷线以下至少米或嵌入微风
化基岩内,必要时增加护坦,使沿河挡墙具有足够的抗洪水冲刷能力。路基边坡排水必须引入附近
河道、沟渠,不能只做到红线范围。
3)应针对超重载交通、桥面的沥青铺装层等特殊路段进行专项路面设计。
4)取、弃土场、筑路材料等的调查和试验应真实可靠,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4)桥梁
1)应对特大、特殊桥梁进行多方案比选,提供技术经济比选成果表。应按交通运输部文件要
求进行必要的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2)路线在跨越河道时,其桥型布置应征得水利部门的同意。对墩柱穿越集镇、地方道路等与
车辆有冲突的位置,应设置防护,避免墩柱撞坏。
3)起桥高度应结合地形地质、水文、路基填料、弃废方利用、占地等因素综合考虑。
4)应重视标准化设计。
5)桥梁结构分析计算:设计人应对特大桥梁、特殊结构桥梁进行详细的结构分析计算,包括
但不限于结构静力分析、动力分析、抗震分析、抗风分析、耐久性分析等。计算模型及结果应列入
设计文件基础资料中,随设计文件一并提交审查。对连续刚构等特殊结构桥梁及复杂节点,应按要
求进行同等深度的结构验算,确保结构安全可靠。
6)跨越通航水域的桥梁应进行通航专项设计和通航防撞专项设计(含桥梁防船撞能力提升),
充分考虑防洪要求和河床冲刷变迁影响,深化涉水边坡、挡墙、护岸、墩台等冲刷验算,优化结构
物基础、系梁设置和防冲刷设计,确保行洪安全和通航安全。
(5)涉铁工程设计
本项目的涉铁工程的所有设计内容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勘察、初步设计、施
工图设计、安全评估等),中标单位须确保设计成果文件通过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否则发包人
有权另行发包并按实际发包金额从本项目合同价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6)涉燃气管道、涉高压杆线等专项设计
本项目的涉燃气管道、涉高压输电线路、涉油气管道等专项保护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勘察、安
全评估、专项设计及报批等)均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设计人应开展相关安全影响评价,主动与
产权单位协调并取得审批同意意见,确保设计成果文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的审查。
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并按实际发包金额从本项目合同价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7)高边坡专项设计:设计人应对高填深挖、不良地质和水文地质复杂段边坡进行高边坡专
项设计,依据相关规范及地质勘察报告,合理分析利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结合计划建设工期,按
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综合处治的原则提出高边坡治理方案,实施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
(8)涉燃气管道、涉高压杆线等专项设计:本项目的涉燃气管道、涉高压输电线路、涉油
气管道等专项保护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勘察、安全评估、专项设计及报批等)均包含在本次招标范
围内。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公路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开展相关安全影响评
价,主动与产权单位协调并取得审批同意意见,确保设计成果文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
位的审查。
(9)其他工程设计
本项目其他专项设计的所有设计内容均包含在本次合同范围内,设计人须确保设计成果文件通
过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产权单位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并按实际发包金额从本项目合同价
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4.1.6.6.3设计人后续服务的一般规定
(1)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设计人应按合同附件四
规定的人员和数量,委派相关专业的设计代表常驻项目现场;在缺陷责任期,至少有2名设计代表
协助业主解决与设计有关的工程问题。
(2)设计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业主进行工程变更设计。一般变更应在接到变更通知
后7天内完成,复杂变更应在接到变更通知后15天内完成。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设计人
违约。
(3)设计回溯:设计人应按交通运输部《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防灾抗灾能力设计回溯工作方
案》(交办公路〔2024〕41号)及《公路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交办公路函〔20
25〕481号)等相关规定,配合发包人开展设计回溯工作,提供设计回溯所需的勘察设计文件、设
计变更资料及相关技术支持,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或完善建议。设计回溯工作应贯穿项目施
工及竣工验收全过程。
(4)全过程参与及安全隐患排查:设计人应全过程深度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结合施工进度
情况开展过程中设计回溯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设计方案在施工中得以有效落实。设计成果须
逐条说明专家审查意见和上阶段批复要求的采纳情况,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核查。
(5)竣工图复核:项目完工后,设计人应配合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施工图,结合施工和变更
情况,编制完整、准确的竣工图。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共同对竣工图进行复核,
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设计差错漏碰情况应与设计费奖惩和人员绩效挂钩。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专题评估报
告等工作进行分包。
5.勘察设计要求
5.1一般要求
增加5.1.6-5.1.11
5.1.6设计人进行勘察、检测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作业工程,应编制安全作业规程,并进行所属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配备相关安全设施,严格按照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相关规定进行作业,如有
违反造成安全事故,由设计人全部负责。
5.1.7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有关地质勘察规范和相关试验规程,确保完成相应地勘(外业调查)
工作量,深化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和专项研究,设计单位须加强外业调查工作,尤其加强高速
公路涉及的路系、水系、三杆迁移、沿线的水文条件等的调查,提高设计基础资料的全面性、准确
性,以正确指导设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5.1.8设计人应在进场前编制《地质勘察(外业调查)工作大纲》并报发包人审查,明确全过
程质量监控体系,提出相应的质量要求、标准和对策措施等。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地质勘察工作的依
据,勘察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地质勘察(外业调查)工作大纲》中规定内容,确需变更时应征得
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5.1.9设计人地质调绘、钻探、物探等工作布置与质量要求,均应符合《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
范》(JTGC202011)的有关规定。
(1)详细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为目的,重点围绕桥梁构造物、不良地质路
段的设计需要展开,查明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准确提供工程和基础设计施工所需的地质参数
,为确定构造物的位置和结构设计,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资料。
(2)设计人对地质的描述要准确清晰,抓住工程特性、有针对性、服务性,忌笼统、空泛、
千篇一律。应提高地质勘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在地形地质条件简单、钻探方便的地方增加工
作量,在地质、地形复杂,钻探困难的地方减少工作量。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工程艰巨地段应根据
具体情况扩大勘察范围,加密勘探点数量。膨胀土等不良地质区段以及产状不良的软岩区段应严格
按规程、规范采用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原位测试、取样试验等综合工程地质勘探手段进行专项工
程地质勘察,加密勘探点位,在获取准确、完整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稳定性分析验算
,据此进行针对性加固工程设计,同时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设计图表和工程数量。
(3)设计人进行地质勘察时需提前两天通知设计咨询单位,以便进行地勘监理。
