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中子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配套厂房项目(一期)

所属地区:安徽淮北市 发布日期: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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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安徽 淮北市 采购单位 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中子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配套厂房项目(一期)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子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配套厂房项目(一期)合同信息

项目编号

HBGC26106001

项目名称

中子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配套厂房项目(一期)

合同编号

HBGC26106

合同名称

中子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配套厂房项目(一期)

招标人(甲方)

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

中标人(乙方)

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金额(元)

11,373,975.58

合同期限

120

合同签署日期

2026-10-09 14:49:45

合同完成日期

2027-02-05 17:30:00

质量要求

合格

代理机构

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其他

无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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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协议书.pdf履约保函.pdf中子厂房合同协议书(1)(1)(1).docx中子厂房合同协议书(1)(1)(1).pdf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牵头人(式员一)名称:维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录人褚世豪
策定住所:安徽建北市烈山区烈山镇锦绣明珠1栋101
成子二名称: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彬
法定住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山水文园3幢1单元5层506号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并对彼此的信誉和能力充分评估,自愿组成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
司、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招标人)中子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配套厂房项目(一期)(招标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
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竞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
议:
1.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成员单位名称)为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淮郡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
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
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
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
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格,职责分工为
工程的结构、装饰以及配套基地建设室外铺装、道路、排水等:工程份额约占合同总金额的80%:
成员二名称: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格,职责分工为工程的结构
、装饰以及配套基地建设室外铺装,道路,排水工程份额约占合同总金额的20%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程实范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台同履行完毕后自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3份,联合体招标人各执份。
头人(式员一)名称: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禇世豪(签字或个人印)
成员二名科: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信公司(单包华)
法定代表(签字或个人印鉴)
2026年9月17日
二三三二三三三三三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2026年国泰保函字第4570号
防伪码:9312
致: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受益人名称):
鉴于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与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淮郡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就HBGC26106(项目编号)的中子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配套厂房项
且(一期)(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
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申请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受益人,基于申请人的
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
让的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
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柒仟肆佰柒拾玖元伍角壹分(¥227479.51
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之日止,但最迟不超过2027年01月31
日,届时本保函自动失效,无论你方是否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的担保责任解除。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支付,书面索赔文件包括以下全部:
受益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索赔通知、本保函原件、申请人已将上述担保金额全部汇入我
司指定账户的凭证、有管辖权的法院出具的申请人违约且有责任支付你方索赔款的生效判决书以及申请
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文书。
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204号大华国际
港B座。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
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开立人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安徽国泰工程担有限公司(盖)
法定代表人(线授权代表):(签宇盖)
地址:安徽省合肥山区室南路204号华际生B座
电话:0551-6465933.18656556318
开立时间:2026年10月00日
扫码查真伪
保函查询网址:安徽国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网站“www.ahgtdb.com”—“首页”一“保函验证”栏目,输入保函编号和
防伪码即可查询。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制定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中子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配套厂房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中子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配套厂房项目(一期)。
2.工程地点:淮北市烈山区境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淮北市烈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表/无。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中子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配套厂房项目(一期)位于淮北市烈山区宿丁路南、雷庄西,本期项目建设内容为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538.1m²,其中包括厂房内新增设备间900.27m2。其中1#厂房为框架结构、独立基础、钢结构屋面;厂房内新增设备间为框架结构。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以上工程的结构、装饰以及配套基地建设室外铺装、道路、排水等。
6.工程承包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0月9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2月5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定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叁拾柒万叁仟玖佰柒拾伍元伍角捌分(¥***.58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肆拾壹万零肆佰壹拾玖元贰角壹分(¥410419.21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150000元);
(5)BIM技术应用费用: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魏彬。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10月09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时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0MA2T96934D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4MADHL2HM4C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青龙山产业园陶博路3号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锦绣明珠1栋101
邮政编码:235000邮政编码:235000
法定代表人:杨浩法定代表人:褚世豪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0561-3188662电话:15856103010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ahphsy@163.com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淮北烈山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
账号:223017423891000002账号:12616001040009395
联合体成员一: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0MA2MRQ420L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山水文园3幢1单元5层506号
邮政编码:235000
法定代表人:魏彬
委托代理人:/
电话:13856147666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淮北相淮支行
账号:1330501021000232896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全部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书面盖章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补充协议等资料;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安徽铭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联系电话:13696667560;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经济开发区双创服务中心4楼4226室。
1.1.2.5设计人:
名称:安徽金石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
