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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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安徽 淮北市 | 采购单位 | 濉溪县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濉溪县人民医院院 | 项目名称 | 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SXQT-26021-1第-1次
二、合同名称: 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SXQT-26021
四、项目名称: 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濉溪县人民医院
地 址: 濉溪县溪河路114 号
联系方式: ***
供应商(乙方): 安徽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御溪荣境1栋2单元404室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北楼地下室至屋顶层防火门更换及南北楼避难间改造
主要标的数量: 1个
主要标的单价: 1,191,200元
合同金额: 1,191,2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60日历天、履约地点: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10-0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09
九、其他补充事宜: 濉溪县人民医院内,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合同.pdf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合同.pdf履约保证金.pdf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
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
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
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
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
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
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
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
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
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
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1.工程名称: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2.工程地点: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26年7月10日县卫健委党组会议。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工程内容:主要内容包含:北楼地下室至屋顶层防火门更换及南北楼避难间改造。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濉溪县人民医院内,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0月12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2月1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玖万壹仟贰佰(¥***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肆佰玖拾元零玖分(¥21490.09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0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0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武红梅。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10月9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濉溪县人民医院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2340621485539046J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03954345231
地址:濉溪县溪河路114号,地址:濉溪县御溪荣境1栋
邮政编码:235100,邮政编码:235100
法定代表人:侯晋,法定代表人:李春艳
电话:0561-6091007,电话:***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
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准备。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
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
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
工场地。
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上述标准并存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其他合同文
件或补充协议;(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招标文件(含清单、图纸、答疑及补充说
明);(6)技术标准和要求;(7)通用合同条款;(8)投标函及其附录;(9)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2套(含竣工图2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
制,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
工方案、供应采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书等、施工总平面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施工图设计交底后7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满足发包人、监理人所需,具体数量由发包人另行通
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质版加盖承包人有效印章,同时须提供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
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濉溪县人民医院;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黄枫。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濉溪县人民医院;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武红梅。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招标项目范围明确承担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费用,未明确
的执行通用条款或双方协商确定。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内交通边界为拟建建筑物建设用地规划红线
范围(分期建设的以本期规划实施范围界限)为准,其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交
通场地及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场外交通已具备条件,但应遵守政府交通主管。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
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备注:与合同补充条款相对
应)。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备注:与合同补充条款相对应)。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黄枫;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19156129906;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溪河路114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工程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
验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发包人和中标单位间组织协调的主持权等。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方将指定
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水
电费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五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双方另行确定。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身份证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皖134200520070048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B(2020)0217267;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相山区;
通信地址:相山区,;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令限期提交
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
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
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
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
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
水平。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0元罚款,承包人承
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2
天。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2000元罚款,
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
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
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
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
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
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四大员等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一旦检查发现处以每人1000元/天罚款,
施工期间项目主管部门随时进行现场检查,每月现场检查天数不低于22天。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
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之日止。
3.7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建造要求:
(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5)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本款补充5.4.3项:
5.4.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
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条补充5.6款:
5.6质量事故的处理
5.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处理。
5.6.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
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
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标准。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价格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
图。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采购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
影响施工进度;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④不可抗力,
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一天;
(2)日气温超过38℃高温大于三天;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cm及以上。
7.9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
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①任何工程变更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设
计院方签字确认方为有效。②总监理工程师对成交单位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
或因其他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承认。③其他变更:如属本工程建设需要,应
经采购人及成交单位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
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除外情形:①对
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
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
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下同】
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
除外;②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幅度超过承
包人报价浮动率的,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
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
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
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
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
认后调整。
10.4.1.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
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
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
率计算;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
第10.4.1.1目计算;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报
价浮动率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
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见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进
行二次招标。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采购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
额,包括因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
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采购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采购人自行确定设立
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采购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
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其他价格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支付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
文件等。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经双方签字确认;成交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单位及采购人
同意的报表格式填写各类报表,所有报表及附件均应使用定额配套的一点智慧软件或excel
编制,并且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4.7农民工工资管理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号:/;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元。
(3)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5)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
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
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
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
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
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
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
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
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
(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
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其他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
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3%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双方协商。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补充条款。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
价格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
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补充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执行补充条款。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淮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人员及职责
21.1.1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
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
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21.1.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
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承包人委派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21.1.7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
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21.1.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
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9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10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
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承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
理在内)。
21.1.11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
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5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变更与调整