(4)最终形成的地勘成果应包括:地勘报告(包含桥梁地质勘察报告、新建公路地质勘察报
告),并要提供岩芯相册、钻进过程记录等。
(5)设计人应综合运用自然灾害承灾体普查数据,加强地质灾害调查,针对高填深挖、斜陡
坡、隧道高陡边仰坡、桥台高护坡、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水文地质复杂段边坡加大勘察深度,
确保地质勘察成果满足《公路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交办公路函〔2025〕481号
)的要求。
(6)设计人应积极推动数字化勘察技术应用,鼓励采用无人机激光雷达测绘、倾斜摄影、高分遥
感、北斗定位等数字化勘测手段,推进数字地勘、“BIM+GIS”等技术应用,提升勘察精度和效率。
5.1.10地质勘察必须与工程设计相结合,严防勘察与设计脱节。审查及施工过程若发现地质成
果未与设计相结合或与现场揭示地质情况不符,设计人应负质量责任,并无条件进行补勘,不另计
费用。
5.1.11前期勘察任务完成后,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需要重新补充或增加勘察内容,设计人应按照
发包人的要求继续完成勘察任务,相关费用不另计。
5.3勘察设计范围
5.3.2工程范围包括: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可、勘察设计,以
及涉及的各项专题及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后续服务工作等。
5.3.3阶段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专题评价、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如有)等。
5.3.4工作范围包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分):(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包括为编
制报告而进行的所有调查、踏勘、资料收集、现场勘察等)、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和设计阶段按相
关文件规定应完成的相关专题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环保、水保、规划选址、节能、防洪、通航论证、
林地、地震安全、地灾、压矿、文物、用地预审、土地组卷报批、生态红线、涉路涉铁、社稳、气
候可行性论证、水文站影响评价、专项地质评价、风险灾害评估、安全隐患排查、表土剥离方案、
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等等);(2)全线路线总体、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连接
线、环境保护与景观(含中央分隔带、边坡、互通等处)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3)全线交
通工程与机电设施(含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等系统,收费广场预埋及收
费土建基础,相关管道的预留、预埋等)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4)全线房建工程的选址、
规划、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中房建工程包含但不限于:服务设施、加油站、管理设施、养护
设施,以及配套的给水、排水、供电、绿化、围墙等附属设施;按国家相关规范完善防雷、消防设
计的审查、备案工作,并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或相应有关部门批复。(5)涉路、涉铁、通航、防
洪、防撞、水土保持专项设计、高边坡专项设计、用电、桥梁和隧道、涉燃气管道、涉高压杆线等
必要的专项设计;设计概预算编制、施工方案编制、筑路材料调查、征地放样、中桩恢复及界桩敷
设、总体及分标段图纸、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招标专用技术规范编制及后续服务工作等。(6)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勘察设计阶段的报告及设计文件等相关材料,需通过有关部门审批。(7)
设计回溯服务:项目竣工验收后,设计人应按交通运输部《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防灾抗灾能力设计
回溯工作方案》(交办公路〔2024〕41号)等相关规定,配合发包人开展设计回溯工作,提供设计
回溯所需的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资料及相关技术支持,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或完善建议
。
5.7安全作业要求
5.7.1设计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开始勘察设计
6.1.1满足以下条件时,设计人应开始勘察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
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
(1)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提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批复;
(2)取得工可批复后5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
(3)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5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
(4)专题报告等根据需要分阶段及时提供。
(5)施工周期及交竣工验收期间全部后续服务;
发包人有权根据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要求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就招标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
整。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双方协商
确认;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计算方法:/。
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扣减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发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款
项。
6.5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包括:/;不利物质条件包括:/。
6.7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
:/。
8.勘察设计文件
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勘察设计文件提交要求:按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要求提供。
(1)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最终稿各8份;
(2)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参考资料、
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3)根据工作要求编绘征地拆迁图。
(4)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3年;缺陷责任期2年。
(5)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一份最终成果的计算书、一套包括各类构造物的1:2000地面数字
模型(DTM)光盘或移动硬盘、两套全部存盘图纸的光盘或移动硬盘、一套包含设计全线线路总
体动画漫游演示视频的光盘或移动硬盘。数据格式应在MicrosoftOffice、AutoCAD等常规软件下
能正常使用,不得进行格式转换。
8.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范围:所有成果文件;费用分担原则:/。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2施工期间配合
10.2.6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应不少于1名;
设计代表应由负责本勘察设计项目的专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
11.合同变更
11.1变更情形
11.1.1合同变更时,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双方协商确认;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
法:双方协商确认(除因技术标准变化而引起的设计修改及变更外,不随国家政策、法规及市场
因素变化进行调整)。
11.2合理化建议
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
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总价合同。勘察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特许经营项目公司成立且项目工可批复后,项目公司向设计人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30%,项目
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公司向设计人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后,项目公
司向设计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项目公司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