联系电话:13866881987;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东董庄路北百年香樟花园C座301号。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永久占地包括: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上述标准并存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其他合同文件或补充协议;(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招标文件(含清单、图纸、答疑及补充说明);(6)技术标准和要求;(7)通用合同条款;(8)投标函及其附录;(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满足本项目施工所需施工图纸1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图纸须归还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目的。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供应采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书等、施工总平面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施工图设计交底后7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满足发包人、监理人所需,具体数量由发包人另行通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加盖承包人有效印章,同时须提供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代表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孙科。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黄梦鑫。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洪言。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招标项目范围明确承担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费用,未明确的执行通用条款或双方协商确定。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内交通边界为拟建建筑物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分期建设的以本期规划实施范围界限)为准,其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交通场地及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场外交通已具备条件,但应遵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甲方有关规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错误、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据实计量,量价调整方法按安徽省2018清单计价规范。
1.14BIM实施范围(本项目不需要)
1.14.1基本约定
⑴BIM实施范围
本工程需实施BIM技术应用的,BIM实施内容应包含“施工BIM实施准备”、“设计BIM成果接收”、“施工BIM应用内容和要求”、“施工BIM成果归档和移交”、“竣工数字化资产验收和运维移交”、“施工BIM考核评价”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
BIM实施应继承和延用设计阶段BIM成果,并考虑运维阶段的BIM技术应需求。
⑵BIM实施内容和要求
承包人应在BIM实施前编制《施工BIM实施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承包人BIM实施以及发包人BIM审查验收的依据。
本工程BIM模型的创建和管理应分为深化设计、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3个阶段,承包人应用BIM技术进行深化设计、施工过程可视化模拟、施工方案优化、施工进度和成本的管控等。各阶段的BIM技术和管理应用应满足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要求。
承包人创建的BIM模型应保证信息要素全面完备,模型精细度应符合专用条款中的标准要求。发包人应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审批报建环节提交BIM模型。
⑶BIM成果的归档和移交
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组织对本工程BIM实施成果进行归档和移交。
本工程BIM成果包括BIM模型和与之对应的图纸、文档、统计表格,以及综合协调、模拟分析、统计计算等形成的数字化成果文件。BIM模型必须与竣工图纸一致。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交付标准移交BIM成果。发包人审核后,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归档,并在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将BIM模型提交给运维单位。
⑷BIM信息安全责任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加强对BIM数据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及时排查BIM数据在存储、使用、加工、传递、交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护和处理。
1.14.2其他约定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招标人可明确其他BIM应用落地的内容:
(1)关于BIM实施内容的约定/。
(2)BIM实施内容和要求
关于深化设计、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阶段BIM技术和管理应用要求的约定/。
(3)BIM模型精细度的标准要求:/。
(4)BIM成果的归档和移交
关于BIM成果交付标准的约定:/。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孟金涛、周紫迎;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0561-3188662;
电子信箱:ahphsy@163.com;
通信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青龙山产业园陶博路3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牵头解决和办理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事宜,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及建设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等,但是:
(1)发包人代表签发变更签证,必须按照发包人相关规定办理,且有建设单位、跟审单位、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签署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合同指定的负责人签字或发包人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2)发包人代表确认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必须有建设单位、跟审单位、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签署的原始测量记录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合同指定的负责人签字或发包人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3)发包人代表确认工程结算价款,必须经造价审核机构出具报告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的签署需经发包人审核盖章后方为有效批准。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水、电各提供一处接驳点;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外道路。
施工临时用电: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用电接驳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临时给排水: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用水接驳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提供相关基础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后5日内进行复核,未提出异议或异议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3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纸质或电子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期限:期限为工程最终结算完成之后60日,金额(或比例)为施工合同额(扣除暂列金额、质量保证金等)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时间:在取得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办理。本条未尽事宜按照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外线道路、绿化等市政破占手续由发包人协助中〔2022〕54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淮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纸质版蓝图2套、电子版1份)、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竣工资料(含分包范围),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所有纸质资料均应加盖承包人公章。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符合淮北市相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要求的有关资料一式肆份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之日起14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该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表、预算书及下月施工计划各一式四份,同时提供月度“工程简报”(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活动及成果等)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每季度末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上报季度工程量报表各一份。
2、承包人须按淮北市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期内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3、积极配合建筑业管理部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做好施工人员的卫生防疫、办理暂住证等,费用自理。
4、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位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包括外地施工单位进淮北市施工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排放费、垃圾管理费等,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5、高(中)考、节假日、市内重大活动期间、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前述因素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并承诺不以前述因素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关于工期顺延的请求。
6、承包人应独立做好上述以外的其他外部环境协调工作,发生费用自理。承包人应遵守施工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制订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协商。
9、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外线道路、绿化等市政破占手续由发包人协助中标人办理,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魏彬;
身份证号:342222198601308410;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皖2342015201675515;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皖2342015201675515;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B(2017)0084452;
联系电话:13856147666;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代表承包人,其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日的违约金,累计缺岗5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并应按照5万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项目经理不能胜任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更换通知之日起5日内更换,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并应按照1万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1万元/人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主体结构可分包
对分包人的要求:分包需建设单位认可,且分包单位需具备资质。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3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网银
√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
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2%。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无争议,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符合以上形式之一的履约担保,否则视为放弃中标。