21.2.1在工程移交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
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工程师。
21.2.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
其他利益,可以向工程师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
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5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
人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
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6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分包与配合
21.3.1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第38条的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
施工的工程;工程师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
担任何责任。
21.3.2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1)/
21.3.3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
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
合同。
21.3.4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作为总承包服务
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
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6)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7)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
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
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21.3.6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
包人给予承包人/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
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结算
21.4.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
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
周提出索赔。
21.4.2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
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施工水、电费用由承包方直接支付,发包方不
承担该项费用。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
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4.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
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4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为该分包工程结算价的1.5%,费用由建设
单位支付。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只产生水、电费用,除此之外,总包单位不得向分包单位
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1.4.5工程实施中新增的项目,参考投标报价清单中类似项目单价结算;没有类似项目的,
由发包人(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根据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
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率、风险费、取费费率等进行组价结算。
21.4.6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
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5履约要求
本项有关名词定义:
施工单位:系指本项目中标人、承包人。
建设单位:系指本项目招标人、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发包人。
监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管部门
21.5.1、施工单位标后约谈:
中标结果公示期内,监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约谈施工单位,参加约谈的施工单位代表,原
则上须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或分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也可扩大至施工技术员、质量员、
安全员等。约谈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要求;
(三)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准备;
(四)施工单位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承诺不得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标
后约谈的其它事项由监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商定。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约谈。
如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不来约谈或不能书面承诺,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将按施
工单位不诚信或以欺诈方式谋取中标等不良投标行为进行处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网上披露其
不良行为,限制其进入招投标市场。
21.5.2、联系签订合同的时间要求:施工单位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或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联系、
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建设单位给予直至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处理。
21.5.3、对项目管理机构等要求
21.5.3.1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组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不得吸收与本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
人员,也不得吸收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参与工程管理。
21.5.3.2公示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中的班子成员、总监理工程师、建设
单位的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须在施工现场张榜公布、接受监督。施工单位承担公示牌的
制作费用。
21.5.3.3施工管理人员到岗要求
除非遇到因身体原因须外出就医等不可抗力时,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须常驻施工现
场,五大员在工程实施到其职责范围内时必须在岗,因不可抗力离开施工现场的,须严格履行
书面请假手续,书面请假手续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并由监理单位存档备查。建
设单位管理人员将通过考勤的方式对项目经理的在岗情况进行考核,也可视情扩大技术负责人、
质量员、安全员等。
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经理须每天考勤2次(上、下午各1次),考勤时间: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
时至18时。项目经理每月到岗天数原则上不得低于22个日历天。
(二)项目经理到岗天数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记录为主,以此计算其在岗天
数并作为实施奖罚的依据。
(三)因突发事件(如电力部门停电等)或不可抗力(如台风、洪水等)无法进行考勤的,
由建设单位书面确认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
(四)对项目经理的考勤始于开工令下达之日,止于工程竣工之日。
监管部门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到岗情况,对未办理请假手续
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不在岗的项目经理,发现1次,扣除1000元违约金,发现2次的,
扣除2000元违约金;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机构人员未能按照投标承诺尽职尽责的或不服从建设单
位管理或拒不执行各类通知、指令的,建设单位发现1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发现2次的,
有权责令停工整改;上述两种情形发现3次的,按照项目管理班子不能履约处理,建设单位可
直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调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并可上报监管单位要求对其不良履约行为
进行网上公开曝光。因人员缺勤导致建设单位提出的人员调整,经济处罚措施执行施工单位主
动提出更换人员的处罚标准。项目开工后,因客观原因中途暂停或停止建设的,经建设单位证
实后,项目经理可不列入考勤范围。
21.5.3.4管理人员变更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除非遇到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履约能力等不可抗力外一律不得更换。
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提出更换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建设单位投标时拟派人员的专业、资质等级、合同业
绩(如对项目经理业绩有特别要求的)和技术水平。建设单位如因上述人员的不称职或不作为
行为,认为有必要更换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对上述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施工单位重新委派的
相应人员须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因施工单位的原因,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按5万元/人次扣
除违约金,更换技术负责人的,按2万元/人次扣除违约金,更换其他专业人员的,按1万元/
人次扣除违约金。因施工单位现场人员不称职或不作为,建设单位提出的人员调整也执行上述
规定。上述原因引起的违约金从结算款中扣除,不予返还。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按规定正
常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备案。
21.5.3.5项目资金管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财务管理应符合相关制度规范要求,与项目部的
往来以及项目部与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财务往来应管理规范,资金流向明确合理,
建设单位有权对本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实,施工单位须积极配合。
21.5.3.6项目班子的工作要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施工安排、财务、劳务分包、材料采购、机械设备调配、各类指令
下达等须由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独立完成,一律不得由非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负责。
21.5.4、进场通知的发出: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当天(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以建设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
,向施工单位下达书面进场通知,通知应明确要求开工准备工作完成的最迟时限及准备工作应
达到的标准。施工单位应在接到书面进场通知后,立即进行开工准备工作,开工准备工作时间
一般不得超过2日,特殊情况的,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日。
未及时下达书面进场通知的,施工单位也应当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开工准备工作。书面形式
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之间各类信息传递的唯一方式。
21.5.5、开工申请的递交
施工单位应在进场通知要求的开工准备工作截止时间前一天,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
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含劳动力及施工机械进场计划)、总进度计划、开工当月的月进度计划、
周工作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1名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作为与建设单位或
监理单位各类文件传递的固定人员。
21.5.6、开工申请的审查及开工令的签发
21.5.6.1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的审查
监理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书承诺等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节点工期、人员及机械配置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及投标书承诺,总进度计划中的各段调整不
允许影响控制节点的形象进度。对月计划及周计划的合理性应认真把关,保证计划的科学性、
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能达到以周保月、以月保节点、以节点计划保总工期的要求。计划经建设
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并以此计划进行施工,建设单位
或监理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进度控制和节点形象进度考核。如未对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调整的,则以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进度计划为控制性计划。
21.5.6.2开工令的签发
建设单位收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经审定符合招标文件及投标书约定的,其中项
目管理班子、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
经理、技术负责人已进场在位的书面确认函,确认函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监理单位存档一
份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确认函),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留存。开工令应明确
具体的开工日期及工期计算的起点。工期计算起点为开工令标明的日期为准。
21.5.7、实质性开工要求
施工单位接到开工令后应进行实质性开工。实质性开工是指开工令约定的开工时点起,工
序作业开始后,能够连续组织工序流水施工作业,不得出现首个工序开工后,各项准备工作不
到位,或施工作业面很少或作业面机械、人数很少或施工作业面无人或等待材料、机械等现象。
21.5.8、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控制
21.5.8.1开工令下达前的人员核实:建设单位对项目经理是否在现场情况进行核实时,如
项目经理不在现场也无明确的去向或准确的到达现场时间的,视同施工单位单方面违约,立即
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清除出场,并对不良履约行为进行网上披露。
21.5.8.2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现施工单位有挂靠、转包或违法分
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到位或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虽
到位,但具体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调度、机械设备进场、材料采购接收、财务、各类临
时性指令的及时落实、突击性事件的安排、工程例会等实质上是由非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承担的,
均视同为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有权依法终止施工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
金,有关部门可视情对违约单位扣除违约金、列入黑名单并网上通报、限制投标等处理。
21.5.8.3劳动力、机械设备配置数量的监督管理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
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和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
要求的,视为施工单位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劳动力按100元/人·天,施工机械按
100-300元/台·天,建设单位出具书面的处罚申请后,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1.5.9、工程进度控制管理
周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月进度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2000元/次扣除
违约金,控制节点延误的进度必须采取赶工措施在二周内补齐,总工期如按期完成,节点违约
金全部返还施工单位。节点延误进度不能在二周内补齐的,节点延误的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从履
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并视同施工单位违约。施工单位违约超过15天,终止合同,由本项目监
理单位负责对已完工程量清算,建设单位只按已完工程量的65%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无权再
对下剩已完工程的任何费用要求支付,建设单位可以将施工单位清除出场,引进新的承包商。
若在合同规定的工期时间内未完成工程施工进度,按10000元/月进行处罚,处罚总金额为中标
单位结算价格的5%,直至扣完为止。
21.5.10、质量控制要求:
21.5.10.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21.5.10.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三检”制度。未自检直接报监理验收的按1000元/次扣
除违约金;施工单位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返工并按50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0.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内容。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或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除了采取措
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外,并扣除2000元至4000元的违约金;
21.5.10.4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未经见证取样送检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上。进场
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必须及时清除出场。材料供应人不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
及时撤场的,将委托他人处理,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1.5.10.5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每日施工作业期间,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
跟踪检查,缺岗的,按5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0.6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每发一份质量监理
通知单扣除200元,同一质量问题第一次通知逾期仍不整改完毕,第二份监理通知扣除2000元,
屡教不改,责令停工整改并扣款5000元/次;
21.5.10.7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缺陷的,不得擅自处理和隐蔽,违反程序的,
按50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0.8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旁站工作,擅自离岗或缺勤的按100元/次扣除
违约金。项目经理必须确保通讯畅通,否则按2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0.9工程完工后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扣除不合格部分投标价格2倍的违约金。因质量