剩余3%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公司一次性支付(若设计人采用保函等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质量
保证金,则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项目公司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
合格后由项目公司退还)。
12.2定金或预付款
12.2.1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
12.3中期支付
12.3.1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2.3.2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1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的违约
金。
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
12.4费用结算
12.4.1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和提交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2.4.2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1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的违约
金。
12.5暂列金额
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工程勘察设计费的/%。
12.6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3%。
14.违约
14.1设计人违约
14.1.2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等质量问题,而被要
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且超过概算的,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业主还可视造成
的时间延误或费用损失,扣除设计人合同价1~20%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勘察设计合同。
(2)如果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等质量问题,经修改后仍未达
到勘察设计相关深度要求的或未通过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业主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
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可按合同价的10%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3)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设计人未能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勘察设计资料的且经督促
后仍未按时提供的,每延期1天,将按合同价的5‰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4)因设计人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供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每延期1天,业主将按合同价的5‰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5)中标人将各专题设计任务转包或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分包的,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并
计扣中标人合同价3%~5%的违约金。
(6)设计单位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计作业过程中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否则除履行相应责
任外,将按合同价的1%~5%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上述所有违约金在支付合同价款时扣除。
14.2发包人违约
14.2.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按
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
15.争议的解决
15.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机构名称:滁州仲裁委员会。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发包人所在地法院。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S37金湖至仪
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
服务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设
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01标段勘察设计的投标。发包人和
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01标段由K0+000至K52+179,长约52.179km,
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为120km/h,沥青混凝土路面,有互通
立交5处;特大桥4座,计长4204m;大中桥17座,计长9553m;隧道
/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
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
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
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陆拾捌万元(¥55680000.00,
含暂列金100万元)。
4.项目负责人:高又兵。
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技术规范要求
。与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不一致的,按较高标准执行;安全目标:无安全责任事
故。
6.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包括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
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可、勘察设计,以及涉及的各项专题及工程项目实施阶
段的后续服务工作等。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2026年9月,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
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
起至中标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约78个月(前期工作18个月+暂定施工期36个月+
缺陷责任期24个月)天。
9.本协议书在设计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八,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6年10月9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6年10月9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
、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
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
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项目名称)的
项目法人滁州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01标段的勘察设计单位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单
位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
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项目名称)01标段勘察设计合同文
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
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
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不得让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设
计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
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
、材料和设备。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
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勘察设计队伍。
3.设计人的义务
(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