履约保证金退还:采用转账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时均退还至中标单位基本账户;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函。(承包人如在施工过程中,有相关罚金未缴纳,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关罚金后,退还剩余部分。)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合同全部施工内容的施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查验、审核、验收等;及时对工程实施的有关工作作出决策,如计划审批、工程变更、事故处理、合同争议、工程索赔、实施方案、意外风险等;签署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质量通知单、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报告、竣工资料、监理文件和报告等;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无权加重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且监理人对工期、质量、工程价款等意见的签署需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有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监理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洪岩;
职务:总监;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41020492;
联系电话:13696667560;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3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要求合格,且按甲方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工程质量未达标需要返工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并有权在任何时候从承包人的任何工程款中扣除。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2工程质量标准
5.2.1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定标准。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本项目不得发生安全事故。如有发生,承包人除须承担其自身、发包人和受损害第三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行政罚款、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仲裁及律师费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外,发包人有权根据事故严重情况要求承包人支付2万元/次的违约金,其他相关事项按合同附件相关条款执行。
2)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做好对周边房屋、地下管线、道路路基的监护,因本工程施工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
4)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相邻道路及房屋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道路正常通行。
5)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按规定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部门。如发现安全隐患,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
6)承包人负责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如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给其他任何第三方或自身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7)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及工程监理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专职的安全员,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包括第三方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安全设施设备由承包人负责维护。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做好场地内所有现场的治安和保卫工作。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有足够的警卫人员,并做好材料、设备、产品的保护工作,以确保工地安全和已完工程的完好。
工地在未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前,工地现场的安保由承包人负责,包含但不限于后期物业进场。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应于开工前7日内编制完毕并提交发包人审核。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符合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的,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保留依据承包人停工整改的天数相应顺延缓付工程款的权利。承包人应协调好与当地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如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他相关事项按合同附件相关条款执行。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随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同时支付;承包人施工期间未达到6.1.5条相关规定,在收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通知(通报),仍未达到文明创建、环境保护和扬尘治理规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整改至达到要求,代为支付的费用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工程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或横道图;(2)专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3)各阶段施工现场布置、施工机械配置(4)应急预案等。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修订后的施工进度计划须有发包人和监理人完整、合法的签字盖章,否则无效,不得作为调整施工进度和工期顺延的依据。
工程实际进度与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须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7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发包人因此需向第三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以上约定并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完成施工现场场地布置。因施工场地内可用面积有限,需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自行寻找可用地块或租赁建筑物完成办公及生活区的建设且正式投入使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程进度的;2)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的。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但发包人不补偿或赔偿承包人任何损失。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条〔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实际工期比合同总工期(含签证顺延工期)每延迟一天,乙方按20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上限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若乙方工期延误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70%计算。乙方并应按暂定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并有权自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自行扣除上述任何一笔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现场踏勘时无法预见、在施工现场也不可预见的地下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承包人拟进行的合理措施及产生的费用。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当地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五天;
(2)日气温超过38℃高温连续大于三天;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0mm及以上。
7.9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淮北市相关规定。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1、乙方在投标过程中已仔细看过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并熟知甲方对相关材料的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根据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注明的颜色、质量、质感、规格、品牌提供乙供材料实物样板,经甲方确认后封存,并由乙方按实物样板自行采购。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乙供材料样板的,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违约金,乙方应在7日内予以补充完善;如乙方未按要求或期限补充材料样板缺项的,视为乙方提供的材料样板不合格。
如乙方提供的材料样板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经甲方退回后乙方重新提交材料样板的,经甲方审核仍不能达到各项约定要求的,视为乙方提供的材料样板不合格。
乙方提供的材料样板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按相应合同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一切损失。如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约,则乙方相应施工项目成本降低的,综合单价据实调减,相应施工项目成本增加,综合单价不作调增。
2、根据国家、省、市的现行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乙方应承担完成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甲方,检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品种、规格、色彩、质量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承诺书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相关文件没有明确的,乙方在采购前必须报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必要时乙方应组织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进行实地考察,由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通过考察择优选择供货商,供应商的选择最终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
材料、设备进场30日前,乙方必须将拟进场材料、设备的相关资料(包括品牌、型号、品种、规格、色彩、质量证明文件等)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核。在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组织进场。
材料、设备进场时,乙方必须组织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检验。若进场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清除出场,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乙方应当重新选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8.6.2样品是指能体现材质、功能、工艺的具体例证,一旦样品经过发包人及工程师审批认可,经审批认可的样品将成为检验相关工程的标准之一。承包人选用的主要材料必须呈报样品,并应给予发包人或工程师足够的审批时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样品,都应贴有标明其产品名称或类别、厂家名称、型号、品名、供应商的名称和原产地等的标签。在每次呈报样品时,承包人都应附上一份申报单,其中应列出上述的样品数据和资料,并说明每一样品所对应的图纸号、与招标时封样对比情况、单价,并预留发包人、工程师的批复意见栏,申报单一式四份,以便发包人、工程师批复后,有关各方都能得到一份原始记录,申报表的格式应经过工程师批准。
8.6.3工程中,一旦某一材料样品被认可,将不允许在品牌、质地等方面作任何改变。如果发包人及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呈报的样品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或与招标封样不符,承包人应在收到相应批复后7天内按合同约定、招标封样的要求和标准重新准备并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有关样品。在承包人再次提交的样品仍被发包人、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或与招标封样标准在不解除承包人任何合同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他认为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材料供应商,而承包人应相应地根据发包人的推荐意见选择材料供应商并提交有关样品;发包人也可保留自行采购的权利,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合同价中扣减。