管理所涉及的违约金,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
21.5.11、安全管理
21.5.11.1施工单位应编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类专项安
全施工方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安全方案组织施工;
21.5.11.2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每日驻守现场,保持通讯畅通,认真
进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专职安全员缺勤的,按200元/次扣除违约金,特殊情况需离岗的,必
须报经监理单位批准;
21.5.11.3监理单位每天不定时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施工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的,按2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施工人
员不带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按100元/人次扣除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
21.5.11.4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交底,经检查发现未经安全教育或交底
的,按20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1.5施工单位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报监理核查,所报
证件人员必须与实际施工人员一致。无证上岗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1.6现场指挥和作业人员必须遵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发现违章指
挥、违章操作和吵架等不文明行为的,按500元/人次扣除违约金,同时给予批评教育;
21.5.11.7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每2周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施工单位将检查出的安全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5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的,
监理单位将下达停工令直至上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安全管理所涉及的处罚款,从结算
款中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
21.5.12、投资控制管理
21.5.12.1凡涉及到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试验、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1.5.12.2建设单位有调整合同内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以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权利,施工
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施工,否则应视为违约,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1.5.12.3施工单位因投标时技术、组织措施考虑不周,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要
求的,在施工中按要求调整技术、组织措施、改变工程用材、方案才能达到质量、安全目标要
求时,施工单位不能因此提出调价或增加费用的要求。
21.5.12.4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见证单位对该工程进行见证试验,施工单位应接
受并积极配合第三方见证单位对该工程的试验检测。
21.5.12.5未经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变更与调整中涉及的工
程造价变化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最终确定。
21.5.12.6设计变更、发包人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共同会审并办理签证,于签证事实发生后3日内办理完签证并交建设单位,结算时执行中标时
各项优惠条件及承诺。超过7日未办理的签证,作为施工单位的优惠,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1.6暂停施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濉溪县人民医院
承包人(全称):安徽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_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__(工程全称)签订工
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5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
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廉政建设的规定,濉溪县人民医院(以下称甲方)与安
徽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合
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
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
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
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
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
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
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
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
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
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
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
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
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
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
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
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濉溪县人民医院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纪检科,联系电话:0561-6091018。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
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3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
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
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
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
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附件9:暂估价一览表
12-1:材料暂估价表
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附件10: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
目发包人濉溪县人民医院(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安徽亚都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
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
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
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
构,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
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
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
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
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
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
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
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
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
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
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6年10月09日2026年10月09日
附件11: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致:濉溪县人民医院
本人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二、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三、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四、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
织施工。
五、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
度。
六、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
七、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八、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九、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2026年10月09日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
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
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
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
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
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
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
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
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
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
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1.工程名称: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2.工程地点: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26年7月10日县卫健委党组会议。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工程内容:主要内容包含:北楼地下室至屋顶层防火门更换及南北楼避难间改造。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濉溪县人民医院内,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0月12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2月1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玖万壹仟贰佰(¥***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肆佰玖拾元零玖分(¥21490.09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0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0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武红梅。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10月9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濉溪县人民医院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2340621485539046J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03954345231
地址:濉溪县溪河路114号,地址:濉溪县御溪荣境1栋
邮政编码:235100,邮政编码:235100
法定代表人:侯晋,法定代表人:李春艳
电话:0561-6091007,电话:***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
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准备。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
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
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
工场地。
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上述标准并存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其他合同文
件或补充协议;(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招标文件(含清单、图纸、答疑及补充说
明);(6)技术标准和要求;(7)通用合同条款;(8)投标函及其附录;(9)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2套(含竣工图2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
制,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
工方案、供应采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书等、施工总平面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施工图设计交底后7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满足发包人、监理人所需,具体数量由发包人另行通
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质版加盖承包人有效印章,同时须提供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
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濉溪县人民医院;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黄枫。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濉溪县人民医院;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武红梅。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招标项目范围明确承担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费用,未明确
的执行通用条款或双方协商确定。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内交通边界为拟建建筑物建设用地规划红线
范围(分期建设的以本期规划实施范围界限)为准,其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交
通场地及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场外交通已具备条件,但应遵守政府交通主管。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
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备注:与合同补充条款相对
应)。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备注:与合同补充条款相对应)。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黄枫;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19156129906;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溪河路114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工程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
验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发包人和中标单位间组织协调的主持权等。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方将指定
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水
电费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五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双方另行确定。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身份证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皖134200520070048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B(2020)0217267;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相山区;
通信地址:相山区,;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令限期提交
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
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
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
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
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
水平。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0元罚款,承包人承
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2
天。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2000元罚款,
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
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
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
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
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
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四大员等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一旦检查发现处以每人1000元/天罚款,
施工期间项目主管部门随时进行现场检查,每月现场检查天数不低于22天。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
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之日止。
3.7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建造要求:
(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5)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本款补充5.4.3项:
5.4.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
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条补充5.6款:
5.6质量事故的处理
5.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处理。
5.6.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
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
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标准。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价格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