(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设计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
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
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设计人或设计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
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勘察设计合同失效日止。
7.本合同作为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项目名称)01标段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
,与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监督单位
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2026年10月9日,2026年10月9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设计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数量资格要求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要求
1.项目概况见招标公告公告。
2.勘察设计(设计咨询)范围及内容
标段类别招标范围
01工可、勘察设计详细工作范围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01标段)。
02设计咨询详细工作范围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02标段)。

3.勘察设计(设计咨询)依据
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
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安
徽省与此相关的规定。
4.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见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勘察设计(设计咨询)人员和设备要求
见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安全目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
无。
二、适用规范标准
本工程的工可、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
法、示例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公路工程工可、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方面的文件、
规定。
设计人在工可、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
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
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设计人在工可、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1.(JTG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JTJ002-1987)《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3.(JTJ003-1986)《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4.(JTG/T2231-01-2020)《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5.(JTGB03-200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6.(JTGB04-2010)《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7.(JTGC10-2007)《公路勘测规范》
8.(JTGC20-2011)《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9.(JTGC30-2015)《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10.(JTG3430-2020)《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11.(JTGD20-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2.(JTG/TD21-2014)《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13.(JTGD30-2015)《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14.(JTGD50-2017)《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5.(JTGD40-201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16.(JTG/TD33-2012)《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17.(JTGD60-201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8.(JTG3361-2025)《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19.(JTG3362-2018)《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
范》
20.(JTG3363-2019)《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21.(JTGD64-2015)《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22.(JTG3370.1-2018)《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一册土建工程》
履约保函
保函字第209202609002号
致: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鉴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设计人”)将与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下称“发包人”)签订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
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项
目名称)01标段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
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柒万零肆佰元整(¥1670400.00
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止,最长有效期不超过2029年9月8日。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
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设计人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
的义务不变。
果公
担保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令肥芜湖路支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行行长(取务)
寺晓帆(姓名)库切
(签字)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98号
邮政编码:230000
电话:***
传真:***
200年月日
DL编号:LG2026091874455100247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
鉴于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
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26年09月04日参加S37
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
询服务项目02标段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订立的
合同,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如下:
1.本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壹佰陆拾陆元陆角肆分¥85166.64元)。
2.本保函自保函开立(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2029年09月30日失效日期)失
效。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
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保函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及本保函原件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
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州分行盖章)
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右侧裙楼首层二层原字楼48-50层
印华
邮政编码:510000
电话:020-38912837
传真:1
日期:2026年09月20日