如需要临时确样时,承包人需提前一周送样,由发包人确认并核价。没有通过发包人确样审核的样板,承包人不可擅自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
8.6.4承包人呈报的所有样品,包括其包装、运输等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经审核的样品由发包人、工程师妥善保存。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通用条款。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的,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组价,按照总价让利幅度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作为结算依据。
10.4.2变更估价程序:执行甲方基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通用条款。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2种方式确定。
(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1种方式确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参照淮住建【2021】116号《关于工程竣工结算计价中价差调整的补充通知》精神,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社会环境影响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因素,钢材、商品砼、砖、预拌砂浆、水泥、电缆、箱柜、管材在±5%以内,其他材料在±10%价格变化范围以内的不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按以上原则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材料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材料价格下跌的,按照下跌后的材料价格执行。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材料价格上涨在约定范围内不予调整的损失。
(2)合同范围内某项清单综合报价失误,过低不予调整。设计变更致使单项清单子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15%以上时,仅调整超出15%以外的部分(不含本数),对于单项清单子目工程量或总价减少超过15%的,仅剩余工程量重新认价。当单项清单子目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其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计算公式为:商务标综合单价*0.95;当单项清单子目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其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计算公式为:商务标综合单价*1.05。
(3)某项清单分部分项内容因不平衡报价,价格过高,后期因发包人变更调整扣减,造成利润减少。
(4)因报价时采用的措施项目费考虑不足不予调整。
(5)与其他工程施工单位发生交叉作业而增加的费用;因场地狭小而发生的生活和生产场地费用
(6)排水机械台班费、工期保障措施费、抢工措施费及扰民和民扰费;合同工期内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一周内停水,累计48小时内停电发生的工程影响,停工等费用;因渣土(含建筑及生活垃圾处置费用)、垃圾污染城市道路而罚款等费用无论事实是否发生,发包人均不支付这些费用。
(7)临时设施的新建和拆除、及其拆除后建筑垃圾外运等费用,做到工程完工时“工完、料尽、场地清”。临时设施包括:施工现场的临时房屋及其基础、临时道路、场地硬化、临时围挡及其基础、塔吊等设备砼基础及其它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因政府或发包人用地需要,承包人应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拆除及后期搭设费用自理)。
(8)因改造二次施工额外增加的垂直运输费、施工降效费考虑不足,不予调整(如)
(9)除甲供材及实行暂定价的材料及设备以外,由乙方自行采购的非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均按投标报价一次性包死,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应包括材料运杂费、采保费及实验检验费等相关费用。乙方在确定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材料价格上涨等市场风险因素,价格不做任何调整。实行暂定价的材料,甲方保留按相关规定进行二次招标的权利。
(10)甲方提供暂定价的材料及设备(如有):暂按甲方提供的暂定价计入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由乙方经市场询价后,将材料价格、品牌、规格等报监理工程师,且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组织订货并相应调整合同价。结算时实行暂定价的材料和设备的价差调整按甲方批准的价格进行价差调整,差价调整费用(增或减)=差价+差价×税金,差价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本项目不得发生安全事故。如有发生,承包人除须承担其自身、发包人和受损害第三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行政罚款、诉讼、仲裁及律师费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外,甲方有权根据事故严重情况要求承包人支付2万元/次的违约金,其他相关事项按合同附件相关条款执行。
2)乙方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做好对周边房屋、地下管线、道路路基的监护,因本工程施工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
4)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相邻道路及房屋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道路的正常通行。
5)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按规定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部门。如发现安全隐患,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
6)乙方负责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7)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及工程监理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专职的安全员,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包括第三方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安全设施设备由承包人负责维护。
9)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做好场地内所有现场的治安和保卫工作。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有足够的警卫人员,并做好材料、设备、产品的保护工作,以确保工地安全和已完工程的完好。
工地在未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前,工地现场的安保由承包人负责,包含但不限于后期物业进场,因施工景观、道路、倒排等需要开口位置的安保。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应于开工前7日内编制完毕并提交发包人审核。
10)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符合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的,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保留依据承包人停工整改的天数相应顺延缓付工程款的权利。承包人应协调好与当地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如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他相关事项按合同附件相关条款执行。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执行专用合同条款。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2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2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预付款从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20%的当月起,分两个月等额扣回。具体扣回比例为:首次扣回预付款总额的50%,第二次扣回50%,直至预付款全部扣清。扣回预付款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在当期进度款支付时直接予以扣除。)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60%时扣完。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合同生效,具备实施条件,材料进场且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保函期限需要与合同有效期限一致且为见索即付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后,招标人支付至合同款的10%。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图纸、变更指示等。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项目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
工程款采用1个月为一周期按进度支付,施工周期满1个月,按监理及审计单位确认的完成合格项目工程量的85%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核定工程量施工费用的90%,停止拨付。竣工结算经审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100%,承包人需同时向发包人单独提供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担保(形式包含:√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网银√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待缺陷责任期满后,并无质量问题发生,退还质量保证金担保,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3、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后付款,经认证不符的发票,一律拒收。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且不视为违约。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4、甲方有权将乙方应承担的欠款、违约金、罚款、赔偿款及合同、附件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应付工程款、其他任何应付款项中扣除。待质保期满后无违约、无工程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付维修费用、违约费用,则发包人在承包人完善请款手续后,30天内付清保修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
经济签证价款并入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支付比例按经济签证审核确定金额的75%;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可调主材以投标单价为计价基数,按施工期当月信息价与基期市场信息价相比的增减幅度进行调整。此部分材差纳入当月进度款支付,支付比例同进度款支付比例。
5、发包人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承包人合作的劳务、班组、材料供应商、与承包人有合同纠纷的等在起诉承包人同时,把发包人作为其中被告之一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全部费用。从工程款、结算款、或质保金扣除。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须满足发包人要求,且承包人每次付款申请须经现场四方(发包人、跟踪审核、承包人、监理人简称“现场四方”,下同)验收通过后方可支付。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接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5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如无异议的,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如无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15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14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4.7农民工工资管理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账号:/;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
(3)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发包人未达到付款节点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承包人单位人员及分包人员有去政府相关部门上访,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调查属实,且总包消极处理的,每次按5万元/次进行违约扣除;如政府部门发函或要求发包人去处理的每次按10万元/次进行违约扣除。