图。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采购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
影响施工进度;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④不可抗力,
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一天;
(2)日气温超过38℃高温大于三天;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cm及以上。
7.9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
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①任何工程变更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设
计院方签字确认方为有效。②总监理工程师对成交单位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
或因其他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承认。③其他变更:如属本工程建设需要,应
经采购人及成交单位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
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除外情形:①对
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
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
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下同】
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
除外;②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幅度超过承
包人报价浮动率的,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
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
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
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
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
认后调整。
10.4.1.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
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
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
率计算;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
第10.4.1.1目计算;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报
价浮动率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
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见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进
行二次招标。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采购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
额,包括因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
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采购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采购人自行确定设立
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采购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
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其他价格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支付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
文件等。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经双方签字确认;成交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单位及采购人
同意的报表格式填写各类报表,所有报表及附件均应使用定额配套的一点智慧软件或excel
编制,并且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4.7农民工工资管理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号:/;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元。
(3)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5)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
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
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
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
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
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
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
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
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
(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
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其他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
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3%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双方协商。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补充条款。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
价格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
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补充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执行补充条款。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淮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人员及职责
21.1.1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
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
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21.1.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
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承包人委派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21.1.7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
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21.1.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
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9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10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
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承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
理在内)。
21.1.11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
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5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变更与调整
21.2.1在工程移交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
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工程师。
21.2.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
其他利益,可以向工程师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
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5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
人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
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6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分包与配合
21.3.1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第38条的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
施工的工程;工程师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
担任何责任。
21.3.2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1)/
21.3.3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
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
合同。
21.3.4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作为总承包服务
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
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6)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7)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
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
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21.3.6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
包人给予承包人/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
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结算
21.4.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
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
周提出索赔。
21.4.2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
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施工水、电费用由承包方直接支付,发包方不
承担该项费用。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
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4.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
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4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为该分包工程结算价的1.5%,费用由建设
单位支付。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只产生水、电费用,除此之外,总包单位不得向分包单位
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1.4.5工程实施中新增的项目,参考投标报价清单中类似项目单价结算;没有类似项目的,
由发包人(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根据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
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率、风险费、取费费率等进行组价结算。
21.4.6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
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5履约要求
本项有关名词定义:
施工单位:系指本项目中标人、承包人。
建设单位:系指本项目招标人、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发包人。
监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管部门
21.5.1、施工单位标后约谈:
中标结果公示期内,监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约谈施工单位,参加约谈的施工单位代表,原
则上须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或分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也可扩大至施工技术员、质量员、
安全员等。约谈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要求;
(三)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准备;
(四)施工单位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承诺不得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标
后约谈的其它事项由监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商定。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约谈。
如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不来约谈或不能书面承诺,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将按施
工单位不诚信或以欺诈方式谋取中标等
一、合同编号: SXQT-26021-1第-1次
二、合同名称: 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SXQT-26021
四、项目名称: 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濉溪县人民医院
地 址: 濉溪县溪河路114 号
联系方式: ***
供应商(乙方): 安徽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御溪荣境1栋2单元404室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北楼地下室至屋顶层防火门更换及南北楼避难间改造
主要标的数量: 1个
主要标的单价: 1,191,200元
合同金额: 1,191,2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60日历天、履约地点: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10-0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10-09
九、其他补充事宜: 濉溪县人民医院内,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合同.pdf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合同.pdf履约保证金.pdf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
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
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
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
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
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
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
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
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
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
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 发包人(全称): | 濉溪县人民医院 | ||
| 承包人(全称): | 安徽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程采购项目一、工程概况 | 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
1.工程名称: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2.工程地点: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26年7月10日县卫健委党组会议。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工程内容:主要内容包含:北楼地下室至屋顶层防火门更换及南北楼避难间改造。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濉溪县人民医院内,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0月12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2月1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玖万壹仟贰佰(¥***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肆佰玖拾元零玖分(¥21490.09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0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0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武红梅。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10月9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濉溪县人民医院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2340621485539046J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03954345231
地址:濉溪县溪河路114号,地址:濉溪县御溪荣境1栋
邮政编码:235100,邮政编码:235100
法定代表人:侯晋,法定代表人:李春艳
电话:0561-6091007,电话:***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
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准备。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
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 | 2.5 |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2 | 3.2.1 | 项目经理姓名:武红梅身份证号:34060219740804242X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皖134200520070048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个日历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
| 3 | 3.7 |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2.5%。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次性退还。现金履约保证金退还时将退至中标单位缴纳现金履约保证金时的银行账户。 |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4 | 5.1.1 |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关于建造要求:(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5)/。 |
| 5 | 7.5.2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
| 6 | 7.9.2 |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7 | 11.1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 8 | 12.1 |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 |