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年第()号
项目名称: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02标段
委托单位: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受托单位: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9日
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专用合同条款
三、通用合同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
一、合同协议书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S37金湖至仪征高速
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项
目名称),已接受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咨询人名称,以下简称
“咨询人”)对该项目02标段设计咨询的投标。发包人和咨询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02标段由K0+000至K52+179,长约52.179km,公路等级为
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为120km/h,沥青混凝土路面,有互通立交5处;特大桥4
座,计长4204m;大中桥17座,计长9553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
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
料;咨询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
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咨询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
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叁万捌仟捌佰捌拾捌元(¥2838888)。
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卢绍鸿。
5.勘察设计咨询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技术规范要求。与
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不一致的,按较高标准执行;安全目标:无安全责任事故。
6.咨询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S37
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勘察设计,所有工作内容的设计咨询、地勘监
理和交通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上述工作内容均包含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房建工
程设计咨询审查应满足房屋建筑行业相关要求并通过审查。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咨询人支付合同价款。
8.咨询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咨询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
止,约78个月(前期工作18个月+暂定施工期36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9.本协议书在咨询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
单位章后生效。咨询人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当正本与副
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滁州市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咨询人: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2026年10月9日2026年10月9日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
益,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
服务项目(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滁州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
目02标段的设计咨询单位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咨询单位名称,以下简
称“咨询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项目名称)02标段设计咨询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
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
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
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咨询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咨询人报销
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咨询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咨询人提供的通信工
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咨询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设计咨询合同有关的设计咨询业务等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
个人设计咨询队伍。
3.
(1)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咨询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咨询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咨询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咨
询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
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咨询人或咨询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
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设计咨询合同失效日止。
7.本合同作为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及天长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及咨询服务项目(项目名称)02标段设计咨询合同的附件,与设计咨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咨询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咨询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滁州市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咨询人: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6年10月9日,2026年10月9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咨询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适用于02标段)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2发包人: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1.1.2.2咨询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是承担
本项目设计咨询工作的主体,承担设计咨询工作。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
1.1.3.1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见招标公告。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数量:/,提供期限:/。
3.发包人管理
3.2监理人
3.2.1本工程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
如进行勘察设计监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包括:/。
3.4决定或答复
3.4.1发包人应在收到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天7内作出书面答复。
4.咨询人义务
4.1.6.6咨询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1.6.6.1承包人根据国家及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编制办法和批准文件等,配合本项目
的勘察设计过程,对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进行全面的勘察设计咨询。承包人应对本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的合