(6)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必须在十五日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的十五日内,发包人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视为工程竣工,在工程竣工后保质期内,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无条件修复或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初审后,报请审计单位安排进行结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违约金计算,可顺延工期。
13.2.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本工程无。
13.4竣工退场
13.4.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甲方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甲方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办理工程款时,必须提供符合发包人财务部门要求的发票,然后由发包人按照已签批的工程款金额予以按时支付。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初审后,报请审计部门安排进行结算审价,经各方确认的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审核结果不予认可的,应通过协商、评审、仲裁或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本工程结算需由发包人委托造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签署或签收的一切文件或结算资料须经中介机构作出造价审核报告并经发包人盖章后,方能具有认可或确认工程结算价款的效力。无论发生何种情形,承包人自行编制的结算价款、提交的索赔申请等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通用条款中有关“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完成审批、未提出异议、逾期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索赔要求或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及其他实质意思相同的内容,一律不适用。
承包人未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在审核单位指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供或提供的资料有遗漏的,发包人和审核单位有权依据现有材料进行审核。
发包人按照约定比例支付进度款后,如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导致工程结算价款无法确定的,发包人有权停止付款,并且无须向承包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按照双方约定,应由承包人支付和承担的罚款、违约金、工程款、维修费用等,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工程款和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其中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格调整、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违约金、索赔等所有合同履行相关工作事项的款项。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甲方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甲方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甲方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及相关部门确认无未解决质量问题的书面证明文件后一个月。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且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后一个月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合同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网银、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其他缴纳方式: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单独提供合同总额的3%的质量保证金保函(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5.4质量保修期
乙方应当在接到报修通知之日(包含但不限于物业、运营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知,通知不限于电话、微信、短信、邮件、发函等通知乙方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起24小时内派人维护调修,在质保期内乙方拒不修理或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安排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量保修金中等额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抵扣的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以结算确认造价之日或司法鉴定确定价款之日起,按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补偿或赔偿承包人任何损失。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补偿或赔偿承包人任何损失。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补偿或赔偿承包人任何损失。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发包人不补偿或赔偿承包人任何损失。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
(3)承包方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4)承包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员的。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将图纸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目的;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要求完成整改;3、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量统计表、预算书、施工计划或“工程简报”的;4、承包人拒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5、承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的。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不得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在一年内不得发生两次以上较大质量事故,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30万元/次的违约金;
(2)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人应立即纠正违约事项,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承包人违约金按每发生一起违约事项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计算,违约状态持续时,以每日人民币1000元计算,各项违约责任独立存在,违约金应予以累加;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承包人无条件拆除和重新施工,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承包人除须向发包人支付对应分项工程价款的10%的违约金外,还须无条件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完全实现合同规定的质量及安全文明目标,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承诺:中标后不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向甲方按5万元/次支付违约金;中标后不更换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否则向甲方按签订合同价款的1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建设单位如因上述人员的不称职或不作为行为,认为有必要更换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对上述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施工单位重新委派的相应人员须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建设单位上述人员的不称职或不作为行为要求更换的,按5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
(6)水电费由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单位自行结算。
(7)乙方不得拖欠工人、民工工资,否则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款代支付;若发生承包人工人、民工为工资支付等事宜而到有关机关或部门上访、静坐、示威等行为,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前述情形出现3次及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若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扣除违约金的通知时,承包人拒不签字的,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均视为通知到位: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记录、第三方监理签字认可、EMS邮寄、承包人签字确认等。
(9)承包人未按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参照工期延误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0)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量统计表、预算书、施工计划或“工程简报”的,每发生一次,应按照5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承包人拒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应参照工期延误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2)承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形要求其承担0.5万元-5万元/次的违约金;
(13)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款项,发包人均有权在任一笔应支付款项中予以扣除,承包人对此不持异议。
(14)承包人违约的,并应承担发包人为了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他人;3)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4)本合同约定其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人员及职责
21.1.1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21.1.5投标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21.1.7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8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9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21.1.10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5万元/次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1.11承包人合作的劳务、班组、材料供应商、与承包人有合同纠纷的等在起诉承包人同时,把发包人作为其中被告之一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费用。从工程款、结算款、或质保金扣除。
21.2变更与调整
21.2.1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21.2.2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
21.2.5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21.2.6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7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分包与配合
21.3.1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1.3.2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21.3.3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1.3.4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2%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填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配合整个场区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场地平整,裸土覆盖,卫生清理,建筑垃圾覆盖等。
21.3.6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结算