| 9 | 12.2.1 |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0 | 12.2.2 | 预付款担保 |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0 | 12.2.2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
| 11 | 12.4.1 | 付款周期: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100%,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单独提供工程审定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保函(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待质保期在缺陷责任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发生后,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备注:按安徽省财政厅皖财购〔2023〕615号,鼓励支付预付款。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采购项目除外),对中小企业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70%;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如有关于付款条件的表述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投标无效。工程质量保修金可以采用转账、现金、电汇、保函的形式缴纳。 |
| 12 | 15.2.1 |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 |
| 13 | 15.3.1 | 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2)/;(3)其他方式:/。注:以现金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含从工程款中以扣留方式提交的),同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
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
工场地。
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上述标准并存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其他合同文
件或补充协议;(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招标文件(含清单、图纸、答疑及补充说
明);(6)技术标准和要求;(7)通用合同条款;(8)投标函及其附录;(9)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2套(含竣工图2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
制,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
工方案、供应采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书等、施工总平面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施工图设计交底后7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满足发包人、监理人所需,具体数量由发包人另行通
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质版加盖承包人有效印章,同时须提供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
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濉溪县人民医院;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黄枫。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濉溪县人民医院;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武红梅。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招标项目范围明确承担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费用,未明确
的执行通用条款或双方协商确定。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内交通边界为拟建建筑物建设用地规划红线
范围(分期建设的以本期规划实施范围界限)为准,其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交
通场地及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场外交通已具备条件,但应遵守政府交通主管。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
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备注:与合同补充条款相对
应)。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备注:与合同补充条款相对应)。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黄枫;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19156129906;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溪河路114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工程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
验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发包人和中标单位间组织协调的主持权等。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方将指定
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水
电费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五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双方另行确定。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身份证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皖134200520070048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B(2020)0217267;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相山区;
通信地址:相山区,;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令限期提交
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
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
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
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
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
水平。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0元罚款,承包人承
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2
天。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2000元罚款,
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
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
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
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
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
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四大员等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一旦检查发现处以每人1000元/天罚款,
施工期间项目主管部门随时进行现场检查,每月现场检查天数不低于22天。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
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之日止。
3.7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务: | / |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 |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信箱: | / | ; |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建造要求:
(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5)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本款补充5.4.3项:
5.4.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
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条补充5.6款:
5.6质量事故的处理
5.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处理。
5.6.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
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
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标准。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价格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
图。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采购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
影响施工进度;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④不可抗力,
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一天;
(2)日气温超过38℃高温大于三天;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cm及以上。
7.9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
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①任何工程变更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设
计院方签字确认方为有效。②总监理工程师对成交单位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
或因其他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承认。③其他变更:如属本工程建设需要,应
经采购人及成交单位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
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除外情形:①对
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
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
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下同】
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
除外;②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幅度超过承
包人报价浮动率的,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
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
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
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
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
认后调整。
10.4.1.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
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
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
率计算;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
第10.4.1.1目计算;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报
价浮动率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
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见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进
行二次招标。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采购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
额,包括因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
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采购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采购人自行确定设立
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采购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
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 ||
| 第1种方式: |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 |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 ||
| (1)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 | / | ; | |
| (2)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 | /; | ||
| (3)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 | / | ; | |
| (4)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投标当月淮北地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正刊)。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其他价格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支付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
文件等。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经双方签字确认;成交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单位及采购人
同意的报表格式填写各类报表,所有报表及附件均应使用定额配套的一点智慧软件或excel
编制,并且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4.7农民工工资管理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号:/;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元。
(3)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5)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
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
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
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
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
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
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
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
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
(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
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其他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
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3%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双方协商。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补充条款。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
价格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
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补充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执行补充条款。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淮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人员及职责
21.1.1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
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
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21.1.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
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承包人委派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21.1.7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
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21.1.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
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9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10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
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承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
理在内)。
21.1.11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
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5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变更与调整
21.2.1在工程移交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
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工程师。
21.2.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
其他利益,可以向工程师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
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5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
人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
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6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分包与配合
21.3.1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第38条的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
施工的工程;工程师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
担任何责任。
21.3.2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1)/
21.3.3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
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
合同。
21.3.4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作为总承包服务
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