理性、结构安全可靠性、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工程造价的经济性、交通安全等进行评价,提
出勘察设计咨询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正式咨询报告和各阶段交通安全评价报告,同时派专家参加该项目设计审
查会议,并对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的修改执行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
再次审查,并提交咨询确认意见。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招标人对本项目的安排,提供对设计变更的咨询意见。咨
询人应重点关注上述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规范,相关审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1.6.6.2详勘监理工作
(1)承包人应成立详勘监理组,由投标文件和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人员担任地勘监理负责人和监理员,地勘
监理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全面主持详勘监理工作,对详勘监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2)地勘监理负责人代表承包人负责对地质调绘、钻探、原位测试、物探、室内试验、水文地质勘察、地
质资料整理、工程测量、路基路面排水、管网、管线调查、桥梁及涵洞勘测等工作过程及其完成的原始资料、
报告、图件等进行监理,包括野外勘察及室内资料整理的全过程。保证咨询人按照国家及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
、规范、规程、编制办法和批准文件、招标文件等的要求进行地质勘察、勘测工作,确保咨询人保质、保量、
按时完成详勘工作。
(3)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对咨询人的详勘计划书、人员配备及人员资格、勘察、勘测手段、方法和程序、机
具设备的数量和质量、相关仪器、设备的标定情况、详勘现场工作环境等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4)监理人员应审查以下工作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满足规范、规程和本项目详勘工作要求、是否满足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工程测量、路基路面及排水勘测与调查、桥梁及涵洞勘测、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调查的范围、内容和
精度;
2)钻探、试坑及原位测试等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及勘探工艺、勘探点布置的合理性及现场记录和成果资料
;
3)各种试样的数量、取样、包装、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成果资料;
4)物探方法的选择、工作过程、成果资料及相应的地质资料;
5)水文地质调查测绘、试验方法、试验过程及成果资料;
6)对勘探试验资料的综合分析,地质报告内容及主要结论和评价意见。
(5)承包人在必要时要对关键工程、重要的勘察、勘测等进行平行测试。
(6)监理人员应审查咨询人有关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检查现场执行情况。
4.1.6.6.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承包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
承包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4.1.6.6.4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负责人、地勘监理负责人、各分项负责人不得更换
。承包人应提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联系方式,并保证联系的畅通。
4.1.6.6.5如果承包人投入的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
式提出更换要求,承包人应立即派出不低于原工作人员相应资历的人员替换。
4.1.6.6.6承包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工作人
员,承包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4.1.6.6.7咨询单位按咨询合同要求开展工作,提供各阶段的设计咨询报告,对所提出的咨询意见负责
,发包人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咨询报告进行审查、验收,承包人承担相关会务费、评审费用等。重点加强以下工
作:
(1)编制《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大纲》报发包人审查,自行赴现场实地核查设计单位的地质勘察工作量和
工作质量是否满足要求,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现场核查并确认详勘工作量。详勘监理工作必须与勘察工作
同步进行。详勘工作结束后提交详勘监理报告,明确是否可进行详勘外业验收。
(2)现场核查设计单位的外业勘测工作,重点核查重要桥梁、互通立交、不良地质及大型防护工程等路段
是否进行了实地放线,水文测量及调查工作是否足够,各专业调查资料是否充分等。外业工作结束后提交勘测
监理报告,明确是否可进行外业验收。对地勘成果进行验收并提交初步验收报告。
(3)施工图设计阶段重点对连续刚构等特殊结构桥梁、现浇桥梁、大型滑坡治理工程、高边坡防护工程等
重要结构物与设计单位进行同等深度的结构验算,并对验算结果承担责任。
(4)按安全评价的相关要求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进行交通安全评价报告。
(5)房建工程设计咨询审查应满足房屋建筑行业监管要求,房建工程需委托第三方具有图纸审查资质的单
位进行图纸审查的,由咨询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相关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6)咨询报告应针对性强、重点突出,主要说明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咨询单位的建议方案,应尽量减少叙述
性内容。
(7)落实“双院制”咨询和详勘监理责任制,咨询、监理人员签认审查、监理意见,严格落实审查、监
理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8)房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咨询审查应满足房屋建筑行业监管要求。
5.设计咨询要求
5.3设计咨询范围
5.3.2工程范围包括: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S37金仪高速天长支线。
5.3.3阶段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所有工作内容的设计咨询、地勘监理和交通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上述
工作内容均包含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房建工程设计咨询审查应满足房屋建筑行业相关要求并通过审
查。
5.3.4工作范围包括(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分):(1)S37金湖至仪征高速公路金湖至天长段、S37金
仪高速天长支线所有工作内容的设计咨询、地勘监理和二阶段(初设、施工图)项目安全性评价报告。(2)房
建工程设计咨询审查,并满足房屋建筑行业监管要求。(3)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复核等工作。(4)项目
建设期重大设计变更咨询。(5)组织重点方案论证和专家评审。(6)设计回溯咨询:咨询人应按交通运输
部《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防灾抗灾能力设计回溯工作方案》(交办公路〔2024〕41号)等相关规定,配合发
包人对设计回溯核查报告进行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5.7安全作业要求
5.7.1咨询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6.开始设计咨询和完成设计咨询
6.1开始设计咨询
6.1.1满足以下条件时,咨询人应开始勘察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
设计咨询服务周期安排:
(1)地勘监理工作须与勘察工作同步进行;
(2)设计咨询工作与设计工作同步进行,并在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文件后15日内,出具咨询报告和阶段交
通安全评价报告。发包人有权根据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要求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就招标项目实施计划进行
调整。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双方协商;增加勘察
设计费用的计算方法:/。
6.3咨询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扣减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合同总价
款的10%。
6.5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包括:/;不利物质条件包括:/。
6.7提前完成设计咨询
6.7.3由于咨询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咨询人如下奖励:/。
8.设计咨询文件
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设计咨询文件提交要求:咨询人根据发包人通知要求,做好相应工程设计咨询文件提交工作,具