21.4.1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税前)中扣除。如未挂表计量,则按工程结算造价的千分之7进行水电费的扣除。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4.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3分包工程(发包人单独分包)的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为该分包工程结算价的1.5%,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只产生水、电费用,除此之外,总包单位不得向分包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1.4.4工程实施中新增的项目:若有类似项目则参照投标报价清单中的类似项目单价结算;若无类似项目,则需按照本项目控制价的编制质量,以及编制控制价的材料价格既定的方法、程序进行组价,并依据投标时的下浮率在结算时进行同比例下浮。
21.4.5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4.6承包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报送项目结算金额,承包人送审金额较审定金额核减率超过10%的,超出10%以外部分的核减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5履约要求
本项有关名词定义:
施工单位:系指本项目中标人、承包人。
建设单位:系指本项目招标人、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发包人。
监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管部门
21.5.1施工单位标后约谈:
中标结果公示期内,监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约谈施工单位,参加约谈的施工单位代表,原则上须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或分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也可扩大至施工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约谈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要求;
(三)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准备;
(四)施工单位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承诺不得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
行为;
(五)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同步录入项目经理人脸识别。
标后约谈的其它事项由监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商定。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约谈。如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不来约谈或不能书面承诺或不配合项目经理备案的,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将按施工单位不诚信或以欺诈方式谋取中标等不良投标行为进行处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网上披露其不良行为,限制其进入招投标市场。
21.5.2联系签订合同的时间要求:施工单位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或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联系、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建设单位给予直至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处理。
21.5.3对项目管理机构等要求
21.5.3.1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组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不得吸收与本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也不得吸收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参与工程管理。
21.5.3.2公示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中的班子成员、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须在施工现场张榜公布、接受监督。施工单位承担公示牌的制作费用。
21.5.3.3施工管理人员到岗要求
除非遇到因身体原因须外出就医等不可抗力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常驻施工现场,五大员在工程实施到其职责范围内时必须在岗,因不可抗力离开施工现场的,须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书面请假手续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并由监理单位存档备查。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将通过考勤的方式对项目经理的在岗情况进行考核,也可视情扩大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经理须每天考勤2次(上、下午各1次),考勤时间: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项目经理每月到岗天数原则上不得低于22个日历天。
(二)项目经理到岗天数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记录为主,以此计算其在岗天数并作为实施奖罚的依据。
(三)因突发事件(如电力部门停电等)或不可抗力(如台风、洪水等)无法进行考勤的,由建设单位书面确认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
(四)对项目经理的考勤始于开工令下达之日,止于工程竣工之日。监管部门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到岗情况,对未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不在岗的项目经理,每发现1次,扣除3000元违约金。
21.5.3.4管理人员变更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除非遇到因重大身体原因须外出就医等不可抗力外一律不得更换。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提出更换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监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建设单位投标时拟派人员的专业、资质等级、合同业绩(如对项目经理业绩有特别要求的)和技术水平。建设单位如因上述人员的不称职或不作为行为,认为有必要更换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对上述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施工单位重新委派的相应人员须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其他专业人员的,须提前14天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换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其他专业人员资历、水平不得降低。因施工单位现场人员不称职或不作为,建设单位提出的人员调整也执行上述规定。上述原因引起的违约金从结算款中扣除,不予返还。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按规定正常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备案,并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监管部门重新备案。
21.5.3.5项目资金管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财务管理应符合相关制度规范要求,与项目部的往来以及项目部与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财务往来应管理规范,资金流向明确合理,建设单位有权对本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实,施工单位须积极配合。
21.5.3.6项目班子的工作要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施工安排、财务、劳务分包、材料采购、机械设备调配、各类指令下达等须由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独立完成,一律不得由非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负责。
21.5.4进场通知的发出: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当天(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以建设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向施工单位下达书面进场通知,通知应明确要求开工准备工作完成的最迟时限及准备工作应达到的标准。施工单位应在接到书面进场通知后,立即进行开工准备工作,开工准备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日,特殊情况的,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日。未及时下达书面进场通知的,施工单位也应当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开工准备工作。书面形式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之间各类信息传递的唯一方式。
21.5.5开工申请的递交
施工单位应在进场通知要求的开工准备工作截止时间前一天,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含劳动力及施工机械进场计划)、总进度计划、开工当月的月进度计划、周工作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1名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作为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各类文件传递的固定人员。
21.5.6开工申请的审查及开工令的签发
21.5.6.1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的审查
监理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书承诺等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节点工期、人员及机械配置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及投标书承诺,总进度计划中的各段调整不允许影响控制节点的形象进度。对月计划及周计划的合理性应认真把关,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能达到以周保月、以月保节点、以节点计划保总工期的要求。计划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并以此计划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进度控制和节点形象进度考核。如未对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的,则以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进度计划为控制性计划。
21.5.6.2开工令的签发
建设单位收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经审定符合招标文件及投标书约定的,其中项目管理班子、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已进场在位的书面确认函,确认函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监理单位存档一份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确认函),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留存。开工令应明确具体的开工日期及工期计算的起点。工期计算起点为开工令标明的日期为准。
21.5.7实质性开工要求
施工单位接到开工令后应进行实质性开工。实质性开工是指开工令约定的开工时点起,工序作业开始后,能够连续组织工序流水施工作业,不得出现首个工序开工后,各项准备工作不到位,或施工作业面很少或作业面机械、人数很少或施工作业面无人或等待材料、机械等现象。
21.5.8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控制
21.5.8.1开工令下达前的人员核实:建设单位对项目经理是否在现场情况进行核实时,如项目经理不在现场也无明确的去向或准确的到达现场时间的,视同施工单位单方面违约,立即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清除出场,并对不良履约行为进行网上披露。
21.5.8.2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现施工单位有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到位或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虽到位,但具体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调度、机械设备进场、材料采购接收、财务、各类临时性指令的及时落实、突击性事件的安排、工程例会等实质上是由非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承担的,均视同为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有权依法终止施工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有关部门可视情对违约单位扣除违约金、列入黑名单并网上通报、限制投标等处理。
21.5.8.3劳动力、机械设备配置数量的监督管理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和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为施工单位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劳动力按300元/人天,施工机械按300-1000元/台天,建设单位出具书面的处罚申请后,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1.5.9工程进度控制管理