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6)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7)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
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
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21.3.6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
包人给予承包人/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
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结算
21.4.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
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
周提出索赔。
21.4.2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
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施工水、电费用由承包方直接支付,发包方不
承担该项费用。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
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4.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
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4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为该分包工程结算价的1.5%,费用由建设
单位支付。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只产生水、电费用,除此之外,总包单位不得向分包单位
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1.4.5工程实施中新增的项目,参考投标报价清单中类似项目单价结算;没有类似项目的,
由发包人(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根据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
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率、风险费、取费费率等进行组价结算。
21.4.6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
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5履约要求
本项有关名词定义:
施工单位:系指本项目中标人、承包人。
建设单位:系指本项目招标人、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发包人。
监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管部门
21.5.1、施工单位标后约谈:
中标结果公示期内,监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约谈施工单位,参加约谈的施工单位代表,原
则上须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或分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也可扩大至施工技术员、质量员、
安全员等。约谈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要求;
(三)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准备;
(四)施工单位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承诺不得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标
后约谈的其它事项由监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商定。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约谈。
如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不来约谈或不能书面承诺,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将按施
工单位不诚信或以欺诈方式谋取中标等不良投标行为进行处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网上披露其
不良行为,限制其进入招投标市场。
21.5.2、联系签订合同的时间要求:施工单位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或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联系、
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建设单位给予直至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处理。
21.5.3、对项目管理机构等要求
21.5.3.1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组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不得吸收与本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
人员,也不得吸收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参与工程管理。
21.5.3.2公示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中的班子成员、总监理工程师、建设
单位的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须在施工现场张榜公布、接受监督。施工单位承担公示牌的
制作费用。
21.5.3.3施工管理人员到岗要求
除非遇到因身体原因须外出就医等不可抗力时,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须常驻施工现
场,五大员在工程实施到其职责范围内时必须在岗,因不可抗力离开施工现场的,须严格履行
书面请假手续,书面请假手续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并由监理单位存档备查。建
设单位管理人员将通过考勤的方式对项目经理的在岗情况进行考核,也可视情扩大技术负责人、
质量员、安全员等。
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经理须每天考勤2次(上、下午各1次),考勤时间: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
时至18时。项目经理每月到岗天数原则上不得低于22个日历天。
(二)项目经理到岗天数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记录为主,以此计算其在岗天
数并作为实施奖罚的依据。
(三)因突发事件(如电力部门停电等)或不可抗力(如台风、洪水等)无法进行考勤的,
由建设单位书面确认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
(四)对项目经理的考勤始于开工令下达之日,止于工程竣工之日。
监管部门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到岗情况,对未办理请假手续
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不在岗的项目经理,发现1次,扣除1000元违约金,发现2次的,
扣除2000元违约金;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机构人员未能按照投标承诺尽职尽责的或不服从建设单
位管理或拒不执行各类通知、指令的,建设单位发现1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发现2次的,
有权责令停工整改;上述两种情形发现3次的,按照项目管理班子不能履约处理,建设单位可
直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调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并可上报监管单位要求对其不良履约行为
进行网上公开曝光。因人员缺勤导致建设单位提出的人员调整,经济处罚措施执行施工单位主
动提出更换人员的处罚标准。项目开工后,因客观原因中途暂停或停止建设的,经建设单位证
实后,项目经理可不列入考勤范围。
21.5.3.4管理人员变更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除非遇到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履约能力等不可抗力外一律不得更换。
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提出更换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建设单位投标时拟派人员的专业、资质等级、合同业
绩(如对项目经理业绩有特别要求的)和技术水平。建设单位如因上述人员的不称职或不作为
行为,认为有必要更换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对上述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施工单位重新委派的
相应人员须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因施工单位的原因,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按5万元/人次扣
除违约金,更换技术负责人的,按2万元/人次扣除违约金,更换其他专业人员的,按1万元/
人次扣除违约金。因施工单位现场人员不称职或不作为,建设单位提出的人员调整也执行上述
规定。上述原因引起的违约金从结算款中扣除,不予返还。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按规定正
常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备案。
21.5.3.5项目资金管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财务管理应符合相关制度规范要求,与项目部的
往来以及项目部与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财务往来应管理规范,资金流向明确合理,
建设单位有权对本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实,施工单位须积极配合。
21.5.3.6项目班子的工作要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施工安排、财务、劳务分包、材料采购、机械设备调配、各类指令
下达等须由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独立完成,一律不得由非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负责。
21.5.4、进场通知的发出: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当天(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以建设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
,向施工单位下达书面进场通知,通知应明确要求开工准备工作完成的最迟时限及准备工作应
达到的标准。施工单位应在接到书面进场通知后,立即进行开工准备工作,开工准备工作时间
一般不得超过2日,特殊情况的,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日。
未及时下达书面进场通知的,施工单位也应当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开工准备工作。书面形式
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之间各类信息传递的唯一方式。
21.5.5、开工申请的递交
施工单位应在进场通知要求的开工准备工作截止时间前一天,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
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含劳动力及施工机械进场计划)、总进度计划、开工当月的月进度计划、
周工作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1名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作为与建设单位或
监理单位各类文件传递的固定人员。
21.5.6、开工申请的审查及开工令的签发
21.5.6.1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的审查
监理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书承诺等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节点工期、人员及机械配置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及投标书承诺,总进度计划中的各段调整不
允许影响控制节点的形象进度。对月计划及周计划的合理性应认真把关,保证计划的科学性、
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能达到以周保月、以月保节点、以节点计划保总工期的要求。计划经建设
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并以此计划进行施工,建设单位
或监理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进度控制和节点形象进度考核。如未对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调整的,则以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进度计划为控制性计划。
21.5.6.2开工令的签发
建设单位收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经审定符合招标文件及投标书约定的,其中项
目管理班子、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
经理、技术负责人已进场在位的书面确认函,确认函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监理单位存档一
份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确认函),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留存。开工令应明确
具体的开工日期及工期计算的起点。工期计算起点为开工令标明的日期为准。
21.5.7、实质性开工要求
施工单位接到开工令后应进行实质性开工。实质性开工是指开工令约定的开工时点起,工
序作业开始后,能够连续组织工序流水施工作业,不得出现首个工序开工后,各项准备工作不
到位,或施工作业面很少或作业面机械、人数很少或施工作业面无人或等待材料、机械等现象。
21.5.8、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控制
21.5.8.1开工令下达前的人员核实:建设单位对项目经理是否在现场情况进行核实时,如
项目经理不在现场也无明确的去向或准确的到达现场时间的,视同施工单位单方面违约,立即
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清除出场,并对不良履约行为进行网上披露。
21.5.8.2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现施工单位有挂靠、转包或违法分
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到位或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虽
到位,但具体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调度、机械设备进场、材料采购接收、财务、各类临
时性指令的及时落实、突击性事件的安排、工程例会等实质上是由非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承担的,
均视同为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有权依法终止施工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
金,有关部门可视情对违约单位扣除违约金、列入黑名单并网上通报、限制投标等处理。
21.5.8.3劳动力、机械设备配置数量的监督管理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
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和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
要求的,视为施工单位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劳动力按100元/人·天,施工机械按
100-300元/台·天,建设单位出具书面的处罚申请后,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1.5.9、工程进度控制管理
周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月进度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2000元/次扣除
违约金,控制节点延误的进度必须采取赶工措施在二周内补齐,总工期如按期完成,节点违约
金全部返还施工单位。节点延误进度不能在二周内补齐的,节点延误的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从履
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并视同施工单位违约。施工单位违约超过15天,终止合同,由本项目监
理单位负责对已完工程量清算,建设单位只按已完工程量的65%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无权再
对下剩已完工程的任何费用要求支付,建设单位可以将施工单位清除出场,引进新的承包商。
若在合同规定的工期时间内未完成工程施工进度,按10000元/月进行处罚,处罚总金额为中标
单位结算价格的5%,直至扣完为止。
21.5.10、质量控制要求:
21.5.10.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21.5.10.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三检”制度。未自检直接报监理验收的按1000元/次扣
除违约金;施工单位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返工并按50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0.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内容。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或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除了采取措
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外,并扣除2000元至4000元的违约金;
21.5.10.4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未经见证取样送检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上。进场
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必须及时清除出场。材料供应人不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
及时撤场的,将委托他人处理,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1.5.10.5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每日施工作业期间,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
跟踪检查,缺岗的,按5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0.6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每发一份质量监理
通知单扣除200元,同一质量问题第一次通知逾期仍不整改完毕,第二份监理通知扣除2000元,
屡教不改,责令停工整改并扣款5000元/次;
21.5.10.7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缺陷的,不得擅自处理和隐蔽,违反程序的,
按50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0.8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旁站工作,擅自离岗或缺勤的按100元/次扣除
违约金。项目经理必须确保通讯畅通,否则按2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0.9工程完工后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扣除不合格部分投标价格2倍的违约金。因质量
管理所涉及的违约金,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
21.5.11、安全管理
21.5.11.1施工单位应编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类专项安
全施工方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安全方案组织施工;
21.5.11.2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每日驻守现场,保持通讯畅通,认真
进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专职安全员缺勤的,按200元/次扣除违约金,特殊情况需离岗的,必
须报经监理单位批准;
21.5.11.3监理单位每天不定时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施工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的,按2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施工人
员不带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按100元/人次扣除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
21.5.11.4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交底,经检查发现未经安全教育或交底
的,按20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1.5施工单位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报监理核查,所报
证件人员必须与实际施工人员一致。无证上岗的,按1000元/次扣除违约金;
21.5.11.6现场指挥和作业人员必须遵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发现违章指