体如下:
(1)安全评价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相应资料后15天完成对应阶段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提交5份。
(2)地质初勘监理大纲和初勘监理工作报告:中标通知书发布后15日内提交地质初勘监理大纲,勘察设
计单位提交地质初勘报告后15日内提交地质初勘监理工作报告5份。
(3)初步设计咨询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文件15日后,提交初步设计咨询报告5份。
(4)地质详勘监理大纲和详勘监理工作报告:在施工图勘察设计开展前提交地质详勘监理大纲,勘察设计
单位提交地质详勘报告15日内提交地质详勘监理工作报告5份。
(5)施工图咨询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15日后,提交施工图设计咨询报告5份。
(6)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工另有要求时,工作周期将按要求予以调整。提交成果所需
出版费用已经含在总费用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2发包人审查设计咨询文件
8.2.1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范围:所有成果文件;费用分担原则:/。
9.设计责任与保险
9.4设计责任保险
9.4.1发包人是否要求咨询人提供工程设计咨询责任险:。否☑是。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2施工期间配合
10.2.6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咨询人在施工期间无须驻场,但项目负责人及各分项负
责人须按发包人的需求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11.合同变更
11.1变更情形
11.1.1合同变更时,设计咨询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双方协商;设计咨询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不增
加。
11.2合理化建议
11.2.2咨询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给予咨询人如下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
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总价合同。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设计咨询服务费用变化,合同
费用不调整。
合同计价模式为总价合同的,设计咨询服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特许经营项目公司成立且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公司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
业主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取得批复,承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咨询报告和交通安全评价报告,项目公司支付至
合同价款的90%;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项目公司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剩余3%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
目公司一次性支付(若咨询人采用保函等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则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项目
公司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公司退还)。
12.2定金或预付款
12.2.1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
12.3中期支付
12.3.1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2.3.2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1天,发包人应付给咨询人拖欠金额的/‰的违约金。
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
12.4费用结算
12.4.1设计咨询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和提交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2.4.2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1天,发包人应付给咨询人拖欠金额的/‰的违约金。
12.5暂列金额
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工程设计咨询费的/%。
12.6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设计咨询费用总额的3%。
14.违约
14.1咨询人违约
14.1.1(10)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单个合同段因设计原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
该合同段合同价的10%。
14.1.2咨询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咨询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咨询人将设计咨询及地勘监理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咨询人未能按期提交设计咨询及地勘监理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计扣1000元/天的违约
金;
(1)因设计咨询及地勘监理内容不全、深度不够等原因而未通过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业主有权中止设
计咨询合同,取消咨询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可按合同价的10%计扣咨询人的违约金。
(3)在设计咨询过程中,如果咨询人未能按照业主要求提供相应设计咨询成果文件的,每延期1天,业主
将按合同价的5‰计扣咨询人的违约金。
14.2发包人违约
14.2.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咨询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按咨询人完
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
15.争议的解决
15.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机构名称:滁州仲裁委员会。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发包人所在地法院。
三、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6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若设计人
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
责人。
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
1.1.2.7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
1.1.2.8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1.1.3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行测绘、勘
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
,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
1.1.3.4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
1.1.3.5勘察设计资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的
资料。
1.1.3.6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
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
,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
1.1.4.2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
款、第6.4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
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
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
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12.5款的规定使用。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
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
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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