周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500-1000元/天扣除违约金,月进度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2000-3000元/天扣除违约金,控制节点延误的进度必须采取赶工措施在两周内补齐,不影响关键节点,经发包人确认,节点违约金全部返还或部分返还施工单位。节点延误进度不能在两周内补齐的,节点延误的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从当期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视同施工单位违约。施工单位违约超过15天,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本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对已完工程量清算,建设单位只按已完工程量的65%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无权再对剩下已完工程的任何费用要求支付,建设单位可以将施工单位清除出场,引进新的承包商。
21.5.10质量控制要求:
21.5.10.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21.5.10.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三检”制度。未自检直接报监理验收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施工单位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返工并按100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0.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内容。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或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除了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外,并扣除2000元至5000元的违约金;
21.5.10.4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未经见证取样送检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上。进场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必须及时清除出场。材料供应人不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撤场的,将委托他人处理,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1.5.10.5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每日施工作业期间,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跟踪检查,缺岗的,按5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0.6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每发一份质量监理通知单扣除200元,同一质量问题第一次通知逾期仍不整改完毕,第二份监理通知扣除1000元,屡教不改,责令停工整改并扣款5000元/次;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缺陷的,不得擅自处理和隐蔽,违反程序的,按100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0.8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旁站工作,擅自离岗或缺勤的按200元/次扣除违约金。项目经理必须确保通讯畅通,否则按5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0.9工程完工后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扣除不合格部分投标价格2倍的违约金。因质量管理所涉及的违约金,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
21.5.11安全管理
21.5.11.1施工单位应编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类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安全方案组织施工;
21.5.12.321.5.12.321.5.11.2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每日驻守现场,保持通讯畅通,认真进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专职安全员缺勤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特殊情况需离岗的,必须报经监理单位批准;
21.5.11.3监理单位每天不定时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按100元/人次扣除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
21.5.11.4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交底,经检查发现未经安全教育或交底的,按20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1.5施工单位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报监理核查,所报证件人员必须与实际施工人员一致。无证上岗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1.6现场指挥和作业人员必须遵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吵架等不文明行为的,按100元/人次扣除违约金,同时给予批评教育;
21.5.11.7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每2周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施工单位将检查出的安全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5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将下达停工令直至上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安全管理所涉及的处罚款,从结算款中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
21.5.11.8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交通导行、质量、进度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发包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发包方将严格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对招标文件中未注明处罚金额的,将给予每次2000-10000元的违约金处罚。
21.5.12投资控制管理
21.5.12.1凡涉及到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试验、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1.5.12.2建设单位有调整合同内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以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权利,施工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施工,否则应视为违约,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见证单位对该工程进行见证试验,施工单位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第三方见证单位对该工程的试验检测。
21.5.12.4未经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变更与调整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变化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最终确定。
21.5.12.5设计变更、发包人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会审并办理签证,于签证事实发生后3日内办理完签证并交建设单位,结算时执行中标时各项优惠条件及承诺。超过7日未办理的签证,作为施工单位的优惠,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1.6暂停施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1.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对本项目以外的设备、设施、管道、道路、绿化、装修进行损坏,应及时进行修理修复或进行更换,恢复至损坏之前原样、其使用功能不受影响的状态,其损坏责任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21.8其他补充内容:执行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皖发改代赈﹝2022﹞127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淮政办秘﹝2022﹞29号)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0MA2T96934D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4MADHL2HM4C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青龙山产业园陶博路3号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锦绣明珠1栋101
邮政编码:235000邮政编码:235000
法定代表人:杨浩法定代表人:褚世豪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0561-3188662电话:15856103010
传真:0561-3188662传真:/
电子信箱:ahphsy@163.com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淮北烈山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
账号:223017423891000002账号:12616001040009395
联合体成员一: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0MA2MRQ420L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山水文园3幢1单元5层506号
邮政编码:235000
法定代表人:魏彬
委托代理人:/
电话:13856147666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淮北相淮支行
账号:1330501021000232896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廉政协议
附件9:履约保证金格式
附件10: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1: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附件15:工程结算承诺书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中子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配套厂房项目(一期)(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5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公章):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青龙山产业园陶博路3号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锦绣明珠1栋101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0561-3188662电话:15856103010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淮北烈山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
账号:223017423891000002账号:12616001040009395
邮政编码:235000邮政编码:235000
联合体成员一(公章):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山水文园3幢1单元5层506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13856147666
传真:/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淮北相淮支行
账号:1330501021000232896
邮政编码:235000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身份证号码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褚世豪总经理工程师/340604199302050212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魏彬项目经理工程师/342222198601308410
项目副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葛男技术负责人工程师/340602198910012431
施工员沈秀琴/工程师340825198909200289
质检员(质量员)魏彪/工程师340621199405176017
安全员刘亚红/工程师342222198602071232
资料员陆坤/工程师340111198004123016
其他人员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身份证号码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其他人员