挥、违章操作和吵架等不文明行为的,按500元/人次扣除违约金,同时给予批评教育;
21.5.11.7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每2周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施工单位将检查出的安全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5000元/次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的,
监理单位将下达停工令直至上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安全管理所涉及的处罚款,从结算
款中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
21.5.12、投资控制管理
21.5.12.1凡涉及到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试验、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1.5.12.2建设单位有调整合同内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以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权利,施工
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施工,否则应视为违约,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1.5.12.3施工单位因投标时技术、组织措施考虑不周,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要
求的,在施工中按要求调整技术、组织措施、改变工程用材、方案才能达到质量、安全目标要
求时,施工单位不能因此提出调价或增加费用的要求。
21.5.12.4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见证单位对该工程进行见证试验,施工单位应接
受并积极配合第三方见证单位对该工程的试验检测。
21.5.12.5未经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变更与调整中涉及的工
程造价变化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最终确定。
21.5.12.6设计变更、发包人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共同会审并办理签证,于签证事实发生后3日内办理完签证并交建设单位,结算时执行中标时
各项优惠条件及承诺。超过7日未办理的签证,作为施工单位的优惠,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1.6暂停施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 发包人: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 附件 | |||
| 协议书附件: | |||
| 附件1: |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
|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 |||
| 附件2: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
| 附件3: | 工程质量保修书 | ||
| 附件4: |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 ||
| 附件5: |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
| 附件6: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
| 附件7: |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
| 附件8: | 廉政协议 | ||
| 附件9: | 暂估价一览表 | ||
| 附件10: | 安全生产合同 | ||
| 附件11: | 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 | / | ||||||||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 / | |||||||||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濉溪县人民医院
承包人(全称):安徽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_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__(工程全称)签订工
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5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
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 / | |||||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 / | ||||||||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 一、总部人员 | |||||
| 项目主管 | / | ||||
| 其他人员 | |||||
| 二、现场人员 | |||||
| 项目经理 | |||||
| 项目副经理 |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 施工员 | |||||
| 质检员(质量员) | |||||
| 安全员 | |||||
| 资料员 | |||||
| 其他人员 | |||||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 一、总部人员 | |||||
| 项目主管 | / | ||||
| 其他人员 | |||||
| 二、现场人员 | |||||
| 项目经理 | |||||
| 项目副经理 |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 施工员 | |||||
| 质检员(质量员) | |||||
| 安全员 | |||||
| 资料员 | |||||
| 其他人员 | |||||
附件8: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廉政建设的规定,濉溪县人民医院(以下称甲方)与安
徽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合
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
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
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
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
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
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
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
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
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
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
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
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
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
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
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
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濉溪县人民医院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纪检科,联系电话:0561-6091018。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
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3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
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
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
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
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附件9:暂估价一览表
12-1:材料暂估价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 / | ||||||
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 / | ||||||
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 / | ||||||
附件10: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
目发包人濉溪县人民医院(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安徽亚都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
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
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
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
构,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
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
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
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
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
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
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
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
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
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
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6年10月09日2026年10月09日
附件11: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致:濉溪县人民医院
本人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二、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三、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四、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
织施工。
五、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
度。
六、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
七、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八、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九、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2026年10月09日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
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
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
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
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
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
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
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
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
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
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 发包人(全称): | 濉溪县人民医院 | ||
| 承包人(全称): | 安徽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程采购项目一、工程概况 | 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
1.工程名称: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防火门更换及避难间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2.工程地点:濉溪县人民医院院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26年7月10日县卫健委党组会议。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工程内容:主要内容包含:北楼地下室至屋顶层防火门更换及南北楼避难间改造。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濉溪县人民医院内,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0月12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2月1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玖万壹仟贰佰(¥***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肆佰玖拾元零玖分(¥21490.09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0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0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武红梅。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6年10月9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濉溪县人民医院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2340621485539046J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03954345231
地址:濉溪县溪河路114号,地址:濉溪县御溪荣境1栋
邮政编码:235100,邮政编码:235100
法定代表人:侯晋,法定代表人:李春艳
电话:0561-6091007,电话:***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
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准备。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
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 | 2.5 |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2 | 3.2.1 | 项目经理姓名:武红梅身份证号:34060219740804242X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皖134200520070048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个日历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
| 3 | 3.7 |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2.5%。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次性退还。现金履约保证金退还时将退至中标单位缴纳现金履约保证金时的银行账户。 |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4 | 5.1.1 |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关于建造要求:(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5)/。 |
| 5 | 7.5.2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
| 6 | 7.9.2 |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7 | 11.1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 8 | 12.1 |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 |
| 9 | 12.2.1 |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0 | 12.2.2 | 预付款担保 |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0 | 12.2.2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
| 11 | 12.4.1 | 付款周期: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100%,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单独提供工程审定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保函(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待质保期在缺陷责任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发生后,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备注:按安徽省财政厅皖财购〔2023〕615号,鼓励支付预付款。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采购项目除外),对中小企业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70%;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如有关于付款条件的表述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投标无效。工程质量保修金可以采用转账、现金、电汇、保函的形式缴纳。 |
| 12 | 15.2.1 |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 |
| 13 | 15.3.1 | 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2)/;(3)其他方式:/。注:以现金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含从工程款中以扣留方式提交的),同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
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
工场地。
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上述标准并存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其他合同文
件或补充协议;(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招标文件(含清单、图纸、答疑及补充说
明);(6)技术标准和要求;(7)通用合同条款;(8)投标函及其附录;(9)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2套(含竣工图2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
制,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
工方案、供应采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书等、施工总平面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施工图设计交底后7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满足发包人、监理人所需,具体数量由发包人另行通
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质版加盖承包人有效印章,同时须提供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
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濉溪县人民医院;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黄枫。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濉溪县人民医院;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武红梅。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招标项目范围明确承担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费用,未明确
的执行通用条款或双方协商确定。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内交通边界为拟建建筑物建设用地规划红线
范围(分期建设的以本期规划实施范围界限)为准,其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交