附件8:廉政责任书格式
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公章):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青龙山产业园陶博路3号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锦绣明珠1栋101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0561-3188662电话:15856103010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淮北烈山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
账号:223017423891000002账号:12616001040009395
邮政编码:235000邮政编码:235000
联合体成员一(公章):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山水文园3幢1单元5层506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13856147666
传真:/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淮北相淮支行
账号:1330501021000232896
邮政编码:235000
附件9: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就(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年月日
附件10: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就(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年月日
附件11:支付担保格式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就(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立时间:年月日
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12-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附件13: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中子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配套厂房项目(一期)(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盖单位章)联合体牵头人: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6年10月9日2026年10月9日
联合体成员一: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6年10月9日
附件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致: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二、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三、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四、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
五、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六、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
七、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八、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九、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2026年10月9日
附件15:工程结算承诺书
工程结算承诺书
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为了严格工程结算管理,并保证工程结算的准确性,本公司(单位)承诺:
1、我司承担的工程已于年月日办理完工程竣工验收,现按合同约定向贵司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报送金额元,结算资料真实、完整、无漏报;
2、我司特授权同志(身份证号:)代表我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工程结算事宜,该同志的有效签名为,经该同志签署的文件我司均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司承担;工程结算完成前,我司同意不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3、在审价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包括图纸、签证单、价格凭证等;
4、在送审结算书中项目的工程量如发生变化,可作调整;
5、我司对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果贵司发现任何有利于我方的弄虚作假,我司愿承担该部分的双倍处罚,我司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报送项目结算金额,我司送审金额较审定金额核减率超过10%的,超出10%以外部分的核减审计费用由我司承担。
6、我司保证不对审核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一经发现,我司愿承担合同金额10%的罚款。
7、我司接到贵司审对的书面通知后,如果不及时安排我方人员审对,审核周期相应延长,我司并承担所有责任,并不得以此作为拖欠民工工资的借口。
特此承诺!
/年/月/日(公章)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中子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配套厂房项目(一期)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中子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配套厂房项目(一期)。
2.工程地点:淮北市烈山区境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淮北市烈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表/无。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中子技术研发生产基地配套厂房项目(一期)位于淮北市烈山区宿丁
路南、雷庄西,本期项目建设内容为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538.1m²,其中包括厂房内新增
设备间900.27m2。其中1#厂房为框架结构、独立基础、钢结构屋面;厂房内新增设备间
为框架结构。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以上工程的结构、装饰以及配套基地建设室外铺装、道
路、排水等。
6.工程承包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0月9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2月5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定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叁拾柒万叁仟玖佰柒拾伍元伍角捌分(¥***.58元)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肆拾壹万零肆佰壹拾玖元贰角壹分(¥410419.21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150000元);
(5)BIM技术应用费用: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魏彬。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10月09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时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 淮北源淮实业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淮北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0MA2T96934D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4MADHL2HM4C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青龙山产业园陶博路3号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
区烈山镇锦绣明珠1栋101
邮政编码:235000邮政编码:235000
法定代表人:杨浩法定代表人:褚世豪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0561-3188662电话:15856103010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ahphsy@163.com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淮北烈山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淮北烈山支行
账号:223017423891000002账号:12616001040009395
联合体成员一: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0MA2MRQ420L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山水文园3幢1单元5层506号
邮政编码:235000
法定代表人:魏彬
委托代理人:/
电话:13856147666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淮北相淮支行
账号:1330501021000232896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全部通用
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
人书面盖章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补充协议等资
料;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安徽铭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联系电话:13696667560;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经济开发区双创服务中心4楼4226室。
1.1.2.5设计人:
名称:安徽金石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
联系电话:13866881987;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东董庄路北百年香樟花园C座301号。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永久占地包括: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淮北市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上述标准并存的,按照最高标
准执行。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其他合同文
件或补充协议;(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招标文件(含清单、图纸、答疑及补充说明
);(6)技术标准和要求;(7)通用合同条款;(8)投标函及其附录;(9)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满足本项目施工所需施工图纸1套,不足的由承
包人自行复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图纸须归还发包人;未经发包
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目的。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专项
施工方案、供应采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书等、施工总平面图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施工图设计交底后7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满足发包人、监理人所需,具体数量由发包人另行通知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加盖承包人有效印章,同时须提供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代表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孙科。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黄梦鑫。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洪言。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招标项目范围明确承担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费用,未
明确的执行通用条款或双方协商确定。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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