通场地及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场外交通已具备条件,但应遵守政府交通主管。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
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备注:与合同补充条款相对
应)。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备注:与合同补充条款相对应)。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黄枫;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19156129906;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溪河路114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工程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
验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发包人和中标单位间组织协调的主持权等。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方将指定
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水
电费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五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双方另行确定。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身份证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皖134200520070048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B(2020)0217267;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相山区;
通信地址:相山区,;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令限期提交
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
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
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
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
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
水平。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0元罚款,承包人承
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2
天。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2000元罚款,
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
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
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
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
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
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四大员等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一旦检查发现处以每人1000元/天罚款,
施工期间项目主管部门随时进行现场检查,每月现场检查天数不低于22天。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
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之日止。
3.7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务: | / |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 |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信箱: | / | ; |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建造要求:
(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5)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本款补充5.4.3项:
5.4.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
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条补充5.6款:
5.6质量事故的处理
5.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处理。
5.6.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
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
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标准。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价格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
图。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采购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
影响施工进度;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④不可抗力,
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一天;
(2)日气温超过38℃高温大于三天;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cm及以上。
7.9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
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①任何工程变更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设
计院方签字确认方为有效。②总监理工程师对成交单位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
或因其他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承认。③其他变更:如属本工程建设需要,应
经采购人及成交单位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
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除外情形:①对
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
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
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下同】
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
除外;②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幅度超过承
包人报价浮动率的,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
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
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
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
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
认后调整。
10.4.1.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
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
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
率计算;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
第10.4.1.1目计算;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报
价浮动率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
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见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进
行二次招标。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采购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
额,包括因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
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采购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采购人自行确定设立
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采购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
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 ||
| 第1种方式: |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 |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 ||
| (1)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 | / | ; | |
| (2)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 | /; | ||
| (3)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 | / | ; | |
| (4)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投标当月淮北地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正刊)。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其他价格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支付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
文件等。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经双方签字确认;成交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单位及采购人
同意的报表格式填写各类报表,所有报表及附件均应使用定额配套的一点智慧软件或excel
编制,并且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4.7农民工工资管理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号:/;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元。
(3)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5)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
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
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
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
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
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
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
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
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
(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
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其他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
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3%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双方协商。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补充条款。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
价格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
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补充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执行补充条款。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淮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人员及职责
21.1.1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
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
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21.1.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
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承包人委派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21.1.7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
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21.1.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
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9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10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
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承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
理在内)。
21.1.11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
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5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变更与调整
21.2.1在工程移交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
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工程师。
21.2.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
其他利益,可以向工程师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
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5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
人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
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6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分包与配合
21.3.1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第38条的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
施工的工程;工程师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
担任何责任。
21.3.2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1)/
21.3.3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
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
合同。
21.3.4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作为总承包服务
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
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6)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7)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
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
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21.3.6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
包人给予承包人/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
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结算
21.4.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
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
周提出索赔。
21.4.2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
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施工水、电费用由承包方直接支付,发包方不
承担该项费用。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
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4.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
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4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为该分包工程结算价的1.5%,费用由建设
单位支付。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只产生水、电费用,除此之外,总包单位不得向分包单位
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1.4.5工程实施中新增的项目,参考投标报价清单中类似项目单价结算;没有类似项目的,
由发包人(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根据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
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率、风险费、取费费率等进行组价结算。
21.4.6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
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5履约要求
本项有关名词定义:
施工单位:系指本项目中标人、承包人。
建设单位:系指本项目招标人、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发包人。
监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管部门
21.5.1、施工单位标后约谈:
中标结果公示期内,监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约谈施工单位,参加约谈的施工单位代表,原
则上须为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或分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也可扩大至施工技术员、质量员、
安全员等。约谈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要求;
(三)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准备;
(四)施工单位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承诺不得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标
后约谈的其它事项由监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商定。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约谈。
如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不来约谈或不能书面承诺,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将按施
工单位不诚信或以欺诈方式谋取中